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利沥青三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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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利沥青三则

宝利沥青三则

【郑重声明:

本文仅是就事论事,不涉及任何其他观点。

一、反馈意见对律师工作的关注(宝利沥青)

【案例情况】

一、法律意见书声明的相关问题

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需要了解的相关事实、文件进行了充分、审慎的尽职调查。

其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按照《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投资决策等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并按照《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将自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各项报告及其所含数据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同时履行了普通人一般注意义务,且对所依据的重要法律文件的原件进行了鉴证。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保证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各项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且保证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于《法律意见书》中相关声明“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见书只作引用不进行核查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发行人有关报表、数据、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修改为“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将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直接依据,并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二、法律意见书“合理查验”、“合理关注”等表述的相关问题

为制作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本所律师在开始驻场工作后即要求发行人提供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文件资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标准以及律师证券业从业工作标准,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工作,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方面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制作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上述工作过程包括:

1、沟通阶段,主要是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双向交流。

2、核查、发现疑难,排除障碍阶段,本所律师所采用的核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

(1)本所律师多次前往发行人现场;

(2)本所律师从发行人处复制了有关资料;(3)对在核查和验证过程中所发现的法律问题探讨合法的解决方案;(4)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将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直接依据,并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5)就一些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要求发行人及有关当事方出具了有关情况说明、声明、证明文件,并向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进行了查证。

3、规范阶段。

4、拟文阶段。

对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经合理查验”、“合理关注”、“适度核查”等部分所述内容,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按照上述工作阶段进行了充分、审慎地核查,并已尽到特别注意义务及一般注意义务,且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也保证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其他各项法律文件中将审慎使用相关表述,并撤回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关于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产权证书专项鉴证意见》、《关于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证意见》中已使用的“经合理查验”、“合理关注”、“适度核查”等表述,统一修改为“经核查”。

三、反馈意见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的相关问题

本所律师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其他由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其他由本所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保证本所律师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本所律师对招股说明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的相关问题

本所律师针对《反馈意见》中提出需要律师进行核查和发表意见的事项,逐一进行了核查,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就上述事项逐项发表了补充法律意见,并相应补充了工作底稿。

【案例关注】

1、曾经见过一次因为律师的笔误而被要求重新核查的,但是反馈意见中有四个问题针对律师自身业务本身的倒是第一次见到,以后我觉得也会很难见到了。

2、这个案例还是很有意思,或许是会里觉得你律师免责条款说的有些过或者对自己核查的工作说的过于飘忽,所以需要律师重新修订。

二、夫妇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关注(宝利沥青)

【案例情况】

一、直接持有公司股权或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文件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周德洪持有发行人3,000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50.00%;周秀凤持有发行人1,736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28.93%,周德洪和周秀凤均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周德洪与报告期内一直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长;周秀凤于2009年4月28日召开的发行人2008年度股东大会被选举为发行人董事,于2009年5月9日召开的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被选举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运行情况和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的历次股东大会(股东会)和董事会等三会文件资料、公司章程、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核查,报告期内,周德洪和周秀凤在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表决、董事会的表决以及对董事的提名均由其个人直接表决,投票意向一致、表决结果一致。

发行人的董事会现有九名董事,除独立董事三名以及董事一名(由小股东提名)外,其余五名董事均由周德洪、周秀凤夫妇联合提名,周德洪、周秀凤提名的董事均当选为发行人的董事。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需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周德洪、周秀凤联合提名的董事在董事会中过半数,周德洪、周秀凤夫妇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起到间接的关键作用。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周德洪、周秀凤夫妇共同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具有实质性影响,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起到关键作用。

根据发行人的历次股东大会(股东会)和董事会等三会文件资料、公司章程、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核查,发行人有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召集、召开方式、会议提案、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及签署等方面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周德洪、周秀凤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没有滥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发行人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发行人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等相关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积极履行职责,保障发行人的规范经营。

因此,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机构运行情况良好,并能作到规范运作。

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情况

经核查,周德洪和周秀凤共同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系基于婚姻关系,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形成的共同共有关系,周德洪和周秀凤对发行人以及发行人股份的共同控制权在其婚姻存续期间将是稳定的、有效的,且周德洪、周秀凤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均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周德洪和周秀凤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在最近两年内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发行人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周德洪、周秀凤夫妇共同拥有发行人控制权是真实、稳定的,在最近两年内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发行人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案例关注】

1、该问题也是被问了三次,中介机构的回答也是一次比一次好,上述资料是最后一次回复的主要内容,较之第一次思路清晰了很多。

2、对于该问题,会里的疑虑可能在于:

周德洪个人持有50%的股权是个有些尴尬的界限,是不是紧急拉媳妇过来保证控制权的稳定;周秀凤以前根本不是公司董事也不参与决策,那么其决策权和控制权是否有效存在质疑;最后,由于上市前夫妻闹离婚分家产的案例越来越多,或许让预审员心里也有了障碍了吧。

3、不过,律师最后的解释还是比较到位的:

①解释共同控制形成的原因及过程;②解释共同控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③夫妻控制不会造成家族控制,不会对公司治理产生损害;④能够保证实际控制人稳定。

三、挤牙膏式反馈意见回复的典型(宝利沥青)

【案例情况】

一、第一次反馈:

金马化工的改制及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

经核查,金马化工于2008年12月由江阴市金马溶剂化工厂改制设立,金马化工2008年12月改制履行了以下程序:

1、2008年11月20日,金马化工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大会一致同意企业改制为“江阴市金马溶剂化工厂有限公司”。

2、2008年11月25日,无锡中天衡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中天衡评字(2008)第012号”《江阴市金马溶剂化工厂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书》,根据该报告,金马化工厂截至2008年10月31日止的净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2,601,901.34元。

3、2008年11月25日,金马化工厂产权挂靠单位江苏新伍集团公司向江阴市云亭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交申请,申请将金马化工厂改制为私营有限公司。

4、2008年11月28日,江阴市云亭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出具了“云资发[2008]8号”《关于江阴市金马溶剂化工厂申请改制的批复》,同意金马化工厂的改制,并于2008年11月29日出具了《关于确认江阴市金马溶剂化工厂资产评估结果的通知》,确认截止2008年10月31日,经无锡中天衡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的金马化工厂的净资产为2,601,901.34元。

5、2008年12月1日,江苏新伍集团公司与周秀凤签署了《产权界定确认书》及《企业改制协议书》,根据中共江阴市委关于《镇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确认金马化工厂净资产(评估值为2,601,901.34元)归周秀凤所有;金马化工厂改制为江阴市金马溶剂化工厂有限公司,改制前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公司承续,江阴市云亭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对《产权界定确认书》及《企业改制协议书》进行了鉴证。

6、2008年12月23日,江阴中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天衡验字(2008)第153号”《验资报告》,验证各股东已经足额缴纳全部出资。

其中,周秀凤以其所有的金马化工厂经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出资260.190134万元、以货币出资939.809866万元,合计出资1,200万元;周文婷以货币出资800万元。

7、2008年12月29日,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向金马化工颁发了注册号为32028100000382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2009年6月29日,江阴市人民政府出具“澄政复[2009]18号”《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江阴市金马溶剂化工厂产权界定有关事项的批复》,确认金马化工2008年进行产权界定及改制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企业产权界定过程及改制真实、合法、有效。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核查,金马化工于报告期内及改制过程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行为。

二、第二次反馈:

补充说明曾经利润分配行为

经核查,金马化工于2008年12月由金马化工厂改制设立,金马化工改制履行了以下程序:

1、2008年11月20日,金马化工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企业改制为“江阴市金马溶剂化工厂有限公司”。

2、2008年11月25日,无锡中天衡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中天衡评字(2008)第012号”《江阴市金马溶剂化工厂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书》,根据该报告,金马化工厂截至2008年10月31日止的净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2,601,901.34元。

3、2008年11月25日,金马化工厂产权挂靠单位江苏新伍集团公司向江阴市云亭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交申请,申请将金马化工厂改制为有限公司。

4、2008年11月28日,江阴市云亭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出具了“云资发[2008]8号”《关于江阴市金马溶剂化工厂申请改制的批复》,同意金马化工厂的改制,并于2008年11月29日出具了《关于确认江阴市金马溶剂化工厂资产评估结果的通知》,确认截止2008年10月31日,经无锡中天衡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的金马化工厂的净资产为2,601,901.34元。

5、2008年12月1日,江苏新伍集团公司与周秀凤签署了《产权界定确认书》及《企业改制协议书》,根据中共江阴市委关于《镇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确认金马化工厂净资产(评估值为2,601,901.34元)归周秀凤所有;金马化工厂改制为江阴市金马溶剂化工厂有限公司,改制前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公司承续,江阴市云亭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对《产权界定确认书》及《企业改制协议书》进行了鉴证。

6、2008年12月23日,江阴中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天衡验字(2008)第153号”《验资报告》,验证金马化工注册资本2000万,各股东已经足额缴纳全部出资。

其中,周秀凤以其所有的金马化工厂经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出资260.190134万元、以货币出资939.809866万元,合计出资1,200万元;周文婷以货币出资800万元。

7、2008年12月29日,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向金马化工颁发了注册号为32028100000382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2009年6月29日,江阴市人民政府出具“澄政复[2009]18号”《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江阴市金马溶剂化工厂产权界定有关事项的批复》,确认金马化工2008年进行产权界定及改制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企业产权界定过程及改制真实、合法、有效。

9、2010年2月3日,江阴市人民政府出具“澄政复[2010]5号”《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确认江阴市金马溶剂化工厂净资产减少属于利润分配的批复》,确认关于金马化工在改制前于2007年4月净资产减少4,000万元及2008年9月净资产减少5,000万元的行为,鉴于金马化工厂为“红帽子”企业的实际情况,同意认定上述两项净资产核减行为属于利润分配。

金马化工厂的改制结果合法有效。

周德洪、周秀凤夫妇已经于2010年2月9日向江阴市地税局补缴了金马化工利润分配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共计1,800万元。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核查,金马化工在改制前为“红帽子”集体企业,其改制过程中的账务处理及资产核销均经相关部门批准,改制结果经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政复[2009]18号文)确认,其资产产权和改制合法有效,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无实质性障碍。

第三次反馈:

核减资产对实际控制人是否违规的定性

根据相关政府出具的文件并经核查,金马化工改制前的净资产核减行为经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政复[2010]5号文)认定,改制结果经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政复[2009]18号文)确认,金马化工改制合法有效,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无实质性障碍。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德洪、周秀凤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德洪、周秀凤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的规定。

第四次反馈:

详细介绍核减资产的情况

(一)金马化工厂净资产的核减

根据金马化工厂的记账凭证、江阴市云亭街道党政办公室出具的“云街办发[2010]4号”《关于对江阴市金马溶剂化工厂净资产减少予以确认的报告》并经核查,金马化工厂于2007年4月和2008年9月分别对净资产核减4,000万元和5,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07年4月,净资产减少4,000万元

根据“云街办发[2010]4号”《关于对江阴市金马溶剂化工厂净资产减少予以确认的报告》、金马化工厂的记账凭证并经核查,2007年4月28日该厂对账面未分配利润进行了分配,实际分配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该厂于2007年4月28日和4月29日分别向云亭镇财政所上交了2,000万元,共计人民币4,000万元,导致该厂净资产减少4,000万元。

云亭镇财政所于收到上述款项当日划至周德洪、周秀凤指定的江阴市金宝石化账户代收。

其中2,000万元于2008年4月29日划至金马化工厂(用于代周德洪、周秀凤偿还2007年3月20日借金马化工4,000万元的款项);其余2,000万元于2007年4月30日借给发行人,发行人于2007年8月28日将其归还金宝石化,2007年8月29日金宝石化将该笔款项划至金马化工(用于代周德洪、周秀凤偿还2007年3月20日借金马化工4,000万元的款项)。

该过程导致金马化工厂净资产减少4,000万元。

2、2008年9月,净资产减少5,000万元

根据云街办发[2010]4号”《关于对江阴市金马溶剂化工厂净资产减少予以确认的报告》、金马化工厂的记账凭证并经核查,该厂于2008年9月30日将累积未分配利润中的50,000,000.00元进行利润分配。

根据云街办发[2010]4号”《关于对江阴市金马溶剂化工厂净资产减少予以确认的报告》、金马化工厂的记账凭证并经核查,本次分配润分配没有以现金的形式进行分配,而是直接冲减了周秀凤对公司的其他应收款36,703,400元。

截至金马化工厂改制基准日,即2008年10月31日,上述5,000万元分红款中尚有13,296,600.00元挂账在“其它应付款-应付利润”上,周德洪、周秀凤没有从公司将该分红款取走。

该过程导致金马化工厂净资产减少5,000万元。

江阴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2月3日出具了《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确认江阴市金马溶剂化工厂净资产减少属于利润分配的批复》(澄政复[2010]5号),对金马化工厂上述两次核减净资产的过程进行了如下确认:

“关于江阴市金马溶剂化工厂在改制前于2007年4月净资产减少4,000万元及2008年9月净资产减少5,000万元的行为,鉴于江阴市金马溶剂化工厂为‘红帽子’企业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办认定上述两项净资产核减行为属于利润分配。

江阴市金马溶剂化工厂的改制结果合法有效。

(二)金马化工的改制

经核查,金马化工于2008年12月由金马化工厂改制设立,金马化工改制履行了以下程序:

【又把上述九条程序一字不差地搬了一遍。

根据江阴市云亭街道党政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对江阴市金马溶剂化工厂净资产减少予以确认的报告》(云街办发[2010]4号)、江阴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同意确认江阴市金马溶剂化工厂净资产减少属于利润分配的批复》(澄政复[2010]5号)、江阴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江阴市金马溶剂化工厂产权界定有关事项的批复》(澄政复[2009]18号)等相关文件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金马溶剂化工厂在改制前于2007年4月净资产减少4,000万元及2008年9月净资产减少5,000万元的行为属于利润分配,合法有效;金马化工的改制评估结果已经江阴市云亭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确认江阴市金马溶剂化工厂资产评估结果的通知》,确认截止2008年10月31日,经无锡中天衡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的金马化工厂的净资产为2,601,901.34元,金马化工改制过程合法有效,无重大违法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无实质性障碍。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德洪、周秀凤出具的承诺、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德洪、周秀凤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的规定。

第五次反馈:

再次做了说明

根据江阴市云亭街道党政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对江阴市金马溶剂化工厂净资产减少予以确认的报告》(云街办发[2010]4号)、江阴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同意确认江阴市金马溶剂化工厂净资产减少属于利润分配的批复》(澄政复[2010]5号)、江阴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江阴市金马溶剂化工厂产权界定有关事项的批复》(澄政复[2009]18号)等相关文件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金马溶剂化工厂在改制前于2007年4月净资产减少4,000万元及2008年9月净资产减少5,000万元的行为属于利润分配,合法有效;金马化工的改制评估结果已经江阴市云亭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确认江阴市金马溶剂化工厂资产评估结果的通知》,确认截止2008年10月31日,经无锡中天衡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的金马化工厂的净资产为2,601,901.34元,金马化工改制过程合法有效,无重大违法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无实质性障碍。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德洪、周秀凤出具的承诺、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德洪、周秀凤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的规定。

第六次反馈:

难道是披露错了?

根据江阴市云亭街道党政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对江阴市金马溶剂化工厂净资产减少予以确认的报告》(云街办发[2010]4号)、江阴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同意确认江阴市金马溶剂化工厂净资产减少属于利润分配的批复》(澄政复[2010]5号)、江阴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江阴市金马溶剂化工厂产权界定有关事项的批复》(澄政复[2009]18号)等相关文件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金马溶剂化工厂在改制前于2007年4月净资产减少4,000万元及2008年9月净资产减少5,000万元的行为属于利润分配,合法有效;金马化工的改制评估结果已经江阴市云亭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确认江阴市金马溶剂化工厂资产评估结果的通知》,确认截止2008年10月31日,经无锡中天衡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的金马化工厂的净资产为2,601,901.34元,金马化工改制过程合法有效,无重大违法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无实质性障碍。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德洪、周秀凤出具的承诺、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

证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德洪、周秀凤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的规定。

【案例关注】

1、在该案例中,金马化工是一个不能回避的经营主体,一来其与发行人有着巨额的资金往来,二来作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其业务经营情况自然也需要重点关注。

最关键的是,金马化工的历史沿革还真不是那么清晰,有些特殊之处,于是会里重点关注金马化工的改制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问题。

而律师总是想化繁为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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