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P010010取样标准管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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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P010010取样标准管理规程.docx

SMP010010取样标准管理规程

1.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检验取样的程序,以保证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

2.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的取样。

需要取样检验的原辅料系指直接用于药品生产的物料,以及对产品生产质量有直接影响的辅助材料(如用于消毒的乙醇)。

包装材料包括内、外包材。

中间产品是指药品生产过程中,没有完成所有加工工序的产品。

3.责任

本文件由QA起草,质保部经理审核,质量副总经理批准,质保部负责实施。

4.内容

4.1.定义

4.1.1.取样:

是指为某一特定目的,自某一药品中抽取一部分的操作。

取样操作应与取样目的、取样控制的类型和取样的物料相适应。

4.1.2.样品:

是指按照取样规程取得的一部分物料。

样品量应足够满足所有要进行的全部检验,包括复试和留样。

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4.1.3.取样目的

工艺验证、设备清洁验证、公用系统确认、设备确认等确认、验证环节取样;

物料入厂检验,批放行检验,中间控制检验,持续稳定性考察取样;

偏差调查过程中涉及的重新取样检验及掺假检验等。

4.1.4.取样类型

常规取样、异常取样、复验取样、无菌取样等。

其中异常情况取样是指:

对退货产品、入库后出现异常产品、偏差调查需重新取样的。

4.2.取样程序

4.2.1.取样人的规定

—生产使用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采购进厂时,经库管员验收合格后,由库管员填写请验单,QC负责取样检验。

—中间产品由该岗位人员在本工序完成后立即填写请验单;由QA取样,并填写取样记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

—留样观察和持续稳定性考察产品由QA在生产外包工序抽取。

—成品取样由QA完成。

—口服液体制剂车间的成品检验取样在外包工序抽取。

生产车间包装开始后,包装班长填写“产品请验单”,通知质保部QA人员在包装过程中对产品进行取样。

小容量注射剂车间的成品检验取样除无菌检查样品外,在外包工序抽取。

无菌检查用样品在灭菌后,由灭菌岗位人员填写请验单,QA取样。

4.2.2.取样操作

—取样前:

按照请验单内容核对物料基本信息,如名称、批号、数量等;检查物料包装是否密封、完整、是否存在物理破损。

凡有异常的包件,应单独取样检验并记录异常情况。

—取样时:

须填写取样记录,内容包括品名、规格、批号、总数量、取样量、取样日期、必要的取样说明和取样人签名等项。

—取样后:

取样员应将原容器或包装包扎严密。

编制袋或麻袋包装的中药材取样后用塑料绳包扎封口,桶装原辅料打开塑料袋取样后用塑料绳包扎封口,要求封口严密。

原辅料取样后在每件取样的进厂物料签上填写取样内容;包材取样后,需取走样品的,在每件被取样的容器上贴上取样证(或者填写进厂物料签相应内容)。

只进行现场核对检查包材不取走样品的,不贴取样证。

凡从库房或车间现场取走样品的均需要开具取样单给库房或车间作为取样的凭证。

4.2.3.样品标识

—任何取样都应当使用取样标签。

—每一个所抽取的样品应逐件贴好样品标签,应注明品名、物料编码、批号、取样日期、取样量、供应商(生产商)、生产工序、取自哪一包装、取样人、保存条件与注意事项等项目。

必要时,应标明取样时间和样品测试允许时间。

—成品取样后应在标签标注“样品”标记以防止样品再次混入产品。

—用于存放样品的容器也应加贴样品容器标签,标示内容应包括样品类型、品名、物料编码、批号、数量、取样时间、储存条件、注意事项和容器编号等。

4.2.4.取样时限

QA、QC人员接到请验通知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取样;对于精配液等急需进入下道工序的中间产品,QA人员应及时取样,QC应及时检验。

4.2.5.样品贮存

贮存容器:

为避免样品在存放期间被干扰和污染,防止阳光、空气和湿度对样品的影响,样品应存放在密封遮光的容器里,通常使用未放置干燥剂的干燥器内,干燥器用凡士林封口密封存放在遮光房间内。

存放条件:

样品应按规定的贮存条件保存,成品的样品应按照注册批准的成品贮存条件保存。

有温度贮存要求的样品,须在相应的温度下保管。

4.2.6.取样场所规定

4.2.6.1.原辅料、外包装材料必须进入仓库堆放后由库管人员验收后再取样。

4.2.6.2.对有洁净要求的原辅料、内包装材料在取样室内进行取样。

4.2.6.3.中间产品在车间内取样。

4.2.6.4.留样观察样品和成品在外包装工序取样。

4.2.6.5.无菌检验样品的取样必须包括灭菌系统验证中灭菌柜内的最冷点处的样品。

4.2.6.6.无菌灌装产品的无菌检查样品还必须包括最初、最终灌装的产品以及灌装过程中发生较大偏差后的产品。

灌封的第一盘、最后一盘以及设备中途维修、人为干预后的第一盘均由灌封人员悬挂黄色明显标识牌。

QA取无菌检查样品时应包括这些盘里。

4.2.7.取样器具、样品容器

4.2.7.1.药材和饮片及固体样品用不锈钢取样器或镊子进行取样,用具及容器应清洁、干燥,样品放入清洁的玻璃瓶或者干净自封袋内,存放于无硅胶的干燥器内。

4.2.7.2.液态样品取样用硬质玻璃管或硅胶管,所取样品放入洁净的具塞三角烧瓶或具塞锥形瓶内。

4.2.7.3.取样器的大小和长度以能插入容器底为宜。

4.2.7.4.需要检查样品微生物或热原的取样容器应做相应的清洁、灭菌或去热原处理。

4.2.7.5.不同样品以及相同样品不同的批次的取样,应更换取样器。

4.2.7.6.取样器用后应立即清洗,擦干保存。

4.3.取样方法与规定

4.3.1.固体物料取样,是以取样器上、中、下及周围部位取样、混匀。

取样时应注意检查来料外观及均匀程度。

4.3.2.液体物料取样,能混匀者,混匀后取样;如体积过大无法混匀者,可用虹吸法吸取上、中、下三层,三层的取样混合后,再取所需量,取样时应注意来料的外观及有无异物存在等。

4.3.3.需要做微生物或热原检查的样品应单独取样,并首先取样。

4.4.取样量

4.4.1.取样要有代表性,一次取得的样品最少可供三次检验用量。

4.4.2.取样时先确定取样数量,取样件数,计算每件的取样数量。

4.4.3.进厂原辅料按批(进厂件数)取样;中间产品按批(包装单位)取样;成品按批取样。

4.4.4.原辅料:

当总件数n3时,逐件抽取;

n300时,按

+1取样量随机取样。

n300时,按

取样量随机取样。

除另有规定外,一般等量混合后检验。

制剂样品和包装材料取样后,可不经混合,随机取样检验。

取样量至少为一次全检量的3倍。

一般约为200g。

4.4.5.包装材料的取样量按GB2828取样规则中规定的检验水平和合格质量水平数值决定抽取样品的数量。

外包装材料一般在库房进行检验,取样后,用包装标准样张进行核对后,除了留取的包装材料附在检验原始记录中(如说明书、小盒、标签等),剩余的由取样员退回仓库。

4.4.6.中药材和饮片取样规定

小于5件:

逐件取样;

小于100件:

按5件样;

100-1000件:

按5%取样;

超过1000件:

超过部分按1%取样;

贵细药材:

逐件取样。

一般药材和饮片取一次全检验量的3倍,即一般药材取500g;一般饮片取200g。

粉末类药材和饮片取25g,贵重药材和饮片取10g。

4.4.7.中间产品取样量为一次全检量的2倍。

(中间产品取样留样数量见附表1)

4.4.8.成品的留样一般为二次全检量(成品取样留样数量见附表2、附表3)

4.5.样品的分配

4.5.1.中药材:

取样约500g,分取300g作检验用,200g作留样用;分别贴好样品标签,应注明品名、批号、取样日期、供应商(生产商)等项目。

4.5.2.饮片:

取样约200g,分取150g作检验用,50g作留样用;分别贴好样品标签,应注明品名、批号、取样日期、供应商(生产商)等项目

4.5.3.原料药和辅料:

取样约200g,分取180g作检验用,20g作留样用;分别贴好样品标签,应注明品名、批号、取样日期、供应商(生产商)等项目。

4.5.4.内包装材料:

塑料瓶或安瓿取样约200套,分取5套微生物检验用,其它数量用于其它项目的检查。

分别贴好样品标签,应注明品名、批号、取样日期、供应商(生产商)等项目。

用于微生物检验用,不再进行留样。

4.5.5.中间产品:

取样人员在进行取样时,先取微生物或热原检查用样品,再抽取理化检测样品,分开包装;理化检测样品现场抽取两份,分别贴好样品标签,应注明品名、批号、取样日期等项目。

4.5.6.留样产品:

取样人员在外包装进行取样,抽取规定数量样品,送交质保部负责留样人员。

4.6.毒性药材和饮片、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等特殊物料的取样

4.6.1.特殊物料取样人

特殊物料的取样人员应经质保部经理授权,并应经质保部经理批准后方可取样。

4.6.2.特殊物料取样工具

取样人员应准备好毒性药材等特殊物料的取样专用工具,毒性药材取样专用工具应有标识,且不得与其他原辅料及药品的取样工具混用。

取样工具的清洗:

不允许直接清洗,应按照内容物特性,酸碱处理或其他方式处理后再清洗。

4.6.3.特殊物料样品容器

无论固体、液体的特殊物料,其盛装容器应采用一次性容器盛装。

使用完毕后,为避免污染不允许直接废弃,应按照内容物特性,酸碱处理或其他方式处理后废弃。

为避免交叉污染,样品容器不得重复使用。

4.6.4.特殊物料样品标识

除按照5.3规定的样品标识外,样品还需要按照《毒性药材、贵细药材标准管理规程》SMP050013、《剧毒品标准管理规程》SMP050012中规定粘贴特别标识,以示警告。

4.6.5.特殊物料的取样程序、取样量、取样规则、取样时限与普通取样规定一致。

4.6.6.取出的特殊物料样品按照《毒性药材、贵细药材标准管理规程》SMP050013》及《剧毒品标准管理规程》SMP050012执行。

5.相关记录

R-SMP010010-01取样证

R-SMP010010-02样品标签

R-SMP010010-03样品容器标签

R-SMP010010-04产品取样分发记录

R-SMP010010-05原辅料、包装材料取样分发记录

R-SMP010010-06取样单

 

附表1:

中间产品取样数量表:

序号

产品

名称

中间产品取样数量

01

丹参注射液

中间产品名称

丹参提取液

丹参精配液

取样数量

300ml

300ml

02

香丹注射液

中间产品名称

丹参提取液

降香蒸馏液

香丹精配液

取样数量

300ml

300ml

300ml

03

04

附表2:

成品取样数量表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

检验取样数量

留样数量

备注

01

丹参注射液

2ml

60支

(不含无菌检查样品)

120支

不含无菌和热原检查样品;无菌检查样品另外按柜次分别取样。

10ml

30支

(不含无菌检查样品)

60支

02

03

04

 

附表3:

成品持续稳定性考察取样数量表: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

取样数量

01

丹参注射液

2ml

700支

10ml

500支

02

03

04

 

附件

样本量字码

 

 

****药业有限公司

取样证

品名:

批号:

编码:

取样量:

取样人:

取样件数号/取样总件数:

取样日期:

表格编码:

R-SMP010010-01Rev00-03/2011

 

 

****药业有限公司

样品标签

品名:

批号:

编码:

供应商(生产商):

生产工序:

取样量:

取自包装序号:

取样人:

保存条件与注意事项:

取样日期:

备注:

表格编码:

R-SMP010010-02Rev00-03/2011

 

****药业有限公司

样品容器标签

品名:

    

批号:

    

编码:

    

样品类型:

           

取样数量:

    

取样人:

    

储存条件与注意事项:

    

取样日期:

  

容器编号:

备注:

                 

表格编码:

R-SMP010010-03Rev00-03/2011

 

产品取样、分发记录

样品名称

批号

规格

取样点

总数量

取样数量

取样人

(发放)

检验量

接收人

留样量

接收人

原辅料、包装材料取样分发记录

样品名称

批号

编码

来源

总件数/总数量

取样

件数

取样量

取样人

(发放)

检验量

接收人

留样量

接收人

****药业有限公司

取样单

品名:

批号:

编码:

取样量:

取样日期;

取样人:

表格编码R-SMP010010-06Rev00-0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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