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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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1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变更管理职责和权限,规范变更工作程序,确保政府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苏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财政性资金包括:

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及其他政府资金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应当遵循处理及时、程序规范、论证科学、审批严格、责任明确的原则。

工程变更备案应当真实、及时。

第二章工程变更定义及分类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变更: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包括招标图相对于已批复的初步设计的变更和施工图相对于招标图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数量和费用的调整;

(六)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引起的变更;

(八)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变动的变更。

第五条结合我市工程情况,需备案的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变更、一般变更和小额变更。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项变更为重大变更:

(1)原合同价款100万元以下的非公开招标项目,变更后结算价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

(2)单项变更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指正负净额,下同)且该项变更估算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2%的;

(3)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单项变更金额超过50万元的;

(4)涉及提高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设备购置标准的;

(5)工程实施金额超过财政核定金额的;

(6)累计变更超过原合同金额20%的。

(二)不属于重大工程变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项变更为一般变更:

(1)合同价款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单项变更签证估算5万元以上的;

(2)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单项变更签证估算10万元以上的;

(3)合同价款500万元以上的,单项变更签证估算20万元以上的。

(三)不属于重大变更、一般变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小额变更需备案:

(1)合同价款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累计变更额超过10万元的;

(2)合同价款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累计工程变更额超过50万元的;

(3)合同价款500万元以上的,累计工程变更额超过100万元的。

第三章工程变更管理职责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加强合同管理,控制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备案的提出必须经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法定代表人为工程变更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建设单位负责对工程变更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变更工程量和变更估算金额,提出工程变更处理意见,向市住建局申报工程变更备案。

第八条市住建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对重大工程变更备案进行会审,确定是否通过工程变更备案,会审实行一票否决制。

一般变更和小额变更由财政评审对其合理性实施预审后按相关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市住建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应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人负责。

第四章工程变更处理程序

第一十条发生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备案。

第一十一条为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对需要紧急实施的工程变更、小额变更及发生第四条(四)、(七)项情形的工程变更可事后备案。

第一十二条建设单位进行变更备案时应统一填写《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报审表》(附件一)。

第一十三条事前备案处理程序:

(一)一般变更的事前备案

(1)建设单位向市住建局填报《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网上变更备案表》(附件二),附《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报审表》及相关材料;

(2)市住建局收到材料后应查验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若材料齐全,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核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网上变更备案表》,加盖“备案材料收讫”章。

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不予备案的理由。

(3)市住建局将已备案的项目情况和未能备案的项目情况抄送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

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对收到的相关备案情况如有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市住建局。

(4)建设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二)重大变更的事前备案

(1)建设单位向市住建局提交工程变更相关材料,市住建局查验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若材料齐全,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2)提交材料齐全3个工作日后,建设单位抽取专家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市住建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出席论证会,并同时进行联合会审。

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告知不予备案的理由;

(3)对同意进行变更备案的项目,市住建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在论证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

(4)建设单位向市住建局填报《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网上变更备案表》(附件二),附《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报审表》及相关附件资料;

(5)市住建局收到材料后应查验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若材料齐全,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核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网上变更备案表》,加盖“备案材料收讫”章。

(6)建设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第一十四条事后备案处理程序。

符合事后备案情形的一般变更和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应在实施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在实施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备案时需提交经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后备案情况说明》和其它按规定应提供的资料。

备案流程同事前备案。

第一十五条小额变更备案程序。

小额变更累计额符合备案情形时,对小额变更事项一次性备案;初次备案后,在再次发生小额变更事项后的下月8日前对上月发生的变更事项进行按月定期备案。

建设单位对当次变更备案事项填写《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累计变更备案明细表》(附件三)和《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累计变更网上备案表》(附件四)。

备案流程同一般变更事前备案。

第一十六条坚持专家论证制度,重大变更应通过专家会论证。

参与论证会的专家人数为3-7人单数,在市住建局的专家库中抽取。

如专家库中无相应专业专家等特殊情况,可由建设单位推荐专家,建设单位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一十七条对第五条第一项第

(1)和(5)款的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向市财政局申请工程预算调整并办理拨款申请及其它相关手续,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工程变更工作监管

第一十八条对未经备案、擅自实施的应事前备案变更项目和未在规定时间内事后备案的变更项目进行专项监察。

发现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市监察局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对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十九条实施财政评审和政府审计工程结(决)算时,审计单位应根据工程招标范围、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变更备案资料进行严格审计,超出上述范围之外的项目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因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标底编制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过失发生工程变更,造成费用增加的,按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工程变更的实施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变更方案执行并按照审定的投资进行控制,市住建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进行跟踪监督。

未经备案的工程变更项目,财政评审和政府审计时一律不予认可。

第二十二条对于在工程变更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行为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及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住建局定期在网上公示重大变更项目和事后备案项目的中标价、结算价、主要变更项等情况。

市监察局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及时通报变更备案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现象及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市监察局对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1)建设单位刻意压低标的,使必须招标的项目未经招标发包的;

(2)建设单位将未列入发包范围的项目以工程变更方式列入发包范围的;

(3)擅自提高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的;

(4)应当事前备案的变为事后备案。

第二十六条建立工程变更备案系统。

由建设单位网上申报工程变更备案,市住建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网上会签,提高变更备案效率,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资金核定金额、中标价、结算价、变更备案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起30日后施行。

 

附件一: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报审表

工程名称

 

变更审批表编号

变更提出单位

变更申报日期

承包商

合同金额

 

变更内容

 

变更原因及论证经过

附件资料:

⒈签证单、变更洽商记录、变更图纸等;

⒉变更预算书;

⒊其他与工程变更相关的所有往来函件(如有供参考)。

本次变更估算金额(元)

累计变更估算金额(元)

监理单位意见:

 

盖章:

责任人签字:

年月日

跟踪审计单位意见:

 

  

盖章:

责任人签字:

年月日

施工单位意见:

 

  

盖章:

责任人签字:

年月日

设计单位意见:

 

 

盖章:

责任人签字:

年月日

建设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责任人签字:

年月日

注:

⒈此表为建设单位发生变更时(重大变更、一般变更和轻小变更)统一填写的审批格式,变更估算金额建设单位先自行核实确定,决算时以审计确认为准。

⒉变更审批表编号为连续的阿拉伯数字。

⒊变更不涉及到设计单位的,设计单位意见不填。

 

附件二: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重大和一般网上变更备案表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工程名称

 

变更备案表编号

变更提出单位

变更备案日期

承包商

合同金额

 

变更项目名称

 

变更审批表编号

(审批表网上上传)

变更内容

变更原因及论证经过

附件资料:

(网上上传)

⒈签证单、变更洽商记录、变更图纸等;

⒉变更预算书;

⒊其他与工程变更相关的所有往来函件(如有供参考)。

事前备案专家论证意见

附件资料:

专家论证意见(网上上传)

本次变更备案估算金额(元)

累计变更备案估算金额(元)

累计变更额占合同价百分比(%)

会签意见

住建局意见:

年月日

住建局变更备案(盖章)

 

年月日

财政局意见:

年月日

审计局意见:

年月日

监察局意见:

年月日

注:

⒈变更估算金额建设单位先自行核实确定,决算时以审计确认为准。

⒉变更备案表编号为连续的阿拉伯数字。

⒊网上变更备案流程完成后,住建局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备案流程表”用CA锁签盖变更备案专用章,作为建设单位已完成备案依据。

 

附件三: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达到累计变更

备案金额每月小额变更明细汇总表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时间

 

变更审批表编号

变更备案估算金额(元) 

 

本月累计备案估算金额(元)

 

注:

⒈本表由相关变更(签证)审批表(附件一)汇总而成,涉及附件一表及相关资料按序附后。

⒉变更估算金额建设单位先自行核实确定,决算时以审计确认为准。

 

附件四: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达到累计变更备案金额

网上变更备案表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工程名称

 

变更备案表编号

承包商

变更备案日期

变更项目名称

 

合同金额

 

变更审批表编号范围

《变更明细汇总表》及相关明细附件资料:

⒈签证单、变更洽商记录、变更图纸等;

⒉变更预算书;

⒊其他与工程变更相关的所有往来函件(如有供参考)。

网上上传

本次变更备案估算金额(元)

累计变更备案估算金额(元)

累计变更额占合同价百分比(%)

会签意见

住建局意见:

年月日

住建局变更备案(盖章)

 

年月日

财政局意见:

年月日

审计局意见:

年月日

监察局意见:

年月日

注:

⒈变更估算金额建设单位先自行核实确定,决算时以审计确认为准。

⒉变更备案表与重大、一般变更备案表编号相连为连续的阿拉伯数字。

⒊网上变更备案流程完成后,住建局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备案流程表”用CA锁签盖变更备案专用章,作为建设单位已完成备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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