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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阶段办事指南

立项阶段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政府投资项目

受理条件

材料齐备

审批(办理)依据

(一)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四年七月十六日,第三条第(四)款;

2、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琼府【2004】55号),二○○四年十月十八日,第七条、十五条。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段,国务院于2006年8月6日印发并开始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8〕53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08年8月15日印发并开始实施。

(三)建设用地选址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8年1月1日颁布并施行)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4日颁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五)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报告书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2号令,1989年12月26日发布)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77号令,2002年10月28日发布)第十六、十七、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7号令,2008年2月28日修正)第十七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2号令,2000年4月29日发布)第十一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77号令,1996年10月29日发布)第十三条;(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1号令,2004年12月29日修订)第十三条;(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6号令,1999年12月25日发布)第二十八、四十三条;

环境影响报告表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6号令,2003年6月28日发布)第二十九条;

(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1997年1月27日实施)十五条;(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一条;(四)《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2008年2月3日修正)十四、十五条。

环境影响登记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6号令,2003年6月28日发布)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18日发布实施)第十一条。

(六)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颁布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七条。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1月4日国家林业局第2号令 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第三条;《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2003年6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5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林地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七)林木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8号令发布实施)第三十二条;《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199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8月20日公布施行;根据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政府令第216号)第99号。

(八)海南省海域使用申请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主席令2001年第61号,2002年1月1日实施)第六条、第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8年第3号,2008年8月1日实施)。

(九)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主席令1999年第26号,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员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五条、第四十三条。

(二)《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5号,2006年颁布)第二条。

(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影响报告书核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主席令1999年第26号,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员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五条、第四十三条。

(二)《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5号,2006年颁布)第二条。

审批(办理)条件

(一)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一)项目建设必要性较强、依据充分;

(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翔实,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有初步设想;

(四)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和还贷方案有初步设想;

(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初步估计良好,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六)环境影响、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较好;

(七)建设进度有初步安排。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一)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建议书已批复,项目建设方案可行性较强、依据充分;

(二)项目概况翔实,包括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已确定;

(三)项目建设选址已确定,项目建设用地已落实;

(四)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符合国家和地方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已具备;

(七)劳动保护、卫生防疫和消防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已落实;

(九)招标方案符合有关规定;

(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较好;

(十一)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已确定。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称为节能评估项目: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项目。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者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其他行业的项目。

(三)其他需要进行节能评估的项目。

不属于以上范围的项目称为节能登记项目。

(三)建设用地选址意见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五)环境影响评价

1.项目选址、选线、设计参数符合海南省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相关要求的论证充分。

2.项目建设符合清洁生产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的论证充分。

3.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正确。

4.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正确,评价内容符合要求。

5.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合理。

6.环境影响评价标准适用正确。

7.环境影响现状调查和评价方法正确,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的布点、频次、方法符合技术规范。

8.工程分析清晰,污染源强的计算准确。

9.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的模型及其参数选取正确,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总量计算准确。

10.环评文件提出的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措施技术可行。

11.公众参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12.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全面,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清晰。

(六)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林地;确实需要征收或者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权限审核:

(一)征收或者占用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的,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3.5公顷以下,其他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2公顷以下;

(二)征收或者占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和其他林地的,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13.5公顷以下,其他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3.5公顷以下;

(三)超过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权限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征收或者占用林地应当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除依法应当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以外,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七)林木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第三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

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

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根据以上条款,申请条件为:

1、申请主体资格具备;2、有合法的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无争议;3、有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并符合采伐作业技术规程;4、有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5、有拟申请采伐所需要的年森林采伐限额计划;6、采伐林木属于法律法规允许采伐的树种、林种、区域、用途等;7、属于本机关管辖。

(八)海南省海域使用申请审核

在本省行政区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

(一)填海27以上5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27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200公顷以上7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四)跨市、县、自治县的项目用海;

(五)其他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

(九)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影响报告书核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一)审批项目建议书请示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文本;

(三)资金落实初步证明文件或配套资金承诺函;

(四)国家、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请示文件;

(二)有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五)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或者规划批准文件;

(六)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文件;

(七)资金落实证明文件或配套资金承诺函;

(八)国家、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1、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表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节能分析篇[章])或者项目节能专项报告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盖公章)

(三)建设用地选址意见

1、《海南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1份);

2、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指政府投资和由政府担保的银行贷款投资项目)(1份);

3、相应的现状地形图(含用地区位图)(1份);

4、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须附经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原件1份);

5、重点项目和大型项目必须附选址论证报告(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1份);

6、位于交通要道、大型交叉口附近等吸引大量交通的项目须附交通影响分析(1份);

7、工业项目须附生产工艺流程和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意见(原件1份);

省建设厅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1份);

(二)建设项目预审申请报告(原件1份);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1份);

(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1份);

(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六)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对项目用地出具的初审意见(原件1份);

(七)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需提供补充耕地承诺函(原件1份);

(八)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提供的项目所在区域经国家确认的最新年度变更调查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

1万比例尺,原件各1份,加盖公章);

(九)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原件1份);

(十)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文档,每个文档小于15MB)。

注: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上述第(四)、(五)项材料。

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

上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报件材料,一式三份。

(五)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报告书许可

(一)报批的申请文件(单位文件)(原件1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含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原件3份);

(三)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原件1份);

(四)有关部门意见(海岸工程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水土保持方案需水利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五)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文档,每个文档小于15MB)。

环境影响报告表许可

(一)报批申请书(单位文件)(原件1份);

(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含专家意见,原件5份);(三)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保存word文档格式,单个文件大小小于15MB)。

环境影响登记表许可

(一)报批申请书(单位文件)(原件1份);

(二)环境影响登记表(原件5份);(三)辐射项目环保审批现场检查记录表(复印件1份);(五)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保存word文档格式,单个文件大小小于15MB)。

(六)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3、项目批准文件(①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

城市规划区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②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③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4、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6、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7、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8、环境影响报告书

(占用或征用沿海防护林地、红树林地)。

二、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2、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七)林木采伐许可证

1、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2、伐区调查设计文件;3、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4、申请文件。

(八)海南省海域使用申请审核

项目用海申请提交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固定申请格式,一式三份);

(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四)海域使用测量报告书(含宗海图);

(五)用海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下列项目用海,海域使用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论证,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一)国家和本省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二)填海、围海、矿产资源开采、修建港口、码头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等项目用海;

  (三)涉及海上交通安全、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等海域的项目用海;

  (四)对海域自然属性影响较大的其他项目用海。

  前款以外需要进行海域使用论证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申请人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涉及海域使用的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域使用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九)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

(一)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文件;

(二)提交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加盖环评单位公章,附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说明和有关部门的许可批复文件);

(三)其它相关材料。

(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影响报告书核准

(一)建设单位的申请文件,

(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加盖环评单位公章,附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说明和有关部门的许可批复文件),

(三)其它相关材料。

审批程序

(1)材料申报及受理(5个工作日,不列入受理审批阶段时限)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非储备类用地的,项目单位将申报辅导阶段经相关部门审查评估通过的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统一报送省发改委(申报辅导阶段无需修改的可不再提供)。

省发改委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配合部门,各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并作出补齐补正或同意受理的意见并告省发改委,逾期不复视为同意受理。

省发改委根据各部门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统一出具补齐补正通知或受理通知。

(2)项目建议书审批(3个工作日)

受理材料后,省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并将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抄告配合部门。

(3)规划选址、节能、环评、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海域使用、地震安评、占用林地等并联审批(2个工作日)

配合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在收到省发改委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选址审批、节能评估和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海域使用申请审核、用地预审、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海域使用申请审核;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占用或者征收林地审核审批初步意见,出具相应审批文件或者意见并提供给省发改委。

(4)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1个工作日)

省发改委在收到上述配合部门相应审批文件或者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并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或者意见统一送达项目单位。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备注

申请材料按给不同的部门分袋包装并附相应的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清单包括序号、材料名称、份数及每份页数,材料排列顺序应与申请材料清单序号保持一致。

事项名称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受理条件

材料齐备

审批(办理)依据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四年七月十六日,第二条第

(一)款;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二○○四年九月十五日,第二条、三条。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段,国务院于2006年8月6日印发并开始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8〕53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08年8月15日印发并开始实施。

(三)建设用地选址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8年1月1日颁布并施行)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4日颁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五)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报告书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2号令,1989年12月26日发布)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77号令,2002年10月28日发布)第十六、十七、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7号令,2008年2月28日修正)第十七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2号令,2000年4月29日发布)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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