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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设备管理办法

电子工业设备管理办法

(1988年2月2生日电子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备分级归口管理

第三章   设备购置、验收及移交生产使用的程序

第四章   设备的登记、建帐、立卡与统计

第五章   关键设备的管理

第六章   设备的使用、维护修理和更新改造

第七章   事故管理

第八章   闲置和封存设备的管理

第九章   设备的出租和调拨

第十章   设备的报废

第十一章 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报表

第十二章 教育培训

第十三章 奖惩

第十四章 附则

附件一:

关键设备划分标准

附件二:

动力运行事故分类表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加强电子工业的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电子工业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中外合

资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电子工业企、事业单位所有的固定资产设备,是电子工业生产、科研和国防现代化建设重要的物质技术基础。

管好、用好、修好设备,对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和实现企业现代化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列入企、事业的固定资产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

2.单价在规定标准(企业单位单价为800元,事业单位单价为500元)以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可在此两个条件的基础上,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作出补充规定,以便于对固定资产设备的管理。

四、《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设备,系指基本建设完工验收交付生产、专项基金及自筹购置、自制、有偿和无偿调入的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设备。

五、设备管理与维修要贯彻执行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制造与使用维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维护保养与计划检修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动力设备的管理并要贯彻“安全、可

靠、经济、合理”的方针。

六、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通过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对电子工业企、事业主要生产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配置、择优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事业的技术装备

素质,达到设备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综合效能高和适应生产发展需要的目的。

七、全民所有制电子工业企,事业单位的设备属国家所有,管好、用好、修好设备,是企、事业领导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

在厂长的职责和责任目标中,都必须列人设备管理的目标和考核指标,作为考核企业承包经营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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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备分级归口管理

八、设备管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所谓分级管理,即分为企、事业单位,省(市)电子局(公司),部三级,电子工业部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电子工业设备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办法、工作规划等;

2.督促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工作主管部门执行国家、电子部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的情况;

3.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的先进方法和设备改造、检修的新技术,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和有关设备管理的协调服务工作;

4.直接领导部属企、事业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

九、各省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应有一名领导同志分管设管备理工作,建立健全设备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干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部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负责管辖范围内设备管理工作的计划与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培训和交流、推广经验等工作.

十、企、事业厂长(经理、所长)要对本单位设备管理全面负责,对设备管理的方针、目标作出决策。

在厂长(经理、所长)任期目标中,要求实现设备管理的下述指标:

设备固定资产净值保持稳定,不得下降;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达到90%;主要生产设备故障停机率在1.5%以下;没有发生重大设备事故。

主管设备副厂长协助厂长具体领导和组织企业的设备管理和维修工作。

企、事业必须健全设备管理机构,并充实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保持相对稳定。

十一、企、事业的设备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固定资产设备,并负责主管各种生产、科研设备,包括:

金切、锻压、铸造、木工、动力、电子工业专用设备等。

企、事业中不属于上列生产设备的其他固定资产设备,可根据企业规模和不同情况,由其他部门分管。

十二、企、事业的设备使用部门接受设备主管部门的指导,负责设备的保管、正确使用和日常维护保养,建立台帐,做到帐物、帐卡、帐帐相符,并及时填报有关设备的各项计划、统计、移装、调动、封存、启用和报废更新等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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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设备购置、验收及移交生产使用的程序

十三、为贯彻设备综合管理的要求,必须加强设备的购置管理工作。

企业领导要明确规定设备主管部门参与外购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自制设备的规划、选型、购置及安装调试工作,提出有关维修手段和设备可靠性要求。

重要生产设备的购置,要在厂长或总工程师主持下,组织计划、机动、基建、生产、技术、使用、财务等有关部门做好经济技术论证。

十四、要建立设备购置工作的经济责任制。

设备购置计划实施后,要尽快形成生产能力,取得经济效益。

凡因主观原因造成设备购置中不应有的失误,诸如设备不能使用、设备不符要求、利用率低等,应对责任者给予适当经济或行政惩处。

十五、要特别重视进口设备购置的经济技术论证工作,加强对进口设备管理。

必须及时开箱、验收、调试,经过一定时间的生产考验,以便在索赔期内或保证期内处理发生的问题,避免经济上受到不应有的损失;对技术资料要组织翻译、消化;对操作人员要组织培训,进口设备所需的维修配

件,应本着立足国内自制生产;对制造难度大、批量小、国内制造不经济确需进口的,应按照国家规定渠道申请供应。

十六、凡未正式移交生产的设备,使用部门一律不得开动使用。

十七、设备移交生产时,由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安装、使用、设备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代表,按下列程序办理交接:

1.按设备装箱单清点核对技术资料、说明书、出厂检验单、附件清单及所有随同设备购置的备件和工具等。

以上应全部进行登记,以备核查。

其中,设备附件及工具应点交使用部门保管,其余全部由设备主管部门接管。

2.进行设备技术状况的检查和验收,包括外观及安装正确性检查,安装精度及设备精度性能检验,空运转及负荷试验等。

3.完成上述资料清点及技术状况检验工作,并证明全部合格即可正式办理移交手续。

由购置部门填写设备移交生产验收单,由参加验收的有关部门签章,经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后生效,并送财务部门转帐。

十八、在验收过程中,对不属于项目内规定的或不合格的设备,一律不得验收和移交生产。

十九、企、事业自制的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设备正式移交生产使用时,应由计划部门负责组织设备、技术、设计、生产、使用和财务部门等单位,除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交接外,并要着重审核以下条件:

1.设计合理,经济效益好,能满足产品工艺、质量和安全操作的要求;

2.零部件齐全;

3.经过三至六个月试生产实践证明,设备技术性能稳定适用。

4。

图纸资料、技术说明书齐全;

5.核定的资产价值合理。

二十、设备移交生产后,企业应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确定其使用年限,并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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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设备的登记、建帐、立卡与统计

二十一、企、事业要建立健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每台固定资产设备在验收移交生产后,设备主管部门应即按照设备分类目录认真进行资产登记和建帐,要有准确的原始记录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1.填写“设备卡片”一式三份,一份交财务部门,一份交使用部门,一份自存,作为财产核算及设备管理的主要依据;

2.填写设备台帐明细表册,作为本单位设备数量及变化情况的总台帐;

3.制订设备编号标牌,并固定在商标附近的明显处;

4.设备的台帐、卡片及标牌,不得涂改或丢失,设备编号不得重复、挪换和交替。

二十二、设备验收移交生产后,设备主管部门对5个复杂系数(机械设备以机械复杂系数为准,电器设备以电器复杂系数为准)以上的设备应建立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设备出厂合格证、检验单及装箱单;

2.设备安装工程验收单、试验记录及移交生产凭证;

3.设备使用维护规程;

4.设备历次精度检验记录及性能试验记录;

5.设备历次修理记录和检验单;

6.设备事故报告单及处理结论;

7.设备封存和启用单;

8.设备改进、改装申请单及验收单。

二十三、凡设备档案袋内不易存放的档案资料,应由设备主管部门资料室(组)统一保管,包括:

1.设备外文、中文说明书;

2.设备基础安装工程施工图纸;

3.设备修理图册及修理工艺文件,备件图册;

4.设备改进、改装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十四、企、事业对固定资产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盘点清查,由主管副厂长组织设备主管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共同进行。

要做到四清(数量清、质量清、用途清、价值清)、三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相符、帐帐相符)。

如发现不清和不相符的问题,应查清原因及时纠正;对重大问

题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以及汲取教训,改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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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关键设备的管理

二十五、为加强对大型、精密、贵重设备(简称关键设备)的管理,特制定关键设备划分标准(附件一)。

凡达到关键设备标准的设备,各企、事业必须严格管理,单独建立明细表册,每年年终进行清查核实。

部属企、事业(含已下放企业,下同)每逢双年向部报送关键设备明细表册1份,同时报送所在省(市)电子局(公司)1份。

各省市地方企业每逢双年向省市主管部门报送1份,各省市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部。

关键设备的管理是省部和市主管部门设备管理工作的重点。

二十六、凡属关键设备,都应挂牌,有明显标志。

关键设备的操作工人,更需要经过严格培训和考核,领取操作合格证以后才能上岗位操作。

凡未按规定使用设备而发生事故的,应追究企、事业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责任。

二十七、各企、事业根据本单位的生产性质、质量要求、生产条件等,可评选出对产品产量、质量、成本、交货期、安全和环境污染等影响大的设备,划为企业重点设备。

   关键设备及企业重点设备是企业维修和管理工作的重点。

企、事业要分别按型号规格制订专门的使用维护规程和评分标准,认真做好“四定”:

定使用人、定检修人、定规程制度、定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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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设备的使用、维护修理和更新改造

二十八、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要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

企、事业必须建立、健全操作、维护规程和保养制度。

   单人使用的设备由操作者负责;集体使用的设备或机组由机长(或班组长)负责。

二十九、要把设备使用和维护保养列为企业经济责任制的内容,由设备管理部门定期考核。

设备维护保养的情况,应按月、季、年定期检查考核,作为奖惩的依据。

通过检查评定,开展“红旗”设备、先进岗位、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等活动。

三十、企、事业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加强动力设备、压力容器等设备的使用、维护、检测和修理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三十一、企、事业要制订并严格执行润滑“五定”(定人、定点、定质、定量、定时)制度,建立润滑站,配备专职的润滑技术人员和工人,切实搞好润滑管理工作和设备的防漏等专项工作。

三十二、设备修理必须严格执行检修计划,遵守检修规程,坚持质量第一,缩短停修时间,降低修理成本,挖掘设备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设备效能。

1.要按照设备预防维修的原则,对设备技术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测,根据设备的实际技术状况,编制不同类别的修理计划。

对直接影响生产的关键重点设备,应积极发展以及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维修方式。

2.设备大修理计划是企业生产、技术和财务计划的组成部分,必须保证完成。

其完成情况要列为设备管理的考核指标。

三十三、要加强设备大修理基金的管理。

设备大修理基金是专项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财务部门应负责监督。

结合大修进行改造的设备,其大修费用可同设备更造基新改金合并使用。

三十四、企、事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设备改造和更新,作为企业技术改造的重要内容。

企、事业设备管理部门必须把设备改造和更新作为企业设备管理的重要任务,积极参与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具体实施。

设备的改造与更新应认真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根据经济效益确定。

设备更新不能简单地按设备役龄线。

划对关键设备的更新,应按分级管理规定报批,属于下列情况的设备一般应予更新。

1.设备磨损严重,大修后性能、精度不能满足工艺要求;

2.设备磨损虽在允许范围之内,但技术性能落后,效率很低;

3.大修后虽能恢复精度,但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4.设备运行时,耗能大或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合算的;

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

   禁止规定淘汰的设备流入市场。

三十五、为提高设备技术性能和生产效率,降低能耗,积极提倡结合设备大修进行设备改造。

企业要按照《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的管理。

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是企业进行设备改造和更新的主要资金来源。

对设备新度系数很低的老企业,不仅应

当把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的大部分用到设备的改造与更新上,而且还应当从企业生产发展基金、银行贷款等多种渠道筹集更多的资金,切实用于老旧设备的改造与更新,迅速改变企业技术装备落后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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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事故管理

三十六、设备事故分一般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和特大设备事故。

1.一般设备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修复费用)在3O0元以上、30O0元以下;

2.重大设备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

3.特大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1.5万元以上。

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价值计算公式:

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价值=需要材料费十单位小时工时费(元/时)X修理工时

   动力运行事故的划分标准见附件二。

   企业在设备发生事故后,必须查明原因,做到“三不放过”,即: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部直属企、事业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特大设备事故及关键设备的一般事故后,24小时内电报(电话)上报部,5天之内以专题报告形

式上报所在省(市)电子局(公司)和部;地方电子企业发生特大设备事故后,24小时内电报(电话)上报省(市)电子局,5天之内以专题报告形式上报所在省(市)电子局(公司)和部,必要时主管部门和部应派员参加事故分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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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闲置和封存设备的管理

三十七、本单位不适用的固定资产设备列为“闲置设备".

1.闲置设备应及时办理退库手续,不宜人库的应就地封存;

2.企业的闲置设备,在办理退库手续后,应停止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3.部属企、事业对闲置设备应编制明细表,经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查后,于每年1月15日报部1份,同时抄送省(市)电子局(公司)1份。

三十八、企、事业因生产任务不饱满造成全停产和半停产的生产线的设备。

应封存严加管理。

1.连续停用3个月以上者,为暂时封存;连续停用1年以上者为长期封存。

2.凡列为封存设备,使用部门必须填写设备封存单(格式自拟),经企业设备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企业长期封存的设备,应编制封存(启用)报表一式1份,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凡已批准封存的设备,必须停止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4.经批准封存的设备,应由使用部门就地封存并负责日常维护和保管工作,设备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

在库封存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管工作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

5.封存的主要生产线设备,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和挪用,必须保持生产线的完整性。

三十九、封存设备的启用,由使用部门填写设备启用单(格式自拟),经企业设备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并报主管部门注销。

设备启用后,设备主管部门应立即通知财务部门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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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设备的出租和调拨

四十、企、事业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设备可以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由企业设备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办理出租合同(格式自拟)。

一般设备由企业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关键设备应报主管部门审批。

租金由双方协商解决,设备在租出期间需要修理时,其修理费用由租用单位负担。

租赁期满,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收回。

四十一、企、事业不需用固定资产设备的调拨,应按下列审批权限办理手续:

1.部属企、事业的关键设备调拨事宜,由部生产司审批,办理调拨手续;一般设备调拨,企、事业自行办理;

2.各省市地方电子企业的设备调拨事宜,按各省(市)电子局(公司)规定办理。

四十二、设备调出企、事业时,包括设备的附件、卡片、技术档案及有关资料,应全部移交给调人单位。

设备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必须依据固定资产调拨单注销固定资产设备帐卡。

四十三、调拨固定资产设备,要合理作价。

原则上,新的固定资产设备按国家现行或略低于现行同类产品的价格;凡是安装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设备,应结合使用年限按质论价。

调出固定资产设备所得价款,应用于企业的设备更新。

四十四、部属企、事业属于下列情况的,经部批准可无偿调拨:

1.因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调整,企、事业与企、事业的一部分改变隶属关系的;

2.工业改组中企业合并、分设,或生产车间隶属关系改变,部分设备在企业之间进行调整的;

3.支援新建工业基地,人员或建制调动,设备随着转移的;

4.其他经部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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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设备的报废

四十五、企、事业固定资产设备的报废,应按下列情况审批办理:

1.部属企、事业单位的设备报废事宜,报部生产司审批;

2.地方电子企业的设备报废,按当地省(市)电子局(公司)的规定办理;

3.已下放的部属企业,一般设备的报废,按当地省(市)电子局(公司)的规定办理;关键设备的报废事宜,报部生产司审批。

四十六、设备报废条件:

1.经过预测,继续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2.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3.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4.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5.其他应当淘汰的。

四十七、设备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备主管部门会同财务、技术部门及有关技术人员逐台进行技术鉴定,

符合报废条件的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一式4份,按本章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四十八、工业锅炉报废须经当地劳动部门鉴定;汽车报废须经当地车辆监理部门鉴定。

四十九、设备经批准报废后,企、事业设备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报废凭证转交财务部门。

报废的设备所取得的残值价款减去发生的清理费用,应用于企、事业的设备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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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报表

五十、为了提高设备管理工作的经济效益,必须加强各种数据资料的统计和考核。

根据企业的生产特性和现阶段水平,为了衡量和比较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的水平和成果,考核如下指标(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指标具体数值根据各个时期的情况另定:

1.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

 主要生产设备——复杂系数≥5的设备;

 主要生产设备总台数——包括在用、封存、退库和已列入大、中修的所有主要生产设备。

2.主要生产设备利用率

h——全年主要生产设备实际开动台数;

H——全年按规定班制主要生产设备应开动台数。

H按下列情况分别计算:

(1)金切机床、锻压设备

H=15.5小时Xn1X制度工作日数-设备实耗计划检修台时数

n1——已安装的金切、锻压类主要生产设备总台数。

(2)电子工业专由设备及其他生产设备

H=HWXn2X制度工作日数一设备实耗计划检修台时数

一班制:

HW=8小时

二班制:

HW=15.5小时

三班制:

HW=22小时

n2——已安装的主要专用设备及其他主要生产设备总台数。

(3)流程设备

H=24Xn3X制度工作日数一设备实耗计划检修台时数

n2——己安装的主要流程设备总台数。

3.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

全年设备平均原值=(年初设备原值十年末设备原值)/2

4.净产值设备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率

全年设备维修实耗费用包括设备大、中修(项修、局部修)及一、二级保养、修理前的预检、定期换油、预防性试验和润滑,事故修理等费用的总和。

5.设备大修理计划完成率

6.设备事故率

7.设备新度系数

五十一、企、事业为了实现各项设备管理工作的指标要求,应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

在企、事业内部对设备主管部门和设备使用部门下达并考核有关技术经济指标。

五十二、部属企、事业在每单年1月15日前(即两年一次)向部报送关键设备明细表册1份,每年2月15日前向部报送机动设备综合指标1份,同时报送省(市)电子局(公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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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教育培训

五十三、部负责组织协调电子工业设备管理业务培训的有关工作。

负责组织省(市)电子局(公司)内主持设备管理工作的干部进行业务培训。

   省(市)电子局(公司)应制订设备管理干部培训计划,积极组织对在职设备管理干部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业务教育与培训。

  企业主管设备工作的厂长、总工程师和设备管理人员,都应当有计划地接受设备管理专业技术业务培训。

凡未经设备管理专业技术业务培训和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设备管理和维修领导工作。

培训考核成绩记入技术培训档案,作为提职晋级的依据之一。

五十四、对现有维修人员要进行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职工技术文化水平。

设备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劳动人事部门,进行定期考核,考核成绩作为奖励和晋级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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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奖惩

五十五、部和省(市)电子局(公司)定期举行设备管理先进单位的评选活动。

对在设备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他主管部门、企业、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

企业应对评为设备管理先进的集体、个人和对设备管理与维修提出合理化建议作出显著贡献者给予奖励。

企、事业内隶属设备管理工作的奖励事宜应由设备主管部门主持,奖励应与设备管理和维修岗位责任制、经济责任制相结合,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奖惩要分明。

五十六、设备维修工作要求知识面广、技术复杂程度大、培养时间长,企业对设备维修工人的待遇和奖励,应视同生产工人一样对待。

五十七、对因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而影响生产的企业,省(市)电子局(公司)应令其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企业领导人或有关负责人员的行政责任。

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职工,所在单位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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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附则

五十八、省(市)电子局(公司)应结合本地区的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五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83年8月部颁发的《电子工业部设备管理暂行条例》即行废止。

   本办法由部生产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   关键设备划分标准

一、金属切削机床

1.立式车床,工作台直径1600毫米及以上者。

2.端面车床,直径2000毫米及以上者。

3.数控车床,数控装置八位穿孔纸带及以上者。

4.卧式偻床(包括落地螳床),镗杆直径110毫米及以上者。

5.外圆磨床,加工直径500毫米、长2000毫米及以上者。

6.平面磨床,工作台宽500毫米、长2000毫米及以上者。

7.导轨磨床,磨削面宽1100毫米、长2500毫米及以上者。

8.滚齿机,加工直径1000毫米及以上者。

9.插齿机,加工直径1000毫米及以上者。

10.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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