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对待 严格管理 确保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安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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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对待严格管理确保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安全版

区别对待严格管理确保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安全(2021版)

Securitytechnologyisanindustrythatusessecuritytechnologytoprovidesecurityservicestosociety.Systematicdesign,serviceandmanagement.

(安全管理)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

AQ-SN-0338

 

区别对待严格管理确保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安全(2021版)

说明:

安全技术防范就是利用安全防范技术为社会公众提供一种安全服务的产业。

既然是一种产业,就要有产品的研制与开发,就要有系统的设计、工程的施工、服务和管理。

可以下载修改后或直接打印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7月19日发布的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下称新标准),2007年2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按照新标准生产制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面市了。

  全国目前使用的、占气瓶总数88.85%的、按照原标准(GB5842—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和GB15380—2001《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下称原标准)生产制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达11626.78万只(《中国特种设备安全》2007年5期刊载《2006年特种设备综合统计分析》)。

按照新标准和原标准生产制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同时在社会上流通使用,为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

  我们认为,必须“区别对待,严格管理”,才能确保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安全。

  1新、原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种类

  原标准在”钢瓶规格”中列出了YSP-0.5、YSP-2.0、YSP-5.0、YSP-10、YSP-15、YSP-50等6个种类规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新标准在“钢瓶型号的表示方法”中列出了YSP4.7、YSP12、YSP26.2、YSP35.5、YSP118、YSP118-Ⅱ等也是6个种类型号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那么,自2007年2月1日开始。

同时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按照新标准和原标准生产制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该有以上共计12种(以下按阿拉伯数字编码.1#-6#为原标准钢瓶,7#-12#为新标准钢瓶)。

  2新、原标准对最大充装重量的规定

  同时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按照新标准和原标准生产制造的12液化石油气钢瓶,各有不同的最大充装重量,见表1。

  表1序号

  钢瓶型号

  公称容积(L)

  最大充装重量(kg)

  1

  #YSP-0.5

  1.2

  O.5

  2

  #YSP-2.O

  4.7

  2.O

  3

  #YSP-5.0

  12

  5.0

  4

  #YSP-10

  23.5

  10

  5

  #YSP-15

  35.5

  15

  6

  #YSP-50

  118

  50

  7

  #YSP4.7

  4.7

  1.9

  8

  #YSPl2

  12.O

  5.0

  9

  #YSP26.2

  26.2

  11.O

  10

  #YSP35.5

  35.5

  14.9

  11

  #YSPll8

  118

  49.5

  12

  #YSP118-Ⅱ

  118

  49.5

  新标准删除了原标准中公称容积为1.2L、规格为YSP-O.5的一种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

增加了用于气化装置、型号为YSPl18-II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俗称液相瓶)。

新标准中除公称容积26.2L的一种外,其他不同型号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公称容积与原标准的公称容积窍全一致。

新标准中不同型号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最大充装重量,则与原标准基本不相同(仅12L钢瓶相同)。

  液态液化石油气主要成分的膨胀系数比水大得多,由于温度升高引起的压力升高(膨胀系数/压缩系数)为18.70,而水(膨胀系数/压缩系数)仅为2.8。

盛装容器必须留有足够的气相空间,容器超量灌装液态液化石油气是非常危险的。

对于不同规格、型号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严格按标准控制其最大充装重量,是每一个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必须认真对待的。

这里要特别强调不同规格、型号的12种新、原液化石油气钢瓶具有不同的最大充装重量!

  3继续考核原有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灌装合格率

  对于按原标准生产的液化石油气钢瓶,GBl7267—1998《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列出了不同规格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重量充装允许偏差kg”,其实质是灌装合格标准,“误差百分比”是笔者计算的结果,见表2。

  表2序号

  钢瓶型号

  重量充装允许偏差工(kg)

  误差百分比(允许偏差/额定量)

  1

  #YSP—0.5

  0.45±0.05

  11.11%

  2

  #YSP—2.0

  1.9±0.1

  5.26%

  3

  #YSP—5.O

  4.8±o.2

  4.17%

  4

  #YSP—10

  9.5±0.5

  5.26%

  5

  #YSP—15

  14.5±0.5

  3.45%

  6

  #YSP—50

  49.O±1.O

  2.04%

  在重量充装允许偏差范围之内的为灌装合格产品(瓶装液化石油气),否则为不合格产品。

灌装合格数量与灌装总数量之比则为灌装合格率。

是灌装班组和灌装工生产质量的最主要考核指标。

  4制定配套的、针对新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灌装合格标准

  我们知道在机械加工中,不可能使零件尺寸和形状都做到绝对正确,总是存在尺寸误差、几何形状误差和表面相互位置误差,因此制定了尺寸公差标准。

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重量(定量灌装),是动态中的计量,即在充装的过程里,液态液化石油气流动中,对充装重量的称重计量。

由于充装时液态液化石油气的压力、流速的波动,灌装接头的尺寸误差和粗糙度,切断装置的反应程度,都影响液态液化石油气的灌装量。

因此制定重量充装允许偏差,作为灌装合格标准,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1995年12月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3号令)。

  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工艺发展40余年,完全有条件制定出误差百分比更精确的、针对7#-12#6种新标准钢瓶的重量充装允许偏差kg,作为新标准钢瓶的灌装合格标准,进一步促进灌装生产质量.提高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灌装合格率。

  5新、原标准规定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报废年限

  对于按原标准生产制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定了不同规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定期检验,检验周期见表3。

  在重量充装允许偏差范围之内的为灌装合格产品(瓶装液化石油气),否则为不合格产品。

灌装合格数量与灌装总数量之比则为灌装合格率。

是灌装班组和灌装工生产质量的最主要考核指标。

  4制定配套的、针对新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灌装合格标准

  我们知道在机械加工中,不可能使零件尺寸和形状都做到绝对正确,总是存在尺寸误差、几何形状误差和表面相互位置误差,因此制定了尺寸公差标准。

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重量(定量灌装),是动态中的计量,即在充装的过程里,液态液化石油气流动中,对充装重量的称重计量。

由于充装时液态液化石油气的压力、流速的波动,灌装接头的尺寸误差和粗糙度,切断装置的反应程度,都影响液态液化石油气的灌装量。

因此制定重量充装允许偏差,作为灌装合格标准,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1995年12月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3号令)。

  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工艺发展40余年,完全有条件制定出误差百分比更精确的、针对7#-12#6种新标准钢瓶的重量充装允许偏差kg,作为新标准钢瓶的灌装合格标准,进一步促进灌装生产质量.提高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灌装合格率。

  5新、原标准规定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报废年限

  对于按原标准生产制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定了不同规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定期检验,检验周期见表3。

  表3序号

  钢瓶型号

  检验周期(自出厂之日起)

  1

  #YSP—0.5

  3年

  2

  #YSP—2.0

  3年

  3

  #YSP—5.O

  3年

  4

  #YSP—10

  3年

  5

  #YSP—15

  3年

  6

  #YSP—50

  4年

  对于原标准钢瓶,仍然应该按期送气瓶定期检验站进行检验与评定,检验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可以继续使用。

所有液化石油气钢瓶自出厂之日起15年强制报废。

  对于7#-12#6种按新标准生产制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必进行定期检验与评定。

其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

即自出厂之日灌装、使用8年就要强制报废。

  按照新标准和原标准生产制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同时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局面.将随着原标准钢瓶(1#-6#)的不断强制报废,逐步为新标准钢瓶(7#-12#)所取代。

原标准钢瓶(1#-6#)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数量逐步减少,新标准钢瓶(7#-12#)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数量逐步增加,直至全部取代。

展望十五年以后,也就是2022年1月31日,在此以前按照原标准生产制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就都达到了强制报废的年限,最后一批原标准钢瓶(1#-6#)将退出流通使用,不复存在,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将全部是新标准钢瓶(7#-12#)。

而此时流通使用的新标准钢瓶(7#-12#)也应该是2015年2月1日以后按照新标准生产制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了。

应该指出的是,不论何种液化石油气钢瓶,只要发现肉眼可见容积变形瓶、过火瓶、电弧损伤瓶、涂层大面积脱落和严重锈蚀瓶,都应该立即停止使用,退出流通,提前强制报废。

  6新瓶阀标准的运用

  与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同时发布和实施的,还有GB7512—2006《液化石油气瓶阀》(仍称新标准),代替《GB7512—1998液化石油气瓶阀》(仍称原标准)。

即自实施新标准之日,按原标准生产制造的液化石油气瓶阀不得生产制造,也不能再应用于所有液化石油气钢瓶。

按新标准生产制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1#-6#),必须安装按新标准生产制造的液化石油气瓶阀,那么,尚在使用的按原标准生产制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我们认为其所使用的瓶阀,或是随钢瓶强制报废而报废,或是直接更换按新标准生产制造的液化石油气瓶阀。

因为,在结构设计上,新标准瓶阀有自闭装置。

自闭装置是“设在阀的出气口内,与调压器连接后能自动打开阀。

卸去调压器以后能自动关闭阀的一种保护装置”。

这样,液化石油气瓶阀就具备了通过人工操作手轮、阀杆、阀芯联动以启闭阀口和通过自闭装置自动关闭阀两种功能,可以更有效地杜绝液化石油气的泄漏,保证安全用气。

  另外,新标准瓶阀是一种不可拆卸的阀。

“阀上所有零件不可随意拆卸”,即不能通过拆卸零件将瓶阀解体,更换配件和易损件.新标准液化石油气瓶阀不必进行维修,这是真正的“一次性瓶阀”,当其失去使用功能时,就该更换一支新的瓶阀了。

  学习贯彻新标准,不仅是液化石油气钢瓶生产制造厂家的重要内容,也是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重要课题。

面对数量众多的、按照新标准和原标准生产制造的12种液化石油气钢瓶,同时在社会上流通使用,我们必须一丝不苟,区别对待,严格管理,确保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安全。

XXX图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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