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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样管理规程

取样管理规程

目的:

为减少在定型和定量分析中取样的影响,使取样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确保被抽检的批量物料样品组成具有代表性,特制定本规程,规范原辅料、中药材、包材、中间产品、成品的取样管理。

范围:

适用于公司物料入厂检验、批放行检验、中间控制检验的取样;确认、验证环节的取样;持续稳定性考察取样、偏差调查过程涉及的取样等。

责任人:

仓库保管员:

取样员:

检验人员:

定义:

1取样:

按一定方案从总体产品中抽取能代表总体产品的样品,通过检验样品而对总体产品的质量作出评价和判断。

2简单随机取样:

从包含N个抽样单元的总体中按不放回抽样抽取n个单元,若任何n个单元被抽出的概率都相等,也即等于1/(Nn),则称这种取样方法为简单随机取样。

简单随机抽样可以用以下的逐个抽取单元的方法进行;第一个样本单元从总体中所有N个抽样单元中随机抽取,第二个样本单元从剩下的N-1个抽样单元中随机抽取,以此类推。

3样品:

取自一个批并且提供有关该批的信息的一个或一组产品。

4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根据一个抽样方案,该方案可以确保抽取的样品按比例地代表同一批次总体的不同部分或一个非均匀样品总体的不同属性,这样的样品就是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正文:

1取样管理原则:

1.1取样操作应与取样的目的、取样控制的类型和待取样的物料相适应。

1.2取样人员应按照取样操作规程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做好相应记录和标识。

1.3取样应使用适当的设备与工具按取样规程操作。

1.4应制定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料、中间产品、成品和抽取的样品,并防止物料、中间产品、成品和抽取的样品之间发生交叉污染。

1.5取样操作要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所取样品不得重新放回到原容器中。

2取样人员

2.1取样必须由专人负责,取样人员必须经过质量管理部授权。

2.2取样人员应具良好的示例和对颜色分辨、识别的能力;能够根据观察到的现象做出可靠的质量判断和评估(例如检查要取样物料的包装状况);有传染性疾病和在身体暴露部分有伤口的人员不应该被安排进行取样操作。

2.3取样人员应具有充分的药学知识,并经过取样相关培训和考核考核,熟练掌握取样操作规程、操作步骤、取样技术、取样工具的使用、物料安全知识、职业卫生及其他相关的取样注意事项,确保在取样过程中能有效和安全地完成工作,能意识到在取样过程中样品杯污染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取样人员应进行药材鉴定培训,以便在取样时能发现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

2.4取样人员可以是现场QA人员,也可以是QC人员,不得委托岗位生产人员或其它非专业人员代取,取样人必须对所有样品的代表性负责。

具体取样分工如下:

2.4.1原辅料(包括中药材)、内包材及其留样由QA专职取样员取样。

2.4.2工艺用水、工艺用气由QC专职化验员取样。

2.4.3尘埃粒子、沉降菌、浮游菌由QC专职化化验员取样。

2.4.4中间产品和用于产品放行的样品由QA取样。

2.4.5成品留样及持续稳定性考察样品由QC留样管理员取样。

2.5取样人员在接收到相关取样申请及质量部授权后,方可进入生产区和仓储区进行取样及有关调查。

2.6取样时应穿着符合相应防护要求的服装,预防污染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并预防取样人员因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受到伤害。

2.7取样人员对有污染、掺假或擅自改变的迹象必须保持警惕。

任何可疑迹象均应详细记录在取样记录上。

3取样器具

3.1取样器具应表面光滑,不与被取物料起化学反应,易于清洁灭菌,避免因为取样器具不洁净而引起交叉污染。

样品容器应易于装入、到处样品,不吸附样品,同时应能够预防环境污染、微生物污染、热原等污染,样品容器不得与样品发生反应或引起污染,并根据样品的贮存要求,能避光、隔绝空气与湿气,以防止样品出现较原包装更易降解、潮解、吸湿、挥发等变化情况。

样品容器应密封,应有防止随意开启的装置

3.2抽取供微生物或无菌检查用的样品时,取样前后,取样器具还须按相关清洁规程进行清洁消毒、灭菌。

3.3清洁消毒或灭菌后的取样器具应在干燥洁净的环境中储藏。

3.4经过清洁灭菌的取样器具应使用双层呼吸袋包装后,转运至洁净取样间。

转运过程中不得随意开启呼吸袋,如呼吸袋开启,则取样器具应重新进行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使用后的取样器具应装入塑封袋或其他适宜的洁净容器,密封后传出洁净取样室。

3.5对激素、高致敏性和细胞毒性物料或产品取样后,取样器具应进行灭活(如用1%碳酸氢钠溶液浸泡10分钟)后,方可装入塑封袋或其他适宜的洁净容器,密封后传出洁净取样室。

3.6取样器具的清洁灭菌方法及转运过程应当经过验证,已确保清洁方法及转运过程的有效性。

3.7常用取样器具

3.7.1吸液管:

用于液体物料的取样。

3.7.2不锈钢勺:

用于固体物料的取样。

3.7.3取样棒:

用于混合验证时的取样。

3.7.4盛装样品的容器:

可以是干净的玻璃瓶子、塑封袋或其他适宜的洁净容器。

4取样地点

4.1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不低于被取样物料所使用的条件,以预防因敞口而由环境、人员等造成的污染。

4.2取样区域的相关设施应能预防因敞口操作与其它物料、产品和环境造成交叉污染,并同时确保取样人员的安全。

4.3取样区域的设计和建造应能方便取样操作,不会对取样操作造成影响。

4.4除在生产线上取样或对外包装材料进行取样外,物料取样应尽可能在专用取样间中进行,取样间使用应有记录,按顺序记录各取样区内所取样的所有物料,记录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取样日期、品名、批号、取样人。

4.5待取样物料应对物料外包装进行清洁消毒后,方可传入取样区域进行取样。

如取样物料较多,应分别进行取样,严禁同时在取样操作区进行多批或多种物料的取样。

取样人员在对每种物料取样后应按照取样区域相关清洁规程,对取样操作区进行清洁,并填写取样区的清洁记录。

4.6β-内酰胺类、性激素类药品、高活性、高毒性、高致敏性药品等特殊性质的药品或物料取样应在在单独的取样操作区或在生物安全柜中进行取样。

如没有单独取样区域及取样设施,则每次物料取样后,应用1%碳酸氢钠溶液对取样操作区进行擦拭后,再按照相关清洁规程对取样操作区进行清洁消毒。

5取样原则

5.1取样时应注意样品的代表性以及随机取样原则。

5.2抽取原辅料样品时,应从包装桶上、中、下各部分抽取。

5.3包装材料则随机取相应量。

5.4成品取样:

检验及留样用的样品应在包装工序中取样,取样时应考虑样品的均匀性,代表性。

5.5取样工具、样品容器应清洁干燥。

有微生物要求的取样容器必须按要求进行处理。

固体原辅料用不锈钢容器或药匙取样,包装材料用洁净的工具取样。

5.6原辅料、部分内包装材料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该物料在实际生产使用中的要求一致,以免造成污染。

5.7对于需进行微生物检测的样品,取样前应先将样品的内外包装进行消毒,取样时动作要轻缓,以免造成污染,影响检验结果。

5.8取样时取得的样品多于检测量和留样量时采用四分法分样。

5.8.1将样品置一洁净的容器上,用两块洁净的分样板将样品摊成正方形。

5.8.2从样品左右两边铲起样品,对准中心同时倒落,再换一个方向同样操作(中心点不动),如此反复混合四、五次,将样品摊成等厚的正方形。

5.8.3用分样板在样品上划两条对角线,分成四个三角形,取出其中两个对顶三角形的样品。

5.8.4剩下的样品再按上述方法反复分取,直至最后剩下的两个对顶三角形的样品接近所需试样重量为止。

5.8.5四分法取样后多余样品的处理:

用单独容器盛装,如聚乙烯塑料袋或塑料瓶,密封,贴上取样标签,标明物料名称、批号、数量等,并在备注中标明为取样剩余样品,在第一次发料时一并发给车间使用。

5.8.6易挥发、易腐蚀及液体和设计微生物检测物料混合均匀后即可。

6取样方法:

6.1取样计划:

6.1.1原辅料、包装材料的取样计划:

当批物料总件数n≤3时,应每件取样;当3<n≤300时,随机取样,取样的件数为√n+1;当n>300时,随机取样,取样件数为√n/2+1。

取样件数应进位修约到整数。

6.1.2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取样计划:

总件数n<5或为贵细药材时,每件取样;n为5~99时,随机取样,件数为5;n为100~1000时,按n的5%随机取样;当n>1000时,超出部分按1%比例随机取样。

6.1.3无菌检查的取样计划:

最终灭菌产品应从灭菌柜的冷点或冷区取样;同一批产品经同一灭菌柜分次灭菌的,应分别取样检查。

6.1.4成品的取样计划:

成品取样通常在外包装工序随机取样;已完成包装或入库成品按照原辅料、包装材料的取样计划取样。

成品取样应有标签。

6.1.5易腐蚀、易挥发、易吸潮物料的取样计划:

除取样适量与原辅料、包装材料的取样数量一致外,针对以上物料还需选择合适的容器进行取样,避免样品和容器发生反应。

6.1.6液体品种的取样计划:

首先要混合均匀,如容器底部有沉淀,应反复搅拌,再用干净硬质玻璃管取样,所取样品放入带盖玻璃瓶中。

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根据工艺不同可采用不同的容器进行取样。

6.2取样位置

6.2.1均匀物料可以在总体的任意部位取样:

如非均一的在取样前应使其均一,不应只从表面抽取样品,应注意从物料不同部位取样。

6.2.2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取样应在相应的生产结束时随机取样,也可以在生产过程的前、中、后期分别取样。

6.2.3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原辅料在取样间等量混合后分样。

成品和包装材料取样后无需混合,随机取样检验。

6.2.4留样可以在整体的任意一件取样。

6.3取样量

6.3.1根据检验目的,取样量一般为3倍全检量,贵重药品为2倍全检量,成品的每个全检量至少有3个最小包装。

6.3.2对于原辅料和成品,原则上为检验用量和法定留样量之和。

法定留样量依据实际情况决定,通常不少于项目全检量的2倍(不包括微生物、无菌和热源检查所需的样品量)。

6.3.3持续稳定性考察的取样量,根据考察项目、每次试验用量、考察期的长短等因素决定,考察期一般为有效期后一年。

6.3.4对于包装材料,取样量参照归家标准GB/T2828-2003逐批检查技术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说明书、标签、盒、箱、瓶:

批量

取样量

批量

取样量

2~15

2

1201~3200

50

16~25

3

3201~10000

80

26~90

5

10001~35000

125

91~150

8

35001~150000

200

151~280

13

150001~500000

315

281~500

20

500000以上

500

501~1200

32

6.4取样方法

对于原辅料、中药材、工艺用水、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的取样应按照按照经批准的操作规程进行取样工作。

规程内容至少应包含取样方法、所用器具、样品量、分样的方法、存放样品容器的类型和状态、样品容器的标识、取样注意事项(尤其是无菌或有害物料的取样以及防止取样过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注意事项)、贮存条件、取样器具的清洁方法和贮存要求、剩余物料的再包装方式。

相关取样操作规程应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6.4.1《原辅料取样操作规程》

6.4.2《中药材(饮片)取样操作规程》

6.4.3《包材取样操作规程》

6.4.4《中间产品取样操作规程》

6.4.5《成品取样操作规程》

6.4.6《工艺用水取样标准操作规程》

6.4.7《清洁验证擦拭取样操作规程》

7取样管理

7.1取样准备

7.1.1取样人员在接到请验单后,首先检查请验单的内容填写是否正确、完整、原辅料供应商是否为批准的合格供应商,然后根据请验单的内容填写取样证。

7.1.2取样前,取样人员应根据物料特性准备容器、取样工具,重新封口材料、取样证、取样标签等。

并检查取样工具是否已晾干且目测无残留物,如果有污损,应更换取样工具或重新对取样工具进行清洗。

7.1.3取样人员到达现场后,核对被取样品的品名、批量、规格、批号、编号、件数是否与请验单一致;检查物料包装的密封性、完整性、中药材包装是否存在水迹、霉变等情况。

如果发现不符合的现象,取样人员应立即停止取样,将观察到的不符合现象记录在取样记录中,并通知QA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可与采购人员供应商/生产商一起进行。

7.2取样操作

7.2.1按照规定的取样方法计算取样件数和取样量

7.2.2按照不同物料的取样操作规程进行取样和分样操作,已取样品不得重新放回到物料的包装容器中。

7.2.3取好的每份样品应有标签,标明样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样品来源(即样品取自哪个包装及包装编号)、取样人、样品储存条件等,同时取样人应将取过样的包件还原密封,加贴“取样证”,取过样的包件要放回原货位。

7.2.4应及时填写取样记录,取样记录应包含样品名称、批号、规格、总件数、取样件数、取样编号、取样地点、取样人、取样日期、取样量、分样量及样品来源(即样品取自哪个包装)、取样工具、取样人、取样时的温湿度等信息,必要时注明样品暴露时间等。

7.2.5取样过程中应关注所取样品是否均匀。

样品不均匀特征包括结晶、颗粒或粉末状土体物质在晶型、性状、大小或颜色方面的不同;具有引湿性的物质外表的潮湿程度;液体或半液体物质出现固体沉淀;液体药品的分层。

对于发生上述现象的物质,应从剩余的性状正常的物质中再抽取性质相同的样品分别进行监测。

应避免将不同部位抽取的样品进行合并,因为这样会掩盖污染、低含量和其他质量问题。

7.3送样及储存

7.3.1样品要及时送至QC实验室,填写检验样品登记台账。

所有取样容器均应密封,避免样品在转移过程中被污染。

7.3.2样品的贮存条件应与相应的物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贮存条件一致。

7.4注意事项

7.4.1原料药取样应当迅速,样品和被拆包的抽样单元应当尽快密封,以防止吸潮、风化或氧化变质。

7.4.2菌物料的取样应充分考虑取样对于物料的影响,取样过程应严格遵循无菌操作的要求进行,取样人员应进行严格的培训,取样件数可按照《中国药典》附录中的无菌检查法中批出厂产品最少检验数量的要求进行计算取样。

在对供应商充分审计的基础上,可要求供应商在分装时每件留取适当数量的样品置于无菌的与物料包装相同材质的小容器中,标识清楚,并置于同一外包装中,方便物料接受方进行取样检验,以减少取样对物料污染的风险。

7.4.3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取样操作规程应按照《中国药典》一部附录“中药材取样法”的要求进行制定,并在取样时应充分考虑中药材的不均一性。

7.4.4为避免印刷包装材料取样时存在混淆的风险,每次只能对一种印刷包装材料取样,所取印刷包装材料的样品不能再放回原包装中。

样品必须有足够的保护措施和标识,以防混淆或破损。

7.4.5中间产品的取样应能够及时准确反应生产情况,在线取样时应充分考虑工艺和设备对样品的影响,选择相应的生产时段和取样位置进行取样操作;成品的取样应考虑生产过程中的偏差和风险进行取样操作。

7.4.6腐蚀性药品应当避免接触金属制品。

余光易变质的药品应当避光取样,样品用有色玻瓶装,必要时加套黑纸。

7.4.7对毒性、腐蚀性或者易燃易爆药品,抽样是需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具(如防护衣、防护手套、防护镜或者防护口罩等),小心搬运和取样,所取样品包装外应当标以“危险品”的标志,以防止发生意外。

7.4.8易燃易爆药品应当远离热源,并不得震动。

7.5重新取样

7.5.1对于因为出现OOS/OOT、偏差或其他调查等引起的重新取样,由重新取样发起人提出重取样,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

7.5.2重新取样的量根据调查所需决定。

7.5.3重新取样必须有取样记录,并注明重新取样原因。

8附件:

8.1取样方案

8.2取样资质授权书

8.3取样证

8.4取样记录

9变更记载

版本号

生效日期

变更原因、依据及变更内容

 

物料取样方案模板

产品名称:

______________

产品批号

取样地点

取样的器具

样品容器

产品件数

取样件数

取样量

样品标签

样品贮存条件

避免污染措施

安全防护措施

取样工具清洁程序

取样设备储存方式

是否有特殊要求

取样人/日期:

复核人/日期:

取样资质授权书

现有取样人员:

经过相关培训,考核合格,特授予取样资质。

取样范围:

培训内容:

授权人/日期:

签收人/日期:

 

取样证

品名:

编号:

规格:

批号:

取样件数:

总取样量:

本件取样:

取样人:

取样日期:

年月日

 

 

取样记录

取样日期

地点

名称

取样工具

温湿度

编号

批号

规格

总件数

取样件数

取样量

分样量

及样品来源

取样人

备注

注:

根据是否按产品、物料名称、规格单独建立记录需要,在“□”中选“√”,并填写产品、物料名称、规格,不涉及项可用“|”或“-”划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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