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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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湖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锦麒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章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科学指导我省村庄规划编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城市、县城、镇、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村庄规划编制。

1.3指导思想

本导则遵循“分类指导、便于操作”的指导思想,达到提升村庄规划实效性的目的。

第二章规划编制要求

2.1村庄规划类型

根据村庄对规划的需求,将村庄规划分为保护类村庄规划、改善类村庄规划、简易类村庄规划、建房说明书。

2.1.1保护类村庄规划:

主要指中国和省级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范要求,编制的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2.1.2改善类村庄规划:

主要指中心村和国家、省相关试点示范村编制的村庄规划。

规划包括村庄产业发展、综合整治、建设用地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安排、村民建房等内容。

其中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美丽宜居村庄、美丽乡村等对规划有空间要求的试点示范村,还应按要求增加相关规划内容。

2.1.3建房说明书:

主要指村庄建设活动量比较少的村,只需编制引导和规范村民建房的简要说明。

2.1.4简易类村庄规划:

主要指上述3种情况以外的村,根据规划需要编制的较简单的村庄规划。

规划主要包括建设用地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安排、村民建房等内容。

2.2村庄规划编制单元

村庄规划原则上以建制村为单元进行编制。

关联度较高的多个建制村可考虑联合编制。

2.3规划原则

2.3.1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根据上层次规划要求,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需求为导向,对不同类型的村庄区别对待,分类编制规划,提高村庄规划的实用性。

2.3.2保护耕地,节约用地。

村庄规划应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利用非耕地进行建设用地布局。

鼓励村民集聚建房,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2.3.3保护文化,注重特色。

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延续传统特色,尊重本土民俗风情和生活习惯。

2.3.4以人为本,尊重民意。

引导村民主动参与村庄规划编制,使村庄规划符合村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

2.3.5统筹协调,突出重点。

村庄规划应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统筹部署,重点解决农村房屋改造和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近期建设的规划依据问题。

2.4规划依据

2.4.1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2.4.2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建规〔2012〕195号)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3〕130号);

《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建村〔2013〕188号);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建村〔2014〕98号);

《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技术导则》(国土资厅发〔2017〕26号)

2.4.3其他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2.4.4城市(县城)总体规划、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

2.4.5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

2.5规划期限

村庄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

本轮村庄规划期末至2030年。

近期规划一般为3-5年。

2.6公众参与

规划编制各环节要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座谈会、村民会议等形式开展前期调研工作,多渠道和多方式引导村民参与。

规划报送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遵循公开、便民的原则,选择在村委会、公共活动空间等区域予以公布。

第三章村庄规划编制主要内容

3.1分类指导

村庄规划内容分为必要性内容与扩展性内容,必要性内容是相应村庄规划必须包含的内容,扩展性内容是相应村庄规划可结合当地实际选择的内容。

表3-1村庄规划内容一览表

规划内容

改善类村庄规划

简易类村庄规划

建房说明书

主要内容

发展目标与规模

产业发展规划

空间管制规划

建设用地

布局规划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基础设施规划

综合整治规划

村民建房规划

专项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

保护类村庄规划暂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建规〔2012〕195号)、《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3〕130号)等要求编制,相关规范进行修订或重新公布的,按其规定执行。

备注:

●为必要性内容○为扩展性内容

3.2主要规划内容

3.2.1发展目标与规模。

依据上层次规划,结合村庄现状特征及未来发展趋势,提出近远期村庄发展目标,明确村庄定位,科学预测村庄人口规模与建设用地规模。

3.2.2产业发展规划。

根据村庄产业发展的思路和策略,结合当地资源禀赋、区位条件,合理安排村域各类产业用地。

3.2.3空间管制规划。

落实上层次规划,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文物保护等要求划定禁止建设区。

3.2.4建设用地布局规划。

对村民住宅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产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进行合理布局,明确各类建设用地的边界与规模。

通过用地适宜性评价,结合土地利用规划,划定村民可新建房区,并提出集中居民点建设、整治的方案与措施。

3.2.5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落实各部门的相关要求,规划应合理布局公共管理、文体、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农业生产服务等设施,以及运动、休闲、社交活动等公共场所,并明确各类设施的位置、规模。

3.2.6基础设施规划

3.2.6.1道路交通规划:

优化道路系统,明确村庄道路等级、道路红线宽度、两厢退让距离。

有实际需求的村庄,应增加停车场、公交站点等交通设施的布局规划。

3.2.6.2安全供水工程规划:

确定供水方式、供水水源、供水规模及各类集中供水设施的布局。

3.2.6.3污水处理工程规划:

确定污水收集及处理方式;明确污水处理设施及入河排污口的布局。

3.2.6.4电力与通信设施规划:

确定供电电源,对电力设施、通信设施进行布局。

3.2.6.5生活垃圾治理工程规划:

确定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具体措施、治理模式、垃圾收集方式及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布局。

3.2.6.6安全与防灾减灾规划:

提出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划定村域洪涝、地质灾害等灾害易发区的范围,制定相应的防灾减灾措施。

靠近城区、镇区的村庄可依托城区、镇区消防队,其它村庄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应结合村庄供水管网布置消火栓,有条件的地区可因地制宜地利用天然水体作为消防水源。

村庄应按规范设置消防通道,文保单位、主要建筑物、公共场所按规范要求配备消防设施。

3.2.7综合整治规划

综合整治规划应对村民基本生活条件、村庄公共环境和配套设施、村庄风貌提升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

有整治需求的居民点,应编制居民点综合整治方案。

3.2.8村民建房规划

确定农村新建建筑的选址、退让、高度、面积等控制性内容,对建筑风格、色彩提出建设指引,提供标准户型设计。

对村庄危房进行详细摸底。

3.2.9专项规划

根据村庄实际需要,可增加其他专项规划编制内容。

3.2.10近期建设规划

根据近期发展目标,明确村庄近期3-5年内建设项目。

第四章技术要点

4.1村庄用地分类

参照《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建村〔2014〕98号),并对指南中“V1村民住宅用地”、“E2农林用地”的类别名称和内容进行调整优化。

将村民住宅用地划分为“原住宅用地”、“新增住宅用地”两类,将农林用地划分为“设施农用地”、“农用道路”、“耕地”、“林地”、“其他农林”用地五类。

表4-1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大类

中类

小类

V

村庄建设用地

村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村民住宅用地、村庄公共服务用地、村庄产业用地、村庄基础设施用地及村庄其他建设用地等

V1

村民住宅用地

村民住宅及其附属用地

V11

原住宅用地

现有村民住宅用地

V12

新增住宅用地

村民可新建房用地

V2

村庄公共服务用地

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场地

V21

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包括公共管理、文体、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宗教、文物古迹等设施用地以及兽医站、农机站等农业生产服务设施用地

V22

村庄公共场地

用于村民活动的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包括小广场、小绿地等

V3

村庄产业用地

用于生产经营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村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村庄生产仓储用地

V31

村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包括农家乐、小超市、小卖部、小饭馆等配套商业、集贸市场以及村集体用于旅游接待的设施用地等

V32

村庄生产仓储用地

用于工业生产、物资中转、专业收购和存储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手工业、食品加工、仓库、堆场等用地

V4

村庄基础设施用地

村庄道路、交通和公用设施等用地

V41

村庄道路用地

村庄内的各类道路用地

V42

村庄交通设施用地

包括村庄停车场、公交站点等交通设施用地

V43

村庄公用设施用地

包括村庄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能源等工程设施用地;公厕、垃圾站、粪便和垃圾处理设施等用地;消防、防洪等防灾设施用地

V9

村庄其他建设用地

未利用及其他需进一步研究的村庄集体建设用地

N

非村庄建设用地

除村庄集体用地之外的建设用地

N1

对外交通设施用地

包括村庄对外联系道路、过境公路和铁路等交通设施用地

N2

国有建设用地

包括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以及边境口岸、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管理和服务设施用地等

E

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

E1

水域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1

自然水域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2

水库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具有水利调蓄功能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E13

坑塘沟渠

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坑塘水面以及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E2

农林用地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用道路等用地

E21

设施农用地

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E22

农用道路

田间道路(含机耕道)、林道等

E23

耕地

耕地

E24

林地

林地

E25

其他农林用地

园地、牧草地、田坎等土地

E9

其他非建设用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4.2空间管制规划

4.2.1衔接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划定禁止建设区。

4.2.2禁止建设区应包含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自然灾害频发区及生存环境恶劣等不适宜居住的区域。

4.2.3禁止建设区内的居民点应逐步引导搬迁。

4.2.4保护类、改善类村庄规划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限制建设区,提出限制建设的措施和目标。

4.3建设用地布局规划

4.3.1建设用地选择

建设用地选择必须进行适宜性评价。

充分利用现状建设用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实现土地资源整合。

4.3.2居民点布局

结合地形地貌、道路网络、村组单元及村庄发展趋势,进行居民点布局,居民点布局应便于村民生产生活。

4.4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4.4.1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服务半径合理的地段。

使用功能相容的设施,应集中布置,复合使用。

4.4.2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符合村庄的实际需求,并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

设施配置可参照表4-2执行。

表4-2村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

类别

设施

名称

服务内容

配置要求

公共管理

农村综合服务平台

村党组织办公室、村委会办公室、综合会议室、档案室、信访接待等

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建筑面积一般为600~800㎡

教育

幼儿园

学龄前儿童

根据当地教育部门要求配置

中小学

九年义务教育

医疗卫生

卫生室

医疗、保健、计生服务

可与综合服务平台联合设置

≥80㎡

社会福利

养老设施

为五保老人、留守老人服务的设施,可多村联合设置

按实际需求配置

文体

文化活动广场

室外文体活动场地

每村活动广场面积总量应≥500㎡

文化活动室

用于培训或小型演出等

建筑面积≥90㎡,可与综合服务平台联合设置

图书室

用于图书阅览、图书借阅

建筑面积≥50㎡,可与综合服务平台联合设置

简易戏台

用于室外小型演出

戏台长10米,宽5米,高0.8米;

场地面积≥100㎡

宣传栏

用于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技普及、普法教育

使用面积≥8㎡,可利用综合服务平台外墙建设

健身设施

室内外健身场地

结合开敞空间设置,每处≥30㎡

农业生产服务

兽医站、农机站等

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等

可跟综合服务平台联合设置,≥80㎡

科技服务点

农业技术教育、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农民培训中心等

可跟综合服务平台联合设置,≥80㎡

备注:

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卫生室为每村必须配置,其他根据相关要求及实际需要配置。

4.5基础设施规划

4.5.1区域性基础设施

区域性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各项基础设施按上层次规划或专项规划要求进行落实。

4.5.2道路交通规划

根据村庄产业发展及村民生产生活的需求,合理衔接对外交通,优化村庄内部道路系统。

村庄应考虑配置农用车辆和大型农机具停放场所。

村庄道路应充分利用现有路基,对其进行提质改造。

村庄道路宽度不宜低于4.5米,断面设计中道路两侧应设不小于0.5米的路肩,改建道路路基宽度无法满足上述规定时,应增设错车道,相邻距离不宜大于300米。

4.5.3安全供水工程规划

村庄安全供水工程规划应与县(市)级农村安全饮水规划相衔接。

村庄规划水源水质应符合现行饮用水卫生标准。

供水方式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两类,采用集中式供水方式的村庄应合理确定其供水方式、供水水源、供水规模及各类集中供水设施布局。

村庄综合用水量指标选取:

近期为100—150升/人•日;远期为150—250升/人•日。

4.5.4污水处理工程规划

村庄污水收集与处理遵循就近原则,靠近城区、镇区的村庄生活污水宜优先纳入集中处理系统。

难以纳入集中污水处理系统的村庄,优先采取生态处理方式。

4.5.5生活垃圾治理规划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模式分为“城乡一体化治理模式”、“乡镇集中治理模式”和“偏远村庄分散治理模式”,各村应根据当地交通条件、经济能力及环境要求进行选择。

根据治理模式的不同,确定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具体措施、垃圾收集方式及垃圾处理设施布局。

4.5.6村庄安全与防灾减灾规划

村庄应根据所处的地理环境,综合考虑各类灾害的影响,落实相应的专项规划,对消防、防洪排涝、地质灾害等提出规划要求与措施。

4.6综合整治规划

综合整治规划可根据村庄实际需要,在农房改造、道路交通设施、环境卫生、村庄风貌等方面提出具体整治措施。

农房改造:

提出对现有农房及庭院的整治措施。

道路交通设施:

提出对现有道路宽度、材质、照明、交通标志标线等的整治措施。

环境卫生整治:

提出对露天粪坑、破败空心房及现有坑塘水体的整治要求和利用措施。

村庄风貌整治:

提出村庄环境绿化美化措施及村口、公共活动空间、主要街巷等重要节点的景观整治方案。

4.7村民建房规划

严格控制宅基地占地面积标准。

宅基地占用耕地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10平方米,占用其它地类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标准户型设计应体现地域特色,可在当地村民住宅标准设计图集中选取。

新建房屋退让距离应符合铁路、高压走廊、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定的标准。

建筑高度应与周边环境协调,层数一般不超过三层。

在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保护范围内的村庄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精准核实存量危房,制定村危房改造项目表。

4.8近期建设规划

确定近期建设项目,并制定近期建设项目表。

有条件的村庄可以制定近期建设项目书,明确近期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实施时间等。

 

第五章成果要求

5.1成果要求

村庄规划成果应重点突出、用词规范、清晰易懂,成果内容一般应达到本《导则》规定要求,根据实际需求可增加相应图件,也可参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印的村庄规划分类编制成果的参考模板。

地形图比例尺一般为1:

2000,村庄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加大集中居民点比例尺、采用航拍图等方式。

5.2保护类村庄规划成果要求

保护类村庄规划成果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建规〔2012〕195号)、《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3〕130号)相关要求提供。

5.3改善类村庄规划成果要求

5.3.1改善类村庄规划成果主要包括一书、三图和附件。

5.3.2规划说明书:

对村庄现状、村庄发展目标与规模、产业发展、空间管制、建设用地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综合整治、村民建房、近期建设等各项规划内容进行说明解释。

国家和省对规划有空间要求的试点示范村,应按要求增加相关规划内容。

5.3.3主要图纸包括综合现状图、综合规划图、综合整治规划图。

5.3.4附件。

应包括村民意见及采纳情况、会议纪要及回复,可包含基础资料汇编、专题研究等。

5.3.5应提供3-4套住宅设计方案(可在当地村民住宅标准设计图集中选用)。

5.4简易类村庄规划成果要求

5.4.1简易类村庄规划成果为一书、两图。

5.4.2规划说明书:

包括对空间管制、建设用地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村民建房、近期建设等内容进行简要说明。

5.4.3图纸为综合现状图、综合规划图。

5.4.4应提供2-3套住宅设计方案(可在当地村民住宅标准设计图集中选用)。

5.5建房说明书成果要求

建房说明书主要通过文字形式明确禁止建设区及农村建房管控与引导要求,必要时可附图。

同时,可在当地村民住宅标准设计图集中选用1-2套住宅设计方案供村民参考。

5.6图纸要求

5.6.1综合现状图

根据用地分类标准,划出村庄各类用地的范围,标注现状道路、河流、地质灾害范围、各类设施位置规模及主要单位的名称。

5.6.2综合规划图

综合规划图应体现以下内容:

用地方面:

划定禁止建设区,各类建设用地的边界线;

道路方面:

确定各级道路宽度以及建筑退让距离,标明道路设施;

村民建房方面:

明确村民可新建房区域;

设施方面:

确定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布局、规模。

5.6.3综合整治规划图

根据村庄整治内容、项目等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第六章附则

6.1本《导则》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6.2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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