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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处罚依据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处罚依据

执法主体

市城乡建设局

处罚类型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

的责令停止施工。

可以处以罚款。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6、《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的;(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单位的;(四)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的;(五)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六)未经核定质量等级和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的。

执法主体

市城乡建设局

处罚类型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处罚依据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形式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相关链接: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处罚依据

  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施工许可证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

  施工许可证申请的条件

  一、《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

  二、《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6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对建设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和商品砼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2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三、《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

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第十一条: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形式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前须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擅自开工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

我国《建筑法》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相关国家机关有权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以罚款。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1、施工许可证是国家为加强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所设立的,属于行政法规范的领域。

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只要订立书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就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2、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必须申领施工许可证,也未规定申领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相反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有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

可见依据法律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在无效合同之列。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的相关风险

  2011年4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1号),决定4月中旬至7月上甸开展“严打”专项行动,并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重点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

其中“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行为”被列入整治对象的“榜首”。

  虽然来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发包方与承包方均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不能主张台同无效或效力待定,但对于承包方而言仍不容忽视。

  那么其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包括哪些呢?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法律风险包括:

承担罚款等行政责任。

  《建筑法》第64条规定: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掩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台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13条规定:

“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73条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一般青况下,如果发包方与承包方受到行政处罚,应按过错大小承担责任,若承包方明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仍不予理会、坚持施工的,将难逃其罚。

  不能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为由主张推迟工期的起算点。

  一些施工企业以缩减合理工期的承诺来换取工程项目的承建,但由于施工压力大、时间统筹不台理等,到后期往往会被追究迟延完工的违约责任。

如果开始施工时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承包方能否主张以“正式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作为工期的起算日从而规避违约金呢,答窦是否定的。

  开工是个客观事实,开工与否是事实判断,开工合法与否是价值判断,不能将两者混淆。

开工这事实并不因未取得施工讦可证就不存在。

而且,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承包方完全有理由拒绝开工,而旦选择了开工,应视为放弃了违法施工的抗辩,不能再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为由来推迟工期的起算点,无法逃避逾期完工的违约金责任。

换言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施工进度和取得了施工许可证的施工进度是一样的,不能否认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时完成的工程量的合法性,苦则就要将已建成的工程拆除重建。

  承包方应做到以下几点:

  投标、签订台同前,可以聘请专业律师调查发包方是否已经取得相关许可(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

  在签订台同时,坚持施工许可证是开工必备条件,由发包方负责办理,然后约定取得的时间计划、无法按期取得的违约责任等.由承包方代为办理的,发包方应当承担协助和配台义务。

这在客观上有利于督促发包人尽快办理完毕,合法开工。

  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因发包方原因而导致无法按约定日期开工应向承包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工期顺延、窝工损失赔偿……超过多少天仍无法取得施工许可时,承包方享有合同的单方解除权等。

  如果发包方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强令开工,承包方有权拒绝开工。

然而,我国建筑市场供大于求的现状决定了承色方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对于发包方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一些政府工程),虽然明知存在风险,也不敢轻易得罪发包方,“先上车后补票”在建筑领域是常有的事,这个时候承包方可以争取让发包方书面承诺其单方面承担行政处罚、补偿损失、工期顺延等责任。

  相关内容:

  施工许可证对建筑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

  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要进行施工需要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筑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不影响建筑施工合同的效力

  《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加强监管的一种行政手段,主要目的是审查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建设或者施工条件,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合同是否就属于无效的呢?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建筑施工合同,法律没有规定合同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后才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这其中也没有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因此法律关于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不属于影响合同效力性的规范。

施工许可证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要件,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全文

  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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