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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

建筑业“营改增”培训

1、我对建筑业“营改增”的学习和理解

(1)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性质和特点等

1.所谓营业税:

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而且是价内税。

例如:

建筑企业100元的工程价款收入,其中不含税造价为96.70元,税金及附加为3.30元。

3.3/96.7=3.41%。

因此建筑业税金取费系数定为3.41;企业向税务所申报营业税:

含税造价100元乘以3.3%=3.3元。

2.增值税的概念:

就是国家针对企业在产品加工生产、修理或提供劳务环节中新增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是价外税。

由于我们建筑施工企业始终没有涉及增值税,所以,我们对它比较生疏。

3.增值税的性质

●纯粹的增值税(即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是就所有对货物和劳务供应的最终消费支出课征的税收,是由消费者负担。

●但在税收实践中,消费者并不直接向政府付税,而是在生产和分配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由企业代收代付。

●企业支付增值税,不应该构成其税收负担,只是影响其现金流和发生遵从成本(如果免税则会导致企业负担进项税的结果)。

如果税制设计得好,额外成本也可相对较低。

4.实行增值税的优点和好处

√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促进社会化分工合作,提高市场效力,提高服务业竞争力。

√有利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制造业和服务业的融合发展,鼓励科技创新。

√不仅是与世界通行做法接轨,也是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税收制度的必然趋势。

√有效消除营业税的偷漏税现象。

5.关于价外税,时至今日不少人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价外税一是与企业成本、利润没太大关系;二是国家税改政策(原则)是结构性减税,因此不会增加企业税负;三是如果税负明显增加,国家会给予适当补贴或者调整造价定额标准,水涨船高,羊毛出在羊身上,无须担心

本次税改的做法是:

在既有的工程结算收入(或者总产出)中,按增值税税率切出一块来单列为增值税的销项税,在中间投入的外购成本中也切出一块来单列为增值税的进项税,就这样把原来的价内税改变为价外税了。

并不是要修改原有工程造价的计税系数或定额,即便造价计价规则的调整改变也不可能使造价飙升。

6.关于增加值的计算

加法:

增加值=折旧+工薪+利息+利润(直接税+股利+留存利益)

减法:

增加值=销售收入—外购货物和劳务支出(为我国所采用)

或者,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

7.增值税的原理及简单数学模型

序号

加工生产流程

销售额

增加值

购进成本

销项税

进项税

应交增值税

1

采矿

20

20

0

3.4

0

3.4

2

初加工

30

10

20

5.1

3.4

1.7

3

精加工

60

30

30

10.2

5.1

5.1

4

批发

95

35

60

16.15

10.2

5.95

5

零售

100

5

95

17

16.15

0.85

合计

305

100

205

51.85

34.85

17

8.农产品增值税模拟数学模型

序号

加工生产流程

销售额

增加值

购进成本

销项税

进项税

应交增值税

1

种植户

20

20

0

0

0

免税

2

面粉厂

30

10

20

5.10

2.60

2.50

3

食品厂

75

45

30

12.75

5.10

7.65

4

批发商

95

20

75

16.15

12.75

3.40

5

零售商

100

5

95

17

16.15

0.85

合计

320

100

220

51.00

36.60

14.4

通过农产品增值税模型可以得出三个结论:

1、增值税全部由最终消费者承担,不受减免税政策影响而变化;

2、国家减免增值税少收的税金,现金流入允许抵扣的环节;

3、上游供应商若是低税率,下游消费环节的企业税负必定加重。

9.以建筑业为例做如下计算

假设上述第7原理模型中第1环节为建筑业生产经营过程,销售收入95,购进成本60,增加值35,

销项税=95×11%=10.45

进项税=60×11%=6.6

购进成本占销售额的比例为63.2%

应交增值税=10.45-6.6=3.85

也等于增加值35×11%=3.85

原建筑业营业税=95×(1+3.41%)=98.21×3%=2.95

建筑业税负比原营业税高出0.9个百分点。

10.以同一例题考证“营改增”税负变化

序号

加工生产流程

总收入

劳动补偿

价内税金

同流程增值税

增减营

备注

1

采矿

20

19.34

0.60

1.98

1.38

2

初加工

30

29.01

0.90

0.99

0.09

(2.97-1.98)

3

精加工

60

58.02

1.80

2.98

1.18

(5.95-2.97)

4

批发

95

91.87

2.85

3.46

0.61

(9.41-5.95)

5

零售

100

96.70

3.00

0.50

-2.50

(9.91-9.41)

合计

305

294.94

9.15

9.91

0.76

11.价外税与价内税引起劳动补偿的变化

序号

加工生产流程

营业税总收入

劳动补偿

价内税金及附加费

税改后

劳动补偿

价外税金

应交增值税金

含附加费费用

1

采矿

20

19.34

0.66

18.02

1.98

1.98

2

初加工

30

29.01

0.99

27.03

2.97

0.99

3

精加工

60

58.02

1.98

54.05

5.95

2.98

4

批发

95

91.87

3.13

85.58

9.41

3.46

5

零售

100

96.70

3.30

90.09

9.91

0.50

合计

305

294.94

10.06

274.78

30.22

9.91

10.9

12.建筑业营改增的趋势和我的初步认识

从上述三例的计算结果可以看出,完全以理论推算,建筑业实施增值税后,税负略高于营业税,更何况建筑业无法取得全部应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可抵扣进项税。

所以,在现有的时代背景和税收环境下,建筑业据实统计的2011年数据,实施增值税后的结果,(或者说是大概率事件或者大趋势)是:

1 收入减少

2 利润降低

3 税负增加

4 现金流受挫

13.建筑业增值税率是如何测算确定的?

据业内权威人士介绍,建筑业增值税率11%是充分照顾建筑业的背景下确定的。

据讲,建筑业购进成本要达到销售收入的72%以上,加权平均进项税率要达到11%以上,营改增税负会略有降低,才符合本次税改不增加税负的原则。

建筑业11%税率的演算

假设建筑施工产值为1,中间投入为X,列方程式为:

(1-x)×11%≦1×3%

解方程,得出x≧0.7272

查阅近四年的国家统计年鉴中建筑业资料反映,建筑业增加值仅有20%左右,中间投入平均达77%,这种失真的经济信息,结果导致经济决策脱离了客观实际。

●最新统计,2012年全国建筑企业75,280个,从业人员4,267.24万人,总产值137,217.86亿,建筑业增加值26,583.31亿元(增值率19.4%),建筑业2012年实际营业税=137,217.86亿元×3%=4116.53亿元,如以增加值为基数课征增值税

26,583.31×11%=2,924.16亿元:

●按照这次税改的规定做法,计算如下:

销售收入=137,217.86÷1.11=123,619.69亿元

销项税=123,619.69×11%=13,598.17亿元

进项税=137,217.86×73%=100,169.04×11%=11,018.59亿元

应交增值税=13,598.17-11,018.59=2579.58亿元。

而保持营业税交税水平,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率是:

4116.53÷26,583.31=15.49%

2011年全国建筑企业72280个,从业人员3852.5万人,总产值117059.65亿,建筑业增加值22070.98亿元,增值率18.9%,建筑业2011年实际营业税=117059.65亿元×3%=3511.78亿元,如以增加值为基数课征增值税22070.98×11%=2427.81亿元:

按照这次税改的规定做法计算如下:

销售收入=117059.65÷1.11=105459.14亿元

销项税=105459.14×11%=11600.51亿元

进项税=117059.65×73%=85453.54×11%=9399.89亿元

应交增值税=11600.51-9399.89=2200.62亿元。

而保持营业税交税水平,建筑业企业的增值税率是:

3511.78÷22070.98=15.9%

◆注意:

税改实施后,进项税加权平均税率至关重要。

◆比如,上例中85,454亿的进项业务发生额,假设其中适用17%税率的占40%,适用11%、6%、3%税率的各占20%,那么,

◆85,454×40%=(34,181.6÷1.17)×17%=4966.56亿;

◆85,454×20%=(17,090.8÷1.11)×11%=1693.68亿;

◆85,454×20%=(17,090.8÷1.06)×6%=967.40亿;

◆85,454×20%=(17,090.8÷1.03)×3%=497.79亿;

◆集合四项得8125.43亿元,加权平均税率为9.51%,达不到11%的最低要求。

◆应交增值税=11600.51-8125.43=3475.08亿,比营业税略低36亿。

◆又如,上例中85,454亿的进项业务发生额,假设其中适用17%税率的占60%,适用6%税率的占20%,11%、3%税率的各占10%,那么,

◆85,454×60%=(51,272.4÷1.17)×17%=7449.84亿;

◆85,454×10%=(8545.4÷1.11)×11%=846.84亿;

◆85,454×20%=(17,090.8÷1.06)×6%=967.40亿;

◆85,454×10%=(8545.4÷1.03)×3%=248.9亿;

◆集合四项得9512.98亿元,加权平均税率为11.13%,

◆应交增值税=11,600.51-9,512.98=2,087.53亿,比营业税低1,424亿。

◆经过以上对2011年的实际调研测算,分析大量的数据资料,和增值税原理的讲解,不难看出,建筑业增值税的实施,关键问题一是恰当的税率;二是外购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取;三是进项税税率加权平均后须达到11%以上,找到了突出问题,抓住关键环节,依靠广大管理者的聪明才智,我们就能绘制出解决主要矛盾的路线图。

(2)营改增后的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本期应交增值税=本期销项税-本期进项税

●销项税=本期含税工程收入÷1.11×11%

●进项税=∑外购物资或者劳务(服务)时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列的增值税额

●“营改增”以前的原营业税计税方法:

●应交营业税=含税工程造价*3%

2、当前亟需企业摸底测算和模拟运转

1.建议企业将2013年以前的经济数据,按增值税模式开展摸底调查和测算:

建议参考的表格:

住房建设部计财外事司(2014)56号文附件2

住房建设部计财外事司(2014)56号文附件3

以上两种表格可在中国建设会计网站“通知公告”栏目自行下载。

测算案例:

某公司2013数据调研测算情况;

某项目自开工至竣工结算后测算情况。

摸底调查和模拟运转完全是为了形成一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内容翔实的书面报告,向财税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实际状况,提出我们的意见、建议、诉求。

为企业(行业)寻求或者说争取一个适合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空间。

3、“营改增”将对企业经营管理引起哪些变化和企业的应对措施?

“营改增”引起企业的诸多变化和影响涉及方方面面,,如:

1 企业施工产值与主营业务收入以及收入的确认

2 招投标的组织工作

3 工程总承包合同和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

4 物资采购与销售业务业务

5 项目经理部的用工、用料(采购)、质量、进度、资金等内部控制体系

6 增值税专业发票的管理、开具和取得

7 会计核算

8 资金的周转使用

9 企业税收筹划等

1.施工产值与主营业务收入之间的变化和调整

“营改增”以前,属于价内税,施工产值与主营业务收入是相等的,没有差异。

“营改增”后的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税制下的主营业务收入同比相差约10%,企业如果规划计划期的主营业务收入要比基期提高15%,施行“营改增”后,只能下达提高指标5%,否则就是冒进的计划。

●收入的确认

●1.完成产值的统计报量

●2.工程监理的批量

●3.业主的审批量

●当三者不一致时,如何确认?

●遵循和体现稳健原则,当孰低确认:

如果能够及时收到工程进度同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首选业主的审批付款额为确认量,因为确认了收入就要反映增值税——销项税。

2.投招标的组织策划:

争取以工程量清单计算的不含税造价去投标,增值税取费以价外税的形式反映,这样对企业有利。

尤其是市场投资多元化之项目,渴望以市场游戏规则洽谈合同造价,真正做到优质优价,按质论价,不应受标准定额的羁绊。

3.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除合同范本上的常规条款外,应标明:

甲方提供材料、设备的形式,付款方式,发票如何提供;甲方指定分包的结算方式,发票、税金如何提供等等。

●注意:

除设备安装企业外,一般要回避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之要求,可以由甲方选定厂商、品种、型号,购销合同应由施工方与供应商签订,避免进项税的缺失。

●工程分包合同

1)有资质的企业分包,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要求分包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分包结算。

2)杜绝无资质的队伍分包,个别特殊原因不得不用的分包(挂靠),必须把企业获利和税费留足,然后确定再分包结算价格,以消化“营改增”带来的税负。

4.企业经营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变化

1)公司集中核算,全方位管理模式,项目主要材料供应、机械租赁、劳务队伍由公司负责,项目经理只负责工期、质量、安全和现场管理,那么,适应增值税的经济核算体制、机制以及经济指标应由公司制定相应办法实施,没有严格的科学的管理流程和明显的责任分工,很难适应“营改增”形势。

2)项目经理自主承包,承担所有责任的管理模式;注定要求项目经理部制定适应增值税的管理和核算办法,承担上交公司利润指标和项目纳税义务,公司仅代为做好增值税的申报、交税等服务工作,其详细资料均由项目部提供。

3)关于新增固定资产的购置。

改征增值税之后,新购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允许纳入进项税抵扣。

所以,建议企业近期(2015年前)暂不新增大宗固定资产,生产急需的设备可以暂时以租赁方式解决。

即便将来改征增值税后,也须分析对比购置与租赁的利弊,做好可行性研究,权衡取舍,力争克服盲目性。

5.极其严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增值税发票一经开出,销项税=销售额×11%;必须进行纳税申报,进项税能够归集多少,自取得发票后180天内经税务审核认证才允许抵扣,销项税减进项税差额当月缴纳入库,不能有丝毫的含糊。

●所以,何时开票?

金额多少?

须谨慎稳妥,这儿有很大的探讨和研究的空间,也反映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永久性差异。

6.会计核算的改变

●目前的营业税会计核算,比较简单,不涉及价外税的核算,而“营改增”后,涉及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就比较复杂了。

1.采购业务的变化:

1)企业新购置机械设备1台,总价200万元,厂商开出增值税发票。

借:

固定资产——机械设备170.94万元

应交税金——进项税29.06万元

贷:

银行存款200万元

2)购入钢材400吨,总价160万元,厂商开出增值税发票。

借:

在途材料或主要材料——钢材136.75万

应交税金——进项税23.25万

贷:

银行存款160万元

2.工程施工的核算:

1)支付劳务费80万元,劳务公司开出增值税发票(假设税率6%)。

借:

工程施工——甲合同——人工费75.47万

应交税金——进项税4.53万

贷:

银行存款80万

2)工程领用钢材380吨,@3418.75元。

借:

工程施工——甲合同——材料费129.91万

贷:

主要材料——钢材129.91万

3)支付机械租赁费8万元,增值税发票(税率17%).

借:

工程施工——甲合同——机械使用费6.84万

应交税金——进项税1.16万

贷:

银行存款8万元

4)项目经理部支付设计咨询、工程监理费60万元(税率6%)。

借:

间接费用——咨询费56.6万

应交税金——进项税3.4万

贷:

银行存款60万

5)分配间接费用,甲项目承担比例60%

借:

工程施工——甲合同——间接费33.96万

贷:

间接费用33.96万

6)按照完工百分比方法,确认已完工程300万元。

借:

主营业务成本——甲合同246万

工程施工——甲合同——合同毛利54万

贷:

主营业务收入——甲合同270.27万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29.73万

3.增值税的申报与交纳:

借:

应交税金——增值税——已缴增值税

贷:

银行存款

已缴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销项税减进项税大于零,才会发生应交增值税;若小于零,不交增值税,而且账面大于本期销项税的进项税还要留作下期继续抵扣。

1)应交增值税申报和缴纳

前面所有例题的会计分录统计销项税为29.73万元,进项税为61.4万元。

本期无增值税缴纳。

而且还有31.67万的进项税有待下一申报期继续抵扣。

2)假如本期完成产值3000万,那么销项税297.3万-61.4万=235.9万,必须如实申报、及时缴纳。

借:

应交税金——增值税——已缴增值税235.9万元

贷:

银行存款235.9万元

5.关于地方附加税费:

地方附加税、费=已缴增值税*地方附加税费率

会计科目处理:

借:

主营业务税金附加

贷:

应交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附加等

6.会计核算的更重要变化的是:

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会计核算参照工业会计的品种法核算,必须分类、分项明细核算。

如:

经营范围包括勘察设计、建筑总承包、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机械设备租赁、酒店服务、餐饮服务等,营业税只有3%、5%两种税率;改征增值税后涉及17%、11%、6%、3%四档税率,假如不分类、分项明细核算,税务规定从高计征税,那企业就难堪了。

7.企业税务筹划

1.设置机构、配置人员,全面开展税务筹划。

如:

企业产值完成量与纳税申报收入总额之间存在永久的差距,必须事先和项目业主、征管税务所协商、沟通。

2.在内部控制体系中设置税务控制端口,明确税务控制的权限和职能。

3.在“营改增”试点开始后,一般纳税人经营一些特许项目时可在短期内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或简易征收,一经确认,三、五年不变,企业应权衡利弊,酌情选择。

8.将本单位“营改增”测算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早向行政主管部门、财税部门和企业高管以及经营管理各部门反映报告,尤其要与当地管辖税务所沟通反映,让税务人员了解建筑业,为我们出谋划策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建筑业的真实情况。

要上、中、下配合,做好三级联动,才能有预期的收效,仅财务部门跳独脚舞是很难成功的。

民航案例.doc(上海工程机械协会案例)

为了确保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行,民航局财务司在试点工作开始前,组织部分民航单位进行了税改政策研究,测算税负变化情况,评估对行业的影响,并根据研究结果积极向国家财税部门反映情况,争取有利政策。

国家财税部门充分考虑了民航业的特殊情况,在之后出台的实施政策和相关规定中采纳了部分建议。

例如将机场、空管业务的业态定位为“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业”,适用6%的较低税率;航空公司国际运输收入适用零税率;逾期票证收入定性为非应税收入;福利免票、公务免票和积分换里程不视同销售;航空公司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确认为承运时间等。

这些特殊政策为行业可持续发展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税收政策环境。

这次税改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货物和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是结构性减税的重要措施,对民航业的影响广泛而深远。

民航局下一步将结合前期试点情况,向国家财税部门反映相关问题和困难,争取在落实机场和空管外航收入免税、解决租赁飞机进口环节重复征税、燃油附加和机票手续费收入不纳入应税范围、非试点地区成本进项抵扣以及航空公司缴纳的政府性基金作为抵扣项目等政策方面有所突破。

同时,民航局还将继续密切跟踪税改试点工作。

及时发现并积极协调解决税改过程中的新问题。

确保行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进行。

4、认真学习,苦练内功,适应“营改增”

抓紧时间利用当前宝贵的时间,认真学习<<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学习“营改增”试点方案和一系列文件规定以及与税改相关的法律法规,刻不容缓地开展有关增值税知识的多种形式的培训学习。

1.试点文件已经修改完善,原财税(2011)111、131、133号;(2012)53、71、86号等都已经废止,由2013年5月颁发的财税(2013)37号替代。

需要学习的内容很多,时效较强,任务较重

2.2013年12月12日刚刚公布的财税[2013]106号《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又将财税【2013】37号废止。

而且两文有十大变动,须学习、领会、掌握的知识应接不暇,一天不学习不关注,就会掉队,就无法与时俱进。

而且这种学习不仅仅是财会人员的事,企业所有经营管理人员都必须要学习、掌握。

●建筑业税改实施会出台一整套过渡期的规定和细则,如:

实施的时点,新老工程如何区分?

在施工工程如何划线?

税改前结存的财产物资如何抵扣?

建筑劳务和建筑机械租赁适用何档税率?

甲方供料及垫付水电费等款项如何处理?

税收征管归属以及总分机构如何申报缴税等等,都有待明确。

企业要及时学习掌握,尽早与税务机构沟通交流,做好衔接工作。

3.增值税违法行为入选《刑法》,这条高压线绝对不能触摸。

《刑法》第二篇分则共十章,其中: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二百零一条至二百一十二条全部涉及增值税违法行为,最高刑期无期,不是危言耸听,千万别糊里糊涂当了阶下囚,害了自己也毁了家庭。

机会总留给有准备之人。

社会经济、财税政策的重大调整,谁先学懂,谁先掌握,谁就有先机,谁就主动,结果肯定会走向成功取得胜利。

因此,我们要把学习、提高放在第一位。

●今天,我的发言除了增值税基本常识外有以下六个要点,建筑企业要从这六个方面积极应对,未雨绸缪,平稳落实国务院税改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1)摸底调查

(2)模拟运转

(3)积极报告

(4)完善机制

(5)调整会计核算

(6)加强学习

主要阐明企业额面临“营改增”形势,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怎么做?

为什么这么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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