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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大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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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工大[2019]14号

 签发人:

夏长亮

天津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完好,促进合理配置,提高效益,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津财会[2014]36号)《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津财会[2014]37号)《天津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实施细则》(津教委[2018]20号)的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部、处及直属部门,学校所投资企业,以及其它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学校非法人财务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配置的国有资产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及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两大类。

非经营性资产指学校各单位为完成教学、科研、行政和公益保障活动而使用的国有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作为出资人,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的其他权益。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校内分级监管、各单位使用、企业自主经营”的模式,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完好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包括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收益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和统计报告制度等。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促使其社会效益最大化,对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维护学校作为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学校的投资收益,以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体制。

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具体分工为:

㈠ 无形资产与对外投资归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管理;

㈡ 流动资产归财务处管理;

㈢ 固定资产归口分工如下:

⒈档案馆负责档案材料、文物的具体管理,建立资产账目及相关管理制度;

⒉图书馆、数字化图书馆负责学校所有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的管理,建立明细账目及相关管理制度;

⒊房产管理处(基建处)负责学校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道路及在建工程的具体管理,建立资产账目及相关管理制度;

⒋公务用车由学校办公室具体管理,建立资产账目及相关管理制度;

⒌后勤管理处负责植物管理,协助校长办公室做好公务用车管理;

⒍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资产账目及相关管理制度;

⒎保卫处负责消防、安防等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建立资产账目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九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及保管的国有资产的完好负主管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㈠ 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制定归口管理资产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㈡ 根据内部控制规范中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要求,合理设置岗位职责权限,确保资产管理等重要业务及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科学、规范控制;

㈢ 完善归口管理资产的验收、使用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学校统一部署,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对归口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㈣ 负责相关批复文件、验收证明等资料的保管,并按照规定归档;

㈤ 负责本部门所保管的国有资产的完好;

㈥ 负责存量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㈦ 负责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报批手续;

㈧ 负责用于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㈨ 负责国有资产的信息统计、分析工作,配合做好国有资产的报表编制、信息统计及其上报工作;

㈩ 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条各归口职能部门须设一名或数名专职管理人员,承担本部门归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

㈠ 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

确定一名中层干部作为资产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同时设资产管理员,实施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各归口职能部门指导;

㈡ 依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㈢ 在各归口职能部门指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学校制定的各项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对本单位购置、领用、占用和接受捐赠的各类国有资产的验收、账物管理、使用维护和配置,实现资产的合理、有效、节约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㈣ 做好在职责范围内的对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㈤ 不断提高国有资产使用绩效;

㈥ 根据非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及各业务归口职能部门要求,进行国有资产的清查、界定、登记、统计汇总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学校设立非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和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非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和财务处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房产管理处(基建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图书馆、数字化图书馆研究中心、档案馆、审计处、监察处、校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四条非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㈠ 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学校非经营性资产监督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㈡ 指导、监督、检查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

㈢ 规划、指导学校非经营性资产优化配置,推动学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建设;

㈣ 负责考核学校非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

㈤ 负责涉及学校非经营性资产管理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五条学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内容:

㈠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及天津市相关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㈡ 完善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使用维护、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的账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㈢ 加强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㈣ 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

㈤ 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清查、资产核实、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工作;

㈥ 促进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建立国有资产的统一调配机制;

㈦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建立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资产管理队伍;

㈧ 按要求向市教委、市财政局、教育部等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各类资产数据报表。

第十六条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财务处的校领导担任,组员由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审计处、监察处、校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学校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

第十七条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㈠ 贯彻上级部门关于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

㈡ 审议和批准学校独资和控股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受学校委托委派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代表;

㈢ 研究、审议学校独资和控股企业公司的重大事项。

包括公司的改制、兼并、重组、融资、注资、产权交易、资产变更与处置、破产注销等;

㈣ 制定和完善校企管理、评价机制。

对校企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业绩增长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

㈤ 审核学校独资和控股企业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和财务报表等,加强财务管理以及薪酬和业务支出监管;

㈥ 负责考核学校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及资产管理的其他事项;

㈦ 涉及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八条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内容:

㈠ 依法建立和规范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监督和考评体系以及相关制度,制定和落实学校经营性资产的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推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㈡ 行使出资人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对其经营性资产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权、资产处置权、重大决策权和管理者选择权,保证学校的合法权益;

㈢ 学校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的审批、申报和管理;

㈣ 学校对外投资企业实施相关经济行为的审批、申报等相关工作;

㈤ 归口统计和汇总经营性资产的相关数据,按要求定期向市教委、财政局等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各类财务、资产数据报表。

对经营性资产进行绩效和目标任务考评;

㈥ 其他涉及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相关事务。

第十九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分工:

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投资性质、资产的表现形式、业务经营范围的不同,实行归口负责制,由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经营性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分工如下:

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负责学校科技型校办企业的相关监管工作;

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工大宾馆、物业公司的相关监管工作。

㈠ 学校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和监管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代表学校行使投资人权利;

㈡ 控股和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发生变更,须按规定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核定资产价值量并报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二十条资产配置是指校内各单位按照学校的要求和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学校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勤俭办学、效益优先的方针制定相应的资产配置标准,尤其对一般行政办公用资产的配置,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二十二条校内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资产,应及时进行调剂。

需在二级单位之间调剂的,应经资产归口主管部门同意,必要时要经学校批准。

第二十三条学校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校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学校自建资产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及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

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单位负责资产的日常使用、维护,确保国有资产的完好,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二十六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使用、保管、维护等管理制度,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

第二十八条对教职工使用的资产,各单位须建立领用归还制度,教职工工作及岗位变动时,必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各归口管理部门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利用非货币性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第三十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前,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后报市教委、财政局审批。

第三十一条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应加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的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能。

第三十三条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㈠ 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

㈡ 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

㈢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论证报告或可行性分析报告;

㈣ 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㈤ 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出租、出借方的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㈥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的出租、出借申请单据;

㈦ 市财政局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十五条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出租、出借资产台账,实现动态跟踪管理。

第三十六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积极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收益按上级管理规定执行。

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如实反映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四十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

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㈠ 货币资金损失核销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审批、备案。

㈡ 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及程序:

处置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资产,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审批、备案;

处置其他资产,如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会议审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至80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会议审核,市教委审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会议审核,报市教委审核、财政局审批。

所有资产处置事项在学校批准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报市教委、财政局审批备案。

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执行,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资产处置后,各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处及时按规定和程序进行账务处理,并及时在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报废仪器设备的残值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管理制度〉的通知》(津机管发[2017]45号)执行。

第四十三条学校直接持有出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等规定执行;涉及学校直接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五条市教委、财政局、学校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办理产权变动、进行账务处理和资产配置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国有资产报废处置收益留归学校使用,其他方式资产处置收益在扣除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各归口管理单位全力配合,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申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四十九条《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校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学校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学校办理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五十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一条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向市教委申请调解,或者由市教委报市财政局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市教委审核并报财政局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五十三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㈠ 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㈡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㈢ 合并、分立、清算;

㈣ 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㈤ 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㈥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相关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五十五条学校进行资产清查,按照规定,应当向市教委提出申请,经市教委审核,财政局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认定和结果确认等,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学校资产清查内容包括:

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㈠ 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㈡ 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㈢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㈣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㈤ 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㈥ 学校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五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

第五十八条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负责组织报告的编报,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报告格式、内容及时间要求等,对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状况做出报告,并对报告内容完整性、信息真实性、数据准确性负责,并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九章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五十九条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要加强部门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与审计监督,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学校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十条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各部门和个人,都有管好、用好、维护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六十一条国有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㈠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㈡ 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㈢ 擅自提供担保的;

㈣ 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六十二条国有资产的占有和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国有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㈠ 未履行职责,国有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

㈡ 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如实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㈢ 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津工大[2017]139号”同名文件同时废止。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由非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天津工业大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印发:

各学院、部、处及直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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