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发展分析法律范文(共2页)11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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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发展分析法律范文

  

  讼师的行为常常导致兴讼,陷人心于不古[5],因此应予查禁。

另一方面,这一制度也与我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具有密切联系。

张伟仁先生指出:

“因为我国社会以家庭为单元,许多制度都以家庭为模式,司法制度也是如此。

法官审案就像父母处理子女间的纠纷,(事实上诉讼当事人都称地方官为‘父母官’,自称为‘子民’。

)在一般的情形,只要子女将事实陈述清楚,父母就可作为妥当的处理。

子女如果诉说不休,固然已无必要;假如又请了外人来帮助辩论,则更大为荒唐。

这样的不肖子女固然要严加教训,而那些离间骨肉、拨弄是非的外人更该从重惩斥,否则父母的威严荡然,亲子间勃溪迭起,不仅家将不家,整个社会都将崩析瓦解了[6].”还应看到,请代的讼师虽粗识或熟识法律,但不少人利用老百姓不懂诉讼或负气争讼等,而巧言挑唆,多方包揽,从中渔利,一些人心术阴诈,常对当事人大施敲诈,因此其既为官府痛恨,也不受民间欢迎。

所以,民间将讼师称为“讼棍”或“恶讼师”,也不无道理。

  然而对讼师的厌恶及官府的查禁,无疑阻碍了中国传统法律向现代化方向发展的进程。

一方面,查禁讼师导致了法和权利观念难以滋生和发育。

日本学者滋贺秀三认为这种排斥律师参与的“父母官型诉讼”很难使当事人及一般民众产生权利观念,法治难以找到发育的空间[7],此种观念是不无道理。

宣统二年两广总督袁树勋上奏时所指出的:

“各国法庭皆设律师为两造代理一切质问诘驳等事,诚以恒人遭遇诉讼对薄公庭,外怵于官吏之尊严,内迫于一身利害关系,往往言语失措理虽直而情不伸。

有律师则据法律以为辩护,不独保卫人民正当之利益,且足防法官之专横而剂其手,用能民无隐情,案成信谳,法至美也”[8].由此也说明了设立律师制度的必要性。

另一方面,查禁讼师也导致诉讼程序制度不发达,程序公正很难实现。

宣统三年徐谦等人考察各国司法制度后作成报告书,其中声称:

“律师制度欧美虽法派不同,要使两造各有律师,无力用律师者法庭得助以国家之律师。

盖世界法理日精,诉讼法之手续尤繁,段非常人所能周知。

故以律师辩护而后司法官不能以法律欺两造之无知。

或谓我国律师刁健,法律所禁,不知律师受教育与司法官同毕业于法律。

其申辩时凡业经证明事实即不准委为娇辩,是有律师则一切狡供及妇女废疾之紊乱法庭秩序,在我国视为难处者彼皆无之,因律师之辩护而司法官非有学术及行公平之裁判,不足以资折服,是固有利无弊者也,尤其应看到,缺乏律师制度也导致法律学不发达,一般人不懂法律。

正如沈家本所说:

”举凡法学言,非名隶秋曹者,无人问津。

名公巨卿,方且以为无足轻重之书,屏弃勿录,甚至有目为不详之物,远而避之者,大可怪也[10]“。

”自来势要寡识之人,大抵不知法学为何事,欲其守法,或反破坏之,此法之所以难行,而学之所以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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