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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监理实施细则

S218(40省道)东阳市上新屋至里坞段

改建工程

 

环保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

审批:

金华市公正交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S218(40省道)东阳市上新屋至里坞段

改建工程第JL-1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2014年11月

 

环保监理实施细则

为有效地控制工程环境保护,规范合同与信息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和工程管理水平。

使本项目环保施工监理工作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达到任务明确、标准统一、程序合理的目的,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高速公路环境保护与绿化》、《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版)》(人民交通出版社)、《公路交通与环境保护》(人民交通出版社)、《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S218(40省道)东阳市上新屋至里坞段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环境保护监理的目的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规定,“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推行环境监理制度,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环境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施工中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监督”。

为了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和环境管理方案,对建设工程施工期生态保护及预防污染与生态修复措施进行技术监督,同时对为营运期配套的“三同时”落实情况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环境目标的实现,本项目应在设计、施工阶段委托具有环境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监理,完工后的环境监理报告作为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

2、环境保护监理的目标

1、进度目标:

环保措施制定与执行进度保持与工程进度同步。

2、质量目标:

环保工程措施质量满足设计要求。

3、投资目标:

工程措施的费用控制在施工合同规定的相应额度内,环保措施费用的使用按业主的有关规定执行。

4、环境保护目标:

污染治理、生态保护、环境质量达到经浙江省环保厅批准的《S218(40省道)东阳市上新屋至里坞段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关要求。

三、环境保护监理的任务及范围

环境保护监理的主要任务一方面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对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工程进行施工监理,确保“三同时”的实施。

公路环境保护监理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监理公路主体工程的施工过程应符合环保要求,如噪声、废气、污水等污染物排放应达标、减少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称为“工程环境监理”或“环境监理”;二是对保护营运和施工期的环境而建设的配套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理,称为“环保工程监理”,包括水处理设施、声屏障、绿化工程等。

环境监理范围包括工程涉及的所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区域,包括路基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改移工程,以及施工临时区、临时堆土场等工程引起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区。

四、环境保护监理的依据

1、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

2、国家有关的条例、办法、规定

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加强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的通知》,《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开展交通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等。

3、地方性法规、文件

4、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批复

5、项目的环境行动计划(贷款项目均有此文件)

6、工程设计文件

7、监理合同及工程建设合同

五、环境保护监理应遵循的原则要求

从事工程环境保护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确立环境保护监理是“第三方”的原则,应当将环境监理和业主的环境管理、政府部门的环境监督执法严格区分开来,并为业主的环境管理和政府部门的环境监督服务。

六、环境保护监理人员素质要求

环境保护监理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具体从事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不仅要有一定的环境保护或工程技术方面的专业技术能力,能够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提出指导性的意见,而且要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工程与环保有联系和交叉时,起到协调和指导作用。

七、环保监理的工作程序

环保监理工作程序见下图。

 

 

八、环保监理的职能、工作内容及方式

1、职能

(1)监督、检查、评估职能:

监督、检查承包商的环境保护工作的执行与措施落实情况,评估、评价环境保护工作。

(2)发现、指导职能:

发现承包商环境保护工作的不足,指导承包商进行有效改正。

(3)帮助、协助职能:

对承包商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协助业主做好环境管理工作。

(4)沟通与反馈职能:

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进行信息沟通,及时反馈工作信息。

(5)协调职能:

协调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协调环境与工程之间的关系。

2、工作内容

(1)施工前期环境监理

根据具体项目的工艺设计,审核施工工艺中的“三废”排放环节,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设计中采用的治理技术是否先进,治理措施是否可行。

污染物的最终处置方法和去向,应在工程前期按有关文件规定和处理要求做好计划,并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后具体落实,审核整个工艺是否具有清洁生产的特点,并提出合理建议。

审核施工承包合同中的环境保护专项条款:

施工承包单位必须遵循环境保护有关要求,以专项条款的方式在施工承包合同中体系,施工过程中据此加强监督管理、检查、监测,减少施工期对环境的影响,同时对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素质及施工环境管理水平进行审核。

(2)施工期的环境监理

1)监督检查水土保持措施、环保措施是否按水土保持方案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执行,措施落实后效果如何。

2)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各类机械设备是否依据有关法规控制噪声污染。

3)监督检查建筑工地生活污水是否按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处置。

4)监督检查施工生活垃圾的日常收集、分类存储和处理处治工作。

5)监督施工期生态环境的保护,检查路基边坡、施工便道、施工临时场地植被恢复措施是否按环评报告要求落实。

6)监督检查施工现场道路是否畅通,排水系统是否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施工现场是否积水。

7)施工期间对施工人员做好环境保护方面的培训工作,提高环保意识。

8)参与调查处理施工期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纠纷。

(3)现场监理

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环境监理工程师将对承包商的环保方面施工及可能产生污染的环节应进行全方位的巡视,对主要污染工序进行全过程的跟踪、全环节的监测与检查。

其工作内容主要有:

1)协调现场施工环境监理工作,重点巡视施工现场,掌握现场的施工动态,督促承包商和监理双方共同执行好环境监理细则,及时发现和处理较重大的环境污染问题。

2)监理工程师对各项工程部位的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旁站监理,现场监测、检查承包人的施工记录。

监理工程师应指导监理员并示范如何进行现场监测与检查,注意事项和记录工程的环保状况。

现场检查监测的内容有:

施工是否按环境保护条款进行,有无擅自改变;通过监测的方式检查施工过程中是否满足环保要求;施工作业是否满足环保规范,是否按环保设计要求进行;施工过程中是否执行了保证环保要求的各项环保措施。

监理员应将每天的现场监测和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报告环境监理工程师,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对监理员的工作情况予以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处理存在的问题。

(4)竣工后的环境恢复监理

工程竣工后,要监督管理环境恢复监测和环境恢复计划的落实情况及环保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1)监督竣工文件的编制

2)组织初验

3)协助业主组织竣工验收

4)编制工程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5)整理环境监理竣工资料

3、方式

监理人员对施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按照施工进程实施动态管理。

工程环境监理的工作方式以日常巡视为主,辅以必要的环境监测,以便及时调整环保监控力度。

环保工程监理从合同、计量到支付等都与其他工程的监理相似,工作方式主要以工程监理的方式进行。

对于环评中的相关要求和内容,环保监理人员应在开工前熟悉与工程有关内容。

九、环保监理的工作制度

1、工作记录制度

环境监理工程师每天根据工作情况作出工作记录(监理日志),重点描述现场环境保护工作的巡视检查情况,当时发生的主要环境问题,问题发生的责任单位,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以及监理工程师对问题的处理意见。

2、报告制度

监理办每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份环境监理月报,概述该月的环境工作情况,说明施工区的环境状况,指出主要的环境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检查与监督处理结果。

每半年提交阶段性评估报告,对半年的环境监理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告环保部门。

3、函件来往制度

环境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双方需要办理的事宜应通过函件进行传递或确认。

监理工程师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问题,应通过下发问题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承包商需要采取的纠正或处理措施。

4、环境例会制度

环境监理部定期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商环境保护管理办公室召开环境例会。

通过环境例会,承包商对本标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回顾总结,监理工程师对该月各标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全面评议,肯定工作中的成绩,提出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

每次会议都要形成会议纪要。

十、施工准备阶段的环境监理

1、生活服务区

(1)生活服务区污水和洗车污水,不得排入《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3838-88中所规定的I、II类水域。

排入其它水域时,必须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不符合时要进行水质处理,如油污水应进行隔油处理。

机械和车辆最好由附近专门清洗点或修理点进行清洗和维修。

(2)根据《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3.4.6的污水排放评价,当取样测试有害成分含量值高于排放标准时,必须进行污水处理。

(3)生活垃圾堆放点应选择30m范围内无生活用水和渔用水体的废弃沟凹或废弃干塘。

堆放点应无直通沟道与邻地相通。

不得向垃圾点内排放生活污水。

如施工人员集中,生活垃圾需增加处理设施和加强管理,人员较多时可增设垃圾筒。

(4)施工单位生活服务区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GB12523-90)。

生活服务区在整个施工期都存在,因此在不同阶段执行相应的标准。

服务区对环境影响最大的噪声源是备用的柴油发电机,应放置在室内,加强门窗隔声,并在进风口、出风口安装消声器。

生活服务区应离开居民点200m以远。

(5)施工人员如自建宿舍,应配套建设简易厕所,简易厕所尽量建成有冲洗水和粪便回收装置的流动厕所。

(6)厨房应设置排风系统。

2、临时施工道路

临时施工道路的周围环境的潜在影响主要是对土地利用的影响和水地流失及扬尘等污染,例如临时施工道路的开辟和修筑以及运输车辆的行动会破坏地表植被,包括耕地、用地、林地以及牧草地等。

主要防治措施有:

(1)严格规划临时施工道路的路线走向,以减少植被破坏为首要原则,尽量利用现有道路,若无现成道路可利用,则应严格控制施工道路修筑边界。

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临时占用土地原有的土地利用功能。

(2)根据《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3.2.5的水土侵蚀量评价,结合临时道路在运行期对地表植被的破坏程度以及对沿线水土流失的影响。

(3)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废气、尘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

(4)施工便道应保持平整,设立施工道路养护、维修专职人员,即时洒水清洁保持运行状态良好,减少扬尘污染。

(5)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GB12523-90)。

该阶段施工场界噪声的限值为昼间75dB,夜间55dB。

夜间在村镇附近禁止施工便道的作业,必要时应报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并公告居民,才能夜间作业。

3、临时材料堆放场

临时材料堆放场的环境潜在影响是对土地利用的影响,为符合材料的堆置要求,料场的选址多位于地势较平坦的地域,通常涉及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或临近这些用地。

此外,物料的散失和飘散污染也会影响环境。

主要措施和办法:

(1)对临时借地范围要有明确的边界,以便控制对临时借地外围土地的不合理占用。

若对农、林等生产用地的占用无法避免,则在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有的土地利用功能。

(2)材料仓库和临时材料堆放场应防止物料散漏污染。

仓库四周应有疏水沟系,防止雨水浸湿,水流引起物料流失。

(3)沥青、油料、化学物品等不堆放在民用水井及河流湖泊附近,并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冲刷进入水体。

(4)水泥和混凝土运输应采用密封罐车。

采用敞篷车运输时,应将车上物料用篷布遮盖严密。

4、搅拌场和预制场

(1)稳定土拌和站、水泥混凝土拌和站不得设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

(2)拌和站距离学校、医院、疗养院、城乡居民区和有特殊要求的地区不宜小于300m,减少拌和站对环境敏感点的粉尘和噪声污染。

(3)拌和场和预制场地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GB12523-90)。

该阶段施工场界噪声限值为昼间70dB,夜间55dB。

不能达标时,夜间应停止作业。

(4)大型拌和站(预制场)应配有除尘装置;沙石料场应及时洒水;沙石装卸时应尽量降低落差。

施工人员应配有防尘用具,以保护工人健康。

小型临时拌和场地应离敏感点大于100m,并应尽量避开下风向有人群的时段。

(5)砂石料冲洗废水其悬浮物含量大,需建沉降池,悬浮物进行沉淀后排放。

部分废水澄清后可用建筑工地洒水防尘。

(6)混凝土养护可以直接用薄膜或塑料溶剂喷刷在混凝土表面,待溶液挥发后,与混凝土表面结合成一层塑料薄膜,使混凝土与空气隔离。

十一、路基工程环境监理要点

1、地表清理及结构物拆除

开挖施工中表层土保护是一个重点环境保护问题,表层土流失除引起水土流失外,也可能引发一系列生态平衡失调,如植被丢失、景观破坏等。

地表清理将对沿线植被及动物栖息地造成永久性的破坏;此外,表层土壤的剥离容易造成土壤结构的破坏和肥力的下降。

主要措施:

(1)在施工前应明确清理对象和范围,不应仅考虑方便施工而任意破坏沿线两侧的植被。

对于古树名木等有保存价值的植物,应事先联系当地林业部门,采取移植等异地保护的方法加以保护。

地表清理物应有专门的场地用以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2)施工清场的树木、农作物、杂草,除部分可作为肥料外,应及时清运。

(3)剥离表层土予以保存,用于其它地面的土地改良,或沿线受破坏土地的恢复。

不用于本地恢复的,应直接覆盖至可供耕作的其他地面;用于本地恢复的,应移至它处堆存,堆放地宜相对低凹、周围相对平缓,并设置排水设施。

(4)结构物拆除点周围30m范围内有居民点的,拆除框架混凝土结构,宜整体大部件吊装移除,减少粉尘排放,并且在拆除前应对被拆体充分洒水,保持湿润。

2、路基开挖

路基开挖对沿线植被及动物栖息地将造成永久性的破坏;此外,土壤的剥离与开挖容易造成土壤结构的破坏和肥力的下降。

弃渣问题在此也会比较突出,弃渣场若选址不合理,有可能导致河道淤塞而阻碍行洪、滑坡、地基下陷,以及损毁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等土地。

施工中主要措施及防治:

(1)施工前应明确开挖范围,不应仅考虑方便施工而任意破坏沿线两侧的植被。

根据环评报告书的结论对弃渣场进行认定,明确弃渣场的范围。

弃渣应在指定范围内严格按照设计技术要求进行堆置。

(2)预防表层土流失。

剥离表层土,不用于本地恢复的,应直接覆盖至可供耕作的其他地面;用于本地恢复的,应移至它处堆存,堆放地宜相对低凹、周围相对平缓,并设置排水设施。

(3)将弃土、弃渣于指定地点堆放,并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其流入水体。

公路边的临时零星弃渣,应在公路封闭前处理完毕,以免公路全封闭后,难以清理。

(4)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废气、尘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

(5)土石方开挖回填时避开雨季,雨季来临前将开挖回填、弃方的边坡处理完毕。

在雨水地面径流处开挖路基时,及时设置临时土沉淀池拦截混砂,待路基建成后,及时将土沉淀池推平,进行绿化或还耕。

(6)在雨水充沛地区,及时设置排水沟及截水沟,避免边坡崩塌、滑坡产生。

(7)该阶段施工场界噪声限值为昼间75dB,夜间55dB,在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居住区等敏感点附近,夜间停止作业,如确需连续作业的,应报环保部门批准,并公告居民。

(8)尽可能以挖掘代替爆破,以多点少药代替大量炸药爆破,采用延时爆破技术等手段降低噪声和振动。

夜间禁止开山爆破,敏感点及文物保护单位附近禁止开山放炮,确需放炮作业的,应加以阻挡,防护,以防碎石冲击,并减小振动对建筑物的影响。

3、路基填筑

施工中主要措施及防治:

(1)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废气、尘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

(2)对成形施工路段适时洒水,减轻扬尘污染。

(3)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GB12523-90)。

该阶段施工场界噪声限值为昼间75dB,夜间55dB,在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居住区等敏感点附近,夜间停止作业,确需连续作业的,应报环保部门批准,并公告居民。

(4)雨季施工时,应及时掌握气象预报资料,以便按降雨时间和特点实施雨前填铺的松土压实等防护措施,减少水土流失。

十二、路面工程环境监理要点

1、路面基层

为符合工程要求,稳定土拌和楼、沥青拌和场的选址多位于地势较平坦的地域,通常涉及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或临近这些用地。

除常见的水、气、声影响外,场地平整将对沿线植被及动物栖息地造成永久性的破坏;此外,表层土壤的剥离容易造成土壤结构的破坏和肥力的下降。

石灰、矿粉堆置和洒落会通过改变土壤的酸碱度,破坏土壤的结构以及土壤微生物的理化环境,从而降低土壤肥力。

夜间拌和场强光照射会干扰植被和动物的生活节律,严重时会导致植物的死亡以及动物生理紊乱而影响其种群繁衍。

施工中主要措施及防治:

(1)对临时借地范围要有明确的边界,以便控制对临时借地外围土地的不合理占用。

若对农、林等生产用地的占用无法避免,则在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有的土地利用功能。

严格控制影响范围,不应仅考虑方便施工而任意破坏场地以外的植被。

(2)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废气、尘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

(3)稳定土拌和站、水泥混凝土拌和站不得设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

拌和站距离学校、医院、疗养院、城乡居民区和有特殊要求的地区不宜小于300m,减少拌和站对环境敏感点的粉尘和噪声污染。

大型水泥混凝土拌和站及临时拌和场地的防尘要求,同拌合场和预制场。

(4)石灰、粉煤灰等路用粉状材料运输和堆放应有遮盖,其混合料集中拌和,减轻对空气、农田的污染。

如有必要,施工结束后,堆置点及其附近被污染的土壤应进行改良,恢复其肥力。

(5)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GB12523-90)。

该阶段施工场界噪声限值为昼间70dB,夜间55dB。

(6)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

确需连续作业的,应报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并公告居民。

(7)在靠近学校、居民区、企事业单位等敏感地区通过设立临时声屏障(如围墙),种植绿化带,修筑路堤来降低噪声。

(8)在珍稀动植物保护区域施工,要缩短夜间施工时间,必要时,在拌和场周围设置高于光源的挡光墙。

2、沥青路面

(1)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废气、尘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

(2)石灰、粉煤灰等路用粉状材料运输和堆放应有遮盖,其混合料集中拌和,减轻对空气、农田的污染。

(3)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GB12523-90)。

该阶段施工场界噪声限值为昼间70dB,夜间55dB。

(4)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

确需连续作业的,应报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并公告居民。

(5)在靠近学校、居民区、企事业单位等敏感地区通过设立声屏障,种植绿化带,修筑路堤来降低噪声。

(6)沥青混凝土不得设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

沥青拌和站距离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城乡居民区和有特殊要求的地区不宜小于300m,并应设在当地主导风向下风向一侧。

设备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中的一级标准的规定。

拌和楼应配备沥青烟气处理装置,沥青混凝土的采购合同中应明确对供货单位的环保要求。

沥青路面摊铺时,应确保设备完好,尽可能缩短时间,减轻对周围人群及施工人员的影响。

十三、桥涵工程环境监理要点

(1)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GB12523-90)。

桥梁打桩噪声的场界限值为昼间85dB,夜间禁止打桩。

(2)施工期污水不得排入《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3838-88中所规定的I、II类水域。

排入其它水域时,必须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不符合时要进行水质处理。

(3)根据《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3.4.6的污水排放评价,当取样测试有害成分含量值高于排放标准时,必须进行污水处理。

(4)水泥混凝土拌和站不得设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

施工过程中搅拌站的排水、混凝土养护水等含有害物质的废水不得排入地表水I—III类水源地保护区。

(5)对桥梁施工机械、船只严格进行检查,防止油料泄漏。

严禁将废油、施工垃圾等随意抛入水体。

(6)桥梁施工中的工程用水需经沉淀池沉淀后方可排放,工程弃方不能随意丢弃河流中或岸边;涵洞出口流速较大时,必须在进出口进行加固,防止冲刷。

(7)水泥混凝土的搅拌、振捣、运输、摊铺等作业中防粉尘、防噪声(振动)措施同前。

(8)对于不可避免的河道及河岸开挖工程,要明确并严格控制开挖界限,不得任意扩大开挖范围,将受影响的两栖动物生境控制在最小范围。

十四、隧道工程环境监理要点

 

(1)在隧道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批施工方案的环保措施,特别注意对当地生态环境的保护,落实好珍稀物种保护、弃渣和废水处理以及施工现场劳动防护等措施。

(2)对洞口临时堆放弃渣或就近设置轧石场的方案,应要求施工单位同时提出环保措施和环境恢复方案。

(3)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渣石纵向调运,尽可能加以利用,不能随便堆放,严禁向河谷倾倒弃渣,以免阻塞河谷造成水土流失或占用当地农田。

废渣应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置,并做好排渣设施。

(4)对爆破方案的审查,监理工程师应明确提出防治噪声和扬尘的要求。

在距离居住区较近的地区施工,还应要求施工单位注意防止振动造成影响。

(5)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情况,确定本阶段环保监理的巡视旁站计划,对施工单位环保措施的执行效果进行复核。

施工区域如果发现国家保护的珍稀物种,监理工程师应全过程参与物种保护,做好过程监督。

(6)对施工过程中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行为,监理工程师可以发出监理指令,责令整改。

情况严重时可以发出暂时停工令。

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可以对该部分工程量拒绝支付。

(7)监理工程师在本阶段应关注扬尘、悬浮物、噪声环境监测指标,必要时可进行施工现场监测。

十五、其它工程环境监理要点

1、排水工程

(1)建设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扬尘、噪声、振动、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止或者减轻施工对水源、植被、景观等自然环境的破坏,改善、恢复施工场地周围的环境。

(2)将弃土、弃渣于指定地点堆放,并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其流入水体。

(3)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GB12523-90)。

该阶段施工场界噪声限值为昼间70dB,夜间5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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