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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系统管理制度1

煤矿“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相关管理制度

第一章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标准)中的规定。

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运行。

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

三、调度监控中心维护员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

四、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设、日常卫生由使用单位负责,总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调度监控中心负责安装和日常维护。

五、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电缆,须有使用单位班组长按规定移设,瓦检员监督执行,严禁擅自停用。

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的日常卫生等均由使用单位的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室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

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器监测数据失真,按《煤矿“三违”处罚办法》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六、使用单位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

若不按规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100-300元。

移设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

人为因素造成传感器误报警,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七、使用单位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保护。

施工过程中造成监测缆线、传感器等损坏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造成传感器等监测设备报废的,由施工单位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八、各生产单位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测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九、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报告,上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调度监控中心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日常的校验设置工作。

十、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

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调度监控中心联系,并共同处理。

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装置暂停运行时,必须经安监科和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十一、所有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入井前必须在地面经过48小时联机运转,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入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十二、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安装完毕后,在开工检查时现场进行交接,届时机电科、安监科、使用单位负责人一并进行验收,并签字交接。

使用单位不接收者对主管队长罚款500元,并限期接收,逾期不接收者加倍处罚。

接收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管理、使用均有使用单位负责。

一旦出现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电缆、接线盒、传感器)的损坏、丢失,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按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及相关规定追究使用单位的责任。

十三、安装、拆除监测设备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向有关部门提交《监测设备安装申请单》或《监测设备拆除申请单》,并经有关部门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调度监控中心方可组织人员安装或拆除监测设备。

使用单位无批准的安装或拆除申请单不予开、停工,若擅自开停工,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

十四、各工作面传感器需要延线或收线时。

由使用单位电工进行延伸或拆除,使用单位在延伸或收线期间不得损坏仪器。

如发现传感器移设不到位、不及时,均按“三违”处理。

并纳入施工单位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考核范围。

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自开口位置至掘进迎头,监测装置均由使用单位按机电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管理、使用、维护。

十五、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并向调度汇报。

使用单位每班对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及电缆的完好严格按照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报矿调度。

十六、采掘工作面监测传感器出现线路故障时,由当班电工处理必须在4小时内排除故障;在出现数据超差、通讯失败、传感器误报警等系统故障时,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矿调度室安排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十七、监测系统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周对重点管理区域的传感器进行两次调试,非重点管理区域的传感器每周必须调试、校正一次。

十八、每十天由调度室维修人员对监测系统断电功能进行一次测试,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第二章安全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调试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测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定》(AQ1029)的有关规定。

二、甲烷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根据AQ1029标准8.3条执行。

其它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按厂家说明书要求进行调试。

调试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调试程序。

如不按调试程序进行调试的给予责任人每次100元罚款。

三、重点瓦斯管理区域内的传感器必须一周调试两次,非重点瓦斯管理区域内传感器每周必须调试一次,如未按要求对各类传感器进行按时调校的给予每人每次100元的罚款。

每十天必须对断电功能做一次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未按要求进行测试或测试存在问题未及时处理的给予责任人每次100元罚款。

四、调试传感器时必须与地面微机室联系,确认通气结果与断电功能准确可靠时,调试方可结束。

对于调试不准确、调试无法完成的和传感器出现故障的必须及时进行更换。

五、每次调试传感器完毕后必须按要求和实际情况认真填写调试记录,记录手册与巡检台帐必须填写准确、字迹清楚。

六、传感器投入使用时必须联机运行48小时以上,运行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七、更换后的传感器必须认真及时进行检修,确保监测传感器的备用量。

第三章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控分站处应设置安全监控管理牌版。

监控分站要指定人员看管,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各地点使用的传感器必须明确队组、人员看管、吊挂和移动。

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二、安全监控维护人员(监控工)对分站等监控设备每月进行一次调校,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10天进行一次调校,对甲烷超限断点功能每10天进行一次测试。

三、安全监控维护人员要经常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巡检、维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备完好,可靠运行。

四、安全监控维护人员应做好安全监控设备台帐、故障登记、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调校测试记录。

五、安全监控中心站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监视器要专用监控,不得乱动、乱调,随便加入无关信息和做无关工作。

由此造成损坏或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

六、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调度员)要时刻注意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测点变化等信息情况。

发现报警、断点、分站无答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值班矿长、安全监控维护人员汇报。

七、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负责将《安全监控日报》每天打印一份,《报警断电记录月报》每月打印一份,报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字,并做好《中心站运行日志》记录。

八、安全监控管理人员要及时绘制补充安全监控系统图和示意图,填写修改安全监控管理牌板内容。

第三章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一、实行一般作业地点巡回检查,重点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专职检查。

二、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测,每班至少检测两次,检测内容包括:

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及矿井其它有毒有害气体。

三、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地点实行“三无”管理,即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空班漏检、无瓦斯积聚。

四、采掘工作面检查瓦斯次数,每班二次,特殊情况或瓦斯变化异常工作面随时检查。

五、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牌板和瓦斯检查台帐,并做到手册、牌板、台帐“三对口”。

六、井下各处瓦斯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七、瓦斯检测仪使用前,瓦斯员认真检查仪器的光谱、电源、药品、气密性等是否符合要求,如发现及时交回修理或更换,上级部门检查出瓦斯检测仪器失控罚款均由瓦斯员承担。

八、瓦斯日报表逐日上报总工程师、矿长审批。

九、因临时停风的地点瓦斯员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在巷口设临时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十、井下所有的盲巷、报废巷道和采区都必须打栅栏,挂上警示牌,栅栏和警示牌的位置和质量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加管理。

十一、因故障局扇停止运转的掘进工作面,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时,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启动局扇。

十二、任何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私自停开风机。

第四章瓦斯检测填报制度

一、瓦斯检查员必须按时交接班,并有交接班记录,到达工作地点后必须按规定认真检查瓦斯,严禁空岗漏检。

二、瓦斯员每班检查、检测的数据,必须由当班工作面班长签字后,方可填写在工作面瓦斯牌板和调度室瓦斯台帐上。

三、瓦斯员随身携带的瓦斯检查手册上必须有当班瓦斯员、当班跟班队长以及接班瓦斯员的签名,填写内容必须与井下瓦斯牌板、地面瓦斯台帐相符,做到手册、牌板、台帐“三对口”,否则给予当班瓦斯员罚款300元。

四、按规定填写分工区域的瓦斯、二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气体,检查测定与填写报表工作,瓦斯台帐无记录或交接班记录不清楚的给瓦斯员处罚300元。

五、其他各类台帐必须在交接班后1小时内填写完毕,不填或过时填写给予瓦检员处罚100元/次(包括交接班时间、姓名等)。

六、负责及时填报及汇报分工区域的通风、瓦斯、煤尘、自燃发火、矿井涌水等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第五章安全检查制度

一、每星期周一、周五对地面、井下生产系统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综合检查,同时矿安全检查小组采取不定期对各生产系统安全情况进行抽查。

二、安全检查由矿领导、各队(股)室负责人参加,由安监科组织分组,井下检查组8:

30在安检科集合,地面检查组9:

00在机电科集合,无故不参加者给予罚款100元/次,迟到者给予罚款50元/次。

三、安全检查要以《煤矿安全规程》为标准,以查管理、查制度、查隐患、查纪律、查整改为主,以及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人岗位责任制和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

四、对查出的各项隐患,经矿调度会总结安排,确定整改时间,各单位认真整改落实,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六章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要求各施工单

位严格执行以下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一、计算全矿井及分区的风量,并将风量合理分配到各工作点,并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及时有效地调节风量。

二、定期进行矿井风量和风速的测量,掌握矿井漏风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组织好通风安全各项检查工作,包括测定矿井空气成分,温度和矿井气候条件,有害气体含量等。

四、对矿井通风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修和管理,定期测定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工作状况。

五、按要求填写通风报表,每旬一次,报矿安监科。

六、绘制与填写通风系统图,及时掌握矿井通风网络的变化情况,在生产条件变化情况下及时调整矿井通风系统。

七、进行矿井井巷维护与管理,制定井巷维修计划和安全措施。

八、对通风安全仪表进行检查,维修和管理。

九、进行矿井通风构筑物的维修与管理。

十、制定矿井井下灾害预防措施,确定灾变发生时人员抢救与自救措施,以及井下人员避灾路线,绘制井下避灾路线图,检查和监督各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一、有计划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检查与测定,掌握矿井通风阻力情况,对阻力过大的区域采取相应的措施。

十二、定期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的等级鉴定工作,定期进行矿井反风演习,反风设施必须齐全、灵活,并能保证在10分钟内改变风流方向,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十三、有计划的收集和整理矿井通风的实际资料,为矿井今后的开采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为了强化我矿“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明确通风管理方面的职责范围,杜绝无风、微风作业、瓦斯煤尘事故等,从我矿实际出发,依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通风设施、设备、风流路线、风机安装、供电及现场生产施工等方面经常出现的问题,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主要通风机设备零部件必须齐全完好,螺栓、螺母、垫圈、开口销、铆钉等都必须齐全、完整、紧固。

二、主要通风机必须装置两台同等能力的通风机,主、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开动起来;设备必须合理使用、性能良好,运行效率不能低于额定效率的90%。

三、电源电压必须与电机电压等级、接线方式相符。

四、对机壳和叶轮的安装、叶轮的质量,叶片安装质量必须保证以下几点要求:

1、机壳不漏风,防锈良好;

2、叶片、辐条齐全、紧固、无裂纹;

3、轴流式叶片角度安装一致,误差不超过±1°;

4、叶片顶部与筒圈间隙是否符合要求(单边间隙不得小于2.5㎜):

5、保持叶轮平衡,能在任何位置上停止。

五、必须有完善的安全保护检测装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1、主通风机必须有可靠的双电源;

2、电动机、启动设备、开关柜必须符合规程要求,接地装置合格;

3、转动及带电裸露部分必须有保护栅栏和警示牌;

4、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温度计等仪表齐全,灵敏可靠并定时进行校验;通风机各轴承必须要有超温报警装置(电机轴承温度最高允许为95℃、电机定子温度最高允许为80℃)并保持良好;

5、过流和无压释放保护装置动作可靠、整定合格、接地良好、电阻符合规定;

6、高压电动机必须安装避雷装置;

六、必须保证主轴及传动轴的水平偏差不能大于0.2‰;轴承油质合格、油量适当,油圈转动灵活、不漏油;轴承运转无异常。

七、必须有反风装置,反风设施必须齐全、灵活,并能保证在10分钟内改变风流方向,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八、通风机在启动前,必须清除流道中,特别是进风口前50m范围内的异物,以防止吸入通风机损坏其叶轮。

九、通风机在运转时要经常观察电流、电压、功率、电机轴承和电机定子温度指示仪表,发现异常应立即报矿总工程师、及时进行停机检查并做好记录。

十、主要通风机在使用过程中,应具有运行、检修记录本,系统地记录通风机的运行情况,其中包括:

1、通风机的启动和停机时间,停机的原因;

2、环境的温度、湿度和大气压力;

3、电机工作电压、电流,轴承、绕组的温度;

4、通风机工作的风压、风量;

5、电动机轴承加换润滑脂的时间、数量及牌号;

6、定期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

7、工作中发生故障的详细内容及排除情况。

十一、备用通风机在长期停用重新投入运行前,必须测量电机定子绕组对地的绝缘电阻,经检查合格(额定电压380V时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不低于0.38MΩ;额定电压660V时用10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不低于0.66MΩ;额定电压6000V和10000V时用2500V以上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不低于20MΩ)后方可接通电源,启动通风机。

十二、通风机运行中所使用的仪器、仪表、探头,应按要求定期校准。

十三、通风机的运行与维护必须严格按机电设备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检修过程中,端盖、叶片不得随意调换位置,用硬刷清除叶片上的煤尘,用手摇动叶片看叶柄有无松动,叶片因腐蚀而出现小孔时,必须及时更换。

十五、设备与机房必须保持整洁卫生,做到无杂物、无油垢、无灰尘,禁止利用机房作其他用途;必须有反风系统图、运行日志和检查、检修记录。

十六、主扇房值班人员必须按章操作,做好巡检工作并填写好各类台帐,发现问题时及时汇报进行处理。

第二章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

为了强化“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完善掘进工作面装备,明确局部通风管理方面的职责范围,杜绝无风、微风作业、瓦斯煤尘事故等,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掘进巷道时应实行矿井全风压或局部通风机通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通风方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二、安装局部通风机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局部通风机各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中,距回风巷口距离不得小于10m,并保证其正常运转,不得发生循环风。

2、要安装在专用台架上或进行掉挂,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300㎜,风机前5m范围内不准堆放杂物。

3、局部通风机设备必须安全,吸风口应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应有补垫、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

三、必须定期对局部通风机及其供电线路、开关等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并对局部通风机进行除尘,保证局部通风机的性能能满足局部通风的要求。

四、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随掘进面的进尺及时对风筒的搭接、悬挂、维护及拆除负责,杜绝循环风的发生或无风、微风作业。

五、除指定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

六、使用局部通风的掘进面,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因检修或其他原因须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并制定专门措施报有关单位审批后方可停止局部通风机;停止局部通风机前必须将工作地点人员全部撤出,并设置警标、悬挂警示牌,严禁人员入内。

七、定期对局部通风机进行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一、凡井下通风设施、检查及各类牌板、标志遭到破坏或丢失,均与井下施工区域内的施工队有直接责任;

二、安监股定期检查井下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以保证通风设施完好;

三、所有入井职工队井下通风设施(风门、风筒、密闭、风障、栅栏及各种牌板)必须加倍爱护,严格管理,保证经常完好。

对于破坏井下通风设施责任者,按情节轻重及态度好坏,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罚款和行政处罚;

四、车辆和人员通过风门时,必须保证至少一道风门关闭,不得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通过风门后,要立即将风门关好,严禁敞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

违者给予当事人罚款200元,当班班长罚款100元;

五、车辆接近风门时,必须减速。

通过非自动风门时,应先将风门打开,然后再过车,不准用矿车撞风门,防止撞坏风门,撞坏风门者给予罚款50-200元;

六、各类车辆不得停放在风门及其他通风设施5米范围内,防止风门不能紧闭,造成风路短路,违者罚款20元;

七、各采区联络巷、下部车场附近的风门,各施工单位必须派专人负责看管,保证风门的完好和关闭;

八、井下风门(包括临时风门)的设置和拆除需经过矿安监科、主管工程师(或技术员)批准后方可进行;

九、对于违章野蛮作业、撞坏风门、任意敞开风门、破坏栅栏、风筒及其他通风设施,造成事故者严格按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严肃追查;

十、车辆装运材料或装渣,不得超高、超宽,以免挂坏通风设施及风筒,违者除照价赔偿外,罚责任者和跟班班长、班长各50-100元;

十一、各类密闭、牌板、栅栏、风障前5米范围内不得堆放任何杂物,各施工单位在通风设施施工完毕后,必须将剩余材料、矿车运走,并负责搞好通风设施附近文明生产,将通风设施状态恢复原状,对不按要求执行的施工单位,发现一次罚当班负责人100元,并限期整改;

十二、井上通风设施的拆除和搬迁,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或安监科批准后方可施工,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拆除或搬迁,否则按破坏通风设施追究当事人责任;

十三、安监科要严格按照(通风质量标准化)加强风门、密闭等通风设施的正常维修,提高工程质量,减少漏风,提高矿井的风量有效利用率;

 

第四章压风自救实施细则

一、井下采掘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的安装标准(包括管路直径、安装组数、每组个数、吊挂高度),随作业规程一并下发贯彻。

机电队负责管路的加工,各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的压风自救系统由现场施工队负责安装。

二、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安装规格为:

压风自救主管路为φ108㎜;压风自救分管路(采区主压风管路)及岩巷掘进工作面为φ108㎜;煤巷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为及其它地点φ56㎜。

三、煤巷掘进工作面自掘进面回风口开始,每50m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袋,每组自救袋数量为5个,靠近迎头一组不少于15个,并保持距迎头25~40m的距离;岩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100~130m安装一组(15个)压风自救装置,向外每隔100m安装一组(5个)压风自救装置;放炮撤人地点要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装置(5个袋)。

安装距离超过规定,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少安装一个压风自救袋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四、回采工作面回风巷在距采面上安全出口以外25~40m范围内设置一组自救袋,自救袋个数为50个;向外有人固定作业地点安装一组(5个)压风自救装置;进风巷在距采面下安全出口以外50~100m范围内设置一组自救袋,自救袋个数为50个;工作面回风巷反向风门外放炮警戒位置设一组(5个)压风自救装置。

安装距离每超距1m,对施工单位罚款50元,每少一个压风自救袋罚责任单位100元。

五、压风自救袋要安装在地点宽敞、支护良好、没有杂物堆积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要保持在0.8m以上,管路安装高度按距底板1.0~1.2m,自救袋的安装高度按自救袋的袋底距底板0.5m,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达不到要求,每处(5个为一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掘进工作面的压风自救系统由在该区域施工的区队管理维护,丢失照价赔偿。

安装压风自救袋时,压风自救袋的支管不少于一处固定,压风自救袋阀门扳手要同一方向且平行于巷道,压风自救袋上的煤尘要及时清理,经常保持清洁,一处不合格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压风自救系统下面或管路上不得堆放杂物,否则每外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六、管路敷设要牢固平直,压风管路每间隔3m吊挂固定一次,岩巷段采用金属托杆配合卡子固定,煤巷段采用钢丝绳吊挂,管路吊挂不符合要求,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进入采掘工作面巷口的进风侧要设有总阀门,中间每300m设置一个分阀门,每缺少一处阀门,罚责任单位100元。

七、各采掘区队必须保证所负责区域内压风自救系统完好性和安装的规范化,凡压风自救系统存在有无气、漏气、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mm的,1~5处(个)罚责任单位500元,5个以上加罚1000元。

八、凡压风自救系统存在残缺(缺少阀门、阀门损坏或不起作用、无减压阀等)、出气量大小不一(检测标准为:

手握自救袋下出气口,打开进气阀门,7~10秒钟内气袋充满为合格)及压风自救系统下面有水沟无盖板或盖板不齐全等,每处(项)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九、掘进工作面贯通后,掘进队拆除多余的压风自救装置并按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配齐两巷所需压风自救装置。

巷道移交时,两巷压风自救系统交于巷道(或设备)接收单位进行管理。

工作面安装完毕后压风自救系统随工作面一起移交施工单位管理,施工单位按规定负责工作面回采期间压风自救管路的移动、拆除、装置的维护等;回收的自救袋、阀门、螺丝(回收率80%)、绳扣(回收率80%)等数量,在两天以内以书面形式报安监股,每推迟一天罚款50元。

若不及时拆除、维护,对机电队罚款50元。

机电队拆除的压风自救管路运到附近车场,存放的管路够一车时,由机电队集中回收运到指定地点,并在二天以内以书面形式将回收情况报安检科,每推迟一天罚抽放人员50元。

工作面回采结束后,上、下巷超前支护段由采煤队拆除,替棚回收结束后剩余的压风自救管路由安装队负责一并拆除和回收,并运到指定地点,并在二天以内以书面形式报安检科运送管路的数量,每推迟一天罚安装队50元。

压风自救装置丢失,责任单位照价赔偿。

十、各掘进工作面安装后但不再使用的压风自救系统要及时拆除,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

拆除回收的管路要靠帮摆放整齐,压风自救装置要清洁卫生后妥善保存,不得吊挂于任何地方的巷帮之上,否则每项对施工队罚款100元。

凡发现拿压风自救袋辅垫进行坐卧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个,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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