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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章程

内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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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章程

(初稿)

 

2014年10月

 

 

序言

杭州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是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办学历史悠久,前身可追溯至1908年创建的浙江官立两级师范学堂。

在此后历史发展中,学校先后更名为浙江省立两级师范学校、浙江省立第一师范学校、浙江省立杭州师范学校、浙江省杭州师范学校。

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定名为杭州师范学院;2000年以来,原杭州教育学院、杭州师范学校、杭州工艺美术学校、杭州市法律学校、杭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等高校相继并入;2007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更名为杭州师范大学。

百年办学,学校弘文励教,青蓝相继,遵循“尊师、爱生、崇术、重教”的办学理念,坚持“质量立校、学术兴校、人才强校”发展战略,赢得了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

百年积淀,薪火相传,学校形成了“人文学堂,艺术校园”的办学特色和“文理渗透、艺体兼备、人文素养与科学精神和谐结合”的人才培养特色,初步形成了以教师教育、艺术教育为特色,以文理基础学科为主,医、工、经、管、法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的学科结构体系,逐渐建立了包括本、硕、博教育、成人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等多层次多形式并举的办学格局。

面向未来,学校将秉承“勤慎诚恕,博雅精进”校训,与时俱进,立足杭州、面向浙江、辐射全国,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技创新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努力向建设省内乃至国内一流综合性大学目标迈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科学规范办学行为,实现学校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杭州师范大学,简称杭师大;英文名称为HangzhouNormalUniversity,缩写为HZNU。

学校域名为:

第三条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58号。

实行多校区办学,分别为仓前校区(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58号)、下沙校区(江干区下沙学林街16号)、古荡湾校区(西湖区万塘路古荡湾258号)。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自主办学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会审定,依法经举办者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条学校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质量树品牌、以转型促发展、以特色创优势、以服务求支持”的办学思路;以国内一流综合性大学建设为发展目标定位,以培养“文理渗透、艺体兼备、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和谐结合”的应用型人才为目标。

第六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

开展适应社会发展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依法实行学位制度,颁布学位证书和学位证书;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七条学校坚持综合发展,根据综合性大学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建构学科结构体系,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八条学校在遵行国家法规下,坚持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学术自由、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开放合作。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主动服务国家区域战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依法履行公共职能,推进教育国际化。

第二章举办者、主管部门和学校

第九条学校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实行省、市共建、以杭州市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十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对本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

第十一条举办者依据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指导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学校制订和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

第十二条举办者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确保办学经费增长率不低于财政收入增长率。

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举办者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指导、监督、评价学校办学行为,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确定学校内部管理事务。

第十四条举办者依据相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学校校长及其他干部人选;

第十五条举办者设立校监会,代表举办者支持、引导、监督学校的事业发展。

校监会由举办者代表和其他有关领导、与学校事业发展相关的各厅委部局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

校监会制定议事规则,明确议事范围和决策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决定学校事业发展中需要举办者支持、协调和决策的重大事项,监督学校的事业发展。

第三章管理和机构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内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学校党委(全称“中国共产党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组织党委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工作。

党委会的组成、运行等事项按相关章程、制度和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杭州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中国共产党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学校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可授权副校长、校长助理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或设立专门领导小组、专门委员会管理有关工作。

各副校长、校长助理、专门领导小组、专门委员会根据校长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定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具体运作按照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和会议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由按规定程序产生的各学科领域内具有代表性的专家学者组成,在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按照章程及相关规定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及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三)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推荐国(境)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及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四)听取学校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中外合作办学、赴国(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情况提出咨询意见。

第二十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教师聘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各分委员会委员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依照其章程履行相应职责,明确其组织机构、人员组成、具体职责和集体决策议事规则等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事务咨询和决策的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产生和行使职权,按学科或跨学科设置分委员会。

其主要职责是:

(一)学位的授予与撤销;

(二)学位授权点的规划与评估;

(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政策和制度的审核;

(四)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

(五)学位授予和导师增列工作中争议事项的处理;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行使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照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及学院(部)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八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闭会期间行使基本职权。

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

学院下可设系、所、中心等教学和学术机构。

学院(部)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基层组织机构和学科建设的责任单位,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学院(部)的办学目标、办学成本和办学绩效配置资源,通过综合预算方案划拨学院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学校定期评估学院(部)的运行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

第三十条学院(部)享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权、人事权和资源配置权。

实行党组织和行政共同领导的基本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行政事项的决策机构。

第三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部)长或总支(分党委、直属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决策事项包括:

(一)学院(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学院(部)内设系、所、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置、调整及负责人的聘任;

(三)学院(部)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四)学院(部)合作办学事项;

(五)学院(部)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及执行规则;

(六)审议内部绩效考核办法及分配细则并负责报请学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七)院(部)长提交的其他重大行政事项。

第三十二条学院(部)长依据干部程序遴选,经过学校党委批准由校长任免,全面负责学院(部)的事业发展。

主要职责包括:

(一)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和教授委员会的决议;

(二)负责拟订和实施学院(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实施学院(部)师资队伍建设,包括师资聘任、人才引进、师资培养、教职工业绩考评与奖惩等;

(四)负责实施学院(部)学科与专业建设,拟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五)负责编制学院(部)招生计划和就业工作,主持毕业生学位授予;

(六)负责学院(部)学术研究和科技开发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科研发展规划;

(七)负责学院(部)对外交流、合作办学;

(八)负责学院(部)安全稳定工作,协同党总支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德育、统战等工作;

(九)负责编制学院(部)年度预算和财务管理;

(十)负责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院(部)党总支委员会(分党委、直属支部)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参与学院(部)重大行政事项决策,负责学院(部)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支持院(部)长履行职责,监督学院(部)事业发展。

学院(部)聘任若干副院长,依据干部任免程序遴选,经学校党委批准由校长聘任。

副院(部)长协助院(部)长履行职权,归院(部)长统一领导。

第三十四条学校、学院(部)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应当在学校、院(部)内公开。

第三十五条学校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学校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保障其参与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章教职员工和学生

第三十八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由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热爱教育事业,具备良好师德和广泛知识结构,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具有教书育人和学术创新能力的人员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人员担任。

教职员工应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十九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学校规定和工作需要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依法从事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学校管理和保障服务,享有教学、学术自由。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和职务晋升所需的机会和条件,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机会,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退休等相应福利待遇,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申诉、复议、诉讼或申请仲裁;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及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权益,为人师表;

(三)完成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四)遵守国家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及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任制度,进行分类管理: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职级制度和职务任期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其他用工形式。

第四十二条学校建立统一、规范的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对未能完成岗位任务、违反学校规及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三条学校依据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实行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并确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待遇增长机制,逐步提高福利待遇。

第四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

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受理和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设立校领导接待日和信访等部门,及时接待和受理教职工的来访和投诉。

学校工会组织对教职工维权行为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五条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

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自主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五)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六)参加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等活动,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获得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九)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时,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行为,依法进行申诉、复议或诉讼。

 

(十)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按规定按时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规定,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条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做到依据明确、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正当。

第五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

学校设立校领导接待日和信访等部门,及时接待和受理学生的来访和投诉。

学校设立听证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受理和处理学生提出的纪律处分异议,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受理和处理学生提出的纪律处分异议和因学校、教职工侵权行为而提出的申诉,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章经费、资产和后勤

第五十二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学校依法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获取社会支持,增强办学财力。

第五十三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重大资金使用与重大投资决策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规范校内经济秩序,保障资金安全。

第五十四条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

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五十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自主配置和处置所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保值增值。

第五十六条学校根据教学、科研、配套服务等用途,逐步对房屋、仪器设备等非货币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五十七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章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八条学校面向公众合理开放办学资源,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公众在参与学校事务、共享学校办学资源的同时,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作为学校战略决策的咨询机构和社会参与本校事务的主要途径。

理事会由政府代表、学界精英、大学校长、知名校友、知名企业家、学校相关领导及其社会杰出人士等组成。

委员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定期就学校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提出咨询建议。

第六十条学校依法设立校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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