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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委托管理合同8篇

酒店委托管理合同(8篇)

酒店委托管理合同1

年月日

第一章委托事宜

第一条合同双方

1、业主方(委托方):

__________________酒店

法定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工商登记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

2、管理方(受托方):

ww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工商登记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

第二条委托事由及事项

1、鉴于业主方对地处____市____路____号____m2土地拥有______年以上使用权,并在该地块上拥有一座建筑面积____m2左右的___________(暂定名,以下简称“饭店”);鉴于管理方为饭店管理专业化公司,具有饭店经营、管理、服务的专业经验,业主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全权委托委托管理方为业主方的独家代理人对饭店进行经营、管理、监督和指导,并授予管理方履行本合同条款所需的全部授权。

鉴于管理方的专业及特色的经营管理模式,本合同确定管理方的模式为ww模式。

管理方本着对业主方全面负责的态度,同意接受业主方的委托,以业主方的名义来组织饭店的运营。

管理方按本合同进行的一切活动均为代理业主方而为,除本合同明确规定之外,管理方对业主方不承担其他责任。

2、双方合作的目标是:

在合理的时间段内,将饭店的经营、管理、服务水平提高并达到饭店所在地同星级饭店的良好水平;努力使经营费用合理化和经营利润最大化,实现对业主方的效益回报;确保饭店管理和服务达到和保持ww模式的规定要求及国家的行业标准。

3、为使饭店运营有一个清晰的管理权责,以达到双方期望的管理目标,除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业主方将经营管理权充分委托给管理方,保证酒店的管理仅由管理方独家监督、指导、控制并同意不干涉饭店的经营管理,管理方可全权决定和控制有关酒店经营管理的所有事宜;而管理方对饭店的经营管理权受本合同规定及相关协议、附件的限制。

4、作为对管理方提供管理的补偿报酬,除业主方一次性支付管理方管理软件及系统建设费用之外,管理方将以基本管理费和效益管理费的方式分享管理效益和成果。

5、本合同规定的委托管理期限为年,自起算。

管理期满后,双方经协商可延长管理期限。

6、管理方在履行本合同时,仅作为业主所委托的管理人,由业主负担一切经营饭店之费用(包括相关的诉讼费用等),而且本合同对管理方不能构成为与业主之任何租赁、合伙、合资、合营或其他关系的约束。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业主方保证,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一个建设、装潢、布置、装备、设施完成的,符合管理方经营管理要求的饭店交给管理方,并向管理方提供所有设施设备的全套目录和技术资料。

业主并保证,在开业过程中或整个合同期限内不会有影响到饭店经营管理的任何契约、条件或限制的存在,但经营管理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尽管有前述规定,业主方不得同意或允许有可能导致下述情形发生的任何情形存在:

(1)禁止或限制管理方经营管理饭店或饭店的任何部分(包括但不限

于被习惯地作为提供全方位服务的一流饭店的任何设施);

(2)允许除饭店客户或来访者或饭店雇员之外的人使用任何饭店设施(如停车场);

(3)不利影响到在没有该等限制存在的情况下根据合同饭店原本可获得的“总收入”或任何管理方原可以收取的任何费用额。

根据或由于任何上述限制而使饭店或业主方、管理方或他们的任何“关联机构”产生的所有财务责任均应由业主方以其自有资金支付履行,除非管理方事先书面同意承担上述限制所产生的费用并动用营业收入进行支付,或者该财务责任是由于管理方的原因所造成。

(4)业主方承诺在开业日期时酒店的任何部分均不得存在任何尚在进行中的施工、并且严重影响到通往酒店或酒店任何部分,严重的限制、禁止、干扰或以其他方式阻碍管理方按本合同的标准经营酒店。

如果少量未完工的安装项目不会对管理方按本合同的标准经营酒店,并且如果业主同意及时完成上述项目,开业日不得因上述理由被推迟。

(5)业主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前,清除场地或酒店内发现的有害物质以及被污染的工地、容器并应赔偿和防止管理方因场地或饭店出现的有害物质而产生的一切赔偿、损失、责任、罚款、费用、损害赔偿,并使管理方免于上述各项内容的损害。

如果在场地或饭店的任何部分发现有害物质,而这种违反不是因为开业前存在的条件引起的,那么管理方应立即安排、清除该有害物质以及全部受污染工地和容器,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业主承担。

但因管理方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过错造成的情况除外。

第四条业主方保证在管理方的配合下在开业日前办妥饭店经营所需的各种权证和手续,包括但不仅限于:

1、《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列明饭店运营所需的经营项目);

2、《消防验收合格证》(或消防局准许开业批复);

3、《特种行业许可证》;

4、《治安合格证》;

5、《涉外批复》(若需要经营涉外长包房出租业务);

6、《食品卫生许可证》;

7、《文化娱乐经营场所许可证》;

8、其它应办的权证及手续。

第五条业主方应于开业日前为饭店开设经营专用账户,提供足额的营运资金到该账户。

该资金不包括业主方应为饭店开业所购置的营运物品、存货,以及开业之后改造或重置固定资产的费用。

双方商定,该营运资金不低于_____万元人民币。

业主方保证在该营运资金不敷用时予以及时补足。

管理方收到的与饭店经营和管理相关的所有款项均应存入经营专用账户。

所有经营性费用在该账户中开支。

若费用到期不支付会损害饭店经营时,管理方可以代表业主方从账户中支付应由业主方支付的利息、保险、税等费用。

如果管理方预付了应由业主方支付的经营性费用的话,可按第十六条

第6款操作规定,在结余超过营运资金的款项转入业主账户前扣除。

第六条审批管理方提交的饭店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在不影响饭店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可随时对饭店财务进行审计。

第七条提出或审批管理方提交的饭店扩建、改建计划及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方案,并监督管理方执行这些计划方案。

业主方设立专人或委托管理方对饭店固定资产进行造册管理,并定期对饭店固定资产状况进行核定。

酒店委托管理合同2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如约定收取报酬,则为有偿合同。

第一章总则

甲方:

法定地址:

工商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法定地址:

工商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条件委托乙方全权管理甲方所拥有的“酒店”(以下简称“酒店”),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的条件下,接受甲方的全权

委托,对该酒店实施全面管理。

第二条定义

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对产权属于甲方的“”实施全面的经营管理。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规定,本合同中有关名词的定义,按本条的规定为准。

“酒店”是指位于,包括但不限于:

1、间(套)带有卫生间且设施设备完善的客房;

2、酒店所属的各类餐厅、会议厅、多功能厅、咖啡厅、酒吧、舞厅、商场、商务中心、游泳池、桑拿、健身等;

3、酒店所拥有的各类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停车场及有关建筑物;

4、酒店对所拥有的客房、餐厅、健身娱乐、公共场所及各类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停车场及相关的建筑物所占用之土地、空地、绿地等全部已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5、酒店经营所需的水、电力、通讯(包括客房内电话及卫星电视接收线路)、煤气、排水、消防等附属设施以及空调、电梯、卫生、冷藏等设备及设施;

6、酒店所拥有的全部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1)所有家具、陈设及布置,包括客房、公共场所的家具、地毯、墙饰、摆件、灯具和其他物品;

(2)酒店经营所需的所有设备,包括厨房、酒吧、洗衣房、办公室等设备;

(3)所有车辆和运输设备;

(4)所有营运物品,包括工具、器皿、布件、制服、瓷器、玻璃器皿、银器及类似物品;

(5)酒店营运所必须的其他所有物品。

“酒店试营业日”是指酒店完全建成,乙方与甲方签署了本合同,乙方正式接受甲方全权委托并举行酒店试营业仪式的这一天。

乙方从试营业日起,享受并承担本合同中规定的酒店管理者的权利和义务。

“酒店正式营业日”是指酒店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正式全面营业的第一天:

(1)酒店所有的建筑装修、设施设备、物资和资金等均符合正式营业的要求;

(2)酒店经营所必需的各种手续证件齐全;

(3)甲方和乙方书面同意酒店可以正式营业。

“会计年度”本合同所指的会计年度与公历年度一致。

但是第一个会计年度的酒店试营业日与该年会计年度的第一天不一致时,则指从酒店试营业日起至该年的12月31日为止的未满一年的期间;本合同若在12月31日前提前终止或期满时,则以当年的1月1日起至提前终止或期满当日为止,作为一个会计年度。

“营业收入”是指经营酒店及其附属设施所得的客房、餐饮、酒吧、商场、健身美容、娱乐设施、电话、传真、洗衣、及其他各项服务获得的应税营业性收入之总和。

“经营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酒店营业税金、营业成本和经营费用后的余额。

“营业税金”是指按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营业成本”指餐饮部门的食品成本和商品部门的商品进价等。

“经营费用”是指如下费用,包括:

(1)酒店各营业部门的员工工资、福利费及各项费用,如办公用品、邮电费、清洁用品、服务用品、棉织品摊销、玻璃、瓷、银及不锈钢用具摊销、制服摊销、客房佣金、洗涤费、装饰费、差旅费、厨房炊具、厨房燃料等;

(2)酒店行政管理、销售、工程维修等部门的职工工资、福利费及这些部门发生的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洗涤费、制服摊销费等;

(3)经营中发生的保险费、交际应酬费、广告费、水电费、维修费、燃料及动力费、职工培训费、管理公司的管理费、坏帐损失及车船牌照使用税等。

第二章委托事项

鉴于乙方为酒店专业管理公司,具有酒店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先进经验,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全权委托乙方为管理方对合同中指定的酒店进行经营、管理、监督和领导。

乙方将本着对甲方全面负责的态度同意并接受甲方的委托,以甲方的名义对该酒店实施全面经营管理。

甲乙双方的共同目的是:

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使本酒店的经营、管理、服务水平达到所在地区同星级酒店的先进水平。

确保本酒店在管理和服务等方面达到并保持“嘉瑞宾模式”的规定标准及国家的行业标准。

为使酒店运营有一个明确的管理权责,以达到双方期望的管理目标,甲方将经营管理权完全充分地委托给管理方,并同意不干预该酒店的日常经营管理;而乙方所具有的对本酒店的经营管理权受本合同规定及相关协议(及附件)的限制。

作为对乙方在该酒店实施经营管理的认可,甲方除一次性支付乙方管理软件及系统建设费用之外,还须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基本管理费并按本合同规定比例与乙方分享效益管理费。

本合同规定的全权委托管理合同的期限为5年。

管理期满后,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延长全权委托管理的期限。

第三条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将下列事项委托给乙方管理:

1、在酒店正式开业前进行的各种开业准备。

2、从酒店试营业日后,日常运营所需的各种经营管理及其它方面的工作。

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对酒店进行经营管理,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对酒店进行有效管理。

第四条甲方委托乙方的管理期限分为两个阶段:

1、第一阶段: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酒店试营业日前一天;

2、第二阶段:

自酒店试营业之日起满5年。

第三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审批乙方提交的酒店年度经营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2.对酒店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

3、随时对酒店财务进行审计,但应事先通知乙方,并不应该影响酒店的正常经营;

4、审查批准酒店扩建、改建计划以及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方案;

5、可推荐一名副总经理和财务部副经理参与乙方对酒店的经营管理,但须经管理公司和酒店总经理考核任免;

6、及时完成酒店各种设施的建设,保证酒店能够正常经营;

7、及时办妥酒店及酒店各部门开展经营所必需的全部法律手续;

8、提供酒店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须在酒店对外试营业日前十五天提供,流动资金的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9、提供酒店经营所需的供水、电力、通讯、煤气、排水等各种基本条件的正常供应;

10、保证乙方作为酒店的管理者对酒店拥有完全的经营管理权,甲方不无故干涉乙方对酒店的管理;

11、负责缴付包括土地使用费在内的一切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并保证采取必要的行动,保证酒店经营不受干扰;

12、甲方在经营管理中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章乙方在酒店试营业日前的职责

第六条乙方应提供下列酒店筹备所需的服务:

1、负责招聘酒店营业所需的各类人员;

2、负责对酒店各类人员按照“嘉瑞宾模式”进行培训;

3、负责进行酒店的经营促销、市场推广、广告等宣传事宜;

4、负责为甲方列出采购清单及采购计划(采购时间表),使乙方按时采购。

5、应甲方的要求,协助甲方解决在酒店筹备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6、负责酒店试营业仪式。

第七条甲方与乙方共同的责任与义务:

乙方应在酒店试营业日前向甲方提交开业前预算,预算项目包括员工培训、酒店筹备机构的设置方案及所需工资、福利等费用、广告、宣传、试营业仪式、开业典礼以及试营业期间的一切费用预算。

此预算提交甲方后,甲方应示意见。

如甲方三十日内未做出任何反应,则可视为同意。

甲方在批准乙方提交的开业前预算后,应按双方商定日期将这笔款项划拨至酒店的银行帐号。

乙方应在试营业日后120天内向甲方提交使用这笔款项的帐目。

如酒店试营业期间的实际费用超过开业前预算,则经甲方认可后由甲方补足;预算如有剩余,乙方应将余额退还甲方。

如甲方逾期三十日不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项,则构成对本合同条款的违约,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在甲方确认的前提下,并在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单据之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切不在开业前预算范围内而又因筹备酒店开业而引起的费用。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提供的单据后30天内,按单据上标明的币种和数额向乙方支付款项。

第五章乙方在试营业和正式营业期内的职责

第九条在酒店试营业和正式营业期内,乙方是酒店唯一的经营管理者。

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将以其通行的管理模式(嘉瑞宾模式)的标准对酒店进行经营管理,使酒店的服务水平不低于国内同类星级酒店的水平。

第十条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将完全拥有对酒店的管理权;在处理与第三方的关系时,乙方是甲方的代理人。

第六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派酒店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2、负责招聘、任免、辞退酒店各部门经理及其他员工;

3、负责拟定酒店经营管理机构;

4、拟定酒店各营业部门的价格和服务费标准;

5、负责对酒店进行日常维修、保养及必要的改造和装饰;

6、负责对酒店内商场、各餐厅、卡拉OK、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的租赁及承包事宜的洽谈、签约,经甲方同意并授权后签订上述合同;

7、负责签订酒店经营中所需的各类合同、协议及有关文件(不含任何借、贷款合同);

8、购买酒店正常经营所必需的全部物品;

9、负责酒店的广告和市场促销工作;

10、负责酒店进行正常营运所需的其他工作;

11、乙方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年终前30日内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的经营预算、市场预测分析及销售计划。

固定资产等的购置计划及大修理和更新改造计划。

如甲方在有关会计年度开始后30日内未对乙方提交的上述材料提出反对意见,则视为甲方已批准上述文件,乙方应严格执行经甲方批准的上述文件;

12、乙方应在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提交一份上月的财务报告;

13、乙方应在将酒店每月的经营利润扣除一些必要的款项后,于次月15日前划转甲方指定帐号,所需扣除的必要款项的范围和数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14、乙方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0天内向甲方提交一套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年度会计报表,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年度会计报表后45天内,如未对该报表提出书面反对意见,即表示批准该报表。

15、乙方在经营管理酒店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管理目标、管理费的计算和支付

第十二条管理目标

管理目标为

第十三条管理费的标准

管理费分为基本管理费和效益管理费两部分。

乙方的基本管理费从试营业之日开始计算收取,按营业收入的1.6%计取。

乙方的效益管理费从试营业日开始收取,按年经营利润的3%计取。

第十三条基本管理费用的支付期限

基本管理费每月支付一次。

其计算方法是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月营业收入乘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费率,于次月十五日前汇入乙方指定的帐户。

第十四条效益管理费用的支付期限

效益管理费每年支付一次,其计算方法是按第二条规定的年经营利润额乘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费率,于次年二月底以前汇入乙方指定的帐户。

第十五条酒店筹备期间管理费用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从乙方管理人员进入酒店开始筹备工作起,甲方以酒店总建筑面积为标准,向乙方支付每平方米每月1元人民币的筹备期酬金,直至酒店试营业前一天。

第八章酒店的维护与保养

第十六条酒店应从正式开业日起每年从营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数额的大修理费用,用作酒店设备设施日常的更新和添置。

使用大修理费用应事先有计划并报甲方认可。

大修理费用的提取标准为:

第一年至第三年,按营业收入的1%提取,第四年起,按营业收入的2%提取;

第十七条乙方应根据酒店的实际情况提出更换、添置酒店的设备、陈设和家具等计划,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第十八条每年度的大修理费用如未用完尚有余额,不再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应视同经营利润返还甲方。

如有较大的大修理项目导致当年提取的大修理费不足时,不足部分由乙方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

第九章酒店的产权及其处置

第十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酒店的全部资产属甲方所有,酒店的一切债权、债务由甲方拥有或承担。

乙方不得以出售、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处置除本合同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酒店资产。

第二十条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经营和使用酒店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权处理用大修理费用更换下来的酒店不再适用的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处理所获款额,纳入酒店大修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如需对酒店的资产的产权进行变动或处理,应以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为原则。

第十章税务、财务及外汇管理

第二十三条酒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二十四条除第一个会计年度外,酒店的会计年度从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

第二十五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酒店会计的处理原则均参照《会计法》、《财务通则》以及财政部和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及旅游、饮食服务行业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酒店的财务需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甲乙双方。

如甲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审计机构或人员对酒店财务进行复核时,乙方应予同意,所需一切费用由甲方自理。

第十一章劳动人事管理

第二十七条乙方应根据酒店及酒店所在地的实际状况提出酒店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制订劳动用工计划,按照嘉瑞宾集团劳动人事部门对集团北方地区员工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标准,制订酒店员工的工资和生活福利待遇方案。

以上方案与计划报甲方批准后执行。

酒店员工的工资、奖金、补贴等总收入为税后收入。

第二十八条酒店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各级员工均应与酒店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乙方委派到酒店工作的人员(以下称外派人员)均由酒店聘用,其受聘期内的食宿、交通(包括市内交通)、医疗、保险等费用列入酒店费用。

外派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税后总收入根据嘉瑞宾集团劳动人事部门书面公布的嘉瑞宾集团外派员工待遇标准(以后每年按嘉瑞宾集团所属酒店工资总额增长比例同步递增)由酒店支付,列入酒店费用,具体实施办法由甲方和乙方协商确定。

外派人员在酒店的受聘期如不足一月的,则按上述待遇标准÷30某实际受聘日计算所得。

外派人员可享受休假,其每年休假天数和休假次数,由酒店总经理根据嘉瑞宾集团规定和酒店经营情况统一安排。

探亲交通费在酒店报销。

第十二章服务商标的使用

第三十条服务商标的使用

1、业主方与管理方一致同意酒店的对外文件、宣传促销资料、客用品等印有“嘉瑞宾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字样及管理方服务商标。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酒店的CI设计制作应按管理方的企业形象标准和CI管理手册进行,以此规范酒店的形象组合,包括标识、色值和版式等。

3、乙方报经嘉瑞宾(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后,可同意甲方使用“嘉瑞宾”中英文字样对酒店冠名。

合同期满或终止后,服务商标使用权同时终止。

如甲方要求继续使用“嘉瑞宾”服务商标,乙方可考虑按品牌特许经营权转让的方式另行与甲方签订合同。

第十三章保险

第三十一条双方同意由甲方负责向有关保险公司为酒店投保双方都认为必需的酒店财产和责任险项,其投保总额应不低于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经营管理中所需投保的险项由乙方提出方案,报甲方审批。

投保人、受益人及保险费等有关事宜应参照保险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法律、法令的遵守

第三十三条乙方必须遵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的法律、法规实施酒店管理。

如国家有关部门要求酒店进行改造、修理或其他处置时,乙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请甲方批准,如果时间紧迫不能及时报请甲方批准时,乙方必须由总经理牵头采取必要的措施。

如因甲方方面书面批准迟缓,以致未能及时实施改造、修理及其他处置导致任何后果,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任何一方单方提出提前终止本合同及其附件,或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规定的义务,并在接到对方的通知后30日内仍不改正的,均构成对本合同的违约。

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本合同双方都有违约行为,则应按双方违约责任的大小,由双方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如甲方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应向乙方支付剩余管理期内预期管理酬金的50%作为补偿(预期管理酬金计算公式:

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剩余管理期限(月)12X上年度实际基本管理费和效益管理费的总额)。

对需要遣散的员工,甲方应按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处理,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对因甲方终止本合同而导致乙方提前撤回的外派人员,由甲方支付其一个月工资作为安置费用。

如乙方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应向甲方支付剩余管理期内预期管理酬金的50%作为补偿(计算方法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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