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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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说明

陕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编制说明

(送审稿)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二00六年十月

陕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说明

一、编制工作简要过程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厅【2005】120号《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将我省列为全国《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编制试点省份之一。

这是对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支持和鞭策。

为保质按期完成国土资源部下达的“标准”编制任务,同时也为规范我省土地开发整理行为,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效益奠定基础,省国土资源厅十分重视此项工作,专门以陕国土资耕发[2005]33号印发了《陕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方案》,对“标准”编制工作的原则、思路、方法、要求、成果等进行了具体的安排和部署,并成立了以马明银副厅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喻建宏总工为组长的协调组,抽调近年来参与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土地、农业、水利、水保、工程监理等方面的有关专家组成课题研究组(以下称“课题组”),聘请陕西省水利厅原总工、教授级高工史鉴担任组长。

课题组成员有教授级高工7名(其中5名已退休)、高级工程师3名。

省土地整理中心副主任周峰具体主持、协调课题研究和“标准”编制工作。

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的安排和部署,课题组于2005年11月开始运作。

在部土地整理中心及课题组的指导下,整个编制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

主要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讨论制定“标准”编写提纲;

(二)编写阶段(2006年4至7月):

课题组分工起草初稿,省土地整理中心组织专家组初评;(三)修改完善阶段(2006年8至9月):

初稿编制完成后,省土地整理中心多次召集有关人员和专家,对“标准”初稿条文逐一讨论,广泛征求意见。

课题组根据讨论意见,对“标准”条文反复推敲修改,经几易其稿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四)评估阶段(2006年10月):

省国土资源厅邀请本省知名专家、教授成立评估小组,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评估。

于10月底完成《陕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及四项专题研究成果送审稿。

二、编制工作指导思想

土地开发整理是一门新兴的综合学科,其内容比较广泛,涵盖田、水、林、路、村等建设内容。

由于该项事业起步较晚,且涉及土地、农业、水利、水保、交通、电力、环保等业务部门。

因而在实施过程中凸现出不少需要规范和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工作方面。

针对这一实际,课题组本着建立完善我省不同区域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为推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提供技术保障,为项目投资决策提供依据,同时又为国土资源部编制全国《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提供参考的思路进行“标准”编制工作。

三、编制基本原则

1、遵守国家现行行业、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定,注意作好“标准”编制与现行相关标准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处理好“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防止出现矛盾。

2、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方针,力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统一。

3、坚持从实际出发,立足我省不同地区的地形、地貌、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合理划分项目类型区,科学构建工程体系,因地制宜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内容,提出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和要求。

课题组根据我省陕南山地丘陵地区,降雨频繁,易发暴雨,沿沟、河的耕地因缺乏必要的坡面、岸坡防洪设施,经常遭受水毁,造成农民年年修田造地,年年水毁的实际以及陕北黄土高原地区坝淤地因水毁、渍害等原因未能充分利用的现状,在研究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时,将农田坡面、岸坡防护工程、防风固沙工程、引洪淤灌工程、淤地坝的修复与利用工程,列入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之中。

4、充分研究和利用现有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相关的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并注意与我省已颁布实施的有关规程、预算定额等相吻合。

如“耕作田块修筑工程”、“明渠输水工程”条文中,对于方田的技术标准、田间渠系布置等则采用《陕西省灌区方田建设技术规程》中的有关标准。

5、贯彻“大力普及节水灌溉技术”的方针,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

我省属干旱半干旱地区,水资源严重短缺。

课题组在研究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模式时,充分考虑这一现实,提出自流引水及抽水灌溉以砼衬砌渠道为主,井灌区以低压暗管输水为主,同时规定陕北长城沿线风沙类型区和黄土高原类型区用于大田灌溉的泵站,抽水扬程不宜超过100m风沙滩区用于大田灌溉的机井,井深不宜大于100m

其它地区用于大田灌溉的机井,井深不宜大于200m对适宜喷灌的

区域,提倡发展喷灌等。

6、选用工程模式充分考虑方案合理、可行,投资经济,使用维修方便,并积极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体现“标准”的指导性和先进性。

如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提出“以地表水为主,地下水为辅,以蓄水为主,蓄、引、提结合”的方针。

位于沿河的项目区,在条件允许下应首先采取无坝或有坝自流引水,尽量避免修建提水工程(包括机井),对非修提水工程不可的(含机井),则提出经济扬程要求。

7、坚持“标准”编制为项目管理和工程实践服务的原则,突出“标准”的实用性。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课题组认真研究我省近年来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实践,归纳分析以往的经验和教训,在相关的专题研究和“标准”条文编制中,注意融入我省的实际情况,使“标准”来自实践而又服务于实践。

对“标准”条文中能够量化的指标,力求予以量化。

如“灌溉与排水工程”条文内容,基本上是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编写的。

条文中计算公式选用的参数,除提出一般采用的参数外,同时提出我省宜采用的参数。

如灌溉设计保证率、灌水模数、灌溉水利用系数等参数,则完全采用本省的规定。

对不能提出量化指标,需要进行定性分析的,则注意做到定性表述清楚、明了。

8、坚持“标准”编制应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编制“标准”的目的在于应用。

在“标准”条文的取舍酝酿过程中,课题组始终紧扣可操作性这一思路。

根据《陕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划分》和《陕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研究成果,确定我省不同地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宜采取的模式。

对各地区比较常用的工程模式,如土地平整工程、塘堰工程、小型自流引水工程、泵站工程、农用机井等,则在“标准”条文中详细表述,对其设计采用的参数尽量予以明确,以方便操作;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较少应用的工程模式,如拱坝、斜墙坝、拦河闸式引水等则仅做一般介绍。

9、力求“标准”条文用语准确、规范,内容简明、扼要,详略得当,重点突出。

四、编制依据《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编制涉及田、水、路、林、村等多项内容,编制过程中需要引用大量的相关依据和标准。

课题组以《陕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研究成果为基础,本着引用标准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和“标准”编制服务的原则,本次编制“标准”的依据为:

1、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厅发【2005】120号《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2、全国《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交流会、专题研讨会“技术简报”。

3、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国土资耕发[2005]33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4、国家现行有关规程、规范。

如《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坡耕地治理技术》(GB/T16453.1—199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小型蓄排引水工程》(GB/T16453.4—1996)、《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99)、《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99)等19项。

5、行业有关规程、规范。

如《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

(TD/T1011—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

—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1013—2000)、《机井技术规范》(SL256-2000)、《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SL267—2001)、《节水灌溉技术规范》(SL207-98)、《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

(SL18—2004)、《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井灌部分)》

(SL/T153—95)等29项。

6、地方有关规程、规范。

如《陕西省灌区方田建设技术规程》

(DB61/T146-93)、《陕西省梯田技术规范》(DB61/T329-2003)、《甘肃省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标准》(DB62/T495-1997)、《内蒙古自治区半干旱丘陵山区集雨节水灌溉工程规范》(DB15/T352—2000)、《宁夏回族自治区水窖工程技术标准》(DB64/T198-1998)、《陕西省造林技术规程》(DB61/T142—2003)、《陕西省治沙造林技术规范》

(DB61/T326-2003)、《淤地坝技术规范》(DB61/T327—2003)等14项。

7、其他书籍(含教科书)、手册等。

如《取水工程》(水利水电出版社)、《农田水利学》(武汉大学)、《节水灌溉实用手册》(水利水电出版社)、《小型水利手册》(陕西省水利学校)、《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陕西省节约用水办公室)、《荒漠化防治工程学》(刘保平主编.

中国林业出版社)等。

五、工程类型区划分

(一)、划分原则

工程类型区划分是研究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和“标准”编制的基础工作。

课题组按照部课题组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经过反复讨论研究,提出划分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的原则。

1、区内特征一致性原则。

地形地貌、地质土壤、水文气象、土地资源、水资源、自然灾害等自然条件,是土地利用基本条件,是影响土地潜力发挥,土地利用方式,农业种植模式和耕作方式的本质条件,是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基础条件。

因此,工程类型区内地形地貌、土壤、光热、降水、水资源、自然灾害等自然条件要求基本一致,以保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方案、措施、内容,在同一类型区内相对一致。

2、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一致性原则。

省内不同区域社会经济条件存在较大差异,因而在土地利用、农业种植和耕作等方面对土地及各种工程措施的要求也有一定的差异,结合经济发展水平、人均耕地、农民人均收入、种植模式、灌溉水平、道路等经济社会条件,因地制宜划分工程类型区,制定工程模式,使类型区内部,社会经济条件具有较高的一致性,有利于工程模式的统一以及项目有效实施。

3、土地利用、农业生产、耕作方式一致性原则。

不同地域条件下,长期形成的土地利用、农业生产、耕作方式等方面,存在很大差

异,充分考虑土地利用、农业生产、耕作方式等的一致性,有利于实现同一类型区内,工程模式、工程内容的统一。

4、区内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模式一致性原则。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综合性强,由一系列工程组合而成,明确不同类型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内容,有利于统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设计和实施。

(二)、划分方法

按照上述划分原则,课题组以全国类型区划分框架为指导,参照我省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土壤利用改良区划、水文地质图、行业用水分区定额等资料进行分析、归并、综合,提出我省工程类型区划分意见,即四个一级类型区,七个二级类型区:

1.

陕北长城沿线风沙类型区;

1.1.

半干旱风蚀沙化工程类型;

2.

陕北黄土高原类型区;

2.1

黄土丘陵沟壑工程类型;

2.2

黄土塬梁沟壑工程类型;

3.

关中平原类型区;

3.1

渭北黄土台塬工程类型;

3.2

渭河河谷冲积平原工程类型;

4.

陕南山地丘陵类型区;

4.1

秦巴山山地工程类型;

4.2

汉中盆地川道工程类型;

六、需说明的事项

1、基础数据来源。

“标准”条文中基础数据基本来源于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规程、规范。

“标准”中有关计算公式的参数既考虑一般通用,又结合我省实际。

如方田技术标准、灌溉水利用系数、塘坝库容调节系数等参数,则采用我省的规定。

对引用规程、规范中缺少的相关数据,则采用教科书或有关书籍、手册及科研成果中的数据。

2、为使“标准”条文简明、扼要、精炼,“标准”条文中涉及比较繁琐的计算公式、表格以及参数选取等,一般不列入“标准”条文,仅指出公式来源及出处,有的则在“条文说明”中详细介绍。

3、同一工程内容引用相关应用标准时,若“国家标准”中有相关规定,“地方标准”中也有相关规定时,则选用“地方标准”中有关规定。

因为“地方标准”更切合我省实际。

如灌水模数即采用我省的规定。

4、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引水流量一般小于2m3/s,属小型工程,具体设计通常选用本省编制的有关定型设计图集。

因而在“标准”条文中仅提出工程设计有关主要技术指标的确定标准和计算公式,如渠道设计流量、泵站扬程计算等。

设计单位可依据主要技术指标计算结果选用相应的定型设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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