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江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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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江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瓯江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2017-20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依据

为有效管理瓯江口新区户外广告建设,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温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温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等已批复实施的相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地方性文件及规划管理中遇到的新问题,在保持《温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2011-2020)总体思路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提出《瓯江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2017-2020)的方案文本,做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户外广告设置的指导文件。

第二条概念界定及分类

1、户外广告设施概念界定

本规划所指的户外广告指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

2、户外广告设施分类

按户外广告设施发布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两类;按设置的时间不同,可分为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和长期户外广告设施两类;按设置的位置不同,可分为设置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和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及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四大类,细分为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立杆(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墙面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户外广告设施、围墙户外广告设施、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十小类,本规划主要以该分类为标准展开规定。

第三条规划范围与期限

1、规划范围:

洞头区的灵昆街道及其东部区域。

2、规划期限:

为2017-2020年。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通则

第四条总体设置要求

1、总体原则: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应与城市风貌特色、功能分区、道路特性及重要空间节点特征相适应。

2、安全合理: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被依附建筑及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要求及消防安全;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的安全,并按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进行更新、维护和保养。

3、美观协调:

户外广告设施应安全、美观,与城市风貌及周围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造型美观、制作精良、悬挂平整,并鼓励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运用;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形象和识别性,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照明设施、图案必须与所依附的建筑物及其他载体相协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注重昼夜景观协调,在选用广告照明、色彩和声音时,应符合节能、生态环保的要求,应避免造成光污染、色彩污染和声音污染。

第五条色彩控制要求

1、户外广告设施的色彩应与《温州市瓯江口新区城市色彩规划》要求相衔接,与所依附的载体、临近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2、户外广告设施单体的色彩数量不宜过多,可按主调色、辅助色和点缀色进行分类控制,点缀色的面积不宜超过总版面的20%。

3、户外广告设施不得使用与城市道路交通指示标志一致或相近的颜色,在道路信号灯周围30米范围内,不得使用纯度高的红、黄、绿三原色,以防干扰交通安全。

4、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色彩设计应立足于烘托节庆气氛或体现特定活动主题形象。

第六条照明控制要求

1、户外广告设施的灯光照明应首先考虑节能产品,体现节能、环保要求,灯光设备不得损害周围环境白天的美观形象,并应控制合理的照度,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的照度参照浙江省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DB33/T700-2008)执行。

2、利用投光照明的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宜使用上投式照明,以减少光源漫射污染。

依附城市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宜使用灯箱照明。

3、户外广告设施的灯光照明不得影响相邻住宅的夜间光学环境。

在医院、学校、行政办公地块、住宅区内部不得使用霓虹灯或闪光、移动、旋转、反射、自动转控等具有动画效果的照明装置。

4、在道路交叉口附近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禁止使用高频闪烁或不断移动的照明方式,其灯光照明不得干扰交通信号灯和行车安全。

第七条广告设施设置安全要求

1、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综合考虑广告牌体及其所依附建构筑物的安全,并满足防震、防台、防风、防雷、防暴雨等要求。

2、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应满足《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广告内容控制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的广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的相关要求。

在本规划范围内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量不得低于总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量的20%。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施空间设置引导

根据城市的功能分区、路网结构及主要空间节点特征将城市划分为户外广告设施禁止设置区、限制设置区、适量设置区三类控制区。

出现不同控制类型的点、线、面重叠时,应按照适量设置区服从限制设置区,限制设置区服从禁止设置区的原则进行控制。

第九条禁止设置区

概念界定:

指禁止设置任何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具体要求如下:

1、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上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2、在国家机关、医疗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内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3、在城市非商业性的标志建构筑物及住宅建筑上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4、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5、存在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等情形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在道路交叉口三角视距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在交通安全设施及交通标志点10m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其他存在遮挡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情形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在人行天桥、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站点等人、车流出入口10m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在各类市政管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在公交候车亭、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出租车停靠点1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在路灯杆上除了为宣传节日、城市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可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外,禁止设置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6、存在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等情形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禁止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在坡屋顶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5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河流水域及其岸线安全防护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穿越风景名胜区内部的城市道路及两侧界面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城市山体公园及湿地保护区形象的周围界面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其它存在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等情形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条限制设置区

1、概念界定:

指限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在合适的位置可少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并以公益性为主的区域。

2、设置要求:

区内不宜设置落地式、屋顶及垂直墙面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应尽量简洁、美观、素雅、大气,并严格控制尺度,充分体现城市公共形象、历史文化特色及公共环境品质。

3、控制范围:

主要包括承载城市公共性功能为主导的行政区、医疗教育区、文化体育区及历史文化街区等区域;广场、公园绿地、行政中心、文化体育中心等城市休闲性及标志性节点;城市景观性、交通性、生活性道路空间及城市景观性道路两侧界面。

宜在区域及节点的配套广场,道路空间的公共设施上少量设置。

第十一条适量设置区

1、概念界定:

指适量控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并在合适的位置可设置少量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2、设置要求:

区内应严格控制落地式、屋顶及垂直墙面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合理限制平行墙面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可在高速口、对外交通性道路两侧,根据规范要求少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应尽量简洁、美观、大气,合理利用新型户外广告材料,展示城市产业特色,体现城市现代商务氛围及重要门户节点形象。

3、控制范围:

主要包括以承载城市生活性及生产性功能为主导的居住区、中央商务区及工业物流区;根据规范要求在高速口、机场、动车站、汽车站等城市门户型节点;城市对外交通道路、迎宾性道路、商业性道路空间、城市迎宾性道路两侧界面。

宜在居住区、中央商务区、工业物流区的商业性地段,道路空间的公共设施上,相关区域、节点的配套广场,高速口、对外交通性道路两侧的空旷场地内设置。

第四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引导

第十二条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

指直接在地面安装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包括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及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1、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指直接在地面安装的,柱体直径≥0.8米,广告牌下边距道路路面垂直高度不小于10米,总高度不宜超过22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1)设置范围:

在城市核心区域(内环线)内严禁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其他城市建成区内原则上禁止设置,若确需设置的,必须经研究论证确定;可在公路沿线及道路红线外有50米以上空旷场地的城市快速路段设置,但不得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下沉地段两侧,不得设置在桥梁体(含主桥、引桥和匝道)上。

(2)设置尺寸控制:

广告牌形式为单立柱两面体或三面体外灯光广告牌,柱体直径应≥0.8米,在高速公路两侧设置的单幅广告牌面高度不得大于6米,宽度不得大于18米。

在其他道路两侧设置的单幅广告牌面高度不大于5米,宽度不大于10米。

(3)设置位置控制:

广告面与道路宜呈850角,在高速两侧设置的广告牌下边距道路路面垂直高度不小于10米,总高度不宜超过22米,在其他道路两侧设置的总高度不宜超过12米;广告牌内侧边缘距高速公路不小于30米,高速公路连接线和国道不小于20米;桥梁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外缘离建筑物间距不应小于倒伏距离。

(4)设置密度控制:

在高速公路两侧设置的,任意两个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之间的距离应大于等于500米,在城市快速路、一级公路(104国道)两侧设置的,任意两个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之间的距离应大于等于400米,在城市二级公路、三级公路、未定级公路两侧设置的,任意两个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之间的距离应大于等于300米,连续设置的,宜保持间距相等。

2、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

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

指直接在地面安装的,高度不小于4米且不超过10米,宽度应与高度相适应,不宜大于30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1)设置范围控制:

不宜设置在人口密度较大的城市中心区。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考虑在体育中心、文化中心、会展中心、火车站、高速口等城市重要节点处适量设置,并突出广告设施的艺术性和景观标志性。

(2)设置位置控制:

一般设置于周边较开敞的公共空间内,具一定的景观标志性作用;广告设施不得占用无障碍通道。

(3)设置密度控制:

每处公共场所的设置量不宜超过3个,若在线性空间上设置的,其间距宜参照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相关控制要求执行。

3、立杆(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

立杆(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

指直接在地面安装的,立杆直径在0.08-0.25米之间,广告牌面底部距人行道地面不小于2.5米,总高度不大于5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1)设置范围控制:

合理控制立杆(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量,在满足安全、美观的前提下,可在道路红线宽度不小于20米且人行道宽度不小于3米的部分城市人行道,宽度不小于12米的部分商业步行街进行适度设置。

(2)设置尺寸控制:

立杆直径宜不得小于0.08米且不得大于0.25米;广告牌面底部距人行道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米;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平方米,任意一边长度不得大于2米,厚度不得大于O.2米。

(3)设置位置控制:

沿道路人行道布置时广告牌面宜平行道路方向布置,在其它地点设置的可结合周边环境灵活布置,原则上一条路上不得多于2种形式;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占无障碍通道;立杆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不得小于0.4米,牌面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不得小于0.2米。

(4)设置密度控制:

道路红线宽度在20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间距应不小于道路宽度的2倍,商业街区户外广告设施间距宜为20m~50m。

4、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

指直接在地面安装的,总高度不大于3米,底座占地面积不大于1平方米,宽度不大于1.5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1)设置范围控制:

净宽小于5米的人行道、宽度小于12米的商业步行街及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广场(空地)不宜设置;此外,宽度小于6米的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实物模型广告。

(2)设置尺寸控制: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得大于3米,底座占地面积不得大于1平方米,宽度不得大于1.5米,高度应与宽度相协调;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3平方米,厚度不得大于0.5米。

(3)设置位置控制: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不得小于0.4米;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沿路建筑物的功能和安全,不得堵塞出口以及影响消防供应设施的使用,不得占无障碍通道;步行街上的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应设置在步行街的休憩带中,形式应与步行街风格相协调,并建议编制详细规划具体引导。

(4)设置密度控制:

在商业步行街上单侧间距不得小于50米;主要商业街单侧间距不小于25米;在沿其它城市道路人行道单侧间距不得小于100米。

第十三条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指设置在建(构)筑物外墙面、顶部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1、屋顶户外广告设施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

指利用一定设施,固定设置在建(构)筑物顶部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

(1)设置范围控制:

严格控制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屋顶广告设施的设置量,建(构)筑物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的日照采光;设置的屋顶广告牌以镂空的为主,镂空率宜大于50%;居住性质建筑屋顶原则上禁止设置屋顶广告设施;城市标志性建筑除建筑LOGO标志外,禁止设置其它屋顶广告设施。

(2)设置尺寸控制:

建(构)筑物高度小于等于7(1层、2层)米的不宜设置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建(构)筑物高度在7-10(3层)米之间的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筑物高度在lO~25(4层~8层)米之间的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5米;筑物高度在25~50(9层~18层)米之间的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7米;筑物高度大于50(18层以上)米的严禁设置屋顶户外广告设施。

(3)设置位置控制: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宜小于建(构)筑物屋顶建筑面积的1/8。

设施外表面不得超出依附建(构)筑物屋顶四周边线;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底部构架高度不宜大于l米;原则上一栋建筑只允许设置一处屋顶广告。

2、平行墙面户外广告设施

指主要展示面平行于建(构)筑物外立面,并位于建(构)筑物屋顶以下的户外广告设施。

(1)设置范围控制: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党政机关办公楼及封闭住宅小区内部的住宅建筑上严禁设置,在封闭住宅小区四周商住混合建筑住宅部分的向街建筑屋顶原则上不得设置。

(2)设置尺寸控制:

户外广告设施的上沿不应超过屋顶高度,宽度不应超过建筑物两侧。

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3米,其凸出墙面的部分不应妨碍行人的安全;单个广告面积(除广告幕布外),在商业区域内宜小于lOO平方米,商业区域外宜小于50平方米;建(构)筑物同一面墙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墙面积的30%;高层建筑主楼墙面宜设置镂空文字及图案等形式为展示体的户外广告设施,从地面至该广告底部的高度小于lOO米时,广告高度宜小于3米,单面墙上设置的广告总面积应小于50平方米;超过lOO米时,广告高度不宜大于6米,单面墙上设置的广告总面积应小于100平方米。

(3)设置位置控制:

平行墙面户外广告设施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功能和安全;不得影响建筑出口及消防、通风等功能;禁止户外广告设施遮挡非商业建筑的窗户;不得在建筑非商业部分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同一建筑的广告牌设置位置应统一协调,形成秩序感;鼓励墙体彩绘、投影广告、隐形广告等创新广告样式在面积较大实体墙体上的运用。

3、垂直于墙面户外广告设施

指主要展示面垂直于建(构)筑物外立面,并突出于建(构)筑物外立面的户外广告设施。

(1)设置范围控制: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党政机关办公楼及封闭住宅小区内部的住宅建筑上严禁设置,在封闭住宅小区四周商住混合建筑住宅部分的向街立面原则上不得设置。

(2)设置尺寸控制:

自建筑物地平面起到户外广告设施顶部的高度不宜超过24米;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与宽度比例宜为6:

1或8:

1。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户外广告设施按其距离地面高度不同,应符合(2.5米以下,不得突出道路红线设置;2.5米以上,突出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大于0.5米;3米以上,突出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大于2米;5米以上,突出道路红线距离不宜大于3米)的规定。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户外广告设施按其距地面高度不同,应分别符合(4米以下,不得突出道路红线设置;4米以上,突出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大于0.5米)的规定。

(3)设置位置控制:

户外广告设施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考虑与各种架空线的关系,其净空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4、围墙户外广告设施

指在道路,场地周边的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1)设置范围控制:

禁止在透空围墙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宜在实体围墙上设置影响交通通行、城市街道环境及视觉形象的户外广告设施;若确需遮挡施工场地及不良景观的可考虑设置临时施工场地围墙,临时施工场地围墙广告应以公益性广告和与施工项目有关的项目广告为主,设置的时间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及具体情况确定。

(2)设置尺寸控制:

在实体围墙墙面设置广告的,鼓励采用彩绘等方式直接绘于墙面。

若另设户外广告设施的,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0.1米,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应小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在工地围墙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其面向道路方向不应凸出两侧现有工地外墙的墙面,且不应超出工地自身范围,牌面高度应小于6米,总高度小于8米,设置位置不应超越红线,单块广告牌长度不宜超过20米,需连续设置的,各广告牌之间应保持协调;沿街围墙(建设工地围墙除外)部分地段因遮挡破旧低矮房屋等影响市容观瞻建筑物的需要,可以结合围墙墙体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总高度应小于8米,单块广告牌长度不宜超过20米,需连续设置的,各广告牌之间应保持协调。

第十四条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指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1、设置范围控制:

在邮箱、废物箱等公共设施上不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在亭、棚、栏等公共设施的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原则上不得在路灯杆上设置长期型户外广告设施,在其他公共设施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人流交通的顺畅、道路视觉的通透及其他相关的公共安全需求。

2、设置尺寸控制:

依附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牌面宜不得大于被依附设施单面面积的2/3。

并确保与所依附公用设施规格协调,不影响整体效果及使用功能,鼓励与公共设施一体化设计,统一制作;且同一路段上依附同类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宜保持统一协调;附路灯的临时广告牌面(单面)面积宜小于2平方米,面积厚度不得大于0.3米,单边长度宜小于2米。

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外缘应大于0.2米,牌面(单面)牌面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3米。

第十五条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指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车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船舶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空中移动户外广告设施。

1、设置范围控制:

车身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车头、车尾部(含前后挡风玻璃内外)及车身两侧窗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出租车广告位应在顶部位或车身两侧设置,不得在车正面、后面、前后挡风玻璃及两侧车窗上设置;设置的车身广告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车身上不得设置广告框架。

2、设置尺寸控制:

公共汽车广告可设置在车身两侧,单侧设置面积不得大于单侧车身面积的1/3,广告画面最高不得超过0.75米;三轮车广告面积不得大于1平方米;出租车可广告不得超越车身两侧面积的1/3;在车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整洁、美观,不得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其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利用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船行安全,宜设置通透式广告牌;空中移动广告涉及航空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附表1:

区域分类控制一览表:

区域控制类型

区域类型

区域名称

严禁设置区域

1.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上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2.在国家机关、医疗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内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3.在城市非商业性标志建构物及住宅建筑上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4.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5.存在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等情形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6.存在防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等情形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7.不应利用行道树或陨毁绿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8河流水域及其岸线安全防护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穿越风景名胜区内部的城市道路及两侧界面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城市山体公园及湿地保护区形象的周围界面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限制设置区域

行政区

发展大楼、灵昆街道、行政便民服务中心等

医疗教育区

新区医院、新区血站、护士学校、温州二职、外国语学校等医疗教育区,雁辉路以东瓯锦大道以北的科研教育用地

公园绿地

新月公园、北堤湖公园等新区九大规划公园

适量设置区域

居住区

岩头村居住区、周宅村居住区、九村居住区、沙塘村居住区、轨道站居住区、起步区居住区

工业物流区

起步区工业区

附表2:

道路空间分类控制一览表:

道路控制类型

重要道路类型

序号

道路名称

道路起讫点

限制设置

道路

景观性道路

1

瓯江口大道

磐石至瓯江口大道

生活性道路

1

上岩头路

昆北路至上岩头路至瓯江口大道

2

昆西路

昆北路至昆西路至瓯江口大道

3

昆先路

昆南路至昆先路至昆东路

4

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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