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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考试大纲

知识产权法考试大纲

第一编总论

一、学习知识产权法意义

二、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业标记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统称。

狭义的知识产权应当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2.特征。

(1)无形性

(2)独占性(3)地域性(4)期限性

三、知识产权立法

(一)知识产权立法概述

西方大多数现代知识产权法在18世纪末至19世纪中叶前后形成。

为国际社会在1883年、1886年和1891年连续达成的3项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即《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关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奠定了基础。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历史与现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通过,1983年3月1日实施。

是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

该法于1993年2月22日修正后,又于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通过,1985年4月1日施行。

1992年9月4日修正,2000年8月25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通过,1991年6月1日施行。

2001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正。

(三)知识产权法的渊源

1.宪法

2.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三节知识产权

3.知识产权法律,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4.知识产权法规(国务院发布)包括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

5.知识产权规章(国务院各部委颁布)

6.知识产权司法解释

(四)知识产权法的实施

1.知识产权法的司法实施

2.知识产权法的行政实施

中国专利局(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家最高的专利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

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

(一)中国加入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

(二)对外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

1993年12月15日,“乌拉圭回合”如期结束,产生了包括《知识产权协议》在内的一揽子谈判结果。

从此,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不在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统天下。

第二编著作权法

第一章著作权概述

第一节著作权与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版权和著作权是同义词。

(一)著作权的演化

1710年生效的英国的《安妮法》被视为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法。

(二)著作权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著作权与物权

(1)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

(2)物权与著作权同为绝对权利

(3)物权的标的通常可以被权利人实际占有

(4)两者的期限不同

2著作权与专利权

(1)权利的产生不同

(2)保护的客体不同

(3)保护的期限不同

二、著作权法

(一)概念。

著作权法是指调整人们之间因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著作权法是指单一的法典形式,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广义的著作权法除了著作权法以外,还包括其他调整著作权关系的法律。

(二)中国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910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1993年我国同时加入两个国际版权公约组织:

《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

管理著作权的国际性组织是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该组织1970年建立,目前有172个成员国。

(三)著作权性质

1.专有性2时间性3地域性4多项权利性

(四)著作权的产生

作品自动产生的保护原则:

版权依法自动产生,无须办理任何登记和注册手续。

作品一旦完成,无论发表与否,都受到保护。

目前国家实施的作品登记是自愿登记制度。

第二节著作权客体

一、作品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作品,包括以下形式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

(二)特征

1.创造性2可复制性

(三)种类

1文学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等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不受保护的作品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三节著作权的主体

一、作者。

《著作权法》11条规定: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二、著作权人

著作权人是依照法律规定享有著作权的人。

著作权人不一定是作者,但作者可能是著作权人。

三、著作权的归属

1一般原则。

著作权属于作者。

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3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其著作权的饿归属有两种情况:

第一,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作者所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第二,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4委托作品的著作权。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5影视作品的著作权。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定的合同获得报酬。

6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7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有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二章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第一节著作权的人身权

一、发表权。

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

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

三、修改权。

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第二节著作权的财产权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展览权;

5表演权;

6放映权;

7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

10改编权;

11翻译权;

12汇编权;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节著作权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

在法律许可下,使用作品,合理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不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见著作权法第22条)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注意三点:

一是目的限于学习、研究或欣赏。

二是只满足个人实现,不能扩展至第三人或者家庭、单位。

三是应当是已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某大学聘请李某为该校讲课并根据教学需要把李某的讲课录制成录音磁带,按规定支付了报酬。

此后,学校未征得李某的同意,将其录音带整理成讲义,印了2万多套,每套收工本费若干元,销售了18000多套。

是侵权。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二、强制许可:

由政府部门发放强制许可证,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要支付报酬,但这种制度我国没有实行。

但我国已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应该实施强制许可制度。

三法定许可:

在法律特定的条款下,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但必须支付稿酬,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具体表现:

1.32条2款: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39条2款,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著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23条,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四节著作权的保护期和著作权的失灭

著作权保护期应区分人身权保护期和财产权保护期,由于性质不同,在保护期规定上有很大的区别。

一保护期:

《著作权法》20条规定: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1条规定: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及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底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10条第1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及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计算机软件是一种特殊的作品,其保护期与续展制度,即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但保护期届满前,著作权人可以申请续展25年。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最长不能超过50年。

保护期过后,著作权(经济权利)消失,进入公有领域,但作者的精神权利永远不会消失仍然得到保护。

第五节邻接权

一、概念

邻接权,英文为neighboringrights,原意是指相邻、相近或者相联系的权利。

在国际上是对表演艺术家、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所享有权利的称谓。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一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创作者或者著作权人,而邻接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主要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者;二是著作权的取得基于作品的创作,而邻接权的取得是对作品的传播性创作而取得,尽管都具有独创性,但两者存在本质的差别。

邻接权是一种从属性权利,其权利的行使受到作品著作权的制约。

1.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1)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4)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广播电视组织者的权利和义务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伯父能够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第三章著作权的利用

著作权的利用是著作权人行使其财产权,获得经济收入的手段,包括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著作权的转让,著作财产权的其他利用和著作权利用中所产生纠纷的解决途径。

第一节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概念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范围内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可以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建立权利义务关系,通常表现为许可使用合同。

可以将著作财产权中一项或多项内容许可他人使用,同时向被许可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著作权使用费,以保障实现著作财产权益。

这被称做著作权许可证贸易。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著作权的转让

一、概念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作为一项财产权,从一个民事主体合法的转移到另一个民事主体支配下的行为。

实际是著作财产权的转让。

二、特征

三、权利转让合同

〈著作权法〉25条规定:

“转让著作权财产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1.作品的名称;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3.转让价金;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著作权的保护

第一节著作权的管理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主要是司法管理和行政管理。

人民法院受理各种著作权纠纷案件,一些省市法院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

第二节侵权纠纷和法律责任

一、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侵犯以下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包括1)停止侵权;2)消除影响;3)赔礼道歉:

4)赔偿损失;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相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二、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侵犯以下著作权的行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包括1)警告;2)责令停止侵权;3)没收违法所得;4)罚款。

(三)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了侵犯知识产权罪。

四、解决著作权纠纷的途径

解决著作权纠纷一般采取三种方式:

1、调解:

(1)侵权和被侵权人之间相互协商;

(2)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2、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不成的纠纷,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终由法院判决。

第三编商标法律制度

第三编商标权法律制

第一章商标概述

第一节商标

一、商标概念

商标(Trademark)俗称“品牌”(Brand),是制造商或经销商加在商品上的标志。

我国规定,商标是指某一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相互区别的标记。

通常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

二、商标特征

(一)商标是商品识别的标记。

(二)商标可视为一种文化象征和信息载体。

三、商标的意义

1.是商品的主要营销方式

2商标的使用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

3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财产

4商标事业是全人类共同发展的事业

四、商标保护的历史

(一)商标的起源

我国发现最早的商标,始于北宋时期。

山东济南有一家专造功夫细针的刘家针铺,就设计、制作了一枚专门印刷商标的铜版,以白兔为商品标志。

这是我国目前发现最早的第一枚商标,现保存在中国历史博物馆。

国外商标的起源,据说首推西班牙游牧部落,在自己所有的牲畜身上打上烙印,便于在物物交换时识别。

(二)世界上近代最早的商标制度

世界上最早的商标制度产生于法国。

(三)中国的商标制度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规是1904年清廷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个时候依法定程序申请注册的,它是我国商标注册史上的第一号注册商标。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于1992年对《商标法》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对《商标法》作了修订。

2001年10月27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第二节商标的分类

一、按照商标的结构组成或状态划分

(一)文字商标

所谓“文字商标”,是指仅用文字构成的商标,包括中国汉字和少数民族字、外国文字和阿拉伯数字或以各种不同字组合的商标。

(二)图形商标

所谓图形商标是指仅用图形构成的商标。

(三)组合商标

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相结合构成的商标,也称复合商标。

(四)立体商标

以立体物作为商品标志的商标为立体商标。

如特殊的商品包装、容器等可以区别不同商品的立体物质。

(五)非形象商标。

包括1。

音响商标。

2。

气味商标。

我国现行法律不保护非形象商标。

二、按照商标使用者的分类

(一)制造商标

(二)销售商标

(三)服务商标

(四)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是由某一集体组织(如合作社、协会、工会等)申请注册的商标。

三、按照商标的功能、用途作用分类

(一)等级商标

(二)证明商标

(三)备用商标

(四)联合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几个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有的是文字近似,有的是图形近似。

(五)防御商标

防御商标是商标所有人在非类似商品上将其商标分别注册,以扩大其保护范围,一般较驰名的商标采取这种方法。

防御商标应是驰名商标或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第二章商标法概述

第一节商标的构成要件

一、商标的构成要素

我国现行商标法要求商标标记必须具备法定构成要素,即商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

否则就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二、商标构成的积极条件

商标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在我国,显著性特征不仅是对注册商标的要求,也是对未注册商标的要求。

在商标理论上存在有关显著性判断的几个具体标准。

(一)固有显著性

按照显著性程度强弱来划分,固有显著性商标包括下面几种情况:

1.无含义商标

2.随意商标

3暗示性商标

(二)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三)显著性的退化和丧失

三、商标构成的禁止性规定

所谓商标禁用性条款,即是商标法关于某类文字、图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禁止性规范。

我国商标法第10条采用列举式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如湖南某企业曾在服装类商品上注册“劲旅”及“五环”图形商标,国际奥委会提出商标注册不当,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该商标与国际奥委会“五连环”标志近似,予以撤销。

3.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官方颁布的某种通用标志,如电、火、烟等警示标志,地图上使用的铁路、港口、河流等专用标志。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如长寿香烟等。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四、注册商标的禁止性规定

商标法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二节商标权的取得

一、商标权的含义和内容

商标权,就是商标使用人对其商标所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商标注册制度

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唯一根据,未注册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

我国在商标权的取得上采用注册取得制度,《商标法》第三条规定: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我国采取的是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一)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

(二)强制注册原则

又称全面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在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上凡使用商标的,就一律必须注册,不注册的商标禁止使用。

我国《商标法》6条规定: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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