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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1、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

  国际电子商务相关法规包括:

《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以及《统一电子签名规则》等.

  三、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建立

  要使我国电子商务快速稳健地发展,除了完备的技术支持和良好的经济环境外,与之相匹配的法律制度更是必不可少。

电子商务法应将在保留和遵循商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逐步扬弃规范传统商业活动的内容,增加和补充用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内容。

基于世界电子商务立法的经验教训和我国的具体国情,我觉得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二)我国电子商务法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于今年三月十五日由全国人大通过,并将在今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它首次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合法地位,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电子合同毕竟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而且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与合同相关的记录、文件、单证、凭证等的电子化等实际操作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尚待同步,社会的认知程度也不同.再者,首都电子商城的商务活动将不会局限于首都电子商城内。

所以,立法仍需改进。

  随之,《首都电子商城电子商务规则》由首都电子商城起草并主持修订,经北京仲裁委员及相关法律界专家的多次研讨,不断修改完善,并在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市府法制办及法律、知识产权、金融等行业专家参加的多次研讨会上,得到专家们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和肯定,认为本规则已具实用意义,可以试行,以积累经验。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它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扫除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和其他领域中应用的法律障碍,极大地改善我国电子签名应用的法制环境,从而大力推动我国信息化的发展。

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起草,经历了征求意见稿、草案和最终稿三个阶段。

整个起草过程也是对电子签名这一新型核证技术的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

  (三)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模式构想

  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主张先就电子商务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先行制定单行规则或修订传统法律,形成统一思路后,再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二是主张先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以基本法为指导思想,就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或修订传统法律。

以上两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

第一,我国电子商务已经有过几年的发展历程,开始渗透传统领域,并出现了一些现实的法律问题,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立法需求;第二,国际电子商务立法较为成熟,有可借鉴的经验;第三,我国近年来出台了一些规范信息市场、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法规规范,为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奠定了立法基础。

  总而言之,在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冲击传统商务活动的同时,电子商务的新法律制度框架必然会有一个与传统商法不断协调和融合的时期,但这是必然也必经的阵痛。

惟有如此,电子商务法律才能不断成熟和完善,从而电子商务才能得到健康持续地发展,成为扎实的国民经济增长点,为提升我国的综合实力服务。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电子商务立法,是近几年世界商事立法的重点。

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主要围绕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记录的法律效力展开。

从1995年美国犹他州颁布《数字签名法》至今,已有几十个国家、组织和地区颁布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立法,其中较重要或影响较大的有: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2000年的《电子签名统一规则》,欧盟的《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和《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德国1997年的《信息与通用服务法》,俄罗斯1995年的《俄罗斯联邦信息法》,新加坡1998年的《电子交易法》,美国2000年的《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等等.

  总体来看,各国国内的电子商务立法有三个共同特征:

第一,迅速.从1995年俄罗斯制定《联邦信息法》及美国犹他州出台《数字签名法》至今,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已有几十个国家、组织和地区制订了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或草案,无论是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还是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对此反应都极为迅速。

尤其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更起到了先锋与表率的作用,及时引导了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这种高效的立法,在世界立法史上是罕见的.第二,兼容。

在电子商务高速发展并逐步打破国界的大趋势下,电子商务立法中任何的闭门造车不仅是画地为牢,更会严重阻碍电子商务与相关产业的发展,所以,各国在进行电子商务立法时,兼容性是首先考虑的指标之一。

而且,也正是这种兼容性的要求造就了电子商务立法中先有国际条约后有国内法的奇特现象。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在其《电子签名统一规则指南》中就曾指出:

“电子商务内在的国际性要求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而目前各国分别立法的现状可能会产生阻碍其发展的危险。

"第三,法律的制订及时有力地推动了电子商务、信息化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现阶段我国涉及电子商务的立法包括:

《合同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

但是以上的立法只在某一方面对电子商务做出了规范,缺乏一个总体的法律构架来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

那么这样一个各自为阵的立法模式显然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

要建立一个科学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我们必须先分清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以及所要遵循的立法原则.

三、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构建分为对信息流的规范、资金流的规范和物流的规范。

其中对信息流的规范是立法的重点。

  

(一)、对信息流的规范

  此部分涉及电子合同、安全认证、隐私权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

  由于联合国贸法会所草拟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已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所以我国的电子合同立法应以此为蓝本,以《合同法》中五个与数据电文相关的条款为基础来构建我国的电子合同的法律体系。

《合同法》中对要约邀请,《广告法》对虚假广告有明确的规定,在制定电子商务法时可以借鉴.虽然《合同法》对要约与承诺有明确的规定,但要考虑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殊性,要立足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对经营者加一定的限制。

此可借鉴欧盟《远程销售指令》.其规定消费者有权在自收到经营者的商品之日起或在与经营者缔结合同之日起7日内,不说明任何理由,就解除与经营者的合同。

关于电子合同的形式,笔者认为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中的功能等同法是唯一的选择,同时我国的合同法也采取了此原则。

电子代理人是一个引起广泛讨论的问题。

电子代理人是指在没有人的审查或操作下,而能用于独立地发出、回应电子记录,以及部分或全部的履行合同的计算机程序、电子的或其他自动化手段.虽然电子代理人并不具有法律人格,只是一种能执行人的意思的智能化的交易工具,但是电子代理人是由人所编制的,反映了编制人的意思表示,因此通过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与自然人直接交流订立的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电子代理人与自然人与法人作为代理人应产生同样的法律效力,但立法是应考虑到电子代理人的特殊性,在除外责任上应有特殊规定。

电子商务的安全应是电子商务立法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都对此问题给予特别关注.如新加坡的电子商务立法有关部门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占据了大量的篇幅,是该法的核心内容。

欧盟也颁布《关于在欧盟范围内建立有关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美国以尤他州的《数字签名法》为发端,已有44个州制定了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其中以《电子签名法》和《数字签名法》作为法律名称的最多。

关于数字签名首先我们要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汉堡规则》第14条,贸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美国和欧盟一些国家的立法都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这是国际社会的共同的要求,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不能游离于国际社会之外。

其次由于数字签名既是一个法律问题又是一个技术问题,这就涉及到这样一个问题,如果要在法律上承认电子签名的效力,是否需从法律的角度来对电子签名的技术选择加以限制。

一些学者认为法律可以介入数字签名运作之处,应仅限于如何以透明,合理且自制的方式规范数字签名的应用,以及引导数字签名规范的形成。

对此问题新加坡的经验值得借鉴.新加坡对此问题采取折衷方法,一方面规定了电子签名的一般效力,保持技术中立性,适用于以任何技术为基础的电子签名,另一方面,又对所谓安全电子签名做出了特别规定,并建立了配套的认证机制.由于电子签名主要用与保障数据电文本身的安全,使之不被否认或篡改,是一种技术手段上的保证。

但对于交易关系的信用安全保障,即保证交易人的真实与可靠可数字签名无法解决,于是电子认证就必须依法建立。

对于电子认证,电子认证核心法律问题为认证机构的设置、法律责任以及电子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国际上对电子认证的立法例分为官方集中管理型,民间合同约束型和行业自律型.我国的电子商务刚刚起步,商务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却都在着手或已建立了自己的电子认证体系,这将对我国电子认证管理带来混乱.笔者认为应建立政府主导型的电子认证管理体制。

确立电子认证行等主体的法律地位,这样可确保电子认证的权威性和中立性。

电子商务的信息流的安全还涉及到隐私权的保护。

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涉及到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

所谓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是指通过立法以及相应的执法手段和司法程序保护个人数据免受不当的收集,存储,处理,传输和利用,对于违反该法律规定者予以相应制裁的一种法律制度。

对于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模式一是通过对传统的法律做扩张解释,另外一种为制定专门的数据保护法.欧洲一些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等制定了专门的数据保护法。

笔者以为在目前我国不可能制定专门的数据保护法的情况下,有必要在电子商务的立法中加入个人数据保护方面的立法,以遏制对个人数据的商业滥用。

在电子商务领域立法应强调对个人数据的合法取得,对个人数据的合理使用,以及对个人数据收集主体的限制等.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是一个重大的课题。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涉及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保护。

传统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足以保护电子商务中涉及的商标保护问题.就目前的研究成果来说,电子商务中等商标权问题主要涉及域名的保护.笔者认为域名的保护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必要制定新的法律来调整与域名相关的法律关系。

对于电子商务中的著作权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中著作权的保护对象、网络服务提供商以及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侵权责任都做出了规定。

这对电子商务中的著作权保护有积极的作用。

但此司法解释对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新的著作权法律关系没有做出规定。

一般认为,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以及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这三个方面已经成为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公认的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体系中的最重要的权利,而我国在网络传播权方面有全面的规定,对技术措施以及数据库的法律保护还缺乏规定。

这应是我国电子商务中著作权保护立法的重点.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涉及到有效的技术措施问题。

何为有效的技术措施,欧盟的标准可资借鉴,如果用户对某个作品或邻接权客体的访问必须在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运行某个访问代码或者程序(包括对该作品或者邻接权客体的解密,解码或转换形式)才能进行,则这类技术措施被当然视为有效的措施.其次对于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首先应承认数据库应受法律的保护,核心问题是什么样的数据库才受法律的保护。

笔者认为只要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就应受法律的保护。

电子商务中的专利权保护涉及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涉及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以及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以上所述用途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与传统的专利权保护并无不一致。

笔者以为在电子商务的立法中不需要制定专门的专利权保护条款,可在修订《专利法》时对在电子商务发展中新出现的可专利对象加以规范。

这些新出现的可专利对象包括:

计算机程序、通讯协议、密码技术、资料压缩以及电子销售系统等。

  

(二)、对资金流的规范

  这部分涉及电子货币,电子支付等法律问题。

  电子货币的实质是一系列数据信息,它是由网络银行所发行的可以用于网络电子支付的与传统货币功能等同的数据货币。

电子商务的发展必然带来支付方式的变革。

网络商务要求的快捷与便利必然要求网络支付的方便与快捷.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电子货币的出现以及对之进行法律规范就成为必然。

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及管理机构是电子货币法律关系的主要问题。

应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货币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应是首选。

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电子货币技术标准的制定,然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各银行发行自己的电子货币.到2005年,买卖活动中使用新一代电子货币方式进行支付的金额将达到1260亿美元。

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涉及互联网环境下的电子支付和非互联网环境下的电子支付。

非互联网环境下的电子支付主要包括互联网被广泛应用于商业领域以前即已出现的电子支付方式,如信用卡业务,电子汇兑与电子转账等。

而互联网环境下的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立法要解决的问题。

借鉴联合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与《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订立我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

在电子资金划拨法中,主要订立调整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银行间的法律关系,银行与电子交换所的法律关系、银行与数据通信网络系统的法律关系以及客户间的关系的条款.电子支付方式概括地分为三种形态:

电子支票,电子支票是一种借鉴纸张支票转移支付的优点,利用数字化网络传递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的电子付款形式;以信用卡系统为基础的支付;电子现金,电子现金是一种以数据形式流通的货币。

  (三)、对物流的规范

  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的新型的物流,即电子物流是传统的物流法律规范所无法解决的问题。

电子物流主要涉及通过在线以数据形式传送的商品或服务。

对这一部分物流的法律规范应建立相应的条款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律。

笔者以为这些条款应主要包括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瑕疵担保,售后服务等.可借鉴传统的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相关周边问题基本状况

1、创造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宏观环境、规范市场竞争方面

在电子商务的管理上,目前的主要措施包括:

充分发挥政府对市场的调控及监管功能,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及各级政府明确分工、协调一致、加强合作,从税收、投融资、支付、认证、知识产权、海关、安全性、对外贸易及经营、消费者保护等几个方面对电子商务实施了全面、有效、透明的管理,逐步完善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宏观环境,规范了市场竞争.

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的信息化进程,充分利用电子商务等现代信息技术与经营方式改造传统产业,在大中型国有企业中逐步建立集生产、制造、研发、营销、决策为一体的信息网络工程,引导其发展电子商务。

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工程,有选择地进行领域、地区、行业的电子商务试点,给予试点企业一定的优惠待遇与相对宽松的政策,通过试点总结经验。

加强政府的示范和引导,通过实施政府工作信息化,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与社会的沟通。

发展政府与企业间的电子商务,通过在网上推行政府采购,推动企业参与电子商务.

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

《合同法》、《标准化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家工商局关于开展网络广告试点的通知》等。

2、电子商务的金融、税务环境

在这方面,目前的主要措施包括:

建立健全我国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制定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办法。

加快金融领域的信息化建设,提供现代的、安全的网上支付结算手段,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开发方便广大消费者的支付工具和支付网关,实现客户与银行以及银行之间的资金结算,逐步建立适应新型支付工具与结算方式的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

在税收方面,尽管现行税制基本能够涵盖目前存在的各种电子商务活动,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有别于传统商务的技术特征,对于某些特殊的电子商务形式将使适用税法的一致性和税收征管的有效性变得困难,税收流失的可能性增大。

为此,我们一方面将依据现行税法对所有应税的电子商务活动征税,另一方面正在对现行税制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补充,使对电子商务的课税明确、公开并且可被纳税人合理预见,保护我国的税收利益。

此外,税收政策都将鼓励电子商务的正常增长,并且将会考虑采取适当的税收政策支持传统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

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

《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等。

3、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目前的主要措施包括:

加强电子商务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服务水平,促进计算机网、通信网、广播电视网的融合与信息资源的共享,鼓励对开发电子商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进一步提高我国电子商务信息基础设施的技术水平与应用水平。

鼓励电子商务中自有知识产权软件与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引导企业尽快掌握电子商务中的关键技术,并鼓励企业在此基础上实现创新。

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

《电信服务标准》、《电信管理条例》、《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

4、维护网络安全方面

目前的主要措施包括:

通过安全认证、技术保障、法律制裁及行业自律等方式提高电子商务中各类信息网络与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开发研制自主的电子商务安全系统、信息系统审计、防攻击、防病毒等安全技术和产品;完善法律机制,严厉打击电子商务中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建立完善的系统建设、管理和使用制度,落实电子商务运营的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国家有关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标准和规定;加强系统管理和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以及电子商务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培训。

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

《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等.

5、其他,技术标准、隐私权保护、宣传教育等方面

目前的主要措施包括:

完善通信协议、网络安全与网上支付的标准建设,作到与国际接轨,加强电子商务中的企业认证、实验室认可和质量体系认证.

根据电子交易的特点,对消费者个人资料、交易记录等信息的合法使用、安全性、授权使用等情况作出具体的要求与规定,切实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加大电子商务普及应用的宣传力度,引导人们正确认识电子商务的发展及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阶段性,培养企业的电子商务应用意识与公民的电子商务消费意识,强化信用制度建设,以扩大市场需求。

在各高等院校中增设电子商务的相关课程,注重电子商务中复合人才的培养与在职教育。

加强国际合作,在技术、管理、应用、法律及标准等各方面充分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从国际化管理及规范的角度,进一步为电子商务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分散在各个有关法律法规中。

四、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发展趋势

1、加入WTO对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影响

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贸易形式,使低成本跨国贸易成为可能,并将改变人们传统的购物方式和贸易模式,所以WTO对其十分关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WTO协议主要括《服务贸易总协定》、《ITA协议》、《基础电信协议》与TRIPS协议等.

在WTO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影响中,最受人们关注的显然仍是开放电信业的问题。

从1998年到目前,我国电信业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后电信服务市场的全面开放,在与实力强大且已建立国际战略联盟的大型电信公司的竞争中,中国电信服务业确实有相当的一段路要走.还有,WTO要求其成员必须在市场经济的共同基础上,实现全球范围的贸易自由化,而我国电信体制在这一方面却相距甚远,目前尚无完整成文的《电信法》,所以,可以预见,加入WTO,我国的电信服务业将面临一场严峻的挑战。

当然,中国加入WTO后,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电信服务协议,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在开放过程中可逐步参与,并可以要求有关的电信组织和一些发达国家提供先进的通信技术设备和相应的服务技术帮助我国发展电信业。

还可以利用保护幼稚产业、安全例外等条款,保证民族产业的发展.

此外,加入WTO后,我国的电信业要逐步开放,允许国外有技术和经济实力的电信公司、网络运营公司来华投资建设、经营基础电信网络和电信增值服务业,将有效地加速我国骨干网、接入网的建设,增加我国Internet国际端口数量和带宽,提高网络运营的服务能力和水平,降低收费标准,这样就会吸引更多的用户上网,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电子商务的基础环境.一些国际知名的ISP、ICP将登陆中国,众多ISP、ICP等通过兼并、联合、合作等方式重新定位.

还有,加入WTO还会对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环境、安全保障、法制环境等提出更高的要求。

在法律环境上,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贸易自由化下对国内产业的保障机制,制定完善的反倾销与反补贴法以及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市场的进口保障机制,增强贸易政策的透明度

完善技术法规、标准和评定程序,修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放宽对外商投资的限制,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并轨,建立有的效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等。

2、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逐步完善

这一过程中的主要工作包括:

充实与完善即将出台的电信管理条例,实现电信立法。

从电信业务的市场管理、电信网间互联、电信资源管理、电信资费管理、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电信服务与监督、电信建设与保护等多个角度实现建立公平、有序的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及电信企业的权益,促进电信事业的发展。

出台电子签名等法律法规;修订《著作权法》、《商标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颁布CA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电子支付、网上银行、电子资金划拨的具体管理办法等法规及规章。

 

五.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我国《电子签名法》对与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相关的诸多法律问题作了全面而深入的规定,尤其是从交易的主体确定性和内容确定性方面有效控制了商务交易的“时空风险”,对维护交易安全和繁荣电子商务意义重大.

《数字签名法》

六.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数字签名法》

七.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国际组织的电子商务立法情况

•1980年,联合国国际合作与发展组织出版了《保护隐私和跨国界个人数据流指导方案》指出了保护个人隐私的基本原则,具有较强的代表意义

•1985年,又发表了《跨国界数据流宣言》

•1990年联合国贸法会提出了题为《对利用电子方法拟定合同所涉及法律问题的初步研究》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报告。

•1992年贸法会制定了《国际资金支付示范法》,旨在加强国际间电子支付运用的.

•1993年10月,世界上第一个电子商务统一法草案一一《电子数据交换及贸易数据通信有关手段法律方面的统一规则草案》出台.

•联合国大会于1996年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

它是第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的世界性法律,使电子商务的许多主要法律问题得以解决。

1997年11月6日至7日,国际商会在法国巴黎召开世界电子商务会议。

提出了一个电子商务规则文件一一《国际数字保证商务通则》

•1997年4月15日,欧盟发布《欧洲电子商务倡议书》,提出政府必须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并尽快以“电子政府”的工作方式适应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1998年,世界电信联盟推出了《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这在电子商务全球化发展上做出了重要贡献。

•1998年2月19日在日内瓦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国际互联网商务会议上,达成了"在一年内对通过因特网销售的软件和货物免征关税”的协议,即”零”关税协议.该协议将是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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