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车辆管理制度4完整篇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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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车辆管理制度4完整篇doc

集团车辆管理制度4

***********集团有限公司

车辆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及各子(分)公司车辆管理,强化驾驶员及车辆业务参与人员的责任意识,明确操作程序及责任,经过实际管理总结,完善形成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规范下列内容

(一)专职驾驶员管理

(二)自驾车人员管理

(三)车辆调度管理

(四)车辆年度检审、养路费缴纳及保险购买管理

(五)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六)配备车费用报销规定

(七)交通车管理

(八)车辆事故处理规定

(九)车辆油料管理

第二章专职驾驶员管理

第三条集团专职车辆驾驶人员应该以对企业内外客户提供满意服务作为工作目标,相互协作、充分信任、良好沟通。

第四条严格遵守集团《考勤管理制度》。

所有人员须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出车。

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否则按缺勤处理。

第五条事假须提前向上级领导请假,经同意后方可休假;病假还须同时出具医院证明。

上班时间严禁外出办私事。

第六条严格遵守集团其他相关规章制度。

相互之间应进行监督、提醒。

第七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确保安全行车,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

第八条爱惜公司车辆,出发前、收车后应仔细检查车辆,确保车辆的水、电、油等性能正常。

第九条对所驾驶车辆的各种证件应经常进行检查,确保证件齐全有效。

第十条工作时间等候休息时须在工作区并保持通讯畅通,以便调度。

第十一条服从领导工作安排,凭派车单按时出车。

第十二条进行车辆的加油、保养、维修等,须经直接领导同意后,方可动车。

第十三条实行专车专人,专人专管,若因工作需要交接车辆,必须提前做好交接检查,凡发生车辆损坏而责任不清的,由经手驾驶员共同赔偿。

第十四条行车时不得吸烟,并对乘车人员热情、文明、礼貌。

第十五条在外出车,必须停放于专用停车场,离开时认真检查门锁,严防被盗。

第十六条行车时若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保护现场、救护伤员、通知交警部门,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十七条凡因违章、肇事等罚款,费用一律自付。

若因此影响正常工作的,还应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一年内发生三次(含)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严禁将所驾驶车辆私自借给他人。

第二十条部门负责人每月根据派车单、出车次数、任务完成情况、车辆清洁卫生、车辆状况等对驾驶员进行业绩考核。

第二十一条考核结果将作为月度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对表现突出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嘉奖、记功、晋级等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于怠慢工作、违反制度、发生事故者,视情况给予罚款、警告、降级、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集团行政部负责对全集团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全面督促、检查、指导。

第二十四条集团总部专职驾驶员的奖罚,由集团行政部出具奖罚意见,并经驾驶员确认。

第三章自驾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自驾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法规,认真执行集团车辆

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自驾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等违章现象。

第二十七条自驾人员必须爱护集团车辆,保持车辆卫生,保管好随车物品及维修工具。

若发生遗失、损坏现象,必须进行照价赔偿。

第四章车辆调度管理

第二十八条集团总部的各类商务车、公务车、交通车,由集团行政部统一调度;总部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车辆,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调度。

第二十九条根据集团实际工作需要,集团行政部有权调度全集团范围内所有车辆。

第三十条各部门若需使用集团总部的各类商务车、公务车、交通车,应事先填写《派车单》(详见附件1),经单位负责人核准,并经行政部审核同意后,进行调度安排,并根据需要安排驾驶员,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因对外协调等原因,需要外借本部门车辆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外借7天以内(含)书面报行政部备案;外借7天以上的,书面报集团董事长批准后,送行政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需要外借本部门以外的车辆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外借3天以内(含)书面报行政部备案;外借3天以上书面报集团董事长批准后,送行政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各子公司因对外协调等原因,需要外借本公司车辆的,经公司

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送集团行政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条,对当事人处以100元罚款;

(二)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或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由于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车辆受损的,由当事人全额赔偿。

第三十六条借车人需爱护车辆,保管好随车物品及维修工具,若有遗失损坏,必须照价赔偿。

第五章车辆购置及出让实施程序

第三十七条集团总部、各子公司因工作需要拟购置新车时,应提交购车报告,注明用途、拟购车型、车价等。

经集团总裁办、监审中心、财务中心审核后,报请集团董事局备案。

集团董事局批准后,由购车单位将具体车型、配置、车价等情况落实后报集团监审中心核价。

第三十八条监审中心核定价格后,报集团董事局备案,并由购车单位购车。

第三十九条新车购回后,集团技安科协助购车单位办理车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对随车所配工具、资料物品等,购车单位应进行逐一登记,并明确责任驾驶员,进行交接验收后,报集团技安科存档备案。

第四十一条集团各部门、各分公司拟报废、出让车辆时,应由集团车辆领导小组技术审定后报请集团董事局备案,经集团监审中心审定价格后,方可报废、出让,并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第四十二条车辆购置及出让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

集团车辆管理制度一1

石家庄市油漆厂车辆管理规定

(一)

-----------车辆的日常使用与管理

随着企业向规模化大发展经营管理模式转变,为了保障企业各项重点工作的顺利完成和车辆的运行安全,同时合理调度和有效地使用车辆、使车辆利用率最大化,特制定此管理规定来规范企业各部门的用车行为。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除金鱼运输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务车辆(包括企业小车班,经营系统各公司、事业部,赵县厂区,使用个人办理企业公务的车辆等)。

二、企业公务车辆使用原则:

1、企业公务车辆坚持为经营、管理工作服务、为生产急需服务和统一调配的原则。

加强车辆调度,保证车辆安全,提高用车效率,节约车辆开支,严禁公车私用。

1、企业公务车辆仅限用于为企业经营、管理、生产等工作服务,服从企业和部门领导的统一安排和调配,任何人不得无故公车私用。

若因特殊情况外单位和上级机关使用集团公务车辆,必须经集团总经理批准,集团办公室登记后方可外借。

2、驾驶集团公务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取得车辆相对应的驾驶证,并且实际驾龄在三年以上,参加过企业的驾驶员培训学习并取得企业核发的驾驶员上岗证。

3、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证人员及车辆的安全。

4、提高用车效率,降低车辆费用。

三、集团车辆的使用管理办法:

1、驾驶员驾驶集团车辆的需要满足的资格条件:

集团公务车辆原则上不设置专职司机,驾驶员必须持有车辆相对应的驾驶证,由车辆所属部门主管领导指定可以驾驶本部门车辆的驾驶员,要求实际驾

龄满三年,参加过企业的驾驶员培训考试并取得企业核发的驾驶员上岗证,并在集团办公室备案。

2、车辆的日常使用:

(1)、集团车辆(包括职能部门、分公司)均属于集团的资产,任何人在使用时要爱护车辆,降低人为损耗。

(2)、集团车辆只限用于商务、行政公务、市场开发等使用,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动用或改作他用,车辆夜间不得在外过夜,在用车结束后应及时将车停放回停车场,不得将车开回家或作私用,钥匙交还给部门车辆管理员,除特殊情况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

如不遵守,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等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3)、严禁将集团公务用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务用车练习驾驶。

(4)、车况检查:

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车况进行检查(包括车灯、水箱、刹车系统、轮胎、水、油、皮带等)对有异常情况的要及时报告、及时排除。

确认目的地,选择最佳的行车路线。

安全行驶:

驾驶员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超速、闯红灯、酒后驾驶及任意停车。

在开车时注意力要高度集中,文明礼让,安全行车,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收车后,及时检查车况,如车辆有损坏、有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解决,不得隐瞒不报。

(5)、驾驶员在出车时应做好《车辆行驶台账》(附表一),详细记载车辆驾驶员、出车时间、目的地、行驶里程数等内容,以便监督检查。

(6)、驾驶员负责按照集团车辆保养要求(附表二)在车辆行驶一定公里数后对车辆进行相应的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保证行车和车辆安全。

(7)、驾驶员在加油以及对车辆维修保养时填写《车辆费用台账》(附表三)登记车辆加油、维修、保养记录,并留存维修保养明细复印件以备查验。

3、各职能部门或公司日常因公在市内用车时,可提前与集团办预约,按派车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用车范围给予合理安排调度,周末如需用车请于周五提前与集团办联系,不允许个人直接调动驾驶员出车。

各部门到市外出差办理业务需使用集团小车班车辆时,由使用部门应提前申请,2天以内由集团办主管车辆人员协调、安排车辆,3天以上需经车辆管理主管厂级领导审批。

四、其他方式使用车辆的管理办法:

1、使用企业职工个人车辆:

(1)、个人车辆使用的适用范围:

a、新开发的项目调研阶段或试运行阶段。

b、临时性项目用车。

c、长途在当地开发市场项目时。

d、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的车辆资源不足。

(2)、个人车辆的使用条件和审批程序及相关费用补贴。

各部门如因业务需要使用企业职工个人车辆(车辆仅限车主本人使用),必须书面注明用车事由,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将车辆驾驶员驾驶证及车辆保险复印件(交强险、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不低于20万,)在集团办公室备案。

经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凡未经备案的用车行为均属于私自用车型为,企业不承担相应的费用和一切责任。

在使用个人车辆过程中企业只承担车辆费用的报销,车辆、行车安全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责任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在使用个人车辆办理企业事务时须严格按照集团车辆管理办法执行。

油费按照每公里0.8元进行补贴,过路过桥费实报实销,在报销时填写个人车辆行车及费用报销审核表。

(附表四)

2、租用租赁公司的车辆:

选择条件:

因路途较远或携带车辆不方便可选择在当地正规租赁公司租车使用,在租车之前要与集团办公室联系,车辆租赁公司和车辆的选择需满足以下条件:

A、租赁商必须是在工商局正式注册、具有合法租赁资格的专业汽车租赁公司,能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租赁行业许可证,且能开具正式发票。

B、所租车辆必须是租赁公司直接所有,车辆行驶证、营运证、车辆登记证上的车主与营业执照所注册的公司名称一致,且各种证件、手续齐全、合法。

C、所租车辆保险齐全且满足企业要求的投保额度:

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3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每人不低于5万)、盗抢险、无过失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六、考核与责任追究:

1、集团办公室不能及时、合理、有序地安排、调配公务用车,对主管车辆人员给予100-200元经济处罚,并与三定考核挂钩。

2、集团办公室主管车辆人员负责每季度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因驾驶员违章发生交通事故的,除追究驾驶员相关责任外,还追究集团办主管车辆人员及配备车辆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给予200-500元经济处罚。

3、车辆所属部门未建立车辆行驶台账、加油维修台账的,一经发现追究部门负责人领导责任,并给予200-500元经济处罚。

4、集团各有车部门、经济实体在集团办紧急调用车辆的情况下,如无故不出车,延误集团重要事项,对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对该负责人给予100-200元经济处罚。

5、对公务用车驾驶员进行每月工作情况测评(由用车部门无记名形式填写《集团公务用车司机工作情况测评表》,见附件),测评结果与三定考核挂钩。

6、违规与事故的处理:

(1)在无照驾驶、未经许可将车借于他人使用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员负责。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员负担。

(3)车辆在公务途中遇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公安交通部门报案,并立即与车辆管理部门(集团办、运输公司)联络协助处理。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或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时,在扣除保险金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负担。

(5)对不执行本规定,私自出车造成车辆损坏的,责任人要按规定予以赔偿。

(6)、责任事故划分及赔偿:

由于驾驶员违章造成的交通违章罚款不给予报销;驾驶员违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除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外,

给企业造成损失1-3万元的,按损失额的15-30%给予处罚;3-5万元的,按损失额的10-20%给予处罚;5万元以上的,按损失额的5-15%给予处罚。

造成人员伤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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