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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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玉溪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2.1 组织体系

2.2 职责任务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l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3地质灾难速报制度

  4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分级

4.1 特大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

4.2 大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

4.3 中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

4.4 小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

  5 应急响应

5.1特大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5.2大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5.3中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5.4小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5.5应急响应终止

  6部门职责

6.1紧急抢险救灾

6.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6.3医疗抢救和卫生防疫

6.4治安、交通和通讯

6.5差不多生活保证

6.6信息报送和处理

6.7应急资金保证

  7应急保证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证

7.2通信与信息传递

7.3应急技术保证

7.4 宣传与培训

7.5信息公布

7.6监督检查

  8预案治理与更新

8.1预案治理

8.2预案更新

  9责任与奖惩

9.1表彰奖励

9.2责任追究

  10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0.2 预案说明部门

10.3 预案的实施

 

l总则

l.l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难应急防治工作,幸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难造成的缺失,爱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固,促进玉溪市经济社会可连续进展。

l.2编制依据

依照《地质灾难防治条例》、《云南省地质灾难应急预案》、《云南省地质灾难处置规定》、《玉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l.3适用范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玉溪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倒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难。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

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地质灾难防治“以预防滑坡泥石流为主,以推测预报为主,以灾前避让为主”的方针和“防治结合、群专结合、单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结合、重点建设规划与地质灾难防治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体系,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性地质灾难造成的缺失,把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动身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做好突发性地质灾难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治理、属地为主。

建立健全按灾难级别分级治理、条块结合、以灾难地人民政府为主的治理体制。

 

2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2.1组织体系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突发性地质灾难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和谐、指导和监督。

显现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中型及其以上地质灾难时,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性地质灾难应急防治指挥部。

市突发性地质灾难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中型及其以上地质灾难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

市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

市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

市进展改革委、经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卫生局、环保局、广电局、安全生产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旅行局、市政府办公厅、昆玉铁路公司、电信局、防震减灾局、气象局、玉溪电力公司、玉溪军分区、武警玉溪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市突发性地质灾难应急防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环境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2.2职责任务

市突发性地质灾难应急防治指挥部的要紧职责任务是:

贯彻执行国家、省应急领导机构和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的决定;统一领导、指挥和和谐中型及其以上地质灾难的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定成灾或多次成灾的缘故,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和谐驻玉溪市人民解放军和武警支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县(区)突发性地质灾难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难的应急防治工作;配合国家、省地质灾难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审定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地质灾难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并进行督促、检查和落实;和谐、安排地质灾难防治经费;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难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市突发性地质灾难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的要紧职责任务是:

聚拢、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形;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和谐有关县(区)突发性地质灾难应急防治指挥部与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难进展趋势,对灾难缺失及阻碍进行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公布;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预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参照市突发性地质灾难应急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形成立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难应急防治指挥部。

发生地质灾难或者显现地质灾难险情时,相关县(区)人民政府依照地质灾难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难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l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l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监测预警体系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难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难调查,编制地质灾难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难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难监测网络。

市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紧密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市级有关部门、县(区)的地质灾难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难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难监测的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性地质灾难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做出地质灾难中、短期趋势推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难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难防治方案

市、县(区)国土资源局会同本级突发性地质灾难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难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难防治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市、县级年度地质灾难防治方案,制定落实地质灾难防治方案的措施。

年度地质灾难防治方案要标明行政区域内要紧灾难点的分布,说明要紧灾难点的威逼对象和范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难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难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加强地质灾难险情巡查

市、县(区)国土资源、水利、交通、建设、旅行、教育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难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难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觉险情时,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难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依照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计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形危险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发放“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和避灾意识,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依照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难危险点、隐患点,层层落实群测群防工作,要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难隐患点威逼的村民,要将《地质灾难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难防灾避险明白卡》发到相关防灾责任人和村民手中。

3.2.4建立健全地质灾难气象预报预警制度

市、县(区)级国土资源局和气象局要加强合作与联系,联合开展地质灾难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及人员公布。

当收到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难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赶忙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难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按照《地质灾难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难防灾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预备工作。

3.3地质灾难速报制度

3.3.1速报时限要求

县(区)国土资源局接到显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难报告后,应于4小时内速报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

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赶忙如实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县(区)国土资源局接到显现中型、小型地质灾难报告后,应于12小时内速报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可直截了当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3.3.2速报的内容

灾难速报的内容要紧包括:

地质灾难险情或灾情显现的地点和时刻,地质灾难类型、灾难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进展趋势,可能或差不多造成的伤亡、失踪的人数以及直截了当经济缺失等。

 

4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分级

依照地质灾难发生、进展和成灾的情形,分为地质灾难险情和地质灾难灾情。

按照地质灾难可能或差不多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缺失程度,将地质灾难险情和地质灾难灾情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

4.1特大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难威逼,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缺失在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难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截了当经济缺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难灾情。

4.2大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难威逼,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缺失在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难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截了当经济缺失500万元以上、l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难灾情。

4.3中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难威逼,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缺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难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截了当经济缺失l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难灾情。

4.4小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难威逼,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缺失在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难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截了当经济缺失100万元以下为小型地质灾难灾情。

 

5应急响应

地质灾难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即依照地质灾难的等级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按照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应急处置。

5.l特大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显现特大型地质灾难险情或特大型地质灾难灾情,省级应急预案赶忙启动,市、县(区)级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随之自然启动。

地质灾难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应当迅速做好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赶忙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难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依照实际情形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难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依照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形提出应急计策,情形危险时应强制组织受威逼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难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和谐、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观场,关心指导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难进一步扩大,幸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省地质灾难应急防治指挥部要及时将有关情形上报国务院,并在国务院总指挥部或国务院工作组的领导下做好应急防治工作。

市、县(区)突发性地质灾难应急防治指挥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2大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显现大型地质灾难险情或大型地质灾难灾情,省级、市级、县(区)级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赶忙启动。

地质灾难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赶忙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难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依照实际情形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赶忙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难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依照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形提出应急计策,情形危险时应强制组织受威逼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难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和谐、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关心指导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难进一步扩大,幸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省地质灾难应急防治指挥部要及时将有关情形报国土资源部,并请国土资源部派出工作组支持关心做好地质灾难的应急防治工作。

市、县(区)突发性地质灾难应急防治指挥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3中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显现中型地质灾难险情或中型地质灾难灾情,市级、县(区)级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赶忙启动。

地质灾难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赶忙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难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依照实际情形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难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依照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形提出应急计策,情形危险时应强制组织受威逼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突发性地质灾难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和谐、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关心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难进一步扩大,幸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市突发性地质灾难应急防治指挥部要及时将有关情形报省国土资源厅,并请省国土资源厅派出工作组支持关心做好地质灾难的应急防治工作。

5.4小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显现小型地质灾难险情或小型地质灾难灾情,县(区)人民政府应赶忙启动本级地质灾难应急预案并负责处置。

地质灾难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赶忙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难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依照实际情形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难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依照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形提出应急计策,情形危险时应强制组织受威逼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区)突发性地质灾难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和谐、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难进一步扩大,幸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依照县(区)政府的要求和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可派出工作组赶赴灾难现场,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难应急工作。

5.5应急响应终止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难险情或灾情已排除,或者得到有效操纵后,由县(区)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难危险区,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由其负责处置的地质灾难险情或灾情处置结果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

6部门职责

6.1紧急抢险救灾

玉溪军分区、武警玉溪支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动员受灾难威逼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形危险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差不多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难进行抢险,排除隐患。

市建设局、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玉溪电力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可能发生的灾难隐患,爱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证正常运行。

市旅行局负责旅行服务设施的爱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行基础设施和旅行服务设施。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6.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难发生情形、地质灾难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难进展趋势进行推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进展。

市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难引发的次生洪涝灾难和水利设施安全的处置。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难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难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推测。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难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6.3医疗抢救和卫生防疫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和谐灾区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和谐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操纵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操纵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依照需要,对灾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预防和有效操纵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操纵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操纵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6.4治安、交通和通讯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爱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难险情的违法活动;和谐、指导灾区公安机关坚持灾区秩序,确保灾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交通局、昆玉铁路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市政府办公厅、市电信局负责组织、和谐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复原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电力畅通。

6.5差不多生活保证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治理工作;同时做好灾情核查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产、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6.6信息报送和处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刻、位置、规模、潜在的威逼、阻碍范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把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推测进展趋势;随时依照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计策、措施并报告市地质灾难应急防治指挥部。

6.7应急资金保证

市财政局按照《玉溪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证预案》,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治理等工作。

市进展改革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和谐安排和监督治理。

 

7应急保证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证

加强地质灾难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难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

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理想者组织等,平常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难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玉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玉溪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证预案》规定执行。

发生中型及其以上地质灾难后,依照灾难发生地实际情形和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视情形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和物资支持,并积极争取中央、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中央、省级和市级安排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治理、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难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移动、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难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应急技术保证

市科技局、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做好技术储备保证工作,加强对地质灾难应急技术的研究开发,各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7.3.1地质灾难应急防治专家组

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应依照工作的实际需要,依靠有关专业技术队伍,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地质灾难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难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7.3.2地质灾难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市国土资源局、科技局、气象局、科协等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开展地质灾难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难趋势推测、地质灾难气象预报预警技术、地质灾难治理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难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支持力度和投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宣传与培训

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和地质灾难多发易发区广泛宣传地质灾难应急法律、法规,宣传地质灾难防灾、减灾、避险、自救、互救的知识,加强对在校大中小学生的教育,不断增强社会公众防范、应对地质灾难的意识和能力。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处置地质灾难的综合能力和和谐能力。

各地、各部门参与处置地质灾难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抢险救灾信息处理的效率和协助参与指挥的能力,努力做到业务熟知、工作踏实、反应迅速、认真细致,确保机构高效运转。

7.5信息公布

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的公布按《玉溪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执行。

7.6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难应急防治保证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难应急防治实践的体会和教训。

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8预案治理与更新

8.1预案治理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市突发性地质灾难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灾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区)的应急预案应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8.2预案更新

本预案将依照地质灾难应急工作实践体会和实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适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9责任与奖惩

9.l表彰奖励

对在地质灾难应急工作中奉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难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难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难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难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难易发区:

指具备地质灾难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势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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