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2同名4627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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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2同名46279
湖南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2(同名46279)
湖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整建规划导则
(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建设厅
2006-03-8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村庄布局·····················································5
第三章村庄整治······················································10
第四章公共设施····················································12
第五章住宅·····························································14
第六章基础设施······················································16
第七章景观环境······················································19
第八章主要技术指标··············································24
第九章附则·····························································26
第十章附件:
湖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整建规划
基础资料收集及规划技术成果要求··············27
第一章总则
1.1编制目的和要求
1.1.1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小康文明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和《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湖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加强对我省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和建设的规划指导,特制定《湖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整建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1.2村庄整治和建设规划(简称整建规划)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一切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利用已有条件,整合各方面资源,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政府引导与农民自力更生相结合,组织动员和支持引导农民自主投工投劳,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完善村庄公共设施,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1.1.3村庄整建规划要坚持政府管理与引导相结合。
要通过村庄整建规划,指导农村改变散、脏、乱、差面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农村资源和环境;引导农民逐步集中建房,实现集约节约使用土地,配套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促进农村社会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1.1.4村庄整建规划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要尊重农村建设的客观规律,以满足农民的实际需要为前提,坚决防止盲目照抄照搬城镇规划建设模式。
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设施,不搞不切实际的大拆大建,坚决防止以基本建设和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推进。
1.1.5村庄整建规划要满足改善农村最迫切需要的生产生活条件为基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特色,体现风貌,科学确定整建目标和实施步骤,确保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
1.2适用范围
1.2.1本《导则》使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整建规划的编制和规划建设管理。
村庄是指农村中以村民居住为主和包括相应的公共设施在内的聚集地。
1.2.2村庄整建规划以建制村范围进行编制规划,若是多村并一村的,宜以规划调整后的建制村范围为规划范围。
居住分散又不宜集中建设的自然村,可单独编制村庄和村民点整建规划。
1.2.3村庄整建规划包括村庄和村民点的布局和村庄的改扩建、新建、整合、整治等内容。
1.3基本任务
1.3.1以建制村为单元,分析评价村庄的发展条件、优势和制约因素,根据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确定发展阶段、方向、目标。
1.3.2对村庄进行科学布点和规划协调,确定村庄布点体系和规模体系;提出村庄整治、建设、保护的内容和要求。
1.3.3统筹安排公用设施(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为村庄居民提供适合当地特点、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1.3.4提出实施村庄整建的技术、经济、政策措施和建议。
1.4规划依据
1.4.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和《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湖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1.4.2区域村庄布局规划或乡镇总体规划(含乡镇域规划)。
1.4.3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4.4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5规划编制
1.5.1村庄整建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各村委会应支持和协助本村村庄整建规划的编制。
编制村庄整建规划应当征求广大村民意见,组织论证并进行多方案比选,按规定要求组织评审、公示、修改和报批。
1.5.2应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村庄整建规划;暂未编制整建规划的村庄,也应按照本《导则》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
1.6村庄整建规划原则
1.6.1村庄整建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撤小并大、合理集聚,节约用地、设施共建共享,改善环境、突出特色的指导方针。
积极引导农民新房与新村建设有机结合,村庄整治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
1.6.2村庄整建规划要充分考虑山区、丘陵、平原、水乡、城郊、景区、工矿区等不同自然、经济、地理条件,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结合实际,突出地方特色。
实施方案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事求是,逐步推进。
1.6.3村庄整建规划应积极引导农村人口聚集,促进村庄更新,构建新农村社区,严格控制农民分散建房。
选择区位好、规模大的村庄进行整治、扩建,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1.6.4村庄整建规划要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水源和其它各种资源,集约用地和节约用地,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
1.6.5村庄整建规划要增加农村公用设施的建设,积极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共建共享,合理配套,适应农民生产生活的发展需要,有利于改善和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1.6.6村庄整建规划应尊重地方民俗风情和生产生活习惯,同时要推进移风易俗,积极倡导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推进安全、经济、适用、小康型住房建设。
1.6.7村庄整建规划用地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区、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并应避开自然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
1.6.8村庄整建规划用地应避开铁路、重要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穿越,避免沿公路展开布局。
1.7规划期限及审批
1.7.1村庄整建规划的期限分为近、中、远期,各期要明确目标和任务。
1.7.2村庄整建规划应经当地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审批的村庄整建规划应当公示,由村民委员会监督实施。
1.7.3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力量,对上报的村庄整建规划进行评审,评审工作由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经评审合格方可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1.7.4经批准的村庄整建规划是指导和管理村庄整治建设的法定文件,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1.7.5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修改村庄整建规划的,须经村民大会同意,报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批准实施的村庄整建规划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村庄整建规划经当地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村庄布局
2.1村庄分类
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村民的生活习惯、现有建设基础、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村庄整建规划分为改扩建型村庄、新建型村庄、保护型村庄、撤迁型村庄整治建设四大类型。
2.1.1改扩建型村庄:
现有一定的聚集规模(不低于50户);具有较好的对外交通条件;便于组织现代农业生产;拥有值得保护利用的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并可以实施更新改造;村庄周边能够满足改建扩建需求。
2.1.2新建型村庄:
如移民建村、迁村并点的村庄和城中村的村庄,主要为建新村,参照1.6条、2.1条要求和2.1.1款相关要求选址定点。
2.1.3保护型村庄:
具有典型历史文化风格和建筑风貌的老村庄,应纳入历史文化名村进行整体保护。
2.1.4撤迁型村庄:
规划需要拆迁或合并撤消的村庄,除危房维修以外,所有集体和个人的建设活动(包括危房改造),都不得在撤迁的村庄新建和改建,应纳入所并入的村庄进行规划建设。
规划中应对撤迁的村庄提出引导和控制措施,确保撤迁型村庄逐步拆迁撤消。
2.2改扩建型村庄规划
2.2.1改扩建型村庄应妥善处理旧区、新区的改建、保护和开发、建设的关系,坚持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积极推进旧村的改造和整治,合理延续原有村庄的空间格局,有序建设新村。
2.2.2村庄旧区改造应重视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在对现有建筑进行质量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保护、整饰、拆除的建筑;并注意保护原有村庄的社会网络和空间格局,加强村庄绿化和环境整治,强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全面提高村庄人居环境质量。
2.2.3村庄新区扩建要与原有村庄在社会网络、道路系统、空间形态等方面良好衔接,在建筑风格、景观环境等方面有机协调;在原有村庄基础上综合考虑交通条件、土地供给、农业生产等因素确定发展方向,尽量形成组团状紧凑布局,避免无序蔓延;统筹安排新旧区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2.3新建型村庄规划
2.3.1新建村庄与自然环境协调,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人居环境清新优美,充分体现浓郁乡风民情特色和时代特征。
2.3.2全面综合地安排村庄各类用地,节约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和泄洪道。
2.3.3提出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标准和实施方案。
对新村农民住宅提出适合当地要求的建设方案。
2.3.4提出新村环境建设要求和实施措施。
2.4保护型村庄规划
2.4.1纳入保护范畴的村庄应坚持保护第一,保护和科学利用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划定严格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环境协调区,严格保护好历史文化古村的整体风格。
2.4.2保护型村庄应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充分挖掘地方文化内涵,保持地方特色的延续。
2.4.3保护型村庄在保护好传统风格的前提上,可以对传统住宅进行内部装修,进行改水、改厕、改厨,适应现代生活要求。
2.4.4在村庄保护的环境影响范围内,严禁新建影响保护风格的建设项目。
2.4.5提出实施保护、利用的步骤和措施。
2.5村庄布局
2.5.1体现集聚发展的原则,构建新农村社区。
2.5.2符合乡(镇)域规划和村庄布点规划要求。
2.5.3有利于现代农业生产的组织、方便农民奔小康或现代化生活的需求。
2.5.4与当地基础设施条件、农业机械化水平相适应,耕作半径合理。
2.5.5对现有农村居民点进行调查、分析、评价,确定适合保护、保留、整治、撤并、改扩建的范围,划定保护区、控制区、建设区并提出相关控制要求。
2.5.6分析预测农村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制定村庄发展建设的标准和指标,确定村庄体系暨农村居民点体系布局形态和其建设用地的位置、规模。
2.5.7引导村民聚集,对零散、位置不当、规模小、建筑及环境质量差的散居户和自然村落,向有一定规模的村庄迁建。
构建以村庄为主体、集中村民点为基础的农村居民点体系。
2.5.8每个建制村原则上宜集中进行1个村庄建设,控制村民点建设,在地理条件、产业发展、文化保护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可根据特殊需要适当增加村庄和村民点的布点数量,但仍要体现集聚发展的基本要求。
村庄聚集的人口规模平原地区不宜低于500人,山区不宜低于200人,村民点聚集的人口规模不宜低于100人。
2.5.9确定村庄用地布局方案,制定村庄公用设施配套和建设标准,适应农民生产生活发展需要。
2.6村庄规划结构和用地标准
2.6.1村庄结构
引导村民集中建房,组建居住组团,村庄构建可由一个或几个住居组团构成有机的居住社区。
2.6.2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2.6建设用地指标
用地类别
占总建设
用地比例(%)
人均用地指标(㎡/人)
I类
II类
III类
1、居住建筑用地
50~70
40~70
50~84
60~98
2、公共设施用地
6~12
4.8~12
6~14.4
7.2~16.8
3、道路广场用地
8~12
6.4~12
8~14.4
9.6~16.8
4、绿化用地
4~8
3.2~8
4~9.6
4.8~11.2
5、生产用地
6-12
5-14
6--15
7--16
6、其他用地
4~8
3~6
4~9
5~12
村庄总建设用地
100
80~100
100~120
120~140
注:
公共设施用地包括公共建筑用地和公用工程用地。
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按三类控制。
Ⅰ类为80~100㎡/人,适用于现状人均建设用地低于100㎡,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村庄;Ⅱ类为100~120㎡/人,适用于现状人均建设用地低于120㎡,人均耕地不足1.5亩的村庄;Ⅲ类为120-140㎡/人,适用现状人均用地超过120㎡,人均耕地大于1.5亩的村庄。
全部利用荒山坡地建设村庄的,其建设用地标准可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10㎡/人。
2.6.3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表2.6规定标准适当进行调整,但最高不能超过150㎡/人。
2.6.4建设用地比例
村庄各类建设用地占总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按表2.6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取值相加不应超过总建设用地上限。
第三章村庄整治
3.1整治原则
3.1.1合理利用现有基础,集中紧凑进行整治改建,避免大拆大建,做到不挖山、不填塘、不占田、不砍树、不毁文物。
3.1.2村庄整治应以改善村民生活居住环境为目的,以改路、改水、改厕、改厨为重点,注重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建,提高村民的生活居住质量。
3.1.3提出改变村庄环境的措施,将村庄环境的美化和房屋的整饰有机地结合,做到新、旧村庄有机衔接,形成合理有序的空间环境。
3.2整治内容
3.2.1道路桥梁建设,道路路面硬化、道路排水边沟、路灯及交通标志、停车场(库),自行车(摩托车)棚等。
3.2.2水源的安全可靠、水厂、汲井、供水到户的水塔或高位水池(水箱)及输配水管网。
3.2.3电力供应的变配电设施、输线电缆。
电话线缆、卫星天线等通讯线缆及设备。
3.2.4公共设施用房危房改造和抗震加固等,村委会、村民休闲社交活动内外场,托儿所、幼儿园或小学,邮件收发、汇款、储蓄、网吧等业务的代理点,商店或饮食店;卫生室或便民诊所,文化室、图书室等。
3.2.5生活污水排水沟渠或排水管网及简易污水处理设施;垃圾的收集、清运及处理设施;非水冲式厕所、禽畜饲养场的环境卫生与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沼气池等
3.2.6防洪堤、截洪沟、蓄水池、山体和坡地的护坡及挡土墙等;农房的防火措施,消防通道、房屋间的防火间距等。
3.2.7街巷两侧乱搭乱建的违章建筑物,构建物及其他设施的清除。
“门前三包”公约,街巷清扫保洁责任的落实。
村庄主要出入口、街巷、公共活动场地、公共水塘和公共绿地等环境面貌的整治。
3.2.8家庭散养或集中饲养的禽兽,应单独设置用地,做到人畜分离,确保人居环境卫生。
3.2.9村庄内传统民居、祠堂和庙宇等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与修善。
第四章村庄公共设施
4.1公共设施分类
4.1.1公益型公共设施,指文化、教育、行政管理、医疗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
4.1.2商务服务型公共设施,农村小超市和修理店、小吃店、理发店、娱乐场所、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农副产品加工点等服务设施。
4.2公共设施布置
4.2.1对村庄现有公共设施应进行合理利用,公共设施的配套水平应与村庄人口规模相适应,并与村庄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
4.2.2公益型公共设施宜集中布置,形成村庄公共活动中心。
在方便使用、综合经营、互不干扰的前提下,可采用综合楼或群体组合布置。
4.2.3应结合村庄公共设施中心或村口布置公共活动场地,满足村民交往集散的需要。
4.2.4小学应按县(市、区)教育部门有关规划进行布点。
4.3公共设施配套指标体系
4.3.1公共设施配套指标:
公共设施配套指标按每千人1000-2000㎡建筑面积计算。
4.3.2公益型公共建筑项目参照表3.1配置,建筑规模参照表3.2执行。
4.3.3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根据市场需求按照规划进行选择、安排用地。
商业服务型公共建筑建设规模参照表3.3执行。
表4.1公益型公共建筑项目配置表
一般应设置
有条件设置
1、村(居)委会
√
2、幼儿园、托儿所
√
3、文化站(室)
√
4、老年活动室
√
5、卫生所、计生站
√
6、运动场地
√
7、公用礼堂
√
8、文化宣传栏
√
表4.2公益型公共建筑建设规模
公共建筑项目
面积(㎡)
服务人口(人)
备注
1、村(居)委会
200~500
建制村管辖范围内人口
2、幼儿园、托儿所
600~1800
服务范围人口
2-6班
3、文化站(室)
200~800
同上
可与绿地结合建设
4、老年活动室
100~200
同上
可与绿地结合建设
5、卫生所、计生站
50~100
同上
可设在村委会内
6、运动场地(用地)
600~2000
同上
可与绿地结合建设
7、公用礼堂
600~1000
同上
可与村(居)委会、文化站建在一起
8、文化宣传栏
长度>10m
同上
可与村(居)委会、文化站建在一起或设在村口、绿地内
表4.3商业服务型公共建筑建设规模
村庄规模(人)
500~1000
1000~1500
1500以上
建筑面积(㎡)
>200
>400
>600
第五章住宅
5.1住宅规划设计原则
5.1.1对村民住宅应统一规划,对现有住宅要合理利用,住宅建设要节约用地,新建住宅以双拼式、联排式为主,积极引导公寓住宅建设,平原地区限制建设独立式住宅。
5.1.2住宅组团应避免单一、呆板的布局方式。
应结合地形,灵活布局,空间围合丰富,户型设计多样。
5.1.3住宅设计应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节能的原则,积极推广节能、绿色环保建筑材料、并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5.1.4住宅建筑风格应适合农村特点,体现地方特色。
对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住宅或祠堂等应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
5.2住宅标准
5.2.3宅基地标准:
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地方,每户用地不超过120㎡;人均耕地超过1亩的地方,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40㎡,山区、丘陵区利用荒山荒地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80㎡。
5.2.4住宅建筑面积标准,4人以下小户不超过200㎡,超过4人以上的大户不超过300㎡。
5.2.5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应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5%。
5.2.6住宅日照间距标准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和当地城镇住宅日照间距标准执行。
5.2.7住宅层高不宜超过3m,其中低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应超过3.3m。
5.2.8住宅建筑密度与容积率:
低层住宅建筑密度不低于28%,容积率不高于0.6;多层住宅建筑密度不低于24%,容积率不高于1.1。
5.3不同地形住宅规划设计要求(表5.3):
表5.3不同地形住宅规划设计要求
山地丘陵地形
滨水地形
平坦地形
1.择向阳的南、东、西南向坡面。
2.必须避开滑坡、冲沟地带。
3.地形坡度宜在25%以内。
4.宜选择通风好的坡面。
5.建筑群体组合宜适应地形的变化,布置形式灵活多样,宜形成随地行陡缓曲而变化的自由式和行列布局。
6.住宅建筑结合地形,户型多样。
布置形式可采用垂直或平行等高线等方法。
竖向处理上可采用筑台、错层、叠落、分层入口等手法。
1.需要恰当处理河网与道路的关系。
道路宜平行或垂直于河流走向,使住宅区用地比较完整。
2.住宅建筑群体的组合及环境布置应结合水体环境进行规划和建设。
3.保障住宅区的防洪安全。
4.注意解决通航河道的噪音对住宅的干扰。
受限制和影响的条件较少,住宅设计及其群体的布局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灵活多样。
5.4住宅平面设计或现有住宅改造
5.4.1平面功能应方便农民生活,布局合理。
5.4.2各功能空间应减少干扰,厨、卫、房、厅、堂分区明确,有机结合。
5.4.3应为住户提供适当的室外生活空间。
5.5住宅立面设计或整饰
5.5.1立面应统一协调,突出地方特色。
5.5.2外墙材料立足于就地取材,因材设计。
5.5.3色彩应与地方环境协调,体现乡土气息。
5.5.4对保留住宅提出立面整饰方案和实施措施。
第六章基础设施
6.1道路整治规划
6.1.1整修村道,硬化路面,逐步使村庄道路的混凝土路面达到100%
道路等级与宽度
●村庄主要道路:
路面宽度6~8m;建筑控制线12~18m,间距300~400m。
●村庄次要道路:
路面宽度3.5~5m;建筑控制线10~14m,间距150~200m。
●宅间道路:
路面宽度2~3m。
根据村庄不同的规模,选择相应的道路等级。
1500人以上的村庄可按照三级道路系统进行布置,1500人以下的村庄可酌情选择道路等级与宽度。
另外,由于私人机动车停车方式的不同选择(集中布置、分散布置),对道路的组织形式与断面宽度的选择要因地制宜。
6.1.2道路照明和绿化
村庄主要街道有条件时应设置照明设施。
村庄道路行道树株间距离以8—12米为宜,树池为1—1.5米见方,树池中心与地下管道水平距离不小于1.5米。
6.1.3停车场、
住宅建筑按每户0.5~1个停车位的标准配置。
其中私家农用车停车场地、多层公寓住宅停车场地宜集中布置,低层住宅可结合宅、院设置。
公共建筑停车场应结合车流集中的场地统一安排。
6.1.4过境公路穿越村庄时,两侧的建筑物、构建物必须根据相关规范满足安全要求,并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及标志。
6.1.5村庄道路纵坡不小于3%,山丘、重丘区一般不大于5%。
当纵坡坡度大于4%时,连续坡长不宜大于500米。
6.1.6村庄道路两侧必须设置排水沟渠,并根据当地降雨量计算确定排水沟渠宽度及深度。
6.2村庄给水整治规划
6.2.1给水整治规划要和农村改水有机结合,确保村民用上洁净自来水,合理利用现有给水设施,科学选定供水水源、合理确定用水量和净化设施、水质标准、水压、输配水管网布置等。
6.2.2村民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85749)》的规定,并做好水源地卫生防护,水质检验及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6.2.3用水量应包括生活、生产、绿化、消防、管网漏水量和未预见水量。
综合用水指标选取:
近期为100~150升/人·日;远期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