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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西药质量标准的研究教材

新药(西药)质量标准的研究

目前我国新药的研制,在《新药审批办法》中明确规定要制订临床研究用质量标准及生产用质量标准,即新药申报资料17号和23号。

以保证临床研究试验用药品和上市后药品的质量,从而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可控。

在新药取得批准文号后,其他研究资料,如药理、药代、毒理及临床资料都已完成了历史任务,存档备用,而质量标准却伴随产品终身。

只要药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就要有质量标准监测。

因此质量标准在新药研制中有很重要的份量,并且国家已有明文规定:

药品标准纳入国家成果奖励条例。

在《药品标准工作管理办法》中规定:

药品标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及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检验和监督管理部门共同遵循的法定依据;制订药品标准,必须坚持质量第一,充分体现“安全有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凡正式批准生产的药品、辅料和基质都要制订标准。

一、药品质量标准分类

1.法定标准法定药品标准是指国家药典(药典)、卫生部标准(部标准)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地方标准),常称三级标准。

由于地方标准出自不同的省市,因此有些品种标准不够完善,还有些品种各地的质量标准出入很大,不统一,而药品又流通于全国,因此国家卫生部正在对西药地方标准品种分期分批,结合临床疗效进行再评价,符合要求的上升为部标准。

将来取消地方标准势在必行。

2.其他标准企业标准企业可以制订其内部的质量标准用于控制其药品质量,但它仅在本系统或本厂的生产管理上有约束力而并无法定性质。

通常这些内部的质量标准高于法定标准要求,包括增加检测项目,提高限度标准等,作为创优、竞争的重要措施。

但当发生质量纠纷时,要以法定标准来裁定。

临床用药品质量标准临床用药品质量标准仅在新药临床阶段有效,而且只供研制单位与临床试验单位之间使用,临床用质量标准的作用在于保证临床试验时的药品与实验室研究时用于理化性质研究、药理毒理研究的供试品是同一物质并有相似的质量水平;供应给临床的药品能代表今后放大后生产的质量水平;多次重复制备提供给临床试验用的药品质量是恒定的,这样可保证临床试验的安全性,使临床结论可靠。

生产用药品质量标准生产用药品质量标准是新药研制单位申报生产时制订的,被批准后该标准即成为部标准(试行),试行期两年。

二、药品质量标准制订原则

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使药品标准起到促进药品质量的提高、择优发展的作用。

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药,同一品种原则上只能制订一个部标准,并有二年的试行期(一、二类新药试生产期为暂行部标准),在标准试行期间,生产厂应进一步完善质量标准。

第一、二类新药标准的试行期满(试产期满),按《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申报,第三、四类新药标准的试行期满后,研制单位应申请转为正式标准,经省级药检所审查后报药典委员会。

符合要求的,转为或修订为正式部标准。

两个或两个以上研制单位先后申报同一渐药,则后申报的药品标准必须达到已申报的药品标准水平,方可批准生产。

若后申报的药品标准比已申报的药品标准先进,则按先进的药品标准修订原制定的标准。

两个或两个以上研制单位在同一时期内申报同一新药,则对不同的药品标准要进行统一。

其中方法相同、指标不同的,应按高指标制订,由于生产工艺及条件的不同而造成杂质项目检查有不同的,可以并列。

从药品的生理效用和临床应用的方法合理性来制订:

外用药要求稍宽,内服药要求严些,注射用药和麻醉用药更严。

总之,要求在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原则下,经过细致的质量研究工作,制订出既能确保药品质量,又能符合生产实际水平的药品质量标准。

三、药品质量标准制订的基础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新药不得投入生产,批准新药的同时即颁布其质量标准。

因此,药品质量标准的建立与新药的研制密切相关,新药在研制过程中的质量研究工作是制订药品质量标准的基础。

无论是创新药,还是仿制药,制订质量标准时都要做好以下的基础研究工作:

1.查阅文献和新药的命名制订新药

质量标准之前,首先要查阅大量的文献。

例如,对仿制药,要查阅该药的商品名、化学名、英文名等,其次要了解药品研制过程,了解实验室研究和临床试验时间、机构和试验结论,最早投放市场的国家(或厂家),目前生产、使用及销售情况等。

提供这些情况,可以说明仿制的依据,了解新药的概况。

新药命名应按照卫药政发(1992)第276号文,详见原料药、制剂药学评价有关部分。

2.新药化学结构的确定为了确证新药的化学结构或组分,需要提供试验数据和图谱,对图谱应进行解析,并附有关文献资料。

应对新药进行元素分析,与理论值进行对比,图谱一般应做红外、紫外、核磁及质谱等。

要注意可能存在的化学结构上的各种异构体,对有左旋、右旋、消旋体的药物,由于可能存在的药效不同、强度不同,在制订质量标准时一定要注意这些情况,必要时还应增加其他方法,如旋光光谱、单晶X—射线衍射、热分析等进行研究。

3.生产工艺有时,生产工艺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异构体,还可能生成不同的晶型。

有些药品在不同的溶剂中重结晶,也会生成不同的晶型。

因此,通过研究必须将工艺确定下来。

4.不同晶型药品的研究已发现多种药品的不同晶型,其生物利用度不同,对于胃肠道难以吸收的药品更应注意。

晶型不同可能影响疗效、剂量、熔点和红外图谱等。

如果在新药研制过程中疏忽这方面的研究和考察,将会对制订药品质量标准带来困难。

5.杂质的检测研究指生产或贮存过程中带来的杂质或降解产物。

生产路线不同,带来杂质不同,贮存中会产生降解产物。

应对可能存在的杂质进行系统的研究。

6.定性定量方法的研究在新药研制过程中,应当同时研究有效的定性定量方法,这些方法最好能反映出其生理活性部分或活性组分,即专属性好的方法。

药物的含量测定方法可用多种方法测定,在制订质量标准中,只选择其中一种方法,因此需对选择这一方法的理由加以说明。

同时要说明测定的原理、方法的精密度、准确度,影响测定结果的因素应加以讨论。

7.药理及毒理作用研究应按规定进行药理毒理作用研究,以保证新药安全、有效,防止如“反应停”事件重演的悲剧。

8.药代动力学研究主要是研究药物的吸收速率、吸收程度、在体内重要器官的分布和维持情况,以及排泄的速率和程度,作为描述到达靶器官的药物浓度与药理、毒理作用的强度,和持续时间的关系等研究。

因此,在新药制订质量标准前,要按规定做药代动力学的研究。

9.制剂学的研究药品的剂型、辅料、其他添加剂等以及复方制剂中的多组分都可能对某一药物的生物利用度、稳定性和检测方法造成影响。

因此应重视制剂的质量研究,选择较好的剂型,以提高药物的稳定性和生物利用度。

同时在选择某种剂型后,对其工艺也要注意研究。

10.贮存条件的研究包括温度、湿度、光线、空气的影响以及适宜的包装条件。

还要进行加速试验,室温留样考察试验,以确定药品的贮存期。

上述有关药品质量的研究,都应属于新药在制订质量标准时不可缺少的内容。

但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对于一个创新的药物在研究的初期,显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进行全面深入的质量研究,但‘随着新药研究的逐步成熟,被研究的物质逐步形成新药时,则应有足够的资料和数据来说明这一药物的质量情况。

对于非首创性的新药,所需要的资料可从文献报道或剖析实物中获得。

但药品的质量不仅仅取决于原料,生产工艺,辅料的种类等,更取决于不同药厂的生产诀窍,而这些诀窍往往对外界是保密的,通常无法从文献或专利资料中查到。

为此,要求对我们自己生产的试制品进行实际的研究和考察,为制订质量标准提供可靠的依据。

对于质量研究,其内容相当丰富,而实际制订质量标准时,只需选择其中某些必要的项目列入标准中去。

对于质量研究所采用的方法和手段,不一定都适合常规检验的要求。

在制订质量标准时应选用简单易行又能反映质量面貌的方法。

对于质量标准的制定,并非检查项目越多,检查指标订得越严格,分析检验手段越先进,就认为这样的质量标准是高水平。

因为一个好的质量标准,要在全国范围内生产该药的所有药厂实施。

因此药品质量标准的制订必须符合国情,并应有足够的依据说明这样的标准是能控制住药品的内在质量。

当然一些先进的检测手段可以解决许多疑难问题,有助于更好地控制质量,应因地制宜,努力创造条件采用先进手段,促进质量标准提高。

四、质量标准主要内容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名称、性状(含物理常数)、鉴别、检查、含量测定、含量限度和对照品等方面。

另外还有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规格、注意、贮藏。

(一)名称

制订质量标准时,首先应有通用名称,即中文名,还应有英文名、汉语拚音及化学名,现在不要求拉丁名。

(二)性状

药物的性状是药品质量的重要表征之一,包括药品的聚集状态、晶型、色泽、嗅、味、溶解行为、稳定性及物理常数等。

1.聚集状态指的是固体还是液体,注意描述其颜色,结晶还是颗粒、粉末,疏松程度;液体还要描述是不是粘稠等。

2.晶型不同晶型的药物,其外观、溶解行为、稳定程度及其生物活性、生物利用度都会不同,因此必须细致地研究后作描述。

如无味氯霉素,有A、B、C和无定型四种晶型,仅B型有效,而我国在1975年以前国内生产的无味氯霉素原料均为无效晶型A。

又如甲苯咪唑有A、B、C三种晶型,驱虫率A型小于20%,B型为40%一60%,C型90%,中国药典1995年版规定甲苯咪唑原料检查A型应不得大于10%。

3.色泽对具有色泽的药物应作恰当描述。

色泽与药物化学结构有非常密切关系,分子结构中具有不饱和碳链和碳环的高共轭体系,一般具颜色;颜色深浅又与N、S、O等杂原子在这些共轭体系中原子种类及数目有关。

4.嗅味对某些药物具有的特殊臭味也应有恰当描述,嗅味与分子中某些化学基团如烯醇基、醚、醛、酮、巯基有关,如具有这些基团会使该化合物具有特殊的臭味,特定的环基,如吡啶环引入,就有较重的臭,苯环上引入—NCS基,就有茴香之气味。

5.溶解行为一般要做药物在水、醇、醚、酸、碱中的溶解度(即极性、非极性溶剂中的溶解度)。

中国药典对溶解度分为极易溶解、易溶、溶解、略溶、微溶、极微溶解和几乎不溶七个等级。

试验溶解度可参照中国药典1990年二部凡例:

称取研成细粉的固体或量取液体供试品一定量(准确度为i2%),加入一定容量的溶剂,在25±2℃,每隔5分钟振摇30s,30min内观察溶解情况,如看不到溶质颗粒或液滴时即认为已完全溶解。

6.物理常数物理常数也在性状项内描述,指熔点、馏程、比旋度、折光率、粘度、相对密度、吸收系数等。

(1)熔点:

结晶性药物在一定的压力下一般都有一定的熔点温度。

中国药典1995年版规定:

熔点是测定物质自初熔至全熔的一段温度。

因此,中国药典规定的熔点是熔距。

在制订新药质量标准中新药的熔点时,应注意的是熔距,一般药品熔点范围规定应在3~4℃之间。

测定药品的熔点时,熔点应在规定的上下范围内,而熔距一般不应超过2℃,如果熔距长,可说明药物纯度不好。

新药的熔点如果很高,或者难以观察和确定熔点,也可以不测定熔点,但是应将这方面工作写在起草说明中。

国外一般对熔点高于200℃或250℃的药品很少规定测定熔点。

测定熔点应按药典规定进行,否则结果会有很大差别。

(2)馏程:

在制订质量标准中,对某些低沸点的液体药物要规定馏程。

测定馏程,应按药典规定进行,校正到标准压力(101.3kPa(760mmHg))下,自开始馏出第5滴算起,至供试品仅剩3—4ml或一定比例的容积馏出时的温度范围,称馏程。

测定馏程可以区别或检查药品的纯杂程度。

(3)比旋度:

具有光学异构体分子,即具有不对称碳原子的药物,也即手性化合物,它们的旋光性不同,表现为左旋体、右旋体及消旋体。

具有旋光性的新药,要作旋光度检查,用以鉴别药物或检查药物纯杂程度,亦可用于含量测定。

比旋度是指偏振光透过长ldm并每lml中含有旋光性物质lg的溶液,在一定波长和温度下测得的旋光度。

中国药典规定采用钠光谱的D线,即589.3nm波长,用ldm管长,20℃测定。

制订新药质量标准中测定比旋度时,一定注意温度控制在20℃,计算到每lml中含1g物质,透过ldm管长时的旋光度,一般应测定5次以上,求得平均值。

(4)折光率:

测定新药折光率也应该按中国药典规定方法进行:

用钠光谱的D线(589.3nm)测定样品相对于空气的折光率,一般规定在20℃测定。

普通采用阿贝折光计,用白光光源。

测定折光率可以用以区别不同的油类(鉴别用),或检查某些药物的纯杂程度。

测定中应注意温度控制在20℃。

如果用25℃测定,就要说明测定温度为25℃,以示与药典区别。

应测定纯品在5次以上的折光率,求平均值。

(5)粘度:

对高分子物质一般要测定其粘度,如羟丙甲基纤维素、聚维碘、吐温—80等。

粘度是指液体对流动的阻抗能力,中国药典采用动力粘度、运动粘度或特性粘数表示。

可以采用其中一种适合的方法测定。

(三)鉴别

制订新药质量标准中的鉴别项目时,应利用分子结构表现出来的特殊化学行为或光谱特征作为鉴别药物真伪的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另外还要结合标准中的其他项目的检查结果进行全面考察,才能得到准确结论。

常用的鉴别方法包括下列6种。

1.生成气体法利用分子结构中特殊原子、官能团,在酸性或碱性条件下产生特殊的易识别的气体,如NH3、C12等。

例如,乌洛托品加稀硫酸溶解后加热产生甲醛的特臭,使湿润的氨制硝酸银试纸显黑色,再加过量的氢氧化钠试液产生氨臭,使红石蕊试纸变蓝色。

2.生成颜色利用其与某种试剂产生颜色反应,这种鉴别反应最多。

由于同类药物结构相似,所以很难将同类药物鉴别开来。

但有些同类药物,往往在不同位置上有不同的取代基,它们遇到相同的试剂恰可产生不同色泽作为鉴别药物依据。

如吡唑酮类药物安乃近、氨基比林,加不同的氧化剂:

次氯酸钠溶液,三氯化铁溶液、硝酸银试液、双氧水、铁氰化钾—三氯化铁溶液,产生不同的颜色加以区别。

3.生成沉淀利用药物结构中某一基团与某些试剂发生特殊的沉淀反应,例如磺胺类药物的碱性溶液均与硫酸铜试液反应,产生各种颜色的沉淀物。

如磺胺一甲嘧啶生成红棕色沉淀;磺胺甲异嗯唑生成草绿色沉淀;磺胺对甲氧嘧啶生成淡咖啡色沉淀,后又变为紫红色;而磺胺间甲氧嘧啶生成草绿色沉淀。

4.制成衍生物药物与某些试剂生成衍生物,然后测其熔点或进行反应。

例如中国药典收载的异烟肼原料,熔点为170—173℃,将其与香草醛缩合,所得结晶熔点应为228~231℃。

5.色谱鉴别可用气相色谱法(GC)、薄层色谱法(TLC)、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及纸层色谱法(PC)等色谱法鉴别。

目前此类方法用得最多的是薄层色谱法。

制剂采用薄层色谱法时,主要用于主药含量低微,不可能照原料药项下进行鉴别试验的药物。

操作时,应在同一块薄层板上,与对照品同法进行,最后与对照品斑点比较,应有相同的R{值及色泽。

此法简便易操作。

设计TLC时,应根据样品性质,选择合适的吸附剂或载体,或具有萤光的吸附剂,选择适当的展开剂,使斑点的R{值在0.2—0.8之间;采用适当的检测方法:

紫外灯(254nm或366nm)、日光、喷显色剂等。

采用气相色谱法或高效液相色谱法,利用与对照品的保留时间一致达到鉴别目的,如果含量测定方法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那么可利用与对照品保留时间一致,作为一个鉴别反应。

6.光谱鉴别包括红外光谱和紫外光

谱鉴别法。

红外光谱鉴别法一般用于原料药。

申报新药的有机原料药一般都应有红外光谱鉴别。

固体样品,通常采用溴化钾压片法,如果样品是盐酸盐时,应该用氯化钾压片以避免研磨中发生盐转化使图谱改变。

应采用优级纯溴化钾,干燥后研细,过120目筛,压片时防止吸湿影响红外图谱。

所得的红外图谱基线在90%透光率附近,最强峰在10%透光率附近,则较理想。

如果红外图谱中最强峰在20%以上透光率则表示浓度过低,当浓度过高时最强峰可出现平头峰或峰形变宽,需降低取样量。

片子太薄,易引起干涉条纹,片子不透明可影响基线。

一般要用对照品同时压片后绘制红外光谱图进行比较。

红外光谱进行鉴别,灵敏度、精确度较低,但准确度高,所以原料药要求有红外光谱法作为一个鉴别反应。

制剂的鉴别一般不采用红外光谱法,但是当其他鉴别方法过于繁琐,而必须采用红外光谱时,应规定预处理的方法,避免辅料的干扰和晶型的改变。

紫外光谱的专属性较低,但用于鉴别相当普遍,我们常用以下两种方法于鉴别:

一种是规定药物在某溶剂中某一波长处呈最大吸收。

其中要注意所用的溶剂不同,药品所呈现的最大吸收波长会不同,例如甲硝唑在不同溶剂中紫外吸收图谱是不同的。

另一种方法是规定药物在一定浓度下的光吸收度值或两个波长处的光吸收度比值。

这后一种方法专属性更高一些。

当规定在一定浓度某特定波长处的吸收度值时,可描述为:

“其吸收度约为0.45”或“其吸收度为0.42—0.48”。

对于“约”应如何掌握以及制订幅度时可允许多大的范围,这是经常提出的问题,考虑到用于鉴别,要求低于定量分析,又有仪器上的差异,通常以±5%~±8%作为掌握“约”的标准或可作制订限度的参考。

有时描述最小吸收的波长也有鉴别的意义,少数情况下规定最小吸收波长处的吸收度值。

制订新药的鉴别项,,不是鉴别方法越多越好,只要通过1~4个鉴别项目,能达到鉴别真伪的目的就可以,同时要考虑这些方法尽量操作简单,检出结果灵敏清晰,试剂易购,即选定鉴别方法的原则是:

专属、灵敏、迅速、简便、节约。

不宜采用的鉴别方法包括:

①药品昂贵而用量太大的鉴别反应;②专属性不强的鉴别反应;⑧结果难以判断的鉴别反应。

例如倍他米松戊酸酯的鉴别,取本品50mg,加入醇制氢氧化钾液2ml,在水浴上加热5rain,冷却,加入稀硫酸(2—7)2ml,煮沸lmin后发生戊酸酯的香味。

本反应有两个缺点,不宜采用,一是专属性不强,没有考虑到制造时如果条件控制不当,17位的戊酸酯可能转位至2l位形成2l位的倍他米松戊酸酯,同样产生戊酸酯的香味,二是本品昂贵,取量太多,如果用红外、高效液相或薄层色谱法,则用量少,专属性也强。

(四)检查

制订检查项目包括,纯度检查、有效性检查和安全性检查三个方面,及某些关系到制剂质量的检查。

纯度检查即指杂质检查,如有关物质、溶剂残留量、砷盐、重金属、硫酸盐、氯离子、铁盐、炽灼残渣、干燥失重、溶液的澄清度、溶液颜色、易炭化合物等,应视具体品种、生产工艺及药物本身性质而确定做哪些检查项目。

有效性检查是指针对某些药物的药效,需要进行的特定项目的检查,如氢氧化铝的制酸力,药用炭的吸着力,氢氧化钡的疏松度,明胶的凝冻度,螺内酯的粒度等。

安全性检查是指某些药物需进行异常毒性、热原、降压物质、无菌、卫生学等项目检查。

药物制剂还需要检查一些项目,如片剂、胶囊剂的重量差异(装量差异)、崩解时限、含量均匀度、溶出度;栓剂、阴道片的融变时限;气雾剂的非定量气雾剂应检查喷射试验,喷出总量;定量阀门气雾剂应检查每瓶的总揿次、每揿主药含量、粒度等。

以下重点介绍4个方面的问题:

1.制订杂质检查的原则制订杂质检查,应掌握以下四个原则:

(1)有针对性检查某些特殊杂质:

包括药物生产或贮存过程中引入的杂质,如原料不纯、反应不完全、反应的中间体或副产物在精制中未完全除去,精制中残留溶剂及贮藏中发生的水解、氧化、分解、异构化、晶型转变、聚合、潮解、霉变而产生的有关物质。

例如阿片中提取吗啡,有可能引入罂粟酸及阿片中的其他生物碱,因此在盐酸吗啡原料中要检查罂粟酸和其他生物碱;原料阿替洛尔,要检查反应中间体对羟基苯乙酰胺。

(2)检查影响药品质量的杂质:

例如甲苯咪唑原料,A晶型的生理活性只有10%,因此中国药典1995年版规定要检查A晶型甲苯咪唑,方法采用红外吸收光谱法,以A晶型10%的甲苯咪唑对照品作对照测定。

(3)检查危害健康的杂质:

如重金属、砷盐对人体健康有害,各国药典都规定进行检查,而且要求越来越严。

一般控制砷盐在百万分之几,允许最大百万分之十;而重金属,以铅计,控制在百万分之几十,最大不超过百万分之五十。

一般原料药药品中控制砷盐百万分之二,重金属百万分之二十,注射剂更严。

(4)检查一般杂质:

如日硫酸盐、氯化物、干燥失重、炽灼残渣、溶液的澄清度、溶液的颜色、易炭化物等。

应视具体品种、生产工艺及药物本身性质,通过试验确定检查哪些项目。

检查一般杂质,从一个侧面反映药物的质量。

所有检查项目,均为限度检查,指药物中含杂质的最大允许量。

用%和百万分之几表示。

由于是限度检查,因此所有的杂质检查不需要准确测定杂质含量。

制订质量标准中的杂质检查项目,凡是附录中有方法,一般都应该按附录规定的方法设计、操作,特殊杂质应另当别论。

特殊杂质检查是制订药品质量标准的重点,从对特殊杂质的检查可以看出制订质量标准的水平。

2.有关物质检查有关物质检查在新药制订质量标准中很重要。

首先应考虑药品中可能存在的中间体、副产物或分解产物,然后根据有关物质性质制订合适的检出方法及限度。

有时还采取强行破坏,如使药品见光、高温或高湿,使其强行分解,检查分解产物。

有关物质检查,通常采用色谱法,如薄层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等,其中以薄层色谱法用得最多,该方法设备简单,操作易行,但是影响重现性、精确度的因素较多;高效液相色谱法分离效率高,是目前较理想的方法。

运用薄层色谱法检查有关物质,最常采用杂质对照品法和自身对照法。

当已知有关物质为何物,并且已取得该有关物质对照品,采用杂质对照品法是最好的方法。

通过制备已知杂质对照品溶液和供试品溶液,在同一块薄层板上点样、展开、显色,检查供试品溶液色谱中与对照品相应位置上出现的斑点,强度应不超过对照品溶液的主斑点。

当杂质对照品不易获得,或不知杂质为何物,常采用自身对照法,即用低浓度的供试品作对照品溶液,与供试品溶液分别于同一块薄层板上点样、展开、显色,检查供试品溶液的色谱中出现的杂质斑点强度应不超过对照斑点,称“深浅色斑点比较法”或“高低浓度对比法”,本法优点可不用对照品,缺点是某些杂质灵敏度与供试品显色灵敏度可能不相同,造成杂质所显斑点代表的浓度并非低浓度样品的浓度;有时还会有似是而非、不易判定。

如果某些杂质在此显色条件下并不显色,这种情况就不能用TLC深浅色斑比较法来检查。

还可采用以下TLC检查有关物质的方法:

其中一种是利用检出灵敏度的检查方法:

可以先在薄层板上点一系列浓度的溶液,使点样量分别为0.5、1.0、1.5、2.0、2.5、5.0μg……展开,显色后,如果确定1.0p.g为最低检出量,则可确定灵敏度为1.0/Ag,灵敏度确定后则可根据该品种有关物质的限度,设计检查方法:

例如有关物质限度为O.1%,则供试品点样量应为lmg;限度为1.0%,则供试品点样量应为0.1mg,按法操作,供试品除主斑点外,不得出现其他任何杂质斑点。

应当注意,在确定灵敏度试验时,应尽可能加大供试品点样量,减少对照品的点样量,但是供试品的点样体积应一致。

另一种是几个限量标准的方法:

可配成几个限量标准,如一个代表含有l%的杂质,另一个代表o.5%杂质,再点上述这两种溶液及供试品溶液。

使供试品色谱中一个杂质的斑点超过0.5%,但不超过1.0%,而其他任何杂质的斑点均不得超过0.5%。

两个浓度的斑点应有明显的梯度色斑以便于鉴别。

也有用杂质斑点的个数作为判断标准。

即供试品色谱中除主斑点外,杂质斑点的个数有规定。

3.制剂通则要求检查的项目每种制剂,如片剂、胶囊剂、注射剂、眼膏、滴眼液、栓剂等,在药典通则中均规定该制剂的特殊检查项目,因此,在新药制剂申报中均应按该制剂通则中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如片剂、胶囊剂等固体制剂应有崩解时限、重(装)量差异检查,某些制剂应有溶出度检查,如果是小剂量的(一般低于10mg,含10mg的品种),应有含量均匀度检查,它们的检查方法和判断标准一般也应按药典附录中规定的进行,再如滴眼剂,应按滴眼剂通则规定检查装量、澄明度和微生物限度,如果该滴眼剂是混悬液,则应做混悬液颗粒细度检查,但不做澄明度;用于供角膜创伤或手术用的滴眼剂,应做无菌检查。

因此在制订新药制剂质量标准中,应根据剂型特点和具体品种,选择制订。

以下介绍几个常易遇到项目的检查方法。

(1)溶出度:

凡报批片剂、胶囊剂等固体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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