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1902180 上传时间:2023-06-03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9.7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7页
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docx

《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docx

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

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

  【摘要】表达自由作为基本人权,受到广泛的重视,人们利用各种渠道行使自己的权利。

随着网络的广泛应用其权利不断扩张,从而不可避免的和其它权利产生冲突。

由于隐私权立法和司法保护的缺失,使其受到的冲击最严重。

运用利益平衡原理,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的倾斜,完善隐私权自身制度的完善和对滥用表达自由的限制。

  【关键词】表达自由互联网言论自由隐私权冲突平衡

  

  隐私权作为关系公民切身利益的人格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在实践中滥用表达自由侵犯隐私权的事件屡禁不止。

网络的广泛应用对隐私权的保护产生更大的威胁。

今年年初,在网上十分火暴的“艳照门”事件引起了轩然大波,使我们不得不对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进行深思。

  

  一、表达自由的现状分析

  

  所谓表达自由实质把所见所闻所思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表现于外在的自由。

表达自由包括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出版自由等广泛的外延。

美国著名的大法官卡多佐曾经说过“言论自由是其它权利产生的摇篮,几乎为其它每种权利不可缺少的前提”。

作为自由的一种重要的外在表现形式,表达自由,以各种形式被规定在世界的宪法之中。

  我国也十分重视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言论自由法律依据。

除此之外,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这一规定使表达自由的外延不断扩大。

  宪法在实际运用中比较少,为了使表达自由得到切实的保护,我国又在《刑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于侵犯表达自由的法律后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增强了其可操作性,充分体现我国人权观念不断增强。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表达自由的内涵在不断的丰富和深化。

网络的广泛应用使表达自由的外延不断扩大。

一方面,表现了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表达自由权得到很好的行使。

另一方面权利的扩张不可避免的与其它权利产生冲突。

人们滥用表达自由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

其中与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等的冲突最多。

社会普遍对公权的重视和人们的私权的关注形成鲜明的对比,使权利的冲突日益突显。

  

  二、隐私权公民有待保护的权利

  

  隐私的概念是伴随隐私观念的产生而产生的。

虽然人们的隐私意识和隐私观念,早在远古时代就已产生,但在人类社会相当长的时期里,并无作为一项独立权利意义上的隐私权概念。

在人权类型化进程中,隐私权是比名誉、姓名、肖像等基本权利更晚出现的一种。

关于这项权利必须的到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思想至多只能追溯到上世纪末。

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一)我国的隐私权保护现状

  我国隐私权保护起步较其它国家更晚,现行法律涉及隐私权的规定比较少而且明确冠以隐私权的名称的更少。

主要有以下几项:

  隐私权保护的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此规定体现了对人格权的保护,隐私权正是人格权的一种,所以也体现对其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

人权中包括隐私权,所以其也在保护之列。

  隐私权保护的民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的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虽然没有明确的隐私权的规定,但是其都可以归入隐私权的范畴。

通过保护这些人格权同样可以起到保护隐私权的目的。

  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做出保护隐私权的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就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对名誉权的保护作了扩张性解释,将侵犯隐私权的视为侵犯名誉权来加以保护。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问等。

这些司法解释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基础。

  隐私权保护的刑法基础。

我国刑法中尽管没有直接使用隐私或隐私权的概念,也没有规定侵犯隐私权之类的罪名,但是其中的部分条款可以理解为包含着对隐私权的保护。

例如“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通信秘密罪”等。

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刑事处罚的基础。

  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非常重视,许多国家把隐私权列入民法典,直接予以保护。

我国现行立法对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比较少,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这显然不利于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二)科技信息化对隐私权的冲击突显隐私权保护之必要性

  传统隐私权理论在网络社会中得到新的发展,诞生了网络网络中的隐私权。

传统媒介,如报纸、杂志电视、电报、广播等是隐私传播的途径,但是总有信息发送的中心,通过对渠道的控制就可以达到预防侵权的发生的目的。

与此不同因特网是一个发散似的的网络体系,它不依靠特定的物质和技术形式存在,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电脑在任何地方传播任何形式的信息。

  所以网络的广泛应用对隐私权的威胁更加突出完善隐私权保护相关制度的必要性。

  三、表达自由对隐私权的冲击

  

  

(一)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的原因探究

  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产生冲突有其必然性。

由于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原因导致权利冲突的发生。

第一、理论基础。

有权利必然有冲突,权利冲突普遍存在,不可避免。

所谓权利其实质就是一种利益。

现代社会的进步,新型权利不断涌现。

权利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

此种情况下,权利冲突应运而生。

所以由于表达自由与隐私权的权利界限也不明确,其产生冲突并不是偶然的。

另外,由于隐私权在立法、司法中规定的不完善,是否构成侵权难以界定。

进一步加剧了冲突的必然性。

第二、实践基础。

表达自由作为最基本的人权,由于对其范围界定的法律规定的过于笼统。

在实践中,人们往往滥用自己的权利从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网上言论自由的盛行使冲突进一步激化。

网络的虚拟性给网络上侵犯隐私权的人一层无形的保护,在网上随意获取或宣扬他人的隐私。

网络无地域和时间的限制的特性,使其造成的侵害后果最大。

难以控制性和危害的最严重性形成鲜明的对比。

  

(二)冲突的具体的体现

  表达自由对隐私权的侵犯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其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1.言论自由的滥用对隐私权的侵犯的表现

  传统表达自由对隐私权的侵犯的表现。

一般为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窃取、调查个人情报、信息其内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

二是干涉、监视他人的私生活。

包括监视他人的活动,性生活,限制他人的私人生活等。

三是侵入、窥视私人领域,包括私人日记、简历、病历、通信等。

四是擅自公布、非法利用他人隐私。

  户联网上的表达自由对隐私权的侵犯。

在网络中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是指未经他人许可,擅自通过网上,将特定的他人隐私公之于众,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

网络侵权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

(1)个人XX在网络上宣扬、公布或转让他人的隐私。

(2)个人XX进入他人系统获取资料或截获他人的电子邮件。

(3)个人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新闻自由对隐私权的保护的冲突

  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宪法权利,是公民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其表达自由与信息自由。

新闻自由在表达自由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基于各种目的滥用权利情形时有发生。

表现为假新闻或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信息,侮辱他人、暴露他人隐私。

由于新闻媒体的影响里特别巨大,其负面影响不可忽视。

  3.出版自由对隐私权的侵犯

  出版自由属于广义的表达自由的范畴。

出版也是重要的表达自由的途径。

现实中,很多出版商为了增强其销售量,往往选择许多私密的素材。

个人不愿意为公众所知的私生活被暴光,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使其身心受到严重的创伤。

  

  四、两种权利的制衡的建议

  

  无庸置疑,表达自由是现代社会每一个公民以及整个社会不可或缺的。

只有有了这一自由。

才有可能造就一个真正的民主与法制社会,人民才有可能发表自己的各种主张。

相对而言隐私权作为关系人们切身利益的人格权,也不容忽视。

对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二项权利,也就无法断言孰先孰后。

但是,在实践中隐私权常常处于一种被动和弱势的地位,更易受到侵害,因此在立法和司法政策方面应当更多的关注对隐私权的保护。

结合我国处理其它权利冲突的实践经验和外国先进的经验提出以下浅见:

  

(一)隐私权自身完善建议

  隐私权受到表达自由权冲击的原因之一就是相关制度的不健全。

由此自身制度的建构十分必要。

  1.明确表达自由构成侵权的界定标准,表达自由构成隐私侵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侵权案件的通常的构成要件的规定,要认定表达自由的行使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同时具备以下几要件:

(1)表达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或至少是基本真实的。

(2)表达内容应有特定的指向。

(3)行为人通过特定的表达方式实施了有损他人隐私的行为。

(4)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2.建议在民法典和侵权的制定中对隐私权做出明确的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

  隐私权在现有法律中很少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可以用相关的法条加以援引,而且多以侵犯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的罪名所取代。

因此,隐私权在受到侵害时,很难找到直接的法律依据,从而的不到有效的保护。

这也是表到自由与隐私权冲突十分突出的重要原因。

作为一种重要人权应该受到足够的重视,所以建议在民法典和侵权法中对其做出明确的规定,有助于隐私权保护的可行性。

在实践中对滥用表达自由侵犯隐私权的人以法律上的威慑作用,将有利于冲突的减少。

  

(二)防止表达自由的滥用的浅见

  表达自由不得违法法律和公序良俗,在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明确对规定。

传统的表达方式都有一定的物质载体便于监管。

在发生侵犯隐私权的情况时,能及时进行控制把危害降到最低并且发生后责任人相对明确。

所以仅对网上表达自由的限制提出以下浅见:

  1.建立网络信息安全防控制度

  对在网络上发布或散布各种明显带有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揭露他人隐私的言论,网站经营者应对在其网站上发表的言论设定相应的标准和声明。

对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言论有权进行删除。

网站经营者还应发布相应的请勿侵权的声明。

  2.建议使用网络实名制

  网络实名制,并不会扼杀网络民主和言论自由。

相反,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网络民主与自由的本性。

但是,基于我国社会文明发展水平和互联网现状,建议实名制走自愿和渐近之路。

  3.加强网络监管

  当发现有人在网上恶意发表各种侵犯的人隐私权的言论时,及时采取措施是危害尽量减小。

随即采取相宜的手段调查责任人。

从而对其产生威慑力,使他人不得随意侵犯别人的权利。

  4.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规范网上的表达自由

  在刑法或者专门的法律,来控制利用网络实施侵权的行为。

其中包括利用网上表达自由侵犯隐私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对应的处罚措施。

  

  参考文献:

  [1]李步云.人权法学[A].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张新宝.隐私权研究[J].法学研究,1990,(3).

  [3]魏振嬴主编.民法[A].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4]张新宝.隐私权研究[J].法学研究,1990,(3).

  [5]胡晓红、梁琳等著.网络侵权与国际私法[A].中国工人出版社,2003.

  [6]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A].群众出版社,2004.

  [7]胡林龙.关于隐私权的理论思考[N].宜春学院报,2004,5.

  [8]李德成.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初探[A].中国工人出版社,2003.

  [9]李德成.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初探[A].中国工人出版社,2003.

(注:

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院校资料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