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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论文范文格式

第1篇:

网络文学的社会文化价值

价值取向是哲学的重要范畴,它指的是一定主体基于自己的价值观在面对或处理自身与环境的各种矛盾、冲突关系时所持的基本价值立场和基本价值倾向。

网络文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它应该对社会具有的积极作用上。

历经十余年的发展,哲学、文学、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传播学等方方面面的研究都证明了网络文学的价值,多极化发展走向彰显了它强大的生命力。

本文仅探析其社会文化价值。

网络文学的生产消费过程,建构了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形态

网络文学消费过程改变了过去由作家—文本—读者构成的线性关系,变成了复式立体关系。

网络既是文学创作的平台,同时也是作品传播的平台、交流的平台、争鸣的平台,为此写作者在线创作拥有的新鲜感、兴奋度和刺激性是传统的写作方式所没有的;阅读者在线参与的直接性、交互性也是传统的阅读方式所没有的。

从网络文学写作者看,身份有别于传统作家,大多在现实中另有主业。

其写作行为更多是自我意志的体现,离社会宏大主旨较远(并非刻意),从心理学角度认知,写作更多是一种疏泄、逃避、补偿、想象行为。

现实生活中,人与人的有机组合构成了社会,社会由多种有价值的信息塑造或影响,人作为其中一分子受制因素颇多,并不能随心所欲,因此很多人戴着面具生活,其中不乏喜悦、兴奋的正向情绪时候,但更多人感觉到的是不由自主的束缚和苦闷。

转身于网络写作,现实中的棘手问题即可通过穿越、玄幻等进入一种忘我、不败境地;现实中得不到满足的愿望在这里亦可得到补偿,通过构建缠绵悱恻、惊心动魄的爱恨想象获得身心满足。

从网络文学阅读者看,有别于过去的文学爱好者、研究者。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

网民以35岁以下高中、本科学历人群为主,趋向主流化。

但绝大多数阅读者是消遣式阅读,可看做是一种自发愉悦行为,对作家作品的忠诚度普遍不高。

刻意阅读进而成为某某作家粉丝大多是普遍涉猎之后的选择。

尼克·史蒂文森曾言:

"我们正在迈入或许可称之为全球性的时代。

因而,媒介的全球化和我们社会的全球化,可能会引发关于阐释性冲突的诸种问题(我们日益感受到我们对事物的不同阐释)。

"

①但事实上,网络文学写作—传播—阅读—反馈这一过程中,阅读者即时、自由地发表评论,抒发自己的感受、表达自己的偏好,不同立场、不同思想观点在网络文学的场域中相互碰撞,彼此寻求合理性,阐释冲突反而有可能得到解决。

这种活跃的网络生活客观上形成了现代人既张扬个性又注重宽容的和谐社会。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世界文化报告》中,特地提到了这种宽松自由的文化接受方式构成的一种"文化舒适区"——在这个舒适区里,人们通过界面语言和隐喻"成功地调节文化之间潜在的冲突,社区也趋向于拥有更好的文化和谐,因为许多人会选择生活在一个文化舒适的地方。

从这些地带出发,走向世界,一个人会认识到每跨越一次边界时,就必须习得更强的文化容忍力,因为他自己正进入一个新的文化"。

还预计这种文化的舒适心理还会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大众文化舒适区,消弭现实中许多紧张的冲突,使主流社会处于更加稳定和富有包容性的状态之下。

②的确如此,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有很多的动力驱使,比如利益、情感、关系等,不容易建构真正良好的人际关系状态,特别是在职场中,人与人之间的提防、疏离更是让人们充满忌惮。

但网络虚拟社区,人与人之间较少道德束缚、社会规范和关系忌讳,因此沟通比较原始、坦诚,可能突破传统意义上的物质、文化和心理障碍,凭借参与者的个人意志自由地与他人发生联系。

使人们对自然的物理世界的依赖淡化,而对精神世界的依赖增强,构建起新型的人际关系:

从网络文学写作和欣赏中学会人际尊重,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现实交际的空白和不足。

③从网络文学传播平台看,不仅降低了写作和阅读成本,也在大众的精神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网络文学准入门槛低,加之匿名性、互动性等特点,写作者和阅读者(批评者)摆脱了人际困扰和权威压力,角色可随时转换,意见交流更加自由,沟通效果更加平等。

这使网络文学的写作、欣赏、批评行为具有了新的社会学价值。

当然辩证地看,门槛太低势必导致良莠不齐、模仿泛滥,给管理和甄别带来相当难度,但这不应成为网络文学遭诟病的理由。

北京大学教授张颐武认为,"逐步建立成熟完善的网络书评机制,通过有效的拣选、研究、推广来间接引导读者趣味,网络文学将不断拓宽文学内涵,构建成完整科学的新文学内涵机制"。

④有的文学网站已在做"把关人"的努力,值得借鉴。

通过网站创办者的努力,在"特色"上下工夫,为阅读者提供引导;参考社会志愿服务机制,通过招募更多的网络文学爱好者作为志愿编辑,在数以百万计的网上作品中挑选出有价值、品质高的作品进行汇总,统一推出。

另外,很多作家QQ群的群主或活跃分子,也扮演了引导者的角色,不断推荐佳作,从而让很多趣味相同、志同道合者在网络虚拟空间甚至落地到现实生活中成了很好的朋友。

相信假以时日,编辑机制会日臻完善,网络文学社区会更加理想。

网络文学作为一种精神文化产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文化发展的方向

文化有几个层次,一为观念(意识、精神)文化,二为制度(行为)文化,三为器物(视觉)文化,最核心的是观念文化,一个国家一个时代总会有新的观念、意识影响时代文化。

从传播的角度看,书报杂志等纸媒出版物,依然是精英文化、传统文化的阵地,但受众老化;广播影视是大众狂欢、时尚流通的广场,但精英不屑;网络文化则联系新锐精英与青年大众,这是精英文化中普适性、现实性最强的部分,也是大众文化中的现代性、先锋性最强的部分。

精神文化体系现代化的前沿阵地在网络文化领域。

网络文学作为一种新型文化形式,打破了文化精英阶层垄断的文化特权现象,使文化走向民间,走向家庭,与亿万普通大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发生直接的关系。

最深层的价值在于对自由、民主理念的传播和发展,一定意义上可能坚持文学回归民间的纯粹,当然不排除技术霸权影响。

著名社会学家洛文塔尔认为:

大众文化是现代文明的机械化生产的结果,它取代了民间艺术

和雅艺术,具有自身真正特质:

标准化、俗套、保守、虚伪,是一种媚悦消费者的商品。

⑤从网络文学分类——都市言情、青春、玄幻、穿越、武侠、官场、商战等可看出,网络文学以消费为中心,以大众传媒市场流行为走向,以文化时尚为内容,以社会大众为对象的文化样式,带着强烈的商业化、娱乐化、媚俗化色彩和西化倾向。

作品内容多元丰富,形式五花八门,数量层出不穷,质量良莠不齐,趣味雅俗共存,呈现出大众消费特征:

各取所需,一派繁荣。

因此,网络文学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文化消费,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文化的发展方向。

我国有几千年的悠久文明,伦理道德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精神支柱,重义轻利,以道制欲是重要的价值标尺。

但改革开放以来,西风劲吹,传统价值评价标准面临极大的挑战,作为最贴近当代社会大众的网络文学出现一些否定传统甚至颠覆传统认知的作品也就不足为怪了。

把一切神圣、崇高的东西进行嘲弄和消解,凸现情、欲、色、性的感官刺激、情绪宣泄,精神的历练、心灵的震撼、深沉的思考弱化,造成其文化品格的缺失与困惑。

这种因媚俗而消解理想的崇高、因放纵而解构道德的约束、因虚望而破坏现实的真实,极坏的影响了网络文学的名声,的确值得关注和引起警觉,但倘若把以上负面效应归结为网络文学大众化导致的必然结果,就显得有些错离了。

社会巨大的震荡和变革,价值多元带来文化多元,如何继承优秀传统,接受外来先进理念,摈弃糟粕、重构理想价值体系等诸多问题才是文化重构的关键。

网络文学只是更迅捷、直观地突显这些矛盾,折射一定时期社会文化价值取向而已,不应成为替罪羊。

人民日报撰文谈健康国民心态,其表现为:

自尊自信、理性科学、务实进取。

承认网络已成为培育健康国民心态的强大力量,认为引导才是关键。

随着大众文化基础水准普遍提升,网络管理的逐渐规范,网络伦理、网络法律的出现,网络文学及其延伸品种——博客、微博、贴吧,将会越来越关注社会,成为精神探索的主体,推进中国人文化心理、情感模式、日常生活的现代化。

一旦价值重建在年轻一代完成,在网络文学里见到更多我们期望的价值导向作品就成自然之事了。

第2篇:

我国构建暂缓起诉制度必要性探究

论文摘要:

暂缓起诉制度源于德、日,最早是基于犯罪数量增加与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矛盾而设立、发展起来的。

暂缓起诉是指对一些符合起诉条件的轻微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暂时不起诉,保留追诉权的诉讼制度。

我国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已经有暂缓起诉的案例,但我国还未建立暂缓起诉制度。

本文阐述暂缓起诉制度的法理依据,以及从学界对暂缓起诉制度的质疑陈述了我国构建暂缓起诉制度的必要性。

一、暂缓起诉制度概述

暂缓起诉制度源于德、日,又称起诉犹豫、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符合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基于其所犯罪行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等原因而暂时不起诉,同时设立考察期,要求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内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期限内履行了义务,检察机关便不再对其起诉,诉讼程序随之终结;反之,检察机关便对其提起公诉,要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

暂缓起诉制度产生的直接原因是一国刑事案件的增加与司法资源缺乏之间的矛盾,为了实现案件分流,有效利用司法资源,实现保护公共利益、缓和社会矛盾、教育改造犯罪人等目的,检察机关借鉴法院审判案件中适用的缓刑制度创立暂缓起诉制度,其实质是附条件不起诉,是一种有条件、附考察期限的不起诉制度。

二、暂缓起诉制度的法理依据

暂缓起诉制度的建立除了现实需要外还包括有法理依据,其中目的刑刑罚的兴起为暂缓起诉制度提供了思想基础,起诉便宜主义为暂缓起诉的实现提供了制度基础。

第一,目的刑刑罚的兴起为暂缓起诉制度的构建和发展提供了思想基础。

在刑事诉讼的发展过程中,刑罚观经历了由报应刑到目的刑的转变,国家启动刑罚权的出发点不仅仅是为了报复和惩罚犯罪分子,更多的是出于对恢复稳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和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这一终极目标的考量。

从宏观层面看,刑罚权的设立、运用是为实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甚至消灭犯罪、保护社会的目的;从微观层面看,对犯罪人科处刑罚,并非单纯的以恶报恶,而是希望犯罪人在承受刑法之苦后能够改过从善,回归社会。

目的刑刑罚的兴起为暂缓起诉制度的构建和发展提供了思想基础。

暂缓起诉制度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暂时不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在一定期间内完成法定义务,同时没有放弃追诉的权利。

这种潜在的刑事追诉给犯罪嫌疑人以法律威慑力,同时,暂缓起诉制度给行为人一次避免因其犯罪行为而被"贴标签"的机会,促使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矫正和回归社会,能够在动用刑罚权之前即达到预防行为人再次犯罪的效果,这在很大程度上迎合了目的刑主义预防和矫正的社会防卫理念。

第二,起诉便宜主义为暂缓起诉制度的实现提供制度基础。

起诉便宜主义,又称起诉合理主义、机会主义,是指追诉机关对已经查明有犯罪事实、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考虑各种情况,认为不需要追诉,可以裁量决定不起诉。

早期,各国刑事诉讼奉行起诉法定主义,一旦某种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达到起诉标准,那么公诉机关必须提起公诉予以追究。

但随着社会发展,案件与日俱增,如果完全遵循法定起诉主义,不论案件大小、罪行社会危害性大小、犯罪嫌疑人人身危害性大小,凡是符合追诉条件都必须起诉则势必影响刑事诉讼的总体效率,造成司法资源浪费,而且容易造成因短期自由刑适用增多而扩大被关押犯罪人之间的交叉感染,反而成为危害社会的潜在因素,不利于犯罪人改过自新,也难以实现社会和谐。

在这种背景下,起诉便宜主义应运而生,现代大多数国家在保留起诉法定主义合理因素的基础上,采取了起诉便宜主义。

暂缓起诉制度汲取了起诉便宜主义两大优势:

既能够灵活适用以适应刑事政策的变化和要求,又能根据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来决定刑罚的适用与否,有利于刑罚个别化和犯罪人的矫正回归。

三、我国学界对暂缓起诉制度的质疑

世界上许多国家,如德国、日本等都已经设立暂缓起诉制度,在案件分流、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帮助犯罪人回归社会等方面收到显著成效。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暂缓起诉制度,从2000年开始部分地方检察院已逐步开展暂缓起诉的实践探索,但学界仍有学者质疑暂缓起诉制度的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暂缓起诉制度缺乏法律依据,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三种情形,并未赋予检察机关暂缓起诉的权利。

除罪行轻重外,参考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生活环境等来决定是否适用暂缓起诉,即表现为适用法律因人而异,有违平等原则。

第二,暂缓起诉制度构成对法院审判权的侵犯。

定罪权是法院独有的权力,不受任何组织、团体、个人的干涉,任何人由相关证据证明符合被追诉条件之后,实际上是否有罪的判断应由审判机关——法院作出。

暂缓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对其认为有罪、符合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附条件的暂不起诉,使得检察机关先于审判机关作出决定,这已经侵犯了法院审判权。

第三,暂缓起诉制度实际上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司法腐败。

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会千方百计地逃避法律制裁,暂缓起诉制度的存在让他们看到"希望",实践中极可能出现检察机关和犯罪嫌疑人相互勾结的情况,造成司法腐败。

四、我国构建暂缓起诉制度的必要性

法律明确了我们行为的底线,法律的确定性保证法律的权威性,但是相比社会的日益发展,法律有时会呈现出滞后性,因此,暂缓起诉制度在我国不具有法律依据并不妨碍它的形成和发展;另外,若严格来说,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酌定不起诉同样存在侵犯审判权的问题;赋予检察机关以追诉的自由裁量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至于权力容易导致腐败可以通过制度设计来尽力避免。

现阶段,我国暂缓制度的构建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第一,引进暂缓起诉制度完善我国不起诉制度。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起诉的法定条件以及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三种不起诉制度,并不存在介于起诉和不起诉之间的制度。

不论是哪种不起诉制度,其法律效果都是导致诉讼程序终结,事实上都是放弃追诉,在司法实践中除了法定不起诉,另外两种不起诉制度较少应用。

引进暂缓起诉制度可以解决这种尴尬局面,附条件的不起诉并没有放弃追诉权,一旦犯罪嫌疑人在法定期间内违反规定,那么他仍会受到追诉;相反,若其没有违反规定,被害人遭受的侵害获得弥补,社会秩序得到维护,那么他将免于追诉,避免对行为人加上"犯罪标签",有利于其回归社会。

第二,有利于预防和控制犯罪,节约司法资源。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刑事案件不断增加,相比之下,司法资源显得不足。

如果不区分案件轻重、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小而一律适用完整的诉讼程序,大大增加了司法人员工作量,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

建立暂缓起诉制度,针对案件不同情况运用不同的解决方案,实现案件分流,有利于国家合理安排司法资源,对部分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从而提高刑事制裁对犯罪控制的效率。

另外,暂缓起诉制度本身也能起到威慑控制犯罪的作用。

暂缓起诉制度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构成犯罪的轻微刑事案件暂时不予起诉,却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能够逃避法律追究。

暂缓起诉不是无条件的不起诉,它要求被不起诉人履行一定义务,这些义务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变相的惩罚,让行为人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而且潜在的追诉可能性能够防止行为人再次犯罪。

第三,有利于社会矛盾和平解决。

陈兴良教授在《刑法的价值构造》曾写道:

"刑法的谦抑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刑法谦抑原则推动了以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为主体的世界性刑法改革运动。

暂缓起诉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轻微犯罪犯罪嫌疑人给出考验期限,在定罪量刑前给予改过矫正的机会,通过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途径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通过刑法潜在强制力在刑事法体系之外得以修复。

犯罪呈现犯罪嫌疑人同国家、社会以及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对犯罪人适用暂缓起诉制度、要求其履行一定的义务通常需要审判机关、追诉机关、被害人多方一致同意,这种解决方式呈现的结果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当事人基本上不会就同一问题提起上诉,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和平解决。

第四,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和被害人权益。

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问题日益受到人们关注。

实际上,我国犯罪嫌疑人羁押常态化,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人权,犯罪嫌疑人容易产生抵触情绪,而且在羁押过程中很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交叉感染,不利于犯罪嫌疑人人格矫正、弥补错误。

而运用暂缓起诉制度,保留检察机关追诉的权利,给犯罪嫌疑人以威慑力,同时又给予其相对自由宽松的环境,促使其改过自新,积极融入社会。

通过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追究一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结果通常是对犯罪嫌疑人科以自由刑,被害人由此获得心理上安慰,但是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却很难得到弥补。

在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中,相对于犯罪人是否被投入监狱而言,被害人更关注自己能否得到经济补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暂缓起诉制度,要求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能更好地平复被害人情绪,维护被害人利益。

第五,暂缓起诉制度符合我国现行"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

我国奉行宽严相济的形事政策,"轻轻重重"指对轻微犯罪,主观恶性不深的犯罪处罚更轻,对性质和情节恶劣的犯罪处罚更重。

暂缓起诉制度对轻微犯罪分子采用附条件的暂不起诉,给其指定期限改正、弥补其过错,这种非犯罪化的处理方式正是"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的体现,给予那些犯罪嫌疑人足够的改正空间,给予充分的教育,而不是急于贴上"犯罪标签",使犯罪嫌疑人更易回归社会,促进社会和谐。

第3篇:

社会文化因素对行政腐败的影响

行政腐败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社会文化中消极因素的影响不容忽视。

腐败行为是腐败意识的外化,在人类社会里,腐败意识的产生离不开所处时代的社会文化氛围,同时腐败意识积聚又会加重这种文化氛围的发展蔓延。

因此,构建拒腐防变的文化氛围机制。

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意识的产生和蔓延,是打造廉洁政府的首要所在。

一、中国社会文化中的消极因素

从我国现阶段政府腐败状况看,社会文化中一些腐败成分是滋生腐败现象的深层次因素。

这种文化的存在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外来文化的影响,更有体制层面和社会风气的影响,是多种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

1、官本位的政治文化。

官本位,即以做官为根本。

衡量人的成就、人生的价值,计算人的收入、待遇,确定人的社会地位,均以是否为官、官之大小为根据。

在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里面。

官员处在高高在上的位置,是百姓的衣食父母,是必须万般尊敬和服从的对象,这使得人们认为为官者就天然地可以拥有特权。

可以独断专行、利益优厚。

但是。

官本位的政治文化并没有随之远去,它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存留并影响着今天的公共行政。

比如。

许多人仍然削尖脑袋想当高级公职人员,造假政绩骗"官"的。

买"官"卖"官"的,五花八门,无奇不有。

国家公务员考试从来都是竞争最为激烈的考试,每个岗位的平均比例为37。

3比1。

某些职位高达100比1,如此热衷于考公务员,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官本位"="钱本位":

"升官"就意味着升工资、升待遇。

甚至还会获得更多的"不好说"的好处等等。

可见传统"官本位"政治文化残留至今,造成了部分公职人员不能形成正确的权力观念。

将人民赋予的权力视为己有,热衷于寻租、设租等腐败行为。

2、利本位的经济文化。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步入了市场经济的大潮。

市场经济的发展给中国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与此同时,人民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转变。

当前,在一些人的价值判断里,判断一个人的是非成败,往往是用金钱的多少或者攫取金钱的潜力大小为标准的,没有钱就被视为无能而得不到社会的认可。

所以,为自己获取最大化的利益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

至于获取利益的手段。

往往被人们所忽视。

政府公职人员在利益至上的社会里是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本身没有金钱,但是他们拥有可以交换金钱的权力。

很多人为了谋取更大的利益。

愿意对公职人员进行"投资",拉他们走上权钱交易的道路。

公职人员自身也会受到金钱至上社会风气的影响,为金钱所动。

所以,在利益本位的市场经济文化背景下,公职人员面临着钱与权的诱惑,潜伏着巨大的腐败可能性。

许多走上腐败之路的政府干部,都是因为没有经得住金钱、女色以及奢华生活的考验,一步一步滑向堕落的深渊而不能自拔。

可见,利益本位的经济文化是腐败行为的催化剂。

3、情本位的关系文化。

中国一直是人情气氛很浓的国家,这种靠血缘伦理关系维持的社会,缺乏法理契约型社会的传统,因而轻法治重人情。

一些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缺少深入贯彻的社会氛围,在人情面前往往大打折扣。

客观地讲,这种人情文化维系了人与人的友好相处,但是也应该清楚地看到。

人情文化的过分发展,也成了中国社会出现各种各样问题,包括腐败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重人情,讲面子"是中国人情文化的一条准则。

社会交往时讲"人情"、好"面子"蔚然成风,很多本是是非分明的人迫于"人情"的压力,变得在原则面前没了立场,以不得罪人为原则,做起了"老好人"。

一旦"串"上关系之后,双方便有了按人情法则交往的先决条件。

依照人情法则,"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公职人员接受了对方的好处,欠了对方人情,便有了回报

的义务。

如此一来。

权力滥用的腐败也就滋长起来了。

4、个体本位的边缘文化。

就传统文化而言,中国是一个以集体主义文化为主流的国家,但是,随着对外开放的发展,西方的思潮不断传人我国并开始影响人们的思想意识和道德观念。

西方文化是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道德观和文化观。

无论是宗教传统还是思维理念都是个体本位的,讲究个性解放、人人平等,主张维护个人利益,鼓励张扬个性。

这些思想传人中国之后。

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

个人主义与利益原则相互影响,个体本位的外来文化就显现出了更强的对集体主义主流文化的冲击力,使得西方文化逐渐成为中国文化中不可忽视的一个侧面。

构成了当代中国特色的个体本位的边缘文化。

个体本位的边缘文化对于中国的发展起到了正反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它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运行和竞争理念的确立;但另一方面,个体本位的文化在中国的社会环境中极易滋生一些腐朽思想,如享乐主义、个人主义、金钱至上观念等等。

这些思想已经在社会生活中蔓延得十分迅速,社会上吃吃喝喝、损公肥私的现象随处可见。

更为严重的是,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已经渗入到公共行政领域,严重动摇了一部分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社会主义信念,使他们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发生蜕变。

走上腐败的道路。

二、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维护政府廉洁公正

腐败的滋生和蔓延既是一种政治现象,也是一种文化现象。

所以。

对腐败现象从文化的高度和广度来加以研究和解决。

是健全和完善拒腐防变机制,从源头上遏制政府腐败的重要举措。

1、加强廉政制度文化建设,将廉政文化与政府工作相结合,把廉政思想融入到政府的各种规章制度之中去。

积极开展诚信、法制政府建设,引导政府公务员在公共行政的各个环节上,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办事,做到依法行政、廉洁行政、规范行政。

其次,加强廉政制度文化建设要注重全面、细致地制定廉洁从政的纪律、法律规范。

要以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作保证,制定与之相配套的纪律处分规定,同时还要根据具体的工作性质和工作任务制定细致的具体规范,使公务员的所有行政行为都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第三,加强廉政制度文化建设,在方法上既要继承传统又要积极推进改革创新。

随着小康社会的全面发展与建设。

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廉政制度文化建设要在坚持原来一些好做法、好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加强调查研究,适时制定既适应当前形势要求又能充分体现我国传统价值观的新规定,对于那些已经有的法规但已不完全符合现有情况的。

也要作修订或重新制定,保证现有规范与制度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2、培育廉政文化氛围,发挥廉政文化在树立公务员廉洁理念与规范廉洁行为中的导向作用。

要把廉政文化建设纳入政府两个文明建设的全过程。

廉政文化建设作为中国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离不开广大公务员的广泛参与,需要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因此,必须立足于全局,调动各方面共同参与廉政文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首先,要把廉政文化建设纳入公务员教育体系,渗透到公务员党性教育、岗位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教育以及强化培训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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