英美司法制度的特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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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司法制度的特点
英美司法制度的特点
篇一:
浅析英美法三国司法制度异同
浅析英美法三国司法制度的异同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启示
曲鸿渤
司法制度是人类管理国家事务一个重要的政治制度,通过对英美法国家司法制度的比较学习,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
英美两国虽然均属英美法系,但由于两国的政治体系不同以及美国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发展,两国在司法制度方面有异有同。
而法国则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其司法制度与英美两国所属的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有明显的本质差异。
一、英美司法制度的异同
(一)法院组织系统
英国法院组织系统较为复杂,按上下级关系分为高级法院和低级法院两级。
高级法院包括最高法院、上议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刑事法院;低级法院主要包括郡法院和治安法院。
按照审理案件的性质,英国法院体系又可分为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
其中,民事法院按等级分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上诉庭、上议院、最高法院。
刑事法院按等级分为治安法院、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刑事上诉庭、上议院、最高法院①。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有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两套法院组织系统。
它们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从属关系,区别在于司法管辖范围上的不同。
联邦法院系统由联邦地方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和组成。
联邦地方法院是审理联邦管辖的普通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联邦司法系统内的专门法院判决不服或者对拥有部分司法权力的政府独立机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司法体系内最高审判机关,但由于只有极少数案件才能向最高法院上诉,所以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绝大部分是最终判决。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
各州的各级法院名称、组织、管辖权等都不一样,一般由州的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
但部分州并不设上诉法院,由州的最高法院直接审理下级法院的上诉案件。
除了普通法院以外,根据特别需要,英美两国都设有专门法院,用以审理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
英国设有欧洲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劳工上诉法院和验尸官法院等。
而美国设有联邦权力申诉法院、联邦关税及专利法院、联邦税务法院、联邦军事上诉法院、联邦海关法院等。
②
(二)英美陪审制度①注:
英国最高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理)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
法官在庭前不能接触任何证据和涉及过多实体事实的案卷材料,法官几乎是在对案情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开庭的。
而且在开庭过程中,法官的调查询问权又受到极大限制,只能作为双方争论的消极仲裁人,不能参与争论。
因此,要求法官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要有娴熟的庭审技巧和社会经验。
三、对完善我国司法制度的思考
(一)对我国人民陪审制的思考
目前,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在许多地方已经名存实亡,即使存在,也常常是作为减少职业法官占用从而提高法院工作效率的一种方法。
国内学者普遍认为,造成人民陪审制地位和
①作用日趋衰弱的原因主要有三,即民主观念不深入;制度设计不完善;配套机制不齐备。
国
内学者长期在人民陪审制的存废问题上进行讨论。
我个人认为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有利于普法教育、培养公民意识,而人民陪审制度的弊端可以通过对陪审员的选任、任期、职能、适用范围等方面的改革加以完善。
当然,陪审制度是与“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方式联系在一起的,与“职权主义”则是相矛盾的。
陪审制的确立,必然要求陪审员以消极的姿态和冷静旁观者的地位,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辩论。
这也间接推动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促使传统的“职权主义”向对抗式的“当事人主义”发展。
②
(二)对我国司法独立的思考
司法独立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法律原则,而近年来,司法独立一直是我国司法改革努力的目标,但从目前的现实看,这一目标远远没有得到实现。
从外部因素上看,由于司法机关在财政和人事上受制于政府部门,其很难做到不受其他机构的影响,而从内部组织关①
②施鹏鹏.法国参审制及其借鉴意义[d].重庆:
西南政法大学,20XX.张书林.英美陪审团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XX(7).
系上看,司法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也使司法独立——尤其是审判独立难以实现。
以法院为例,由于案件的判决需要庭长、院长的签字乃至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从而导致法官审而不判,而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判而不审的畸形司法。
可见,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必然要求和前提。
法官独立是指法官具有一种坚定的独立意识,它要求法官只服从于法律,凭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良知判案,不受判案依据之外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①通过对英美法三国司法制度的学习了解,不难发现,在其司法制度中,一旦法官由行政机构任命后就不在接受行政机构的领导和管理。
法官的培养、选拔、保障、奖惩都由法院系统中的制度决定,独立的法院系统为法官独立奠定了基础。
因此,我国法官独立首先要法院系统独立,要与行政系统分立。
除了机构设置和层级管理上的独立外,组织人事和经费财政也应实现完全独立。
由于我国和西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传统都不相同,西方司法制度并不能完全嫁接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上。
但是我们可以从西方司法制度得到的启示,吸收、借鉴其中的经验,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特点的司法制度以确保司法独立,实现司法公正。
①梁薇.西方法官制度对我国法官独立的启示[J].云南:
昆明大学学报.20XX,
(1):
12.
篇二:
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
第13讲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
(二)遵循先例的含义
英国
?
上议院的判决对其他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
?
上诉法院的判决,对除上议院以外的所有法院,包括上诉法院本身,均有约束力。
但上议院现在已经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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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的一个法官的判决,下级法院必须遵从,但对该法院其他法官或其他刑事法院法官并无绝对的约束力,而仅有重要的说服力。
美国
?
州下级法院在州法律问题上受州上诉法院判决的约束;在联邦法问题上,应受联邦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
联邦法院在联邦法案件上受联邦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在州法律问题上,则受州法院的有关判决的约束。
联邦和洲法院在管辖上的分工原则:
即宪法所规定的联邦和各州分权的原则
?
联邦法院管辖范围:
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和国内供对外贸易、洲际商业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或不同州公民、本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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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案件为联邦的“专有管辖”;有的案件则属于联邦和州法院“共同管辖”。
例如,在除离婚以外的所有其他民事案件中,不同州公民或外国人之间的诉讼,金额达5万美元以上,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哪一系统法院审理,在5万美元以下者,仅由州法院审理。
?
一、GrandJury(大陪审、起诉陪审)
1.特点
①从非法律人士中抽选形成
②23人以内(美国联邦法院16-23人)
③审查是否有足够证据确认起诉事实
④12名以上同意,可以起诉
⑤英国传统上indictableoffence(正式刑事起诉)→大陪审→1933年被废除
⑥改由magistrates负责preliminaryexamination(预审)
一、GrandJury(大陪审、起诉陪审2,美国的大陪审制度
①美国部分州已基本废止了大陪审制度(有20州仍旧保留)②美国联邦宪法第5修正案明确规定大陪审
③“任何人,未经大陪审团的告诉presentment或正式起诉
indictment,不得被以死刑或其他不道德infamouscrime的犯罪提起公诉”
④infamouscrime被解释为可以处以1年以上刑罚的犯罪
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
1、特征
①从非法律人士中抽选
②12名
③作为与法官平等的审判机构出席审判
④根据出示的证据,对案件事实问题作出判断
⑤即人们常说的“陪审”制度
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
2.PettyJury的构成和评议方法
①PettyJury由12名陪审员组成
②普通法的传统要求评议(verdict)必须全体一致
③如果不能达成共同意见,必须另行组成陪审团重新审理案件
④全体陪审员一致原则的变化:
英国剩余9-12人可组成陪审团(部分陪审员生病、死亡等不能参加审理时)
⑤countycourt(8人)
⑥评议11(10);10(9);9(9)同意即可/countycourt8(7)
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
3.陪审员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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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资格:
美国公民;18岁以上;在当地district内居住1年以上;在陪审员资格文件中正确书写姓名、年龄、住址和职业(读写能力);能够讲英语);没有影响陪审员工作的精神障碍;未受过刑事追诉(1年以上)或受到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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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正在服兵役者、公务员、法律专家、神职人员、他人不能代替的职业或工作者→没有或被免除陪审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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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陪审员名单经抽选使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有偏见者需要回避=voirdire?
④双方律师也可无因回避一些候选人(peremptoryhallenge)=3人(联邦)
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
4.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①除非适用免除义务的规定,否则不允许辞退陪审员工作②支付补贴和旅费
③从陪审员中挑选一人担任foreman
④评议期间法官不在场,断绝与外界的联系
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
5.美国宪法对陪审制度的保障
①建国过程中陪审的作用
②除2州外各州均有陪审制的规定(宪法+程序法)
③美国宪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陪审制度“除弹劾程序外,所有犯罪的审理必须以陪审方式进行”
④允许放弃接受陪审审判的权利(被告人书面申请+检察官同意+法院认可)
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
6.美国陪审制度的变化
①各州在较早时期即同意≤12陪审员的审判,评议也未必全体陪审员达成一致意见
②联邦法院→1973colgrovev.Battin.认可了6人陪审团
③理由:
美国宪法第7修正案目的在于保障接受陪审审判的权利→并不涉及陪审制度、规则
④不少地方允许在民事审判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认可未满12人的陪审或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评议结果
篇三:
英美法系的特点
英美法系的特点
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深刻体现于英美两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上。
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分别体现在普通法、制定法、衡平法的发展上。
而美国法的形成于发展则体现在制定法上,在制定法范围内最大的不同就是宪法领域。
美国与英国同属英美法系,二者共同遵守的是普通法的基本传统。
但在影响力上,在美国的法律渊源上,对比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美国法律系统中制定法的地位和影响优于英国。
英美法系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物,经历了不同历史阶段的影响与发展,在存在样式上,运行方式上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特点。
第一法律渊源上,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其中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主导地位。
从19世纪到现在,其制定法也不断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释的制约。
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
这种原则或规则对以后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由于这些规则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创立的,因此,又称为法官法。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同时,还有一些法典。
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宪法等。
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
第二法律结构和内容:
英美法系在法律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其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此很少制定法典。
在内容上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从历史上看,普通法代表立法机关的法律,衡平法主要代表审判机关的法律,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规则。
第三法官权限上:
英美法系中法官的地位很高,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一援用已拥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可以适用法律也可以子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以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代表人民参加案件审理,但主要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
法官负责作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第五从职业教育传统来看,英美法系的职业教育注重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比如律师的职业教育主要通过协会进行,被称为”师徒关系”式的教育。
英美法系,结合以上特点英美法系在调整社会关系,制定社会制度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英美法系的传统是强调根据具体的经验解决具体的问题,因而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但是,其法律的庞杂,混乱和难以被专业人士了解的特点也很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