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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历史四篇集合

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论文

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

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

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

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

 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

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

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

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

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

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

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

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

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

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建立起德法并治的二元法体制。

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

  

(一)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

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

  1、产生的条件不同。

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

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

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

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

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

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

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

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机制不同。

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5、内容不同。

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

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

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

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

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

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

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道德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

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

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

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

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

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

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

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

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

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

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

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二)道德与法律的嬗变

  法律与道德因存在差别而有不可调合之矛盾,同时又因二者之间的联系使矛盾之协调成为可能。

  道德法律化使社会规范系统中道德与法律的结构趋于合理,以实现系统本身的功能优化。

首先,通过立法确认某些道德标准为法律标准。

我国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合同法确认交易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尊师重教、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在《教师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青少年权益保障法》中得以反映,以及若干职业道德、市民行为规范被赋予行规、民规的法律意义,等等,无一不是道德法律化的表现。

第二,使某些道德升格为习惯法。

法可分为国家法和民间法。

国家法,即典型意义上的法,指一国立法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

民间法指民众在生产、生活过程中自行创制和遵守的,在特定地域、社会关系网络内发挥作用的地方性规范。

民间法一般不见诸文字,而且是零散的。

在一定意义上讲,民间法是一定地区道德的泛化、规范化,是一定的道德加强了其强制力并更经常地得到遵守的产物。

至少,民间法与道德传统、社区习俗有更强的依附力、亲合力,并往往交织在一起而难以区分。

所以,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也能折射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第三,通过监督保障机制保护文明道德行为,禁止不文明不道德行为。

总之,道德法律化是进行法制改革的基础,是实现法治的桥梁。

法律道德化表达了社会规范系统的最佳结构及各要素之间的协调配合状态。

法治社会形成的最基本条件是亚里士多德早就勾勒出的“良法+普遍守法”的框架。

普遍守法即法律道德化后的守法精神;良法即善法、符合人类良知与正义道德的法律。

称之为良法的法,也即法律道德化后的法律,至少应包含人权性、利益性、救济性三种内在的品格。

其中人权性是法律的道德基础,失去人权性的法律即使形式合理但实际价值不合理,最终会被人类所唾弃。

法律道德化正是通过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三方将自身的道德修养、人格魅力反映到法治活动中来。

“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

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

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

使法律与道德的精神一致起来,使法律得到道德的有力支撑,让法律精神深入到人们的心灵,成为人们的信念,同道德精神一道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

只有造就这种法律,才能使法律获得普遍性和权威性,建立法治才有可能。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论文

 近年来,“全球化”这个概念甚嚣尘上。

但其实这不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说法,而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是由西方新自由主义长期人为宣传出来的口号,代表的是跨国金融资本和跨国公司的利益。

我们常说西方媒体怎样有偏见、如何的被政治目的操控。

但其实是欧美的政府在操控他们吗?

很大程度上不是,而是它们为各大财团、经济利益实体联盟服务。

“全球化”的潜在之意是削弱民族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主权,以使美国主导的跨国金融资本和经济势力畅行无阻于全球各地,最大限度地攫取各国的资源和财富。

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布尔迪厄在《遏止野火》中对此作了深刻揭露。

这又牵扯到近来有关经济危机的各种关于某个经济的幕后推手在如何操控世界等等阴谋论。

阴谋论从来都是有趣而诱人的,我以为当然不可全信,但它往往能说明问题的某些方面。

所以,我们自然会思考,这些事件与上述解读反映出的一个问题,这个世界的力量都集中到哪里去了?

如果忽略许多人都有所耳闻的宋鸿兵在《货币战争》中的阴谋论说法,那么在《大国崛起》讲述的那四五百年中,似乎大量的集体力量还集中在国家这种人类社会形态中。

当然,从现在的世界的样貌看起来国家似乎还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富有力量的一种聚合体。

但最使人深思的也就在这里,这到底是表象还是实质?

我真不知道。

    民族国家,在我看来好像几乎是和国家一起发生的,也许应当说晚一点点。

但也有可能“国家”是一群住的较近而血缘上大抵有些联系的人们聚居久了后,在这个圈子中形成的认同概念,同时也是原始的“族”的观念的形成,后来逐渐扩大,也就有了既重视生理遗传也重视文化的“民族”观念。

民族国家曾经承载人类历史上了多少的屈辱与血泪、光荣与梦想,自不必赘言。

《大国崛起》中的大国几乎都是民族国家。

那么,我们是否认为民族国家就是唯一的、正常的国家形态呢?

一个特定民族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是否是他们应当努力追求的一种幸福呢?

我都不完全同意。

准确地说,我觉得也许未来不一定将延续这种历史规律,但也只是我的一个想法而已。

    鉴于对构建中国力量的认同感,我有时对美国怀有种种不太善意的担心。

美国不是一个民族国家,那它是否会代表一种国家构建的新趋势呢?

如果这样,我们会落后吗?

目前,我还是对中华民族国家抱有极大的认同感,我不信我们会在这个问题上落后。

    2006年,世界城市人口首次超过农村人口,现在世界上大大小小的城市有成百上千。

但其中非常重要的大概可以分为地区性城市、国家级城市、所谓全球城市。

有一个著名的地理学家兼社会学家SaskiaSassen在他1990年的一本书《TheGlobalCity》中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真正的全球城市只有三个——东京、纽约、伦敦。

很多全球性的经济组织、跨国组织的总部都设在那里,很多强悍的大企业的总部也设在那儿,他们正好是金融市场三个时区的最大交汇点,那么也就聚集了全世界最高端的法律、会计、保险等等专业服务业。

这些城市一手掌握了全世界的经济命脉。

他们与世界各地的城市联系形成一个网络,其密切程度远大于本国内某些地理上更接近的城市间的联系。

他们形成的经济力量如此重要,他们会迫使政府放权、开放市场,有些国家为了使自己也有这种全球城市,甚至不惜牺牲一些主权。

那么中央政府的能力是否正在不断被削弱呢?

城市是否在逐渐僭越国家呢?

未来,城市是否会逼迫国家让位而成为区域间最重要的交流单元、成为不同于国家的未来的集体力量的形态?

    1.个体观念的变化

    现在世界上逐渐有了这样的一些人。

他们不是没有“根”,他们原先也属于某个民族、某个特定国家。

但最终这个根不再有多少作用,对于他们特定的人生来说不再形成任何羁绊。

而这种人相互之间的经历往往也大相径庭。

    从古就有这种人。

汉朝时候就有一中原的官员,在汉朝官场不得志又遭人排挤,就跑到匈奴人那里去,并当了大官。

结果却是惊人的。

之后许多年,匈奴政权对汉王朝实施的几次大阴谋都是他策划的。

从汉人角度看,他当然十恶不赦;但从他自己来说呢,如果他并不认同自己的根对自己的束缚的话,那他无疑极大地实现了自我价值,是匈奴人的大功臣。

    二十世纪,国际上逐渐出现了一些公益的、甚至可以说是致力于全人类幸福的非盈利组织,比如无国界医生、绿色和平组织等等。

我们不能不说他们中的成员的思想境界、所作所为是高尚的。

但同时应当注意到,有时他们的思想、作为丝毫不再顾及自己的根,从他本国本民族角度来看也许就认为他们忘本甚或胳臂肘向外拐。

那么,他们是具有一种先进的价值观呢,还是过于幼稚呢?

    现在的一些在国际上到处投资以全球为市场居无定所的商人们中的一部分也存在这种“国际公民”现象,他们的根完全只是一件个人历史中的琐碎小事,他们的精神上、价值判断体系中,不用承载任何有关民族国家的重量。

同样的,一些科研工作者也是一类典型的例子。

    再说说世界各国的移民,他们有的还深陷在根文化与外来文化的冲突中,有的却已完全抛却了自己的固有包袱,完全接纳新的文化,并且活得很自在,在一个与自己的根无关的形势下尽力实现个人价值。

    我提出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

如果它是人类未来的一种思潮的话,那势必极大地影响未来国家社会形态的构建。

    2.我们将创造怎样的未来

    自从冷战结束,似乎核冬天的阴影已然渐趋遥远,但人类总要面临新的挑战——一个生死攸关的问题——环境问题。

这其实是一个隐含的谈一切事情的前提,环境恶化到一定程度,文明如何延续就得搬到议事日程上来了(跟远古人类的处境有点相似),一切总在晃着公众视野的各种上层建筑会瞬息间倾圮。

但是在这件事上,我们大家似乎都还有些迟钝,有时我就怀疑,这个根本问题到底还有救没救。

但是,似乎现在要谈一些上层建筑的事,也不能老纠缠于这件事,只能放一放。

    《大国崛起》中说近一二百年人类的发展是在飞,我们似乎也毫不怀疑过去的一二百年乃至现在对于全世界都是大变局的时代。

我时常思考这个问题,我所处的时代是否是一个对于全人类来说的关键的演化的时期。

相反地,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就可以说中世纪的某个一百年对于欧洲就不是那么关键、明朝的某个五十年似乎不太重要(这只是为了表意而做的粗糙说法,历史当然不能断开来看)。

如果我所处的时代是一个对于全人类来说的关键的演化的时期的话,那到底是什么在变化呢?

是科技吗?

有多少新的大国要崛起,有多少旧帝国要衰落?

还是像前文所说,我们可以设想某种“未来的集体力量的形态”?

国家是否还要唱主角?

而人类精神的思潮又要走向何方?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论文

和谐社会作为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不仅有着久远的历史渊源和强烈的现实要求,更有着深厚的文化传承和坚实的理论支持。

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时代精神的精华,更是和谐社会重要的哲学基础,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让当代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有了锐利的思想武器和可靠的理论指导。

一、马克思主义主体观:

明确了和谐社会的依靠力量与发展归宿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把人看作是社会历史的主体,马克思说,“整个世界历史不过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人民群众始终是推动社会历史前进的主体,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和发展的决定力量。

更进一步讲,“‘历史’并不是把人当作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

”也就是说,历史活动不仅要以人为主体,同时还要以人为目的。

  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体观为指导,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必须充分肯定人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人的主体作用,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

  同时,人的主体地位要求主体的权利必须得到切实的尊重。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尊重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不仅要尊重人的生存权、发展权,而且要尊重人受教育的平等权利,尊重人的政治知情权和政治参与权。

当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体各种权利的实现不可能是平衡的,必然会有先有后,但在所有这些权利中,人的生命、人的价值是最为基本的。

人不是手段、更不意味着成为了一些群体、一些集团、一些成员实现其目的的工具。

  最后也最为重要的是,以人为本,人是目的,这是人的主体地位的最高体现,也是和谐社会的发展归宿。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所当然地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一切为了人民。

马克思说过,未来的新社会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把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的利益作为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使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

不仅要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而且要满足人的精神文化和政治发展需要。

通过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二、马克思主义系统观:

指出了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发展模式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联系是客观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物质世界是普遍联系的统一体。

马克思主义系统观正是对唯物辩证法这一基本原则的进一步展开。

从系统观的角度看,任何事物都是一个系统,是一个由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元素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整体。

首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

以马克思主义系统观为指导,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既要充分尊重要素的独立性,更要注重要素间的协调。

社会主体的分化既是现代社会发展进步的成果,又是现代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

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正处于社会主体开始分化并进一步分化的阶段。

在这一阶段不同利益主体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强,不同主体间也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冲突,处于优势地位的主体可能会抑制处于弱势的主体。

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大的系统工程中,不同主体的各尽其能、各得其所是必须的,我们不能将社会主体的不同个性给抹煞掉,但也不能将其割裂开来。

和谐社会所要求的充满活力的特征指的就是这个意思。

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广大农民,始终是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

同时,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而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具有勃勃的生机和发展的活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生力量与生力军。

我们同样要尊重他们的创造愿望,支持他们的创造活动,发挥他们的创造才能,肯定他们的创造成果。

其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来就是一个由经济、政治、文化等子系统组成的大系统。

以马克思主义系统观为指导,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必须始终着眼于整体与全局,立足整体、总揽全局。

不能只看到GDP的增长,更要避免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

要坚持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坚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使得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坚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四位一体,就是对于广义上的社会全面发展的一种系统和全面考虑。

此外,和谐社会系统观还体现在社会的各个方面也都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着,互为存在和发展的条件。

城乡协调、区域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都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我们要充分发挥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工业对农业的支持和反哺作用,努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同时促进东中西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区域协调发展;还要下大力气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论文

毛泽东在接受马克思主义之初,就指出:

唯物史观是吾党哲学的根据,全面继承了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思想。

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作指导,结合中国国情,分析中国社会的历史,根据中国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制定出一系列指导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毛泽东的唯物史观。

一、阐述了完整的新民主主义理论毛泽东基于对中国近代社会特点的认识和分析,运用马克思关于革命发展阶段论和不断革命的理论,提出了中国近代民主革命的阶段性和一套完整的新民主主义理论。

(1)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分为旧新两阶段毛泽东运用唯物史观,分析了中国近代社会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革命的任务是反帝反封建。

五四运动和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是由无产阶级领导的民主革命,属于世界无产阶级革命的一部分,是新民主主义革命。

新民主主义革命与旧民主主义革命的根本区别,是无产阶级掌握了对民主革命的领导权。

新民主主义革命,是无产阶级领导之下的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去完成资产阶级旧民主主义革命所未完成的任务。

(2)提出了完整的新民主主义理论新民主主义理论是毛泽东在唯物史观的指导下,在革命实践中逐步形成的。

毛泽东在《新民主义论》、《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等论著中较系统和完整地表述了新民主主义的基本理论。

(3)新民主主义革命向社会主义革命的转变毛泽东根据中国近代社会的特点,指出中国革命的历史进程必须分两步:

第一步是民主主义革命,第二步是社会主义革命,这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革命过程。

只有完成了前一个革命过程才有可能去完成后一个革命过程。

民主主义革命是社会主义革命的必要准备,社会主义革命是民主主义革命的必然趋势,只有认清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区别,同时又认清二者的联系,才能正确地领导中国革命。

要在民主革命胜利后,在适当的时机转变为社会主义革命,这种转变不是武装的流血革命,而是和平的不流血的改造,使中国社会顺利地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不仅不使生产力遭到破坏,而是为生产力的发展开辟广阔的前景。

这是毛泽东对马克思唯物史观的革命阶段论和不断革命论在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的运用及发展。

二、阶级斗争观点和阶级分析方法阶级斗争观点是唯物史观的一个基本观点,用这个观点观察和分析社会,则是唯物史观的基本方法。

用马克思的阶级观来研究中国社会,形成了毛泽东的阶级斗争观点和阶级分析方法。

(1)将是否用阶级斗争观点分析历史,作为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分水岭毛泽东认为,在阶级社会中,每一个人都在一定的阶级地位中生活。

有了阶级,就存在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

阶级斗争,一些阶级胜利了,一些阶级消灭了,这就是历史,这就是几千年的文明史。

拿这个观点解释历史的就叫做历史的唯物主义,站在这个观点的反面的是历史的唯心主义。

(2)阶级斗争是阶级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毛泽东指出,在阶级社会里,存在着阶级的对抗,无论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都存在着相互矛盾的两个基本阶级,他们长期并存于一个社会中,互相斗争着,待两个阶级的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双方才取外部对抗的形式,发展为革命,革命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暴烈的行动。

因此,阶级斗争、社会革命是解决对抗阶级之间矛盾的根本手段,是推动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

毛泽东哲学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毛泽东思想的理论基础。

毛泽东哲学思想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捍卫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不仅是中国社会和中国革命的特点所决定的,而且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的必然规律,更是毛泽东天才革命家的本色。

毛泽东哲学思想,具有中国特色,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是中国哲学的现代化。

实事求是,群众路线和独立自主是毛泽东哲学思想的活的灵魂,凝炼出了中国化的特色。

毛泽东哲学,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中国的胜利和发展。

毛泽东哲学思想,是生动壮观,复杂多样的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概括与总结,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在中国的升华。

从《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到《矛盾论》、《实践论》的问世,标志毛泽东哲学思想的成熟。

中国共产党在这个思想指引下,成为中国革命的中流砥柱,实现从旧民主主义革命到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转变。

从《新民主主义论》到《论十大关系》的讲演,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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