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组织架构规划设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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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组织架构规划设计

有限合作制私募投资基金组织架构设计 

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曹黎律师

相对于有限责任企业制度资合性特征,合作企业制度立足于人和性和意思自治,展现出很强开放性特征,合作企业法对企业运行层面强制性规范极少,几乎事事能够协商,投资各方有很大协议空间,所以,合作企业法内容即使少于企业法,但在实践运作中,其条款设计要求很高,应该充足利用好法律技术手段。

不一样企业组织架构对合作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有着关键影响,在制订合作人协议之前,投资者首要任务是研究多种企业组织架构方案,并从中选择出最能满足本身需求企业组织架构:

一、经典有限合作企业组织架构

组织架构(图1)

投资者LP经营者GP收投资益投资/运行分配有限合作制企业投资标经典有限合作企业架构直接由有限合作人(LP)和一般合作人(GP)组成,合作人人数为2-50人,有限合作人作为投资者持有企业绝大部分财产份额,依据法律要求不得实施合作事务,以认缴出资额为限负担责任,一般合作人为企业经营者,出资百分比通常不超出3,对企业债务负担无限责任。

其特点为:

◇一般合作人以本身资产和信用对合作企业债务负担无限责任,出现商业道德风险概率低;

◇有限合作人因为不能参与对企业经营(不然将突破有限责任),易产生投资信心不足问题;

◇内部机关简单,运行成本低;

◇一般合作人决议缺乏监督;

◇合作人人数不能超出50人。

在这个制度架构下,因为一般合作人需对合作企业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从而使企业治理实践中常见经营者道德风险问题一定程度上得以避免或降低,这有利于作为投资人有限合作人信心,但其次,一般合作人享受充足经营决议权,这种架构下企业发展将完全取决于一般合作人能力,有限合作人难以形成对一般合作人运行决议事前监管。

二、有限合作企业组织架构设计

简单有限合作企业架构显然难以满足复杂现实需要,作为投资人有限合作人和作为经营者一般合作人即使在合作共赢上追求是一致,但在具体需求上考虑却是不一样,从有限合作人角度所重视是投资资金安全、有限经营风险、项目素质、投资收益、投资人话语权等;而从一般合作人角度则更看重是有限合作人资金投入、经营话语权等,任何要求对方给无条件信任全部是不切实际,一个能够打消各方顾虑,能够被各方认可企业组织架构至关关键:

(一)经营者主导型A:

组织架构(图2)

框架协议合作协议实际控制投资者LP基金管理企业GP“经营者”投资受托管理投资/运行协议有限合作制企业投资标这是一个有利于经营者企业组织架构设计,相对于经典组织架构方案,实际控制企业运行“经营者“本身不作为GP,而由所控制基金管理企业担任,这对经营者表现出两方面优势:

其一,基金管理企业作为GP,合作企业经营管理、投资决议等将更为专业;其二,经营者经过基金管理企业运行合作企业在实际上享受了GP权能,但又无需直接负担GP应负无限连带责任,经营者本身商业风险大大降低。

相反从有限合作人LP方向看,即使合作企业在基金管理企业运作下更为专业,但因为经营者不需要负担无限连带责任从而造成经营者商业道德风险代价降低,另外,这种架构下有限合作人难以形成对一般合作人运行决议事实监管,这可能会造成投资者信心不足。

(二)经营者主导型B:

组织架构(图3)

框架协议合作协议实际控制投资者LP项目企业GP“经营者”实际控制投资/运行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作制企业受托管理协议投资标相对于上一个企业架构,这是一个更倾向于经营者企业构架方案,由“经营者”控股或实际控制项目企业作为GP,再由基金管理企业受托行使一般合作人管理权限,这种架构下不仅“经营者”无需作为一般合作人对合作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基金管理企业也从中脱离出来。

对于有限合作人而言,因为经营者所负担责任深入降低,合作企业出现商业道德风险几率更大,另外,这种架构下有限合作人仍然难以形成对一般合作人运行决议监管。

(三)投资者主导型

组织架构(图4)

框架协议合作协议实际控制投资者LP项目企业GP经营者GP投资/运行投资/运行投资实际控制有限合作制企业投资标这是一个倾向于有限合作人利益企业架构,现行合作企业法没有严禁投资者关联企业成为一般合作人,基于此,有限合作人本身作为LP同时,可将其控股或实际控制项目企业作为GP加入合作企业参与经营管理活动,形成双GP运行架构,如此架构下,投资者首先能够享受有限责任法律保护,其次可经过项目企业形成对合作企业实际上经营管理和投资决议权,这种架构下,能够消除投资人对于资金安全和决议风险顾虑,有利于投资人资金投入,不过从经营者角度而言,其独立经营管理和投资决议控制权将被要求共同行使。

(四)均衡型

组织架构(图5)

投资者LP“经营者”实际控制实际控制投资/运行投资/运行项目企业GP基金管理企业项目企业GP投资/投受托管理协议投资/运行资运行有限合作制企业投资标投资者经过其项目企业加入作为GP,在实际上形成了合作企业共同经营管理和投资决议;经营者方面,由项目企业替换经营者成为一般合作人从而使经营者无需对合作企业负担无限连带责任;为了处理合作企业决议效率和专业化问题,由投资人和经营者共同组建基金管理企业以受托管理方法替换实施合作人负责合作企业运行工作。

这种架构之下,既能满足LP形成对合作企业实际经营管理和投资决议权,又能处理GP在经营决议权受限之下对于无限连带责任担心,同时以基金管理企业行使实施合作人权限方法处理了合作企业效率和专业性问题。

该架构因为包含主体/机关较多,合作企业运行成本将增加,权利义务关系也将较为复杂。

(五)突破投资者人数合作企业架构设计

组织架构(图6)

LPLP…GPLPLP…GP有限合作企业LP1有限合作企业LP2GP合作企业投资标法律要求有限合作企业合作人上限为50人,为处理投资者人数限制问题,能够由投资者先成立若干个50人数以下有限合作(一般合作因为投资者需负担无限责任,对投资者不具吸引力),再由这些企业共同成立一家有限合作,缺点是流转税将增加,有限合作“税收掩体”功效降低。

组织架构(图7)

信托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LPLP经营者GP股份合作企业………投资标◇依据中国《信托法》要求,委托人能够将其财产权信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标,进行管理和处分,依据《信托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措施》单个信托计划自然人人数不得超出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依据中国《企业法》要求,股东人数为2-200人,股份企业作为LP,则也将有效突破合作企业人数限制。

三、有限合作组织架构设计要素总结

有限合作企业组织架构能够设计出多个模式,每种模式各有其特点和利弊,总体而言构建有限合作组织架构应该关键考虑以下四个方面:

◇利用有限责任制度将投资风险控制在一个能够控制范围内;

◇所采取经营管理和投资决议机制应能充足反应出一方或多方话语权,打消合伙伙伴疑虑,有利于投资,有利于经营决议;

◇企业运行有效性安排;

◇利益分配和退出机制。

(一)多GP模式形成了LP对企业实际上经营决议影响力。

单GP下,合作企业经营管理和决议权限由GP享受,LP不实施合作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作企业(合作企业法第68条),除非基于以下事项:

(一)参与决定一般合作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提议;

(三)参与选择承接有限合作企业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有限合作企业财务会计汇报;

(五)对包含本身利益情况,查阅有限合作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作企业中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合作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七)实施事务合作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了本企业利益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作人为一般合作人并和其交易,该有限合作人对该笔交易负担和一般合作人一样责任。

有限合作人XX以有限合作企业名义和她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作企业或其它合作人造成损失,该有限合作人应该负担赔偿责任(合作企业法第76条)。

处理路径是多GP模式(注:

有些地域注册双GP可能会有障碍),多GP模式下有限合作人经过其实际控制合作主体成为一方一般合作人,共同组成实施合作人会议,经过民主程序决定合作企业全部重大经营工作,以间接方法形成了LP对企业经营决议影响力。

(二)项目企业能够规避经营主体所面临无限连带责任风险为了规避一般合作人无限连带责任问题,能够经过成立项目企业作为GP给予化解,项目企业将在实际控制人和合作企业之间形成一道屏障,阻却合作企业债务蔓延到实际控制人。

项目企业除了能够用来阻却实际控制人风险外,也可化解资产管理企业作为GP时所面临无限连带责任风险。

(三)资产管理企业能够有效处理合作企业运行问题合作企业作为一个投资平台含有天然优势,不过作为一个经营平台则存在一定不足,其内部机关由合作人协商设置,内部机关之间权限、义务等均采取约定方法形成,另外,投资性质合作企业通常存续时间较短,通常伴随投资计划完成,劳动关系等问题不易处理,经过基金管理企业作为GP或受托管理方法能够很好处理好这个问题:

首先基金管理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实践中行之有效企业运行机制,权利义务法律全部有明确要求,实践中不轻易产生争议,其次,基金管理企业是长久存续经营主体,人员结构稳定、专业积累和投资决议相对于合作企业含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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