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医科大学汾果阳学院文明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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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汾果阳学院文明建设管理办法

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文明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2-10-2611:

31:

23  来源:

宣传部  作者:

管理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山西省文明委《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暂行规定》和山西省高校文明委关于《山西省高校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的精神,推动我院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精神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养全面发展的“四有”新人和建设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为目标,充分发挥文明创建在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为推动学院各项事业进步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第三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要坚持“以人为本,重在建设,贵在坚持”的原则,紧紧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开展创建活动;要坚持齐抓共管的原则,学院各级党政工团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要坚持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不搞形式主义。

第四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各系(部、处、室等)党政负责人的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各系(部、处、室等)负责人政绩和干部奖惩、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创建文明单位,要坚持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统一的奋斗目标,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同奖惩。

第五条 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文明创建工作包括文明团体和文明个人的评比。

其中文明团体有“文明单位”(包括两类,一类为教学系部和教辅部门,另一类为职能部门)、“文明单位标兵”、“文明班级”、“文明宿舍”、“文明家庭”等;文明个人有“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包括两类,一类为教师和教辅实验人员,另一类为干部职工)、“文明大学生”等,共七大项。

第六条 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文明单位是指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全面协调发展并取得显著成绩的系(部、处、室等),是学院授予各单位各种荣誉称号中综合的、全面的荣誉称号。

 

第二章 标 准

第七条 “文明单位”基本标准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中心组和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有制度、有计划、有落实、有记录;圆满完成上级交给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一年中工作没有重大失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2、领导班子团结进取、坚强有力;成员党性强、作风正,勤政廉洁,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开,无不正之风和弄虚作假现象;教职员工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服务热情、周到耐心,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3、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科学严格,工作有条不紊,没有推诿扯皮现象;文明创建活动专人分管,高度重视,扎实有效,有明确的创建目标和工作措施。

4、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实绩显著;工作秩序、消防安全、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均达到学院要求;无违纪行为,师生员工满意率高,有良好的声誉。

5、部门网页有特色,内容丰富、新颖。

办公环境、教学环境干净整洁、优美舒适;积极组织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文化艺术体育活动,为繁荣校园文化做出显著成绩。

第八条 “文明单位”具体标准

(一)教学系部和教辅部门

1、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成绩显著。

能积极主动地做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和高尚的人格教育学生成为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

2、不断改革教学方法,注重更新教学内容,稳步提高教学质量。

经常开展教学观摩、教学检查和教学考评活动,有高质量的论文、专著、作品发表,教学成果显著。

工作人员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落实岗位责任制,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开拓进取,团结互助,求真务实,积极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3、积极从事科研活动,逐步建立学科梯队,提高学术水平;有一支稳定、团结、水平高、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

4、工作人员管理水平、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高;无教学事故;无违纪现象。

 

(二)职能部门

1、处室负责人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教育理论,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廉洁自律。

2、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参加各种学习教育,人员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

3、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强,履行职责好,工作质量高,为基层、师生提供良好服务,教育教学、管理服务成绩突出。

4、人员和睦相处,团结协作,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处室整体健康向上,有较好的声誉和良好的形象。

5、遵纪守法,执行规章制度好。

6、工作环境整洁优美,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7、重视文明创建工作,积极参加文明创建活动。

第九条 “文明单位标兵”标准

连续三年保持“文明单位”称号,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晋升为“文明单位标兵”。

第十条 “文明班级”标准

1、班风好。

全班同学能自觉遵守《大学生守则》。

整个班级形成关心整体、刻苦钻研、团结友爱、助人为乐、互帮互学的良好风气。

2、学风正。

全班同学能够认真地遵守学习纪律和考试纪律,并且课堂出勤率高,勤奋学习、积极进取,职业基本功过硬,学习成绩名列同年级前茅。

3、环境美。

室内卫生清洁,教室装饰高雅、有品位。

4、活动开展得好。

积极参加学院各项活动,班级团日活动内容丰富、形式新颖、成绩突出,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活跃开展。

5、班级战斗力强。

团支部、班委会工作协调,能积极响应学院号召,按时完成学院交给的各项任务,工作作风踏实,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文明创建活动。

广大同学集体荣誉感强,班级有浓厚的友爱、互助、进步的道德新风。

第十一条 “文明宿舍”标准

1、团结友爱。

宿舍成员在生活上互相关心,学习上互相帮助,思想上共同提高。

宿舍成员有集体荣誉感,能团结一致共同创建文明宿舍,集体生活气氛健康、文明、乐观,有较好的基础文明素质。

2、文明守法。

宿舍成员能模范地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行为文明,谈吐高雅,无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宿舍成员无受学校通报(含通报)以上处分者。

3、学习勤奋。

遵守学习纪律,帮学气氛浓厚,学习成绩良好。

宿舍成员无考试不及格者,整个宿舍各科平均成绩占班级中游(含中游)以上。

4、整洁美观。

宿舍文化氛围浓厚,布置大方美观,格调高雅。

宿舍卫生环境良好,环境布置健康活泼、协调,有鲜明的个性特点。

5、素质全面。

宿舍成员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有社会实践骨干或文体活动骨干。

宿舍成员中有院系学生干部、党员、班级(含班级)干部两名以上、或在系级(含系)以上各种文体活动竞赛中获奖者、或在院级(含院级)以上各种媒体发表及展出作品者、或参加院级(含院级)以上文艺演出者、或校运动队主力成员者。

第十二条 “文明家庭”标准

1、遵纪守法,思想品德好。

爱党爱国,服务人民,学法守法,廉洁奉公,维护正义,诚实守信,自尊自爱。

2、学习进取,争作贡献好。

勤奋学习,提高素质,增强能力,创业敬业,勤劳朴实,热心公益,积极奉献。

3、崇尚科学,文明习惯好。

学用科学,崇尚文明,移风易俗,艰苦奋斗,讲究卫生,保护环境,美化家园。

4、民主和谐,家规家风好。

民主平等,夫妻和睦,尊老爱幼,礼让邻里,团结互助,家风文明,弘扬正气。

5、少生优育,为国育才好。

晚婚晚育,计划生育,少生优生,关爱女孩,教子有方,培养人才,为国争光。

第十三条 “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标准

(一)教师和教辅实验人员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教学纪律。

2、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第一线,爱岗敬业,刻苦钻研,严谨治学,有较高的教育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

3、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关心集体,团结同志,爱护学生,任劳任怨,无私奉献。

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

4、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事迹先进,表现突出,成效显著。

(二)干部职工

1、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思想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自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工作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勇挑重担,吃苦耐劳,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成绩突出,无工作失误。

3、勤政廉洁,顾全大局,秉公办事,全心全意地为师生员工服务。

4、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努力改进工作,积极开拓创新。

第十四条 “文明大学生”标准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2、模范遵守校规校纪,组织纪律观念强。

3、热爱集体、关心他人、助人为乐,个人利益能服从集体利益。

4、刻苦学习,勤奋钻研,提高自身能力,学习进步快。

5、有良好的个性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举止有礼。

6、能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勤俭节约,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

7、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和花草树木,讲究社会公德。

8、不吸烟、不喝酒、讲卫生,有良好的生活习惯。

9、情趣高雅,不赌博,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不浏览色情、凶杀等不健康网站。

10、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综合素质较高。

11、在班级能起文明表率作用,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章 申报与考核

第十五条以下单位均可申报“文明单位”:

1、各教学单位以系(部)为单位申报;

2、机关及教辅部门以处级为单位申报。

第十六条评选的具体组织实施

1、“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及“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的评选由党委宣传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制定评选细则并组织实施;

2、“文明班级”、“文明大学生”的评选由学生工作部牵头,团委、各系部党总支配合制定详尽的评选细则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3、“文明宿舍”的评选由后勤集团牵头,学生工作部配合制定详尽的评选细则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4、“文明家庭”的评选由院工会制定详尽的评选细则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申报文明团体和文明个人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自评。

具有文明团体和文明个人评比资格的团体和个人,经过二年的创建,按照文明的标准,进行自评。

(二)申报。

经过自评,符合文明标准的,可以向相关部门写出自评报告,申请验收。

文明个人经所在基层党、团组织审核汇总后向相关部门推荐申报。

(三)推荐。

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对各申报团体、个人进行初审后向院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推荐,院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申报团体、个人组织资格复审和初评。

(四)检查验收。

对于申请文明团体的,院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将组织有关领导专家进行检查验收,主要方式包括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查看资料、人员座谈等,验收合格后报院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研究确定。

(五)命名表彰。

考核验收合格的文明团体和个人,经院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后命名。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

文明团体申报材料包括不少于2000字的申报文明团体经验材料和申请报告各一式五份;文明个人推荐材料包括不少于1000字的个人事迹材料和推荐表格各一式五份。

第十九条 文明团体和文明个人的申报、考核和验收每二年进行一次。

第四章 命名、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文明团体和文明个人荣誉称号由院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命名。

获得文明团体和文明个人称号的分别授予“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文明单位”、“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文明单位标兵”、“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文明班级”、“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文明宿舍”、“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文明家庭”、“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文明大学生”等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牌匾和证书,同时学院还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于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在年度内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将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降低荣誉等级、撤销荣誉等四种处分。

1、领导班子成员不团结、不廉洁,有严重的不正之风,没有凝聚力,群众意见较大;因触犯法律法规和违反党纪政纪,被依法处理或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有其他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各种处分者;有在校生因触犯法律被依法处理者。

2、思想政治工作薄弱,师生思想混乱;发生影响学院稳定的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3、管理不善,没有完成当年的教学任务、工作指标、科研指标、管理目标,工作效率低、效益差;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发生重特大教学事故,引起严重后果的。

4、重大决策或主要工作严重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生严重政治责任事件或重大经济案件的。

5、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

6、团体职工中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7、应对突发性事件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发生黄、赌、毒及其他严重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9、环境面貌脏、乱、差现象特别严重的。

10、出现安全、保密、综合治理等问题实行一票否决的。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文明荣誉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申报,原则上在三年之后方可重新申报;如果整改措施非常得力,创建成效特别显著的,可在下一年度重新申报,但荣誉称号不能保持连续性;“文明单位标兵”被撤销后,重新申报时只能申报“文明单位”。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由院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全院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进行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全院文明团体和文明个人创建活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及时了解掌握学院文明创建活动中的经验和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开展理论研讨活动,宣传典型、交流经验,推动学院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

第二十四条 文明团体和文明个人实行动态管理。

获得文明荣誉称号的,在本年度内有效,在下一年度申报时要向院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重新申报,经重新考核验收后方可继续享有荣誉。

第二十五条 文明创建实行档案信息化管理。

需归档管理的资料包括:

团体概况、创建规划、年度计划、创建活动、班子建设、党团组织建设、廉政建设、环境建设、会议记录、自查总结、申请报告、活动情况、内部创建活动的有关制度、考核、评比情况及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获奖记录、荣誉证书、处罚记录等,都要用文字、图表、图片、录像等形式予以保存。

第二十六条 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改变名称,应及时向学院文明办报告备案,待考核认可后,方可沿用其荣誉称号;部门合并或分设,应重新申报。

第二十七条 获得文明个人荣誉称号的,如果在年度内出现不符合文明个人标准的情况的,由所在基层党组织上报院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予以撤销荣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文明创建活动在院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

院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是学院文明创建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为进一步掀起精神文明创建高潮,开创公民道德建设新局面,搞好我院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细胞工程建设,把我院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落在实处,根据鄂经院党发〔2003〕3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六大关于“三个文明”建设工作的要求为原则,以学院党委和行政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学院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内容为重点,以学院目标责任制的指标为依据,通过评选,进一步调动全院师生员工参加创建工作的积极性,为学院培养“四有”合格人才、争创省级文明单位作出自己的贡献。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部门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政令通畅,令行禁止。

成员之间协商共事,职责分明,相互尊重,相互支持,思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带头。

2.教职工思想觉悟高,精神面貌好,领导与群众,党员与非党员之间积极开展谈心活动,同志之间相互关心、相互爱护,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创造性。

3.工作效率高,完成任务好。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落实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责任状。

4.教职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正确对待荣誉和地位,有奉献精神。

5.遵纪守法蔚然成风,工作和生活秩序良好。

部门所属教职工积极参加普法教育和政治理论、时事政策学习,遵守纪律,无吵架打架、无失职渎职现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家庭和睦,邻里友好。

6.重视员工培训,文化生活活跃。

积极组织教职工参加岗位培训和业务知识、现代科技知识的学习;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

7.环境卫生好。

积极打扫室内外卫生,自觉维护办公楼、宿舍区卫生;办公室文件资料摆放有序,整洁卫生,环境优美。

(二)先进个人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认真思考,踊跃发言,并坚持用所学理论指导工作实践。

2.工作态度端正,自觉钻研业务,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在“三个育人”中成绩显著,年度业绩考核为“优秀”或“合格”。

3.遵守法纪校规,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

4.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相信科学,反对迷信;团结同志,乐于助人;无不良嗜好;无计划外生育,家庭被评为“五好家庭”。

5.积极参加学院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自觉参加公益劳动,在文明创建和公益劳动中受到师生员工好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1.超计划生育;

2.受党纪国法处罚或处分;

3.贪污腐败,行贿受贿,吸毒贩毒,道德败坏;

4.因失误造成重大工作失误或重大责任事故。

三、学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及评选条件由学工部、团委依据本办法另行提出,并组织实施。

四、评先程序

(一)先进集体的产生程序是:

各单位按指标体系进行自评,并向院文明委提出书面参评申请;院文明办组织考评打分,提出候选名单;院文明委审查;院党委审批。

(二)先进个人的产生程序是:

个人小结,部门推荐,院文明委审查,院党委审定。

五、评选比例

(一)先进集体严格按照条件评选,符合一个评定一个,不设比例。

(二)先进个人按全院教职工在册人数10%的比例评选。

(三)学生集体和个人评选比例由学工部、团委制定。

六、几点要求

(一)评选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是“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应认真抓好,不走过场。

通过评比,达到评出团结、评出干劲、评出风格的效果。

(二)参评集体和个人应有书面总结材料。

(三)教职工创建活动需有原始的文字资料,如创建工作安排,情况反映,活动小结,典型人和事的文字材料等。

集体和个人的获奖情况,需附获奖证书复印件。

(四)学生的创建评比工作应与树立良好班风、班德、校风、校貌有机结合,与创建先进班集体、团支部、文明寝室、文明公寓以及优秀学生社团相结合。

 

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道德模范评选标准及办法

2009-03-2714:

31 

为加强校园文明建设,发挥道德模范在引领校园文明风尚中的作用,激励全校广大师生员工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师生基本道德规范,进一步推动全校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时代风尚,经山西农业大学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研究,决定在全校开展道德模范评选活动。

此次道德模范共评选20名。

分3个类型,分别是:

“职业道德模范”(12名)、“社会公德模范”(6名)、“家庭美德模范”(2名)。

评选面向全校师生员工,只要符合下述标准,均可作为推荐人选。

一、评选标准

山西农业大学道德模范的基本标准是:

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备道德行为的先进性,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师生基本道德规范,在遵纪守法、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方面表现突出,社会形象好、师生认可度高。

(一)             职业道德模范标准

1.爱岗敬业,有主人翁责任感,忠于职守,努力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精益求精,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性,做出了突出成绩。

2.执行职业规范,文明礼貌,诚实守信,办事公道,团结互助,服务广大师生,受到好评和赞誉。

(二)社会公德模范

1、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在公益性活动、志愿者服务等表现突出。

2.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维护校园安定,见义勇为,敢于同一切不良行为作斗争。

在促进校风、教风、学风等方面创造出经验,做出成绩。

3.诚实守信、礼貌谦逊、待人和气、讲究卫生,爱护公物,维护环境清洁,在文明校园和节约型校园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

(三)       家庭美德模范

1.男女平等,互敬互爱,互信互勉,互谅互慰,尊老孝亲,和睦相处。

有家庭责任感,自觉履行应尽职责。

2.提倡晚婚,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生活幸福,婚姻美满。

二、评选办法

1.组织和群众推荐。

这次全校道德模范候选人主要由组织和师生推荐两种办法产生。

各党总支负责推荐本单位涌现出来的道德先进人物。

文明办接受广大师生推荐。

师生可以通过电话、网络推荐(电子信箱:

wlxw@),也可以写信推荐。

推荐截止日期为4月10日。

2.组织审核。

山西农业大学文明办按照评选标准和要求,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条件和资格审核,采取适当方式在本人单位、所在社区征求意见。

同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党员干部要征求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确保推荐工作的质量。

3.公示、上报和群众投票。

经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后,文明办将通过网络、报纸等方式,将推荐的候选人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在全校进行公示,听取群众意见。

同时,师生通过填写报纸刊登的“全校道德模范”选票进行评选。

4.综合评定。

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综合公众投票和指导委员会的投票情况,确定表彰名单,其余入围者授予全校道德模范提名奖。

河南科技学院

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评选管理规定

(修订)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完善我校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评选管理办法,结合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实际,现对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的评选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一、评选范围

全校所属处级单位。

二、评选时间

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评选每两年进行一次。

评选活动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三、评选名额

文明单位8个名额。

其中教学院(系、部)、新科学院、高职学院4个名额,党政部门、纪检、群团组织3个名额,教辅、直属(附属)部门、科研机构1个名额。

文明单位标兵不受名额限制。

四、评选内容

1.评选内容根据单位工作特点制定。

教学院(系、部)、新科学院、高职学院按附件1内容检查考评;除教学院(系、部)、新科学院、高职学院以外单位按附件2内容检查考评。

2.每个单位的评分由基础分和特色分两项组成,其中基础分满分100分,特色分满分40分,两项分值相加为每个单位的量化测量总分。

五、评选办法和程序

(一)文明单位的评选办法和程序

1.单位自评。

各单位要根据《河南科技学院文明单位考评细则》,认真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打出自评分数。

自评报告内容包括:

两年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成绩、特色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评选当年11月底,各单位要将自评报告、文明单位申报表以及有关档案资料提交到学校文明办。

自评报告字数限制在4000字以内。

学校文明办分类整理之后,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进行审定考评。

2.检查考评。

学校建立完善督查机制,成立文明督查小组,不定期对各单位的文明创建工作进行日常检查监督。

学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对各单位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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