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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案例

案例1]

  王某每月工资收入为2300元,其中800元为每月的房费支出,剩余的1500元是可用于其他消费和储蓄的收入。

若王某所在单位每月向其支付2300元,依据个人所得额法,则王某个人应纳所得税为:

  (1500-500)×10%+500×5%=125(元)

  但若企业为其提供住房,而每月仅付其工资收入1500元,则其工资收入应纳所得税为:

  (1500-800-500)×10%+500×5%=45(元)王某可少纳税:

125-45=80(元)

  这样对企业来说没有增加额外负担,而职工本人在消费水平不变的前提下,也规避了一部分税收。

  [案例2]

  张某拥有一项专利权,若单纯将其转让,可获收入80万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80万×(1-20%)×10%=6.4万元

  税后利润为:

80万-6.4万-73.6万元

  若将该专利权折合股份投资,其专利折股80万元,当年获股息收入8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为:

  8万×(1-20%)×10%-0.64万元

  税后所得为:

8万-0.64万=7.36万元

  通过专利权投资,每年仅需负担0.64万元税款。

且经营10年以后,可以收回全部转让收入。

而且,张某还可得有80万的股份。

  [案例3]

  王某月收入1200元(包括各类津贴和月奖金),年终公司准备发给3000元的年终奖金。

若王某在12月份一次性领取3000元奖金,那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2月份应纳所得税额=(总收入-扣除费用)×15%-速算扣除数=(1200+3000-800)×15%-125-385元

  第二年1月份应纳税额=(总收入-扣除费用)×15%-速算扣除数=(1200-800)×10%-25=35元

  两月共纳税=385+35=420元

  若王某将3000元奖金分别在12月份和次年1月各领一半,则王某应纳税额:

  12月份应纳税额=(1200+1500-800)×10%-25=165元次年1月份同上。

  两个月合计税额=165×2=330元

  这样,通过将收入均衡摊入各月的作法,使税率档次降低,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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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4]

  赵某为一名教师,应邀到外地讲课,按约定可得劳务报酬2000元。

但赵某要求对方为其提供路费、餐费、住宿费合计1200元,从其总收入中扣除。

赵某实际获得报酬收入是800元。

  假设对方一次性支付2000元,没负担其他费用,则赵某应纳所得税为:

(2000-800)×20%=240元

  通过净收入支付的方法,赵某避免了240无的税负。

  [案例5]

  何某为一设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为某项工程设计图纸,同时担任该项工程的顾问。

设计图纸花费l个月,获取报酬25000元。

何某要求建筑单位利用其担任工程顾问的期限,将该项报酬分10个月支付,每月支付2500元。

下面我们来分析何某税负的变化。

  若一次性支付25000元,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收入按次征税,一次收入超过2万至5万元的,加征5成。

则何某应交所得税为:

  收入×(1-20%)×20%×(1+加征收五成)=25000×(1-20%)×20%×(1+50%)=6000元

  若分月支付,每次应纳税额为:

(2500-800)×20%=340元

  10个月共负担税款=340×10=3400元

  何某可少纳税为:

6000-3400=2600元

  显然,由于按次纳税,纳税人便可以通过一次收入的多次支付,既多扣费用,也避免了一次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从而逃避税收。

  [案例6]

  孙某为一作家,他与出版社商定一部20万字的作品,稿费为40元/千字,每发行一万册,再支付发行费1000元。

预计市场需要量为5万册。

孙某可得13000元。

  假设孙某一次性取得13000元稿酬,其应纳税额为:

  13000×(1-20%)×20%×70%=1456元

  假设孙某将13000元分五次领取,每次取得稿酬收入2600元,其每次应纳税额为:

  (2600-800)×20%×70%=252元

  五次纳税合计=252×5=1260元

  可见,孙某运用分期收款的方法,可以降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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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7]

  马某独立完成一部作品,稿酬为8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

  总收入×(1-20%)×20%×(1-30%的减征)=8000×(1-20%)×20%×70%=896元

  为减轻一部分税负,马某将其好友四人也作为作者,则该笔稿酬就为五人所得,每人收入为1600元,五人合计应纳税额为:

  (1600-800)×20%×70%×5=560元

  比由马某一人取得稿酬少纳税336元。

假设该作品由10个人来完成,则这笔稿酬就免予征税了。

  [案例8]

  

  我国某企业从外国引进一大型设备,购买合同上规定:

由外方派技术人员来指导调试,直到机组正常运行。

外方在中国期间的食宿、交通统一由中方安排,不领取任何报酬。

在安装调试期间,外方采取分批向中国派出技术人员的方法,每批人员在中国居住时间均控制在90日之内。

这样,这些外国技术人员在中国无需纳税

这是利用居所转移避税的典型例子。

表面上,外方人员在中国没有获得报酬。

其实在中方支付的设备款项中已包含了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外方人员从其外国雇主领取的报酬实际上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案例9]

  汤姆为避免成为任何一国的居民,便根据各国在居民身份判定方面的标准不同来避税。

A国规定在该国居住满1年的为该国居民,B国规定在该国居住满半年的为该国居民,C国规定在该国居住满半年为该国居民。

汤姆就选择在A国居住7个月,B国居住3个月,C国居住2个月,从而避免三国居民身份的认定,不负担各该国的税负。

  可见,由于对自然人居民身份判定的标准不同,在同样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里,其居住时间长短规定不一。

有的人可以通过多国间旅行,甚至长期居住在船上或游艇上的方式,来避免纳税,从而成为"税收难民"。

  [案例10]

  卡特是英国一名发明家,他将该项发明转让给卡塔尔一家公司,并以专利持有者的身份获得50000美元的技术转让费。

而技术转让费获得者非卡塔尔政府规定的纳税人。

与此同时,他又将英国的住所出卖,来到香港,英国政府无法向其征税。

而香港,亦实行单一的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对卡特的收入无能为力。

  这是利用各国税收管辖权差异避税的一个典型案例。

企业所得税避税筹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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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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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避税筹划案例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由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三者合并统一产生的税种。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极大的克服原税制的税率不一、优惠各异从而造成企业间税负的不公平的现象。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那么,从避税角度分析,努力使年度收入总额最小化而准予扣除项目膨胀是企业所得税的避税筹划的两个着力点,各种避税筹划方法也从这两方面展开。

  一、收入的避税筹划案例

  企业避税筹划方法有缩小课税基础、适用较低税率、延缓纳税期限及合理归属所得年度等方法,其中各项收入的最小化及收入方法或时点的决定即为收入避税筹划的重点所在。

  企业的收入有营业收入及非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为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包括经常营业的附属收入;非营业收入是指与营业无关的其他收入或罕见的特殊收入。

现分别筹划如下:

  

(一)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的筹划主要涉及收入确认时间和收入计算方法选择两方面,这两方面皆影响所得税负。

  1.销货收入

  销货收入的避税筹划重点在于销货时间的认定,一般而言,内销交易以发货时间为确认标准,外销交易以海关放行次日起10日内开立发票为其确认标准。

企业为减少当年度收入,可将上述的销货时间延缓至次年度,即可达到目的。

此外,要避免销货价格偏低,以免被稽察机关按时价调整销货价格;有关销货退回及折让,均应留取凭证以免虚增收入;年度计算营业收入时,属预收贷款的金额,均应予以减除。

凡此种种,均应加以注意。

  2.分期付款销货

  分期付款销货收入计算方法有全部毛利法、毛利百分比法、差价摊计法及普通销货法等4种,计算方法的不同,所计算当期的毛利不同,这样,承担的相对税负也就不同。

  例如,某公司以销售电器制品为业,1995年分期付款销货收入为4000万元,成本3000万元,当年度共收到分期付款1600万元,其毛利率为1000/4000=25%,如以现销价格计算销售收入为3600万元。

采用全部毛利法,则当年度毛利为1000万元(4000-3000=1000万);采用毛利百分比法,当年度毛利为400万元(1600×25%=400万);采用差价摊计法,当年度毛利为760万元[(3600-3000)+1600×(4000-3600)/4000=760万];采用普通销货法,毛利为600万元加上已实现的利息收入。

上述诸法中,采用毛利百分比法计算的当年度毛利最小,故为最佳分期付款销货计算方法。

因为,此法分期付款销货的利润,可分摊于各收款年度,从而部分营利利润可延期缴纳所得税;采用差价摊计法或普通销货法,可将分期付款销货价格超过现金销货价格部分分摊于以后年度,也可享受税负延期利益,故属次优;采用全部毛利法,因分期付款销货收入,全数列入当年度所得税,不能享受延期利益,故最为不利。

  3.长期工程收入

  长期工程收入的计算方法有完工百分比法和全部完工法(工程完工期不满12个月者方适用)两种,究竟采用何种方法为佳,就避税角度而言,采用全部完工法较为有利。

因为:

(1)全部完工法于工程完工年度申报所得税,故可延缓纳税,而完工百分比法则无此优点;

(2)全部完工法可反映实际毛利,尤其在物价通年上涨时,其成本及费用均因而大幅增加,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则易造成前盈后亏的现象;(3)企业每年均不发生亏损时,宜采用全部完工法较有利,因采用此法可享受延缓交纳及合并计算费用限额的利益。

但企业若符合前5年盈亏互抵的条件,且开工前已有亏损,则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较有利。

  

(二)非营业收入

  非营业收入筹划重点在于企业奖金的运用问题,也即是设法增加免税收入及避免调整增加收入。

  在增加免税收入方面:

1.资金的用途应投资于国内其他企业,享受减免税好处;2.剩余资金,不要存入银行,宜购买政府发行的公债;3.若购置不动产,应考虑购置土地而不购买房屋。

  在避免被调整增加收入方面,应注意税法的相关规定,如公司的资金无息贷给股东,或公司股东、董事、监事代收公司款项,不予相当期间缴纳,均应按邮政储金汇兑局的一年定期存款利息计算利息收入保税。

凡此种种,企业财务经理,应加以注意。

  二、利用资产处理避税筹划案例

  

(一)固定资产处理避税筹划

  1.固定资产标准的避税处理

  《细则》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掌握固定资产标准,要注意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凡属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设备的物品,只要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不论其价值多少,均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第二,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设备,且符合“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和“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条件之一者,可以不作为固定资产。

第三,可不作为固定资产处理的物品,应作为流动资产进行核算,仅就实际交付使用的数额列为当期费用。

  2.固定资产计价的避税筹划

  《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进行。

  

(1)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3)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用、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的实价加上进口关税、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价值计价。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总损益等价值计价。

  (5)接受赠予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融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细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7)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8)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费用,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固定资产计价避税筹划必须基于上述的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尽量地扩大固定资产价值,以便于增加折旧成本,从而增加成本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这里,企业必须清楚自身的实际资产价值,否则,易产生资产高估的风险。

  

(二)无形资产的避税筹划

  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1.无形资产的计价避税

  《细则》规定,无形资产计价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区别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

  

(1)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对避税较为有利。

  

(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对避税较为有利。

  (3)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对避税较为有利。

  (4)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对避税较为有利。

  2.无形资产摊销避税筹划

  《细则》规定,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减法摊销。

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的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

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受益年限摊销。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如果能在10年内摊销完毕,对企业避税较为有利。

  (三)递延资产的避税筹划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细则》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日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期间。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按租入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摊销。

  (四)流动资产的避税筹划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细则》规定:

纳税人的商品、材料、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算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准。

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计算方法,可以从先进先出法、后进后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

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从避税角度看,由于原材料存货的价格大多是上升的,因此,以上4种成本计价方法中,纳税人采用后进先出法比较好。

采用这种方法,能使成本上升冲减利润,减少计税依据,从而尽快回收资金,减少所得税。

因此,后进先出法一般有利于避税。

  三、不得列支项目避税筹划案例

  

(一)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虽然不能列入成本费用,但纳税人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由于某些失误或某些难以避免的原因等造成的商业性违约、拖欠而向对方支付的罚款可以列支,这就给罚款和没收提供了避税的机会和可能。

企业应尽量把不能列支的罚款和没收转化为可以列支的情况,从而实现避税目的。

  

(二)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虽然不能列支成本费用或损失,但不排除企业为了资金周转原因故意欠税的可能。

当欠税类似获得周转金使用,只要滞纳金代价小于贷款利息,企业就有可能利用欠税挂账的手法来避税。

对于欠税,由于税务机关执法偏松,很少有加收滞纳金的。

  (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部分,虽然不能列支,但不能排除企业与保险公司串通一气将有赔偿说成无赔偿从而列支避税的可能。

  (四)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不能列支。

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尽管这种支出并非营业支出,为了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其捐赠款和捐赠财产折价款可以列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但条件是:

第一,捐赠支出不应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超过部分不予列支。

第二,捐赠支出通过国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的可以列支,如果纳税人直接捐赠给受赠人的,不予列支。

这样产生了下列几种避税机会:

一是,没有超过3%的纳税人,通过捐赠达到3%列支,然后再将多赠部分变相收回。

二是,纳税人通过与社会团体串通达到列支条件后,又从社会团体中获得变相捐赠额。

三是,用财产捐赠,然后将财产折价时多估价,达到冲减利润的目的。

  (五)各种非广告性的赞助支出不能列支,一些特定的广告费,须事先向税务机关报备,否则不予认定。

所以,对于广告费支出,要周密筹划,合理安排,以免被认为不能列支或列支遭到调整。

  1.未符合规定的广告费,转列期间费用。

具有广告性质的产品赠送,如果未依于赠送前向税务机关报备,致不符合广告费的认列条件者,可考虑改按期间费有列支,以免被税务机关剔除。

  2.履行报备手续。

销货附赠品部分,应于赠前向税务机关报备,样品部分有不用报备,事前报备及事后报备三种,在任何情况下,适用不同报备手续,企业均应加以注意,如果未按规定报备,虽有支付事实且具有广告性质,仍不予认定。

  3.适当规划广告费与期间费用列支科目。

销货附赠品,符合广告费列支条件(例如印有赠品不得销售字样)者,可按广告费列支,否则应按期间费用列支,因此企业可在二者内加以合理安排,达到避税目的。

  4.取具合法凭证。

取具合法凭证是最起码的避税行为。

广告费的列支,除应注意取具统一发票或普通收据等外来凭证外,尚应注意保存广告样张,以免查账时遭税务机关质疑,此点常为企业所忽略,宜特别留意。

  5.保存赠送记录。

销货附赠物品,赠送时应于发票上加盖赠品讫戳记,并编制书有发票号码、品名、数量、金额及日期的报表,并加以妥善保存,备供税务机关核查。

  6.另设立公司组织的代销商、代理商或经销商。

另设立公司销售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享受下列利益:

(1)产销分离,利于管理;

(2)企业与代理商间的契约中,有关广告费负担的约定,可保留较广泛的弹性空间。

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可视企业本身与代理商获利情况,约定由企业本身或代理商负担广告费,以减轻企业的实质税负。

  四、利息支出避税筹划案例

  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其中,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该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而竣工前则不予扣除。

该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

由此可见,利息支出并非简单全部扣除,对此避税筹划很有必要。

  

(一)注意利息支出合法性。

第一,应取得合法凭证,例如支付金融业利息者为金融业的结算单或证明书,支付其他债权人的利息者为收息者的收据;第二,借人款项应于账内载明债权人的真实姓名和地址,其利息支出准予认定,如查无此人,或虚列债权,以虚报费用处理,不得不慎。

  

(二)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借款(例如民间借款),利率如果超过金融机构相应利息不予认定,故应尽量向金融机构贷款,不要向金融机构以外对象贷款,避免被调整剔除。

  (三)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可以列支。

企业可以相互融通资金,一方面确保资金周转,另一方面可以就利息支出列支扣除,减轻所得税负。

  五、薪资支出避税筹划案例

  税法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

计税工资是指按政府或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用于计征税收的准予扣除工资额度。

计税工资一般都低于实际工资,故只能列支一部分。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方可在缴纳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法上关于薪资支出的列支规定还有很多,避税者须认真研读税法,了解税法,学习税法,才能真正掌握避税的机会和途径。

  

(一)取具合法凭证。

取具合法凭证是基础性工作,只有出具收据、签收名册、印领清册、花名册等有效凭证,才可以依法予以扣除,否则,只能任由税务机关裁定,可能带来税负的极大增加。

  

(二)改变员工红利为年终奖金,借以增加费用。

员工红利与年终奖金,两者性质极为相似,均是用以奖励员工努力与贡献,只有年终奖金属薪资费用,而员工红利则属盈余分配,基于避税考虑,应尽量以年终资金方式支出。

  (三)争取获得税务机关批准,实行工资挂钩的工资制度。

这样,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以在缴纳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完全扣除,极大的减轻企业所得税负,而且为企业转移其他费用,增加可列支金额,创造了极有利的条件。

  六、租金佣金避税筹划案例

  

(一)租金避税筹划

  租金支出的避税筹划,重点在于如何使租金支出费用极大化,以及合理分配归属期间费用,避免遭受税务机关剔除,以达到节省税金的目的。

  所谓租金支出,是指企业租用他人财产供营业上使用而支付的价金而言。

企业营业上所必须的场所及设备,并非完全自己购置,基于资金运用和经营效益的考虑,向他人租用,所在备有,其使用他人财产所支出一笔价金,即为租金。

企业租用他人财产,可分为经营租赁及融资租赁,税法对两者的列支扣除规定和条件是不相同的,对此有筹划必要。

  1.合理分配跨期间费用。

有些租金支出可能须预选支付,有些情况则延后支付,于年度结束时,企业应就截至年底应负担的租金费用,予以合理的分配或估列。

属预付租金者,应将有效期间未经过部分转列递延费用;属延后支付租金者,应按已使用期间估列应付租金,以免于支付年度再全数列报租金支出,而遭税务机关以过期费用剔除。

  2.以经营租赁方式承租,以达到费用最大化效果。

企业增添机器设备等折旧性资产,在考虑采用购买或租用的决策时,如果租赁期间比设备的耐用年数短,并且可以采取经营租赁方式承租,则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以租金支出方式列报较大的费用,而达到费用最大化的避税效果。

但原属融资租赁的契约,经蓄意安排后改以营业租赁方式承租,则有逃税嫌疑,须注意税务机关的追踪查核。

  3.取具合法凭证。

取得合法凭证是避税最起码的条件,否则虽有支付事实,仍不得以费用列支。

合法凭证例如统一发票、收据及租赁契约等。

  

(二)佣金避税筹划

  佣金支出的避税筹划,重点在于:

(A)注意支付的方式及支付对象,以免因不符合规定而遭税务机关剔除;(B)通过经营形态的转移,以提高相关费用的列支限额,以达到避税的效果。

  企业为拓展业务,开发新市场,除了业务部门的努力外,常需依赖中方机构的协助,佣金支出对于许多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下面介绍几种佣金筹划途径:

  1.慎选支付方式。

国外佣金的汇付方式有信汇、电汇及票汇3种,除支付对象为国外公司且未超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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