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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继续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修订稿)

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规定,结合北京地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类

(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北京市各区县卫生局批准和公布的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四)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五)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六)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七)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八)自学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

继续医学教育按照活动性质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经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二)Ⅱ类学分

1.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3.自学等其他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区县级科技成果奖。

三、学分授予办法

护师和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根据医院级别,分值要求如下:

医院

级别

Ⅰ类学分

Ⅱ类学分

学分

合计

国家级、市级项目

区县级项目、院内自管项目、自学及其它活动

三级医院

10

15

25

二级医院

7

18

25

一级及以下医院

5

20

25

Ⅰ、Ⅱ类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5年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5—10学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Ⅰ类学分中3、4、5项内容,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

3.获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成果奖,按课题组成员排序递减授予学分:

国家级奖

一等奖25—21学分

二等奖20—16学分

三等奖15—11学分

四等奖10—6学分

省部级(北京市级)奖

一等奖20—16学分

二等奖15—11学分

三等奖10—6学分

同一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学分授予。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2小时授予1学分。

2.参加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如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自管项目,原则上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全年所获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有学习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审阅同意后实施。

完成学习计划后,写出综述或结合临床实践(典型病例、个案)的读书报告,在科内或院内进行交流。

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年度自学学分不能超过5学分。

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10—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6—4学分

省级(北京市级)刊物5—3学分

地级以下刊物4—2学分

内部刊物2—1学分

5.科研项目

(1)已获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获准科研项目授予学分标准

类型

第一成员

第二成员

第三成员

第四成员

第五成员

国家级

10

9

8

7

6

省市级

8

7

6

5

4

局级

6

5

4

3

2

(2)获区县级科技成果奖,按课题组成员排序授予学分:

一等奖5—3学分

二等奖3—2学分

三等奖2—1学分

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出版年度内)。

7.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8.发表医学译文,每1000汉字授予1学分。

9.出版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视听教材,放映时间每10分钟长度授予1—3学分,幻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

10.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视听教材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三)有计划的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学习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由进修单位每一个月授予4学分。

进修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不做Ⅰ、Ⅱ类学分要求。

(四)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形式之一,按照项目所属等级授予相应学分。

国家级、北京市市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个项目学分授予不超过5学分,全年通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获得的学分数规定为:

城八区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不超过6学分;郊区县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不超过8学分。

编制远程教育视听教材的作者,与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讲人同等对待,授予相应学分。

四、学分登记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

(一)参加北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由主办单位采用继续医学教育IC卡管理系统,在IC卡上进行学分登记、统计等。

IC卡由本人保存,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凭证。

《北京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可作为学分登记的补充形式,适时被IC卡取代。

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由主办单位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上登记学分。

(二)在职高等医学学历教育(含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全脱产学习期间可视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可授予25学分;半脱产学习及自学高考者,每完成一科考试合格可授予2学分。

无Ⅰ、Ⅱ类学分要求。

(三)参加援助西部、农村等医疗服务活动半年以上视为参加当年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25学分。

(四)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记录,每年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审验、认定。

五、本办法解释权属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六、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2002年1月1日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人事局印发的《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的附件3《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北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全行业管理的要求及《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北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军队、武警系统除外)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取的学分实施学分审验制度。

第二条学分审验依据是《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及其附件《北京市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登记考核、审核办法》、《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中学分管理等有关条款。

第三条卫生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不低于25分。

获取的学分须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作为职务晋升和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四条学分审验机构

护理人员的学分审验按照护士注册的管理系统实施。

三级医院负责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分审验,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区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除三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学分审验,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北京市卫生局负责护师和中级职称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分审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北京地区卫生技术人员学分审验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学分审验方法

应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ICME)系统进行学分审验。

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后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将获取的学分及时录入ICME系统并上传至市、区县卫生局ICME系统的政府版中;市、区县卫生局主管部门定期对上传的学分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经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合格后,颁发统一印制的证书,加盖年度学分审验合格章。

第六条学分审验时间

获取学分的时限为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

各区县卫生局和三级医院须于每年的11月5日之前将全年的学分审核结果报北京市卫生局备案。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11月15日至25日进行年度学分审验。

第七条奖励和惩罚

每年审验结果在有关会议和北京卫生信息网上公布。

对管理严谨、成绩显著、达标率高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审验过程中经核查发现有虚假现象者,所获年度学分一律作废;对单位管理不善者,提出批评并责令其改正;项目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项目授予学分,如发现有授予虚假学分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指正直至取消其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

第八条学分审验经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多方筹集解决。

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北京市卫生局。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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