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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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建设和运行管理调查报告

根据《关于开展农村饮水安全有关政策措施调查的通知》(办农水[2011]144号)要求,鼎城区水利局党委高度重视,组织专门人对我区不同规模、不同管理形式的6处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进行调查走访。

通过访问群众、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详细深入的了解了我区在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以来的工作实效和存在的问题及要求。

现将有关调查情汇报如下:

一、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现状

鼎城区位于湘西北、西洞庭湖滨,东临汉寿,南接桃江、安化,西抵桃源,北与临澧、津市接壤,东北与安乡隔水相望,面积2354平方公里。

全区共有中、小型水库183座,其中中型水库7座、小型水库176座,水库总蓄水量为2.66亿立方米。

全区由于地质原因、地表污染、季节性干旱等情况,饮水不安全问题十分突出。

到2010年底,全区共有34.36万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其中学生3.41万人)。

十一五”期间,我区超额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规划任务,完成工程总投资7223.87万元,共实施145处供水工程(其中集中供水工程77处,分散供水工程145处),工程分布全区30个乡镇的211个行政村,受益人口177233人(其中规划内受益人口154176人)。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情况

1、出台的相关文件政策。

2006年9月,中共常德市委、常德市人民政府共同颁发了“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的意见”(常发[2006]10号)。

文件中提出,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属公益性事业,国土资源部门在工程征地中要按农村征地标准给与支持。

2、土地审批程序。

我区在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用地过程中,首先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汇同设计、规划、卫生等部门及当地政府,根据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情况划定用地范围。

然后由当地政府对所需征用地块进行土地使用上报,由区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其审批时间审批费用。

3、补偿办法及标准。

根据区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工程用地情况,由工程所在地政府协商解决被征用地使用者的各方面补偿事宜。

其补偿内容和标准主要根据征用土地类型和用途确定,原则上一般只予以作物和青苗补偿,其补偿费用通过该工程项目的群众自筹部分中解决。

4、存在的问题。

现在我区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由于没有出台较明确的扶持性文件,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使用行政审批过程中,依然根据土地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执行办理,使得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复杂,审批时间长,审批费用高,严重的影响了各项工程顺利实施。

并且由于双方协调难度大,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导至一些行政冲突,如我区西洋陂水厂在建设过程中,就因为用地审批过程中,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管理单位和区级国土资源部门未达成共识,至使其对该工程进行行政干预,并上升至司法程序。

最后由区政府出面协调才得解决。

给农村饮水安全建设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5、建议。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一项全公益性事业,需要各项政策的积极引导和各部门的密切协调才能够顺利完成,我们建议在经后建设用地审批过程中,上级部门出台较明确的相关扶持政策文件,国土资源部门为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用地审批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减少或减免相关费用,让这项公益性事业真正服务于民、实惠于民。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税费政策情况

1、税费种类及标准。

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过程中主要征收建安税其标准为5.6%。

工程建成运营后所征税费主要有:

地税、国税、水质检测费(每年检测4次)、人员建康检测费、卫生许可证办证费、营业执照登记费、营业执照年审费等。

其标准分别是地税税收为水费收入的3%、国税税收为水费收入5%、水质监测费为500元/次、人员健康检测费为60元/人、卫生许可证办证费为1800元/次、营业执照登记费为400元/次、营业执照年审费为500元/年。

这样以我区上规模水厂丁家港集中供水工程为例,该工程2009年建成运营,日供水量1100吨/天,可解决鼎城区丁家港乡、许家桥乡及桃源县章江镇12个村、居委会24000人饮水不安全问题。

其工程有管理人员7人,全年水费收入20.97万元,那么他所应缴纳的各项税费总额为2.1万元,占全年水费收入的10%。

2、税费优惠政策。

2006年9月,中共常德市委、常德市人民政府共同颁发了“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的意见”(常发[2006]10号)。

文件中提出: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属公益性事业,各职能部门要站在落实中央一号文精神的高度,在征地、用地、用电、办证、税收、水质化验监测等方面给予优惠或减免。

各类行政性收费只收工本费;各类事业性收费要按照保本微利的标准收取;工程建设中的建安税要严格按标准收取,新建水厂三年内免税;国土资源部门在工程征地中要按农村征地标准给与支持;电力部门要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提供电力保障;工商部门在登记、年检收费上只收工本费;卫生部门只收取水质检测和监测成本费,免人员健康检查费等。

3、存在的问题。

虽然常德市委、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应的文件,但是在税费收取方面,各行政职能部门执行力度不够。

在这次调查中统计发现,部分水厂在各级行政部门中所交税费甚至占其工程年运行成本的12%,这对已经举步唯艰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如我区十美堂镇水厂,该工程于2007年建成通水,后经过几次管网延伸其供水规模现以达到11200人,日供水量450吨/天,全年收入26.58万元(含水、电费补贴),每年所缴税费达3.19万元,除开电费、管理人员工资、设备维护费、各项管理费、维修养护储备金等,其全年运营收入已所剩无几。

这样,严重影响了运营单位和个人为公益性事业服务的热情。

4、建议。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在生产运营过程中,虽然常德市委、市政府出台了相关优惠性政策文件,但是各行政职能部门执行力度不够,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营运依然困难重重。

以目前农村的经济状况来确定供水价格,不能保证工程的正常运行,更不能实现良性运转,政府还得“扶上马再送上一程”。

建议,出台更为硬性和细化的扶持政策和部门领导负责、追责制度,做到即有政策支持,又能加强领导力度。

这样才能使各个部门在税费等方面对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给予切实的优惠或减免,才能更为有效降低供水成本,实现真正的“保本微利”经营。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价执行情况

1、各类用电电价对比。

根据湖南省农业生产、生活及工业生产用电电价执行标准,我区农村居民生活用电电价0.588元/度,农业排灌用电电价0.4元/度,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发的“常德市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08]9号)文件精神,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用电电价不得高非普工业用电价,电力部门以此为依据确定我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用电电价为非普工业最高上限电价0.782元/度。

在调查中发现,多数供水价格在1.5元/吨-1.8元/吨,那么电费所占比重就达到了总成本的31%-25%。

以黑山咀乡水厂为例,该工程通过抽取地下水至过滤罐净化过滤,然后通过水泵变频加压供水。

根据设计,黑山乡水厂安装有13千瓦抽水水泵一台,每个小时抽水80吨,两台5.5千瓦加压泵,每个小时输水34吨。

以每个小时供水34吨计算,那么须供水用电11度,抽水用电5.5度,其可回收水27吨。

折合成本每产1吨水需电费0.47元,加上人员工资、维修费用、药剂费用、管理费及其它费用等,水厂运行在不计折旧费、水资源费和税费的情况下只略有赢余。

2、优惠政策。

针对全市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运行情况,2008年7月,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常德市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08]9号)文。

文件规定全区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用电电价不得超过非普工业电价,市、区两级财政建立集中供水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用于电费及五保户、特困户水费补贴。

其补助标准为,按照每度电0.3元的标准对抽水用电实行补贴,其中市财政补贴0.1元/度,区财政补贴0.2元/度;工程受益区内,经区民政部门核准并进行公示后的五保户、特困户,区财政予以每户每月10元的用水水费补贴。

3、存在的问题。

由于供水成本过高,全区大多数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都是保本微利经营,规模小、工艺稍差的水厂的基本上靠的是市、区两级财政的电费和水费补贴勉强维持。

2010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01]1号)文出台之后,所有水利工作者犹如看到了水利事业建设的春天,文件第三章第十条中明确指出“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

这使广大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者和管理者看到了希望。

文件一出台,我们就多次组织了工程建设和水厂管理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并且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和电力部门进行协调,希望可以根据文件精神降低抽水用电电价。

但是,由于地方配套性政策性文件还没有出台,所以协调工作进展缓慢。

鉴此,我们急切希望,省、市、区以“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为依据,迅整出台相关扶持性政策文件,切实改变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生产成本过高的现状,这样既减轻了市、区两级的财政压力,也可以形成一种持续机制,让工程发挥长久效益。

五、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情况

1、领导加强责任明确。

2007年2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就成立了以副区长杨君同志为组长,农办主任丁晚枝、水利局局长徐诗标为副组长,农村工作部、发改局、财政局、卫生局、统计局、电力局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

后因人事异动等因素,相继出台[2010]75号文,对领导小组人员进行调整。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和调度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集中工程建设的电力、用地、设计、品补等协调工作。

凡负责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任务的单位,都将这项工作纳入全年的目标管理单位考核中,并实行一票否决。

2、问题明显困难增大。

随着全区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的不断实施,群众对改水的热情及要求也不断提高,在建设及管理经验不断积累的同时,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也在不断的增大。

根据这几年工程建设工作实际,建规模化水厂是经后我区改水工作的必经之路。

但是,征地、电力、税费等相应的难度也随之加大,如果不能很好的统筹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行政服务意识,将严重影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步伐。

3、建议。

以中央一号文大力发展水利事业为契机,在“十二五”开局之际,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上级部门出台措施性文件。

一是领导更为加强。

坚持以分管区长亲自抓,负责单位具体办,成员单位配合好的工作局面;二是责任更为明确。

区里对市里签署责任状,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向区里签署责任状,并将这项工作纳入年度的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制;三是所涉面更为扩大。

在经过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议将国土资源部门、电力部门、税务部门纳入到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更好的统筹调度。

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情况

1、产权明晰办法。

根据(常政办发[2008]9号)和(常鼎政办发[2011]20号)文件精神,我区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所有归国家,由区水利局代为管理国家资产。

其管理主体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1、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区水利局委托所在地村委会管理;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不满6000人的由区水利局委托当地政府管理;联村工程超过6000人或跨乡镇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区水利局委托所在地区直水利单位管理。

2、经营权可转包、租赁,产权可实行拍卖、转让。

承包、租赁收益和拍卖所得用于已建供水工程管理和新建供水工程滚动开发。

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企业和个人出资达20-30%,可获得经营权。

3、以群众和集体筹资建设为主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受益区集体所有;以社会资本投入兴建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出资者所有。

2、产权实行现状。

2010底全区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共94处,供水总人口21.27人。

跨乡工程2处(水利工程单位代为管理),单乡工程27处(由乡镇代为管理),联村工程19处(由乡镇代为管理),单村工程46处(由村委会代为管理)。

3、产权管理问题。

全区已建成94处集中工程中,以乡镇和村委会代为管理的居多是。

在工程建成移交后,有些乡镇领导对工程的运行管护没有引起重视,至使部门水厂运行管理混乱、资产设备维护不及时,严重影响了工程发挥长久效益。

4、建议。

将各乡镇(场)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管护工作领小组,实行乡镇领导负责制。

并将这项工作纳入到目标考核和干部考核中,切实做到领导加强、责任明确、管护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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