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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系统管理制度完全版2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峁底煤矿

二0一二年二月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第1章 “六大系统”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六大系统”管理岗位责任制内容

(一) 矿级领导岗位责任制

1、矿长“六大系统”岗位责任制

(1)矿长是我矿“六大系统”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规、法令、批示和决定,将“六大系统”的建设、运行、实施作为矿井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贯彻到安全工作的始终。

(2)组织和协调通风、生产、机电、供应、计划、财务、职教、运输、安监等部门,保证“六大系统”运行所需人、财、物合理配置,业务管理工作得到有效监控。

2、技术矿长“六大系统”岗位责任制

(1)在矿长的领导下,对矿井“六大系统”技术业务管理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法规、政策、文件和指令,在矿井规划、设计、生产过程中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制定矿井“六大系统”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从安全技术措施上为“六大系统”管理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安全生产。

(4)调动“六大系统”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组织完成“六大系统”井下实施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条件,给职工创造良好安全作业环境。

(5)负责参予编制矿井六大系统发展规划,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推广,普及矿井六大系统安全知识。

(6)负责“六大系统”操作、技术等培训工作。

3、通风副矿长“六大系统”岗位责任制

(1)对本矿的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瓦斯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风讯系统的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负责所辖系统的实施、验收。

(2)负责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安全生产文件、指令,并结合本矿实际具体部署实施。

(3)负责矿井“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瓦斯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风讯系统”工程的设计、审批与实施。

(4)负责领导队(班)长开展所辖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有权决定其任免。

(5)负责组织制订全年、季、月“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瓦斯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讯系统”安全工作计划和总结;并对这些方面的工作予以检查并决定奖惩。

(6)负责查处各系统安全的“三违”人员,进行分析和处理。

(7)协助总工程师编制作业规程、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所辖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并组织实施。

(8)负责矿井“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瓦斯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讯系统”技术工作,参加“六大系统”技术标准的检查和日常维护。

(9)负责矿井“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瓦斯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讯系统”调整和完善及队组协调工作。

(10)负责“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瓦斯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安全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与实施。

4、生产矿长“六大系统”岗位责任制

(1)负责调配“六大系统”所需人员,优化劳动组织,稳定职工队伍。

(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组织井下生产,配合指挥完成“六大系统”的建立。

(3)协调相关单位贯彻安全技术措施,处理矿井“六大系统”方面出现的问题。

(4)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5、机电矿长“六大系统”岗位责任制

(1)负责“六大系统”有关机电设备的到货、施工及验收,并保其安全运行。

(2)负责组织对矿井机电设备定期检修工作,消灭电气失爆。

(3)落实责任制,消灭空压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并保证空压机的正常运行,保证矿井安全供电。

(4)协调材料供应部门,及时供应“六大系统”方面所需设备和配件。

(5)协助各部门,确保“六大系统”中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定期检修、鉴定。

(6)参加“六大系统”的培训工作。

(7)负责明确和指导“六大系统”方面关于机电设备及新技术的推广、操作与安装

6、安全矿长“六大系统”岗位责任制

(1)负责各系统安全监察工作,协助矿长组织贯彻“六大系统”管理制度及有关操作规程。

(2)监督并参与制定矿井“六大系统”安全措施,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3)及时掌握安全动态,督促排查矿井隐患,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并及时处理“三违”行为。

(4)全权负责安全避险系统的管理工作。

(5)负责“安全避险系统”硐室的设计,组织对救护用品的日常检查、更换、救护用品的计划。

(6)负责组织每年开展1次紧急避险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演练档案,并将应急演练情况书面报告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7)负责加强入井人员安全培训,确保所有入井人员熟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掌握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具备安全避险基本知识。

(8)负责建立紧急避险设施的技术档案。

(9)负责紧急避险系统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7、各副总“六大系统”岗位责任制

(1)在各副矿长的领导下,负责所辖系统的管理工作,协助分管矿长领导队组日常的维护、检查等工作。

(2)参与矿井区、工作面“六大系统”工程的设计、措施、报告、方案和审定。

(3)分管矿长不在岗时,其工作由副总暂时担任。

(4)参予“六大系统”安全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5)完成矿长及分管矿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6)负责各分管系统技术资料的建立。

(二) 各科队“六大系统”责任制

1、通风科“六大系统”责任制

(1)在通风矿长的领导下负责所辖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监督队组按标准完成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瓦斯监控系统的建立及日常维护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六大系统”的规章制度,参加矿井规划、设计工作,审查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有关“六大系统”的专项规定。

(3)负责矿井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瓦斯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风讯系统资料的存档及日常培训工作。

2、机电科“一通三防”业务保安责任制

(1)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六大系统”有关机电设备的到货、施工及验收,并保其安全运行。

(2)负责参予对矿井机电设备定期检修工作,消灭电气失爆。

(3)落实责任制,消灭空压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并保证空压机的正常运行,保证矿井安全供电。

(4)协调材料供应部门,及时供应“六大系统”方面所需设备和配件。

(5)协助各部门,确保“六大系统”中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定期检修、鉴定。

(6)参加六“六大系统”的培训工作。

(7)负责明确和指导“六大系统”方面关于机电设备及新技术的推广、操作与安装。

3、安监站“六大系统”责任制

(1)在安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六大系统”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安全避险系统的建立及日常维护工作。

(2)负责按照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执行。

(3)负责配齐避难硐室内外指示牌,要悬挂简明、易懂的使用说明。

(4)负责组织定期对紧急避险设施及配套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查,并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部件或设施。

(5)负责定期对储存的食品、水药品更换,确保其始终处在保质期内,并在外包装上明确标示保质日期和下次更换时间。

(6)每天指定专人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1次检查,设置巡检牌板,做好巡检记录矿井负责人对紧急避险设施的日常巡查情况进行检查。

(7)负责每月对配备的高压气瓶进行1次余量检查及系统调试,气瓶内压低于额定值的95%时,及时更换。

每3年对高压氧气瓶进行1次强制行检测,每年对压力表进行1次强制行检测。

(8)负责每10天对设备电源进行1次检查和测试;每年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1次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包括气密性、电源、供养、有害气体处理等,并记录台账。

(9)负责建立紧急避险设施的技术档案,准确记录紧急避险设施设计、安装、使用、维护、配件配品更换等相关信息。

(10)负责加强入井人员安全培训,确保所有入井人员熟悉“六大系统”,掌握紧急避险设施使用方法,具备安全避险基本知识。

(11)参予矿井每年开展的紧急避险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演练档案,并将应急演练情况书面报告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4、生产队组“六大系统”责任制

(1)在生产矿长的领导下调配出“六大系统”所需人员,优化劳动组织,稳定职工队伍。

(2)负责监督所辖区域内“六大系统”设施的完好情况,严禁人员破坏。

(3)积极配合培训中心培训“六大系统”安全知识。

(4)负责所辖区域内压风、供水装置的移设、维护。

(5)负责每年定时配人清洗压风、供水装置、消毒1-2次。

水定期2-3周更换一次,外表面1-2周打扫一次。

5、通风队“六大系统”责任制

(1)按照通风矿长、通风科提出的计划,保质保量完成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的建设、维护工作。

(2)负责配合培训中心对矿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3)负责每年定时配人清洗压风、供水装置、消毒1-2次。

水定期2-3周更换一次,外表面1-2周打扫一次。

(4)负责采区巷道压风、供水装置的移设、维护、检查、安装。

(5)负责回采、掘进工作面压风、供水装置的安装。

6、监控中心“六大系统”责任制

(1)在通风矿长的领导下,全权负责瓦斯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讯系统的安装、维护、移设、回收。

(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六大系统”的规章制度,积极参予新技术新设备的引进工作。

(3)积极配合培训中心对井下工作人员及地面值班人员进行培训。

(4)负责组织定时对井下瓦斯监控系统进行维护、标效、调试、断电测试,保证其灵敏可靠。

(5)负责及时更新人员定位、通讯、瓦斯监控系统信息,保证监控点、监控区域、通讯号码井上下对应,正常显示。

(6)负责监控瓦斯报表的打印、审批,有问题时及时上报。

(7)安全监测系统调试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测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定》(AQ1029)的有关规定。

(8)甲烷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根据AQ1029标准8.3条执行。

其它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按厂家说明书要求进行调试。

调试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调试程序。

(9)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标准)中的规定。

(10)监控室岗位责任制

Ø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监测设备管理方面的批示和规定。

Ø负责填写主机屏幕上瓦斯的各种报表及汇报请示工作。

Ø配合井下维修工在修理井下设备时,使井下传感器显示和机房屏幕显示相一致的工作。

Ø负责井下瓦斯超限的汇报请示工作。

Ø负责设备有异常,或出现故障时,向领导请示、汇报。

Ø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实行交接班记录。

Ø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负责对机房监控设备的清扫、卫生工作。

(11)井下监控设备保养维修工岗位责任制

Ø要听从领导的安排,完成日常的设备维护工作,并完成特殊情况的任务,随时上岗对井下的瓦斯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巡回检查。

Ø入井前携带好有关工具、仪器等物品,做到维护及时、准确。

Ø入井后要遵守“安全规程”和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严禁违章作业,杜绝“三违”现象。

Ø调试瓦斯传感器时,要带好瓦斯器,测准瓦斯浓度并按规定步骤进行瓦斯调试,调试等运行20分钟后方可离开工作现场,必须保证调试的传感器准确可靠。

Ø在安装、移装和敷设电缆时,必须按有关规程进行,严禁带电作业,保证工程质量。

Ø在搬运和移装设备时,要小心爱护,不得损坏,并做好设备的回收工作。

Ø在井下安装(移装)调试时,要与井上机房联系,做到现场实际情况,传感器和机房屏幕相一致,并将运行情况向机房人员汇报清楚。

Ø要保管好系统的备品配件,随时检修分站、探头,及时回收和领取电缆,对监控系统的设备、财产负责。

Ø要遵守劳动纪律,填写好当日工作报表和设备报表。

 

第2章 “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相关管理制度

(一) 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1、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标准)中的规定。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运行。

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1029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

3、监控中心巡检员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

4、井下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设由现场施工的巡检员负责,采掘工作面的监测设备由瓦斯员负责悬挂。

5、巡检员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电缆,要按规定进行移设。

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各部门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到现场处理。

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器监测数据失真,按《矿井处罚办法》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6、瓦斯员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

移设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

人为因素造成传感器误报警,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7、生产技术部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测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8、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监控中心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日常的校验设置工作。

9、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

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监控中心联系,并共同处理。

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装置暂停运行时,必须经通风矿长与总工同意,方可进行。

10、所有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入井前必须在地面经过48小时联机运转,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入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11、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安装完毕后,在开工检查时机电科、安监、施工单位负责人、通风科一并进行检查。

12、需安装、拆除监测设备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通知监控中心站,并报告通风矿长与总工。

13、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核对和记录,对工作面传感器进行移设,无信号线或信号需回收时,应及时通知监控中心。

14、监测传感器出现故障时(数据超差、通讯失败、传感器保护、误报警等),当班维护人员必须在4小时内排除故障,在出现系统故障时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对维护人员给予200元罚款。

15、监测系统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周必须调试、校正一次。

16、每七天必须对监测系统断电功能进行一次测试,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二) 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

1、安全监测系统调试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测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定》(AQ1029)的有关规定。

2、甲烷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根据AQ1029标准8.3条执行。

其它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按厂家说明书要求进行调试。

调试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调试程序。

如不按调试程序进行调试的给予责任人每次100元罚款。

3、井下传感器每周必须调试一次,如未按要求对各类传感器进行按时调校的给予监控负责人100元的罚款。

每周必须对断电功能做一次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未按要求进行测试或测试存在问题未及时处理的给予监控负责人每次100元罚款。

4、调试传感器时必须与地面微机室联系,确认通气结果与断电功能准确可靠时,调试方可结束。

对于调试不准确、调试无法完成的和传感器出现故障的必须及时进行更换。

5、每次调试传感器完毕后必须按要求和实际情况认真填写调试记录,记录手册与巡检台帐必须填写准确、字迹清楚。

6、传感器投入使用时必须联机运行48小时以上,运行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7、更换后的传感器必须认真及时进行检修,确保监测传感器的备用量。

(三) 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1、安全监控分站处应设置安全监控管理牌版。

监控分站要指定专人负责,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各地点使用的传感器必须由瓦斯员及巡检员进行移设监督。

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2、安全监控维护人员(巡检员)对分站等监控设备每月进行一次调校,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7天进行一次调校,对甲烷超限断点功能每7天进行一次测试。

3、安全监控维护人员要经常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巡检、维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备完好,可靠运行。

4、安全监控维护人员应做好安全监控设备台帐、故障登记、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调校测试记录。

5、安全监控中心站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监视器要专用监控,不得乱动、乱调,随便加入无关信息和做无关工作。

由此造成损坏或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

6、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要时刻注意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测点变化等信息情况。

发现报警、断点、分站无答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值班矿长、安全监控维护人员汇报。

7、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负责将《安全监控日报》每天打印一份,《报警断电记录》打印一份,报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字,并做好《中心站运行日志》记录。

8、安全监控管理人员要及时绘制补充安全监控系统图和示意图,填写修改安全监控管理牌板内容。

(四) 监控室值班制度

1、值班人员必须经过专业人员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脱岗。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对所有设备进行检查和交接,并履行备案手续。

3、值班人员必须禁止非机房人员进入机房,对于前来参观的人员,要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

4、值班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设置和属性,操作过程中禁止添加、拷贝、删除和卸载任何文件。

5、值班人员不准随意使用回收站回收程序,以防有用文件回收。

6、严禁值班人员自带光盘和软盘、U盘上机运行操作。

7、严禁值班人员在主机上进行游戏娱乐操作,确保系统软件不遭破坏。

8、值班人员有权阻止任何人在主机上操作,并保持机房设备的整洁,卫生。

9、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监测日报表,并上报通风科及有关领导。

(五) 监控汇报制度

1、当瓦斯超限时,值班人员要立即打印有关数据报矿调度室及通风科,查明原因及时进行处理。

2、当机房设备出现问题,值班人员要立即汇报通风调度,矿调度。

3、当与监测装置有关的设备停止运转时,地面值班人员在立即汇报通风科,由维护工立即下井修理。

4、值班人员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将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填写在监测日报上,并送往通风科。

5、井下监测维护工发现井下监测装置有损害或井下难以修理时,必须汇报请求通风矿长,升井维修。

(六) 监控维修保养制度

1、维修人员对瓦斯监测系统的运行全面负责,完成系统分站、探头的安装,调试和拆除工作。

2、负责正常的设备维护,维修及故障处理,完成探头的校验工作。

3、维护人员要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当班出现的故障要及时下井处理,8小时内必须处理完,否则,立即更换设备,严禁甩开断电装置进行检修。

4、任何人不得破坏监控设备,如发现严肃处理,进行设备安装维护时,必须编写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5、维护人员完成监测数据,故障登记表的处理装订工作做好故障维护登记和设备仪表台帐的记录工作。

6、维护人员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不得擅自脱岗、离岗。

(七) 监控报表制度

1、维护人员完成的数据,故障维护登记表,每一个星期向通风科以报表的形式汇报工作。

2、机房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监测日报表,打印监控瓦斯报表。

3、维护人员回收和安装监测设备时,要填写设备登记表并上报通风科。

4、监测中心值班人员对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以每隔一个小时对井下各传感器的数据以报表的形式填写。

(八) 监控室管理制度

1、监控室实行24小时值班,每班两人,值班八小时。

2、值班人员严禁离岗、脱岗、窜岗,并负责机房卫生整洁。

3、认真填写记录表、报表和微机运行情况和操作情况。

4、认真核实对照瓦斯报表与监控报表,发现误差超过允许范围及时向监控室负责人汇报。

5、值班人员要提高警惕,防火、防盗。

6、每五分钟检查监测显示器,注意瓦斯浓度变化,重点地点重点监测。

7、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互相交清,按规定办理手续。

8、外来人员要做好记录,拒绝闲杂人员入内。

9、认真负责,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

(九) 安全监测装置校验室管理制度

1、校验人员必须经安全监测和通风、机电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进行操作。

2、校验人员必须本着严谨认真的态度,做到校验准确,及时,可靠。

3、校验人员要按时上下班,保证工作质量,不得脱岗、漏岗。

4、校验室配备两名技术人员对传感器进行校验修理。

5、及时做出备品备件计划,做到数量充足,品种齐全。

6、定期对井下装置进行轮回调试,校验,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规定,做好调试,校验记录,10天一周期。

7、安全装置入井前,必须按新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仪器下井使用。

8、对不合格仪器,以及需报废的装置做出鉴定,列出清单,报领导批准报废。

9、校验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否则,需经领导批准。

(一十) 监控系统瓦斯超限报警处理程序

1、我矿虽然属于低瓦斯矿井,但监控系统仍起着很大的作用。

为了使瓦斯超限报警后能够及时处理避免发生特大事故,特制定瓦斯超限报警的处理程序,所有涉及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2、监控室值班人员由声光报警接收到某一地点瓦斯超限报警后,必须首先用电话汇报通风科,其次汇报调度室,最后汇报县煤炭局监控中心。

汇报内容必须详细说明报警地点,该地点瓦斯浓度。

如果报警地点是掘进,则必须汇报局扇开停传感器显示情况。

3、通风科接到汇报后,立即用电话联系井下该区域瓦斯员和区域安全巡检员,详细了解该区通风状态及瓦斯浓度且根据监控室汇报瓦斯的浓度采取相应措施:

即停止生产,切断电源,撤出人员,由瓦斯员现场执行,并通知该区域瓦斯员和安全巡检员到达报警地点。

4、通风科做出上述相应措施后,汇报调度室、通风矿长,由调度室进一步明确落实措施执行情况,坚决执行落实该措施。

5、调度室接到监控室的汇报后必通知通风矿长、总工,到达办公室着手处理瓦斯超限的问题,同时通知安检员到达现场进行该地区的安全监督。

6、通风部门根据瓦斯员汇报及监控曲线与该地区通风风量等,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如果是瓦斯员直接可以处理的,由该区域瓦斯员口头执行措施,立即着手处理;如果是难以处理的,由通风科立即下井依照方案进行处理。

7、瓦斯超限问题处理完毕后,由处理问题的瓦斯员或通风科人员汇报监控室和通风矿长或总工,汇报内容包括该区域瓦斯浓度、瓦斯超限的原因、瓦斯超限处理的措施。

8、监控值班人员在瓦斯超限期间,密切注视瓦斯浓度变化规律。

瓦斯浓度下降至《安全规程》之下后,汇报通风矿长和通风科长、瓦斯队长。

9、通风矿长和通风科长、瓦斯队长接到监控室和井下处理人员汇报后,确定其瓦斯浓度不超限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下令恢复生产、开始正常作业。

该区域瓦斯员、安全巡检员、安检员同时恢复正常检查。

10、由于传感器或分站故障致使瓦斯报警,采取停止生产、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后,瓦斯员、安检员电话执行通风科口头措施,现场监督瓦斯浓度和不安全隐患,现场由安全巡检员处理,如果处理不了,必须于24小时内更换该区域监控设施。

11、不论何种瓦斯报警情况,监控值班人员汇报县煤炭局汇报内容必须说明瓦斯超限原因和所采取的措施。

12、在瓦斯报警期间所有涉及单位,必须做好汇报和被汇报的各种记录和采取的措施,以备被查。

(一十一) 监控系统出现故障的处理措施

为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充分发挥监控系统对通风安全的作用。

针对监控系统经常出现各种故障情况,特制定如下故障的处理措施:

1、当监控值班人员发现了无信号时,立即向监控主任和调度室进行汇报,汇报时说明无信号的地点。

2、监控主任接到汇报后立即用电话联系井下该区瓦斯员和区域跟班巡检员。

详细了解该区域瓦斯浓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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