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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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docx

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榆林神华青龙寺煤矿分公司

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保障人员定位系统安全稳定准确的运行,以及能及时处理系统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故障,最大限度服务于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包括:

信息组职责和权限、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定位卡管理制度,软件系统使用管理制度,巡检制度,材料管理制度,机房管理制度,人员定位卡办理、消除制度,人员定位系统资料管理制度,处罚条例,附则。

适用范围:

榆林神华青龙寺煤矿分公司。

第二章信息组职责和权限

青龙寺煤矿分公司人员定位系统,由青龙寺煤矿分公司信息组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包括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及相关材料的采购计划材料的上报、拟定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等。

第三章日常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条、人员定位系统由信息组负责的线缆敷设、安装、调试、运行工作。

第二条、敷设、安装要求

(1)、人员定位系统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设置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2)、人员定位系统缆线和定位设备,必须安设在顶板支护完好,无片帮和淋水的安全巷道内,并保持1m以上的距离,电缆及设备上除责任牌指向牌外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必须悬挂整齐,垂度一致。

(3)、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电缆应与动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动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动力电缆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4)、井下人员定位线缆的连接处,一律使用本安接线盒连接。

第三条、人员定位系统设施一旦安装完毕,就由其所在场所的使用单位或部门进行日常监管。

(包括线缆和设备的干净整洁,符合标准化要求)

第四条、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的位置变动,要提前报告信息组,获准后方可变更位置。

第五条、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打开人员定位系统设备,不得损坏其相关设施,不得触动电源线路以及数据传输线路,否则出现问题责任自负。

第六条、对确实需要打开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的,及时联系信息组,并在信息组人员陪同下进行。

第七条、人员定位系统不得随意切断电源,如因确实需要,必须报告信息组,经同意后,断电时间可延时2小时以内。

如果超过2小时,要事先向调度提出申请并征得调度同意后方可停电作业。

第八条、地面井下安装的所有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和线缆主要由信息组负责管理维护。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挪动、打开、拆解人员定位系统设备,不得用任何手段损坏数据、电源线缆。

第十条、人员定位系统地面监控平台由信息组负责维护管理,包括软硬件及相关数据的备份。

第十一条、手持验卡仪按人员定位系统数据变动进行更新。

第四章定位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所有井下人员和车辆必须安装定位卡。

第十三条、定位卡办理后,由持卡人自行妥善保管和使用。

第十四条、定位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转借他人使用的,按“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所有下井人员必须携带定位卡,不带定位卡的人员,严禁入井。

第十六条、定位卡属于精密电子仪器,任何人不得拆解或损坏。

第十七条、严禁一人携带2个以上的定位卡入井(包括2个)。

发现此情况的,按照“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发现定位卡信息与实际使用不符的,追究持卡人和入井人责任,并按照“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定位卡本身存在问题不能使用的,信息组负责进行更换。

第二十条、定位卡因人为损坏问题不能使用的,依照“处罚条例”处理。

第二十一条、贵宾卡交由灯房值班人员管理,人员领用时做好详细记录。

第二十二条、井下随意丢弃定位卡,或卡不随身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定位卡低电压状态时系统会自动报警,携带低电压定位卡的人员严禁入井,已经入井的按“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定位卡紧急呼救按钮为人员在危机状态下呼救使用,正常状态下不得随意按压。

第二十五条、入井人员超过12小时的,定位系统会自动报警,调度室根据实际情况向超时人员所在单位和部门进行核对,然后向主管领导汇报处理。

第二十六条、因特殊原因离开本单位或岗位不在需要定位卡的,必须将定位卡交换信息组,办理定位卡消除业务。

第五章软件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人员定位系统软件由紧急撤离模块、轨迹回放模块、考勤查询模块、信息维护模块,四大部分组成。

各业务部门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有权对人员定位系统进行相关操作,超越权限的操作须向矿主管领导请示。

第二十八条、紧急撤离模块是在紧急情况下,调度室下达撤离命令时使用,调度室是该模块的直接主管单位,发出撤离信号的命令必须是在调度的权限单位之内。

第六章巡检制度

第二十九条、信息组定期对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线缆进行巡检。

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化的作业地点,进行规范化整改。

第三十条、巡检时对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设备进行清洁和防锈蚀处理,以保证设备及性能的完好。

第三十一条、信息组对人员定位系统设备有完全监护的权利,对发现损坏人员定位系统的行为,有权制止,对行为人员或行为人员所在的部门和单位有权处罚。

第三十二条、信息组人员定位系统巡检包括地面监控平台,除巡查设备运行状态和完好外,还要对定位数据进行定期检查,防止数据损坏和丢失。

第三十三条、对巡检过程中发现无法迅速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信息组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四条、任何工作人员发现人员定位系统存在的问题,都可以通知信息组,由信息组进行处理。

第七章材料管理制度

1、材料入库制度

2、材料领用制度

3、库房管理制度

(以上参照通讯系统材料管理制度)

 

第八章人员定位系统机房管理制度

(参照通讯系统机房及弱点室管理制度)

 

第九章人员定位卡办理、消除制度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在办理人员定位卡时,必须向信息组出具所有办理人员的信息。

(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工种、电子版免冠照片)

第三十六条、人员定位卡由信息组进行具体的业务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公司内部员工首次办理的,由安全监察科批准后凭批准单据到信息组直接办理。

第三十八条、因定位卡本身存在缺陷或故障的,且定位卡外壳完好的,直接由信息组负责更换。

第三十九条、因外部原因造成定位卡损坏的,持卡人依照实物价格进行赔偿,赔偿后凭相关票据重新办理。

第四十条、外单位或人员需要办理的,需向财务科按办理数量上交抵押金,并报安全监察科批准,信息组在接到财务票据和安全监察科批准单据后进行定位卡办理。

第四十一条、因其他原因不继续使用定位卡的人员,必须将卡完整交回信息组,由信息组消除定位卡信息。

第四十二条、外单位交回定位卡,必须严格检查,做好详细记录。

需要上报财务的,及时上报。

第四十三条、定位卡办理要有详细的记录资料。

《定位卡办理登记表》

第十章人员定位系统资料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人员定位系统技术资料由信息组完全整理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资料包括:

人员定位系统的技术文档、图纸、软件、操作说明、以及存储数据,工作人员信息、办理登记表等。

第四十六条、人员定位系统资料及记录数据不得随意进行删改。

第四十七条、人员定位系统资料汇集整理必须完整,且有完整的书面资料。

第四十八条、资料管理目的,在资料的保证下可以搭建一个完整的人员定位系统。

第四十九条、人员定位基础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方式伪造、偷换、隐匿瞒报或多报定位数据。

 

第十一章处罚条例

第五十条、人员定位系统由矿信息组进行管理维护,信息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并且持证上岗。

第五十一条、信息组在接到人员定位系统故障时应及时作出处理或回应,对逾期不处理,拖延处理的人员,罚款100元。

第五十二条、信息组人员定位系统负责人员,按时进行内业资料的整理和更新。

对不按时或不更新的负责人员,罚款100元。

第五十三条、信息组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三违”的按矿规章制度处罚,并停工学习,学习期间按休班考勤。

第五十四条、信息组人员对本职业务必须熟悉、熟练,对不熟练人员进行停工学习,学习期间按休班考勤。

第五十五条、信息组维修人员在井下维修、调试人员定位设备时应先通知调度室。

第五十六条、人员定位系统设备不容破坏,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爱护人员定位系统设备,任何人都有保护和维护人员定位系统的义务和责任。

有破坏人员定位系统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设备价格如下:

信息传输分站20000元/台,人员定位主站18000元/台,辅站5000元/台,隔爆本安电源5000/台。

第五十七条、发现损坏人员定位系统通讯线缆造成不能正常运行的,按照损坏处每处,罚行为人员或行为人员所在部门单位3000—5000元。

(电缆3000、光缆5000,同时损坏的累加)

第五十八条、发现不爱护人员定位系统,可能造成人员定位系统设备损坏的,罚款1000元。

第五十九条、对私自打开、拆解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的(安装除外)责罚责任人5000元,已经造成损坏的除罚款外,损坏设备按实物价格赔偿。

第六十条、人员定位系统线缆未经许可不得负载其他设备,如有负载其他设备的,一经发现强行拆除并没收负载设备,并处罚款5000—10000元。

第六十一条、因负载其他设备造成主要人员定位系统设备损坏的,罚款20000—100000元。

第六十二条、人员定位系统设备无论施工变更回收还是故障回收,一律由信息组负责,不得私自拆卸、丢弃。

私自拆卸、丢弃的,按照实物采购价格赔偿。

第六十三条、人员定位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发现转借他人使用的没收定位卡,对定位卡实际使用人员和当前使用者各罚款1000元。

偷用定位卡使用的对实际使用人罚款500元,对偷用者罚款1500元。

第六十四条、禁止一人携带两张或两张以上的定位卡入井,发现此情况的,没收所有定位卡,并对使用单位处罚款2000元。

第六十五条、携带低电压定位卡,并已经入井的,罚责任人或责任单位200元/人。

第六十六条、人员定位卡紧急呼救按钮只能在紧急情况下使用,无故乱按紧急呼救按钮的,罚定位卡使用人员500元,偷按别人定位卡紧急呼救按钮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人员定位卡不得随意损坏,发现因人为原因损坏定位卡的,照价赔偿。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深圳翌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人员定位系统的技术支持单位。

第六十九条、管理资料目录

资料目录(带更新时间)doc

人员定位系统技术资料汇总docexejpg

人员定位系统故障处理登记表doc

人员定位系统材料设备领用登记表doc

人员定位系统材料设备入库登记表doc

人员定位系统设备材料统计表excel

(使用台账、库存台账、计划采购、报损台账)

定位卡办理登记表

定位卡人员信息对照详表

人员定位系统日志doc

地面井下位置对照图dwg

通讯系统拓扑图dwg

业务联系单doc

 

信息组

20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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