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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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XX银行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基本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指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收款人指从银行提取汇票所汇款项的单位和个人,付款人指负责向收款人支付款项的银行,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

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参加“大额支付系统”的各商业银行等银行机构办理。

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

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为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分为现金银行汇票和转账银行汇票。

(一)现金银行汇票可以转账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转账银行汇票只能办理转账。

(二)现金银行汇票不能背书转让,转账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三)现金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

第二条基本规定

(一)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最后一日。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

(二)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

(三)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必须向代理付款行提交银行汇票(第二联)和解讫通知(第三联),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四)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五)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六)如果遇汇票专用章不清、密押编押有误、印刷质量有问题、存在疑点等情况,应主动办理汇票查询。

(七)出票银行对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的银行汇票,申请人在票据权利时效期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同时提供银行汇票(第二联)和解讫通知(第三联),可以办理退款。

(八)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可以退付现金。

(九)银行汇票丧失,出票银行凭失票人提供的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为其办理付款或退款。

(十)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第三条银行汇票业务的日常管理

(一)各支行必须严格实行“章、证、压”三分管制度,银行汇票印章、印模(视同印章)应指定专人保管,在办理银行汇票或兑付银行汇票时,由此人加盖汇票专用章或核对印章。

(二)银行汇票票样视同重要物品管理,空白银行汇票凭证一式四联列入“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核算,由系统自动控制销号。

各联次用途如下:

第一联卡片,由签发行专夹保管;第二联汇票及第三联解讫通知,提交汇票申请人,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由签发行专夹保管。

后台管理系统设有“银行汇票清单”登记簿,逐笔登记银行汇票处理的全过程,包括汇票签发、移存、兑付等信息。

(三)为了保证银行汇票业务的账实相符,各支行每日应在后台系统“支付系统”项下“银行汇票清单”中打印上一日“兑付银行汇票清单”,并把相应已兑付的银行汇票卡片联抽出,作为已兑付银行汇票清单的附件随传票交事后监督中心。

(四)各支行每月末要由专人将留存的卡片联与后台系统“未兑付银行汇票清单”逐笔进行核对。

出票银行尚未抽取的银行汇票卡片的余额即为“开出汇票”科目余额。

已逾期超过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的银行汇票上应标注“逾期已退回”字样,“开出汇票”科目逾期退回户的余额,应与留存的超过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的汇票卡片联的出票金额合计数核对一致。

第二章银行汇票签发业务

第四条基本规定

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印鉴章。

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由申请人留存;第二联为借方凭证,由申请人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章后,作为银行从结算账户上划款的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为银行签发汇票的依据。

个人客户在我行无结算账户,交现金办理汇票的,还应填制一式二联的现金缴款单,将款项交存到“应解汇款”科目。

第五条审核要求

签发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审核下列内容:

(一)申请书是否为我行的凭证;

(二)申请书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清晰,其签章是否为预留银行的印鉴章;

(三)申请书填明“现金”字样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是否填明代理兑付行的行名。

(四)现金汇票申请书必须填写代理兑付行名称及行号,并在汇票申请书的“出票金额人民币(大写)”之后紧接着填写“现金”字样,再填写出票金额;转账汇票一律不填写代理兑付行名称及行号。

(五)申请书的备注栏内注明“不得转让”的,出票行应当在系统录入要素时,附言栏内录入“不得转让”字样。

第六条业务处理要求

(一)汇票申请书上记载的内容审核无误后,受理柜员在汇票申请书第一联加盖业务受理章后退交客户。

受理柜员在“银行汇票受理—33211”模块按照申请书的各要素进行录入,受理柜员录入时要注意选择正确的汇票种类,同时收取汇票手续费。

1.申请人转账交付款项的,以第二联申请书作借方凭证,第三联申请书作“开出汇票”贷方记账凭证,手续费凭证为我行开具的收费发票,在业务系统中进行相应的操作;

2.申请人现金交付款项的,收妥现金后第一联现金缴款单作“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现金收入凭证,第二联现金缴款单加盖现金收讫章退还汇票申请人。

银行汇票申请书第二联作“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借方凭证,第三联作“开出汇票”贷方记账凭证。

手续费凭证为我行开具的收费发票,并在业务系统中进行相应的操作;

受理柜员在“银行汇票受理—33211”模块录入相关要素后将申请书交复核柜员。

复核柜员在“签发汇票—33213”模块进行复核并打印银行汇票。

打印银行汇票时,应使用复写纸成套打印。

经办柜员在汇票第一、二联加盖个人名章。

将汇票凭证与申请书一并交会计经理审核,审核无误后,汇票专用章保管员在银行汇票第二联上加盖汇票专用章。

除受理柜员、复核柜员之外的其他柜员在“移存资金--33214”模块实时移存汇票资金,保证办理汇票的资金及时移存到上海清算中心。

资金移存后,受理柜员应将第二联汇票及第三联解讫通知一并交给汇票申请人;第一联卡片及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交由签发行专人专夹保管。

(二)在无签发汇票资格的支行开户的申请人需要使用汇票时,具体操作如下;

1.申请人填写汇票申请书提交其开户行,开户行受理柜员审核无误后,在汇票申请书第一联加盖业务受理章后退交客户,第二联借方凭证作为开户银行从结算账户上划款的凭证,第三联为代理签票行签发银行汇票的依据。

受理柜员在“账户转账--143”模块将办理汇票的款项划转至代理行的“应解汇款-大额支付”科目。

款项划转后,受理柜员应在汇票申请书上加盖经办人私章。

同时,开户行会计经理应填写一式二联系统内往来划款单,并在划款单上加盖开户行的业务公章、经办人员和会计经理私章。

开户行应指定一名员工持划款单、汇票申请书第三联,陪同申请人到代理签票行办理汇票签发业务。

2.代理行业务处理

代理行经办柜员应认真审核客户开户行员工交来的划款单、汇票申请书,并查询“应解汇款-大额支付”科目余额,确认款项到帐后在划款单上加盖转讫章,其中一联返还开户行作为开户行贷方传票,代理行留存一联划款单作为从应解汇款至汇票签发户划转款项的借方凭证,汇票申请书第三联作为贷方凭证。

代理行经办柜员在我行系统“汇票受理---33211”录入要素时,应将开户标志选为“他行”,按照申请书填写的各要素进行录入,其他可按照第六条业务处理要求

(一)中所述进行操作。

第七条风险提示

(一)认真审核申请书是否正确无误,并与系统中信息保持一致。

避免复核流于形式,未根据银行汇票申请书进行复核。

(二)将签发的汇票递交客户前认真查看汇票印章、要素,避免签发有缺陷的银行汇票。

(三)汇票均需打印签发,不得手工填写。

(四)空白银行汇票应按顺序使用,严禁跳号使用。

(五)签发银行汇票后,应及时移存汇票资金,严禁出现延时移存资金。

第三章银行汇票结清处理

第八条持票人持汇票和解讫通知联至代理兑付行提示付款时,应填写一式三联的进账单,并在汇票联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将汇票、解讫通知联、进账单一并交代理兑付行。

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

第九条审核要求

(一)代理兑付行收到持票人或通过票据交换提示付款的转账汇票、解讫通知联及进帐单,应认真审核以下要素:

1.汇票、解讫通知联是否齐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上下联不符或缺少任何一联,代理兑付行不予受理。

2.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日期、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有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备注中注明“不可转让”字样的汇票是否转让。

3.汇票冠以的会员行名称与汇票专用章中的大额行号是否匹配;汇票的标识、暗记、水印等防伪标志与票样是否一致,代理兑付行发现疑点必须向签发行查询确认。

4.汇票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代理兑付行不得受理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汇票。

5.汇票的小写金额是否与大写的出票金额一致;代理兑付行不受理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汇票。

6.实际结算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是否在出票金额以内,与进账单金额是否一致。

多余金额结计是否正确。

如果全额进账,必须在汇票和解讫通知联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内填入出票金额,多余金额栏处填写“-0-”。

7.出票行的签章是否为汇票专用章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名章,汇票专用章是否与印模相符,代理兑付行不得受理漏盖、错盖汇票专用章的汇票。

漏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名章的可以发查询确认。

8.持票人是否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的银行印鉴章相同。

9.背书转让的汇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汇票的背书是否连续,使用粘单背书的,是否在粘接处正确签章。

(二)代理兑付行收到持票人提示付款的现金汇票、解讫通知联及一式三联的进账单,除按照转账汇票审核的有关规定审核之外,还必须认真审核下列内容:

1.汇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并填明“现金”字样;

2.本行是否为汇票指定的代理兑付行;

3.审查持票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持票人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字或签章,并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持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

4.现金汇票持票人委托他人提示付款的,背面是否作委托收款背书并注明持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同时必须查验持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十条业务处理要求

(一)持票人持城商行银行汇票向其开户行提示付款时,开户行受理柜员按照以上要素进行审核无误后在系统“兑付汇票--33221”中录入各要素,生成兑付申请报文后,应交由其他柜员在“兑付发送--33222”进行复核发送。

当开户行无代理兑付资格时,开户行应将银行汇票交由指定人员送至我行有代理兑付资格的支行,由代理兑付行直接向上海清算中心申请兑付。

在系统“兑付汇票--33221”中录入各要素时,应将“最后持票人类型”选为“他行客户”,将其它要素如实录入,生成兑付申请报文后,应交由其他柜员在“兑付发送--33222”进行复核发送。

(二)持票人持非城商行银行汇票向其开户行提示付款时,应按照正常的同城清算“提出借方”票进行处理。

支行收到同城清算提入的银行汇票应按照“第九条审核要求”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首先应先向上海清算中心申请兑付,兑付时,最后持票人帐号应录入“应解汇款-大额支付”科目的帐号,代理兑付行收到款项后,通过同城清算“提入代付—3131”模块清算款项。

当提入行无代理兑付资格时,应作退票处理,并向提出行说明原因,请提出行重新向我行有代理兑付资格的支行提示付款。

持票人为个人且未在我行开立账户,持票人持转账或现金汇票向我行提示付款时,应通过“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过渡,并根据持票人的要求支取现金或通过同城交换划转至其开户行。

第十一条风险提示

(一)银行汇票付款前应审核银行汇票的真伪,对有疑点的汇票,不能退给持票人,应向业务主管汇报并查询,做出相应的处理。

(二)兑付系统内大额银行汇票、手工签发的汇票、有缺陷的汇票,需向签发行发出查询,待查询无误后才能解付入账,应将查询结果做银行汇票的附件随传票送事后监督中心。

(三)结清前未认真审核银行汇票各要素,对有疑点的汇票,未进行查询直接办理结清;对审核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未及时向业务主管汇报并查询,直接做出相应的处理。

(四)未仔细核对银行本票联与卡片联,导致误收伪(变)造票据而办理汇票结清业务。

(五)每月至少一次,通过系统查询,检查清理有无超过汇票付款期限(加上正常凭证传递期),如有,应主动与申请人联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四章银行汇票未用退回

第十二条基本规定

(一)汇票申请人因汇票超过了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没有使用汇票款项时,可以向签发银行申请退款。

(二)申请人要求退款时,应向出票银行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联。

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退款申请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还应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对于被代理付款银行查询过该张银行汇票,应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

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

  (三)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应将剩余的一联退给汇票签发银行并备函向签发行说明原因,签发行于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参照未用退回办理退票。

第十三条审核要求

经办柜员收到持票人交来的办理未用退回的凭证后,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客户是否递交银行汇票第二、三联,一式三联的进账单,未用退款申请证明。

如为个人的,还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银行汇票是否真实、有效,要素有无涂改。

将银行汇票与留存的卡片联各要素进行核对,确保相符。

(三)核对未用退回单位证明描述是否完整,准确,是否与银行汇票相符。

(四)核对无误后,经办柜员在银行汇票第二、三联的实际结算金额大写栏内填明“未用退回”字样。

第十四条业务处理要求

(一)受理柜员应将第一联汇票卡片做借方凭证,第二联汇票做附件,第三联解讫通知作贷方凭证(如系退付现金,即作为借方凭证的附件),在我行系统“退回汇票—33231”模块录入未用退回申请。

录入完毕,交由其他柜员在“退回发送—33232”模块进行复核发送。

正常情况下,款项会在当天划回到申请人账户,如出现未及时到账的情况,应及时与清算中心联系进行确认。

(二)经办柜员在银行汇票第二、三联上加盖转讫章,在进账单“回单联”上加盖业务受理章,在进账单“贷方联”、“收账通知联”上加盖转讫章,同时加盖个人名章。

(三)经办柜员将进账单“回单联”、“收账通知联”交客户,汇票第二、三联、进账单“贷方联”、申请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等作为办理该笔业务的依据送事后监督中心。

第十五条风险提示

(一)在确保汇票真实性的前提下,受理未用退回或超期付款业务,严防诈骗。

(二)相应的未用退回资料必须齐全、合规,避免因手续不全引起纠纷。

(三)对于已经背书转让或者已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的银行汇票,申请人请求未用退回的,应向银行出具银行汇票、退款申请证明、最后一手持票人将汇票交给申请人的证明,银行据此办理未用退回。

但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过的银行汇票未用退回,应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能为申请人办理退汇。

(四)申请人由于短缺解讫通知,只能提供汇票要求退款的,应当向出票行出具短缺证明,并交回持有的汇票,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退款。

第五章银行汇票挂失处理

第十六条审核要求

代理付款行或者出票行接到失票人提交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审查挂失止付通知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应当记载的欠缺事项,字迹是否清晰可辨,是否属本行代理付款或者签发的现金汇票,查证状态为正常,并查证确未付款的,方可受理。

第十七条业务处理要求

经办员受理客户挂失后,在系统中汇票挂失解挂—33241作汇票挂失处理并打印相关凭证。

在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专用章作为受理回单交客户;第二联通知书作为挂失登记簿的登记依据,与相关文书一并指定专人专夹保管;第三联通知书若失票人要求代理付款行通知出票行该票据己办理挂失,应作为向出票行发出挂失信息的凭据,并发出通知,否则指定专人专夹保管。

需要提示挂失申请人,银行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且银行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银行不再承担责任。

第六章丧失银行汇票付款或退款处理

第十八条审核要求

失票人对丧失票据采用公示催告、诉讼,时效期满以后,必须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该票据权利证明和加盖签章的单位证明,挂失通知书第一联和“解除挂失止付通知书”办理。

经办柜员在受理时,必须认真审核:

(一)丧失的银行汇票,应在提示付款期满后的1个月后才能申请办理付款或退款,客户如能提供法院同意提前付款的真实证明材料除外。

(二)人民法院出具的该客户享有该汇票票据权利以及实际结算金额的裁定书的内容齐全完整。

(三)单位证明应包括汇票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号码等要素、挂失人姓名、退款的账号等事项,证明上的印章名称应与银行预留印章名称相符。

第十九条业务处理要求

审核无误后,出票行向申请人付款或退款时,具体操作比照银行汇票代理付款或结清、未用退回等操作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风险提示

(一)准确把握丧失汇票的退款时间。

(二)出票行向持票人付款的,只能转入单位证明中指定的账户;出票行向申请人退款的,只能退回原账户。

第七章有缺陷银行汇票的操作规定

第二十一条代理付款行发现持票人已经收受了有缺陷的汇票,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处理。

如汇票上签章模糊不清或密押不符的,代理付款行应开具收据,并在收条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将汇票暂时收存不予付款,并及时向出票行发出查询。

查询内容为:

“收到贵行汇票,签发行行号** 汇票号码**出票金额** 出票日期** 汇票种类**汇票密押** 该笔汇票专用章模糊不清或密押错,请补章并通过传真方式查复或补充正确密押,经办员**”。

同时手工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

第二十二条对于跨系统银行提交的汇票,应将汇票暂时收存,同时填制两联查询查复书,一联留存并据以向出票行发出查询,并填制退票理由书附一联查询书通过票据交换提交持票人开户行作退票处理,俟出票行补来清晰的签章或正确密押的查复书或传真件后,于当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上午通过同城票据清算将款项划付给持票人开户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修改。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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