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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9

2011年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学习笔记整理(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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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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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包括:

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代替现金使用,消除现金携带的不便,克服点钞的麻烦,节省计算现金的时间。

2.汇兑功能。

3.结算功能。

指债务抵消功能,主要通过背书转让实现。

4.信用功能。

企业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商业汇票、贴现都是信用功能的体现。

(三)票据当事人(10、08、06、04多选;07、03、02单选)

1.基本当事人:

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将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在汇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

在本票中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付款人——是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付款人付款后,票据上的一切债务责任清除。

2.非基本当事人:

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又称汇票主债务人;

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再向票据债务人追索。

票据上的非基本当事人在各种票据行为中都有自己特定的名称,所以,同一当事人可以有两个名称,即双重身份,如汇票中的付款人在承兑汇票后称为承兑人,第一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就是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

并非所有的票据当事人一定同时出现在某一张票据上,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完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不同票据上可能出现的票据当事人也有所不同。

【注意】考试的时候看清题目问的是当事人,还是基本当事人或非基本当事人,如果是当事人,7个全要选。

(四)票据权利与义务

1.票据权利

(1)概念: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①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

②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③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

④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008年判断题;2005年多选题;2002年简答题)

(2)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②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⑤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意:

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行使

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

提示承兑(了解)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10单)

①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③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④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行使追索权(了解)

(4)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点(了解)

(5)票据权利的保全(了解)

(6)票据权利的抗辩(了解)

(7)票据的伪造变造(了解)

2.票据义务(责任)

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07多选)

(1)汇票的承兑人因为承兑而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的出票人因为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五)票据行为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10、08、07、04、02年多选题)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2)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4)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六)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注意:

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不可缺少的应载事项。

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的签章,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08、10多选题)

(七)票据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等。

(03单选题)

1.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而未记载,但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

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等即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八)票据丧失的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07、05、02年判断题;06、04年多选题;01年综合题)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10、08、05、04单选;06、05、02多选;01判断)

(二)出票

支票的出票人是单位和个人;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缺少任一事项,支票无效

出票人授权补记事项

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10、07、06多选题)

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地;

出票地

不记载不影响支票效力;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2.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1)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3.出票的效力

(1)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

(2)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支票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08判断;06、01多选;10、05单选)

(三)支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

出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但是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08判断;07、06、05、04单选)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3.付款责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四)支票办理要求

1.领购要求

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

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2.签发要求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陷阱:

出票时、签发时、开具时)

(4)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该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10年综合、08年单选;07多选、综合;06综合;05判断;04综合;03综合、判断;02判断;01单选)。

(7)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3.填写要求

(1)日期:

实际出票日期;(判断)支票正联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支票存根部分出票日期可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10多选)

(2)收款单位名称为全称,并与预留银行印鉴中单位名称保持一致;如是本单位自行提取现金可填为“本单位”。

(3)如实写明用途,存根联与支票正联填写的用途应一致。

(10多选)

(4)在签发人签章处按预留银行印鉴分别签章,签章不能缺漏。

(5)支票签发后,将支票从存根联与正联之间骑缝线剪开,正联交给收款人办理提现或转账,存根联留下作为记账依据。

三、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买方或卖方)签发的,委托付款人(企业或银行)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它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款项结算。

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1)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汇票为商业承兑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为银行承兑汇票。

(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签发

商业汇票的签发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应由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2.商业汇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七个比支票多一个收款人名称)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1.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愿意负担起票据金额的支付义务的行为,或者说是付款人承认到期将无条件地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

——所以我们说承兑人才是商业汇票的主债务人,他承担付款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3.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

符合规定的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4.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且不得负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1.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3.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1.背书的概念——了解

背书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

强调一点:

背书必须连续

2.背书的记载事项:

(1)被背书人名称;——绝对记载事项

(2)背书人签章。

——绝对记载事项行

(3)背书日期——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背书不得记载的事项

(1)附有条件的背书:

根据规定,汇票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注意:

跟承兑附有条件区分,承兑附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2)部分背书:

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4.禁止背书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

(任意记载事项)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1.商业承兑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必须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担当。

2.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3.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在票据债务的履行上处于同一地位,保证人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四.信用卡

(一)概念和种类

1.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2.按使用对象分为:

单位卡和个人卡

3.根据信用等级不同分为:

金卡、银卡、普通卡

(二)申领与销户

1.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按银行的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后,可申领单位卡。

单位卡可以申领若干张。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申请个人卡。

注意陷阱:

不是全体公民

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2张

2.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发卡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账户,并发给信用卡。

3.何种情况下可以办理信用卡销户(7条)——了解,记住XXX45天

4.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

有效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

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5.信用卡遗失或者被盗,办理挂失止付

6.申请挂失后又找回的,可以申请撤销挂失止付。

(三)资金来源——了解

(四)使用的主要规定

1.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

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账户。

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账存入个人卡账户。

2.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3.单位卡不得用于十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4.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一并交特约单位。

5.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6.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超过一万元,普通卡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信用卡透支额期限最长为60日。

7.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

8.持卡人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应持信用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

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五)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的程序和规定(了解)

五、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同城、异地均可,单位、个人均可,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2.分类

汇兑分为信汇(邮寄方式)和电汇(电报方式)两种。

汇入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1.汇款人按要求签发汇兑凭证。

2.银行受理。

汇出银行受理汇兑凭证。

3.汇入处理。

汇入银行接收汇出银行的汇兑凭证之后,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向汇出银行申请撤销的行为。

汇款人申请撤销汇款必须是该款项尚未从汇出银行汇出。

【注意】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

2.汇兑的退汇——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申请退回汇款的行为。

汇款人申请退汇必须是该汇款已从汇出银行汇出。

如果汇款人与收款人不能达成一致退汇的意见,不能办理退汇。

【注意】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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