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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条款

第四章合同条款

GF-2000-0210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湘江东岸堤防综合治理工程可研、勘察、设计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

长沙市望城区水利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设计人:

签订日期:

2017年月

 

发包人:

长沙市望城区水利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设计人:

.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湘江东岸堤防综合治理工程可研、勘察、设计,工程地点为望城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勘察设计任务书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合同书

中标通知书

设计委托书及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有关的技术标注及行业规范

其他文件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及设计内容

1.湘江东岸堤防综合治理工程可研、勘察、设计;

2.本项目位于湘江东岸(右岸),沿湘江一线大堤,起于沙河谭家巷坝,终于铜官街道新华联(具体以实际为准),总长约13km,本项目对该段堤防进行综合治理;

3.设计阶段为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估算编制)、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及相应的勘察。

4.设计内容包括:

(1)勘察部分:

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初勘、详勘及施工勘察、方案阶段及初步设计阶段放样、现状复核等)及相关后续服务;

(2)设计部分:

本项目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估算编制)、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及项目建设期后续服务工作(含招标(技术标准等)、报批、报建等服务工作)。

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1

立项文件

1

扫描件

设计合同签订后3天内

第6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时间

内容要求与提交地点

1

勘察成果(图纸、报告等)、

方案设计

8

设计合同签订后10天内提交勘察成果、方案设计

勘察成果符合规范及设计(初设、可研、技施)要求,设计符合甲方、现场实际情况、施工可行性及规范标准要求。

成果提交至甲方所在地。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文本、图纸、估算)

6

方案设计通过后15天内,向招标人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2

初步设计文件

(文本、图纸、概算)

8

可研设计获批后30天内提交初步设计

3

施工图设计文件

(含图纸、详细工程量表)

15

初步设计审批后25天内提交施工图设计

备注:

设计文件电子版文本须为Word格式;图纸为AutoCAD格式、PDF格式各一份;概算包括excel表格及软件版本成果;工程量包括详细的计算公式。

第七条费用

(1)设计费

工程部分投资估算(不含征地拆迁等)上限为元,本项目设计费费率为%。

(最终设计费为中标费率乘以长沙市望城区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

区财评中心)审定的预算工程费用(扣除不可预见费用),即:

最终设计费=中标费率*区财评中心审定预算工程费用(扣除不可预见费)。

(2)可研编制费

本项目可研编制费为元。

(3)勘察费

勘察费优惠率为%;

勘察费用以长沙市望城区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预算工程费用(扣除不可预见费)为收费基价,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10号)分档定额计费方法计费,并以《望城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望政发[2008]137号)文为计费依据。

最终勘察费=以长沙市望城区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预算工程费用(扣除不可预见费)为收费基价,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10号)及《望城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望政发[2008]137号)计算得出勘察费A*中标报价优惠率。

(4)本合同项目费用如合同约定总价高于长沙市望城区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结算审定总价的,以长沙市望城区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审定为准。

第八条支付方式

付款程序

本合同工程付款程序:

设计人申请→发包人审核→发包人支付。

设计人申请付款前需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流程提交相应的付款申请报告、专用发票等资料。

支付方式:

⑴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十天内,发包人支付可研编制费的10%,计元(大写)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可研编制费、勘察、设计费)。

⑵设计人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工程勘察任务并提交勘察成果后,发包人适时支付勘察费用人民币600000元(大写:

陆拾万元整),工程完工结算前,累计支付不超过勘察费总额(以长沙市望城区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预算工程费用(扣除不可预见费)为收费基价,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10号)及《望城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望政发[2008]137号)计算得出勘察费A*中标报价优惠率)的70%。

(3)设计人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设计,并经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设计人提交设计成果,发包人适时一次性付清全部可研编制费,计元(大写);

(4)设计人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初步设计,并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设计人提交设计成果,发包人适时支付设计费人民币:

叁拾万元整(¥);

(5)设计人提交技施设计成果后,预算经望城区财评中心审定后,发包人再适时支付至设计费总额(区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预算工程费用(扣除不可预见费)*中标费率)的50%,计元(大写);

(6)工程完工验收后,核算合同总费用(可研编制费、勘察费、设计费、违约扣除费等)后,支付最终勘察、设计结算费用余款。

第九条双方责任

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付返工费。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若未开始设计工作,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费用,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不足50%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用的50%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逾期支付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暂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在合同规定时间基础上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设计人责任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

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规程要求。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成果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累计延迟达十天,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设计费用,设计成果归发包人所有。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支付的定金。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进行调整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成果,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相应的验收工作。

本合同工程项目启动招标时,设计人必须有专人按发包人要求配合招标相关事项;启动实施时,设计人必须有专门设计代表驻守现场办公,以便随时处理现场的各类与设计相关的问题。

办公场所由发包人提供,但生活、办公用具由设计人自行解决。

如发生发包人要求设计人配合本合同工程相关设计服务事宜,而设计人不予配合的,发包人有权扣除人民币1万元/次,该费用直接从设计费中扣除。

项目进行过程中,如发现勘察、设计深度不够的,设计人需无条件进行补充勘察、设计。

第十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

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由于设计人对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深度不够等因素造成工程概算超估算或预算超概算的,由设计人承担相应责任。

如超0—10%的,每超出一个百分点扣除本合同中明确的设计勘察费总价的5%;造价超出概算10%以上的,发包人无需支付任何设计费用,并有权更换设计单位(由于材料单价和甲方调整项目而引起造价增加的除外)。

发包人与设计人之间的事项沟通(会议召开除外)均采用书面形式,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文件后3天内需给予回应。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所设计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为止。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陆份,发包人叁份,设计人叁份。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有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名称:

(盖章)

设计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附件一:

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湘江东岸堤防综合治理工程可研、勘察、设计(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长沙金水生态环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与该项目设计人(设计人名称,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湘江东岸堤防综合治理工程可研、勘察、设计(项目名称)勘察设计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亲属不得从事与本勘察设计合同有关的勘察设计业务等活动。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在设计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勘察设计合同失效日止。

第七条本合同作为湘江东岸堤防综合治理工程可研、勘察、设计(项目名称)勘察设计合同的附件,与勘察设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甲方:

长沙金水生态环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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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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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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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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