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典型案例.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210201 上传时间:2023-04-30 格式:DOCX 页数:29 大小:41.1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反洗钱典型案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反洗钱典型案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反洗钱典型案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反洗钱典型案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反洗钱典型案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反洗钱典型案例.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9页
反洗钱典型案例.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9页
反洗钱典型案例.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9页
反洗钱典型案例.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9页
反洗钱典型案例.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9页
反洗钱典型案例.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9页
反洗钱典型案例.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9页
反洗钱典型案例.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9页
反洗钱典型案例.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9页
反洗钱典型案例.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9页
反洗钱典型案例.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9页
反洗钱典型案例.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9页
反洗钱典型案例.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9页
反洗钱典型案例.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9页
反洗钱典型案例.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9页
亲,该文档总共29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反洗钱典型案例.docx

《反洗钱典型案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反洗钱典型案例.docx(2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反洗钱典型案例.docx

反洗钱典型案例

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

案例1:

汪某毒赃洗钱案

案情摘要:

区W是旅居加拿大的毒枭,区L是其姐姐,两人企图将从事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

2002年8月,汪某伙同区W、区L,以区氏姐弟拥有的港币500多万元(其中大部分为区W毒品犯罪所得)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购得某市某木业有限公司60%的股权,在此过程中汪某还协助区W运送毒赃支付收购款。

获得控股权后,区氏姐弟将该木业公司更名,由区L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管理公司财务。

区W安排汪某挂名出任该公司董事长,除每月领取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工资外,还送给汪某一辆奔驰越野汽车。

此后,区氏姐弟以经营木业为名,采用制造亏损账目、在多家银行开立私人账户转移资金等手段,企图将区W的毒品犯罪所得转变为表面合法的收益。

经法院审判认定,汪某受同案人指使,为获得不法利益,明知资金是同案人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仍伙同他人采取以毒赃收购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方式,掩饰、隐瞒该违法所得的非法性质及来源,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法院依法宣判汪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没收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奔驰越野汽车一辆。

案例评析

一、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企业投资和贸易清洗毒赃的洗钱案件区氏姐弟在汪某协助下,用毒赃收购企业,通过实业投资方式使毒赃有了“投资款”的合法形式,为下一步清洗创造了条件。

在木材企业“日常贸易”的掩护下,进行大量提现和转账交易,完成资金转移。

通过虚报公司亏损,一方面降低洗钱成本,另一方面以追加投资弥补亏损的名义继续向公司注入毒赃。

具体手法如下:

(一)利用现金走私和地下钱庄完成资金跨境转移区W将贩毒所得以现金走私的形式从加拿大带入香港,并将部分毒赃兑换为港币,然后通过地下钱庄等渠道将巨额现金从香港转移到该市,款项包括500万元港币、30万加拿大元和10万美元。

另外,通过地下钱庄将其在国内获取的人民币非法收入转移到加拿大,同时进行港币与人民币的兑换以维持日常费用开支和再投资。

(二)设立公司、虚构贸易转换资金形式区氏姐弟利用毒资在国内投资于兼营制造和贸易的公司,以公司实体为依托,虚构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贸易行为,与虚假买家进行木材生意,完成了大量的提现和转账交易,直到资金流与正常的木材经营不能明显地发生关联。

另外,通过伪造账目、虚列费用、提高折旧等手法使企业每月处于“亏损”状态,以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降低洗钱成本的目的;在“亏损”的名义下进行追加“投资”,开始新一轮洗钱。

(三)在多家银行多头开户或借用他人账户转移资金区L利用自己和他人的身份证件,在多家银行开立私人账户,在众多个人账户间频繁转账,企图将犯罪收益通过银行支付结算系统进行转移,以达到掩饰、隐藏资金来源的目的。

二、地下钱庄和现金走私是跨境转移资金的主要渠道

地下钱庄及现金走私仍是本案中区氏姐弟实现资金跨境转移的主要渠道。

地下钱庄一方面利用正规的银行体系完成资金调拨、归集和分配,另一方面游离于正规银行体系之外,在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正规银行体系经营造成压力,是不受监管的替代性汇兑系统。

地下钱庄的存在给洗钱、尤其是资金跨境流动的洗钱行为提供了便利,给预防和打击洗钱行为带来了重重困难。

三、律师事务所作为实现收购公司的平台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本案中,区氏姐弟在汪某的协助下,通过律师事务所完成了对该市某木业有限公司60%股权的收购。

而目前针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特定非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尚未有明确详细的义务规定,这给不法分子利用此类机构洗钱留下可乘之机。

工作思考

一、提高警惕、整合资源,配合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打击地下钱庄地下钱庄是银行体系的非法竞争对手,利用银行内部、银行间现成的支付结算系统开展业务,运用现金走私或两地平衡实现跨区域汇兑,不遵守法律规范和行业规则,地下钱庄的壮大势必给正规银行业合规发展造成压力。

金融机构应根据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提供的线索,持续跟踪地下钱庄账户交易,及时报告异常情况,配合打击行动;通过参与地下钱庄打击行动,了解地下钱庄的运作手法,总结此类账户资金交易特征,提升分析识别地下钱庄线索的技能,将某些成熟的识别标准系统化、意识化,以便于更好地配合打击行动。

二、着力提高可疑交易的分析识别能力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一线员工、反洗钱岗位人员和营销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培养员工的反洗钱意识、警觉性、敏感性、责任感。

金融机构应关注客户的日常结算业务,根据各行业内客户普遍资金交易情况,总结行业资金交易规律,结合客户所处行业及其在行业内的定位,总结客户资金交易规律,并将这些规律系统化。

当客户资金的来源去向、结算模式等与行业或客户本身一贯交易规律不符时,应引起警惕,或对客户进行重新识别以获取更多的背景资料帮助判断,或持续监测客户及其关联账户(如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资金交易,确定可疑的应及时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三、反洗钱主管部门加强调研,逐步开展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法律层面已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作了明确规定,这进一步拓展了我国的反洗钱防控网络。

由于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经营方式和业务特点与金融机构明显不同,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涵盖范围及其应履行具体义务的详细规定仍有待于通过进一步调查研究予以确定。

案例2:

蔡某毒赃洗钱案

案情摘要

2005年5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外联合破获的特大跨国制贩毒案,对王某等15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制造毒品罪和贩卖、运输毒品罪以及洗钱罪分别追究上述15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蔡某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主要案情如下:

一、2002年8月间,C某伙同他人预谋在境外制造甲基苯丙胺,并指使被告人杨某在国内购买易制毒化学配剂及其它辅助设备。

被告人杨某委托被告人毛某办理货柜出口手续。

同年9月间,C某指使被告人玉某纠集了被告人王某、陈某等人参与制造甲基苯丙胺。

自同年9月至12月间,共生产甲基苯丙胺400余千克。

C某将其分得的甲基苯丙胺在境外卖出,获利人民币1000余万元。

C某指使被告人蔡某为其提供资金账户帮助洗钱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共汇入蔡某账户人民币220万元。

同年12月初,由于制造毒品工厂的电线因腐蚀短路引起火灾,境外警方在灭火过程中,发现工厂涉嫌制造甲基苯丙胺的犯罪行为,遂查封了该制造毒品工厂,并当场缴获690千克甲基苯丙胺及相关制毒物品。

二、2003年初,C某伙同他人预谋继续在境外制造甲基苯丙胺。

嗣后,C某在国内召集被告人王某、洪某策划制造毒品具体事宜,约定由C某在境内某地遥控指挥;被告人王某组织工人到境外制造毒品,并负责制造毒品工厂的日常管理;由被告人洪某负责购买、承租制造毒品的厂房、仓库及接运从中国境内运输到境外的化学原料、配剂、制造毒品设备等。

同年3月至5月间,C某仍然指使被告人杨某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并通过被告人毛某办理货物出口手续。

同年5月20日至27日,被告人王某、邱某等人共生产出甲基苯丙胺280余千克。

由C某异地指挥,被告人王某指挥被告人邱某在境外销售,得款人民币400余万元,并通过地下钱庄汇入被告人蔡某账户320多万元人民币。

三、2003年7月底,朱某与C某预谋到境外制造甲基苯丙胺事宜。

朱某指使被告人叶某在江苏省购买制造毒品所需的设备。

按朱某指定,被告人叶某将设备送交被告人杨某办理出境事宜。

同时,被告人杨某受C某的指使,采购易制毒化学品,伪装成普通货物装柜;通过被告人毛某虚报其它物品办理出口手续。

8月上旬,朱某纠集了郭某等人到境外进行甲基苯丙胺的第一道工序生产;受C某指使,王某等人进行成品甲基苯丙胺加工,共生产甲基苯丙胺460余千克。

后C某指使被告人邱某等人将甲基苯丙胺在境外销售。

2004年1月至3月间,C某犯罪所得通过地下钱庄将部分赃款存到蔡某账户人民币300余万元。

四、2003年10月份,C某、朱某和苏某,预谋共同在境外开设工厂制造甲基苯丙胺。

同年11月间,朱某、C某指使被告人叶某等人采购了用于制造毒品的机械设备、化学配剂、制造毒品用品等,出口运往境外制造毒品工厂。

2004年2月下旬,C某持化名的护照带领被告人林某等人到境外制造毒品工厂,同年3月5日,被告人叶某携提单在境外验收该制造毒品设备和物品,并到制造毒品工厂参加生产甲基苯丙胺。

同年4月间,被告人叶某在境外制造毒品工厂得知其所购买的物品是用于制造毒品。

回国后,被告人叶某仍然接受C某、朱某的指使,继续购买制造甲基苯丙胺所需物品,发往境外制造毒品工厂。

同年4月初,C某和被告人林某等人因护照签证到期返回国内。

同月16日,C某、林某等人乘飞机前往境外的制造毒品工厂制造毒品。

同月27日凌晨,中外警方采取联合行动。

在境外抓获被告人C某等人,并当场缴获成品甲基苯丙胺22.81千克、半成品甲基苯丙胺1976千克;在国内也先后抓获其他涉案被告人。

蔡某的洗钱犯罪事实:

经调查,2002年8月至2004年4月间,C某将贩卖毒品所得的赃款陆续通过菲律宾地下钱庄汇入我国境内地下钱庄。

在C某的指使下,其叔蔡某在银行开设个人账户,并将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的赃款存入上述账户。

赃款共计1010余万元。

事后,蔡某将大部分赃款转出,用于购买车辆及竞选村长等。

6月27日,法院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3万元。

蔡某的洗钱犯罪手法:

蔡某进行洗钱活动的主要过程为:

①C某通过境外的地下钱庄将赃款“汇入”我国某地的地下钱庄;②地下钱庄将赃款分别存入蔡某的账户;③蔡某在C某的指使下多次取现,用于购买车辆等用途。

案例评析

一、利用地下钱庄进行“跨境”资金转移。

事实上,本案中境外与我国境内的地下钱庄之间并未进行真正意义上的跨境汇款,它们的操作手法可能有以下三种:

①境外与我国境内地下钱庄之间互为代理或由同一人控制时,境外(外币)-境内(人民币)的地下钱庄程序为:

汇出方把外币存入地下钱庄在境外菲律宾的银行账户(或现金交给地下钱庄)——地下钱庄外方工作人员通知中方的工作人员——地下钱庄中方工作人员把相当数量人民币存入接收方银行账户(或现金交给接收方);②利用第三方实现资金“跨境”转移,这里的第三方通常为在中国内地和境外两地从事经营业务的企业:

境外的地下钱庄收到汇款后——把这笔钱款汇入一家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这家企业抽取一笔费用之后,再通过自己设在中国内地的银行账户,将相同数额的钱款汇入地下钱庄;③利用其他地区的地下钱庄进行中转,实现资金“跨境”转移。

这种手法看上去虽然稍有复杂,但隐蔽性更强,成本和风险比前两种更低,为地下钱庄经营者所青睐。

二、利用发达的经济环境掩盖洗钱行为。

本案中的资金交易行为均集中在沿海地区,这些地区经济发达、交通便利、民营企业活跃,因此正常的经济活动中的资金交易量巨大。

该地区的这一特点,使蔡某等人的洗钱行为极具隐蔽性。

经调查认定,蔡某等人共进行资金交易90笔,洗钱1000余万元,平均每笔十几万元,这样的资金交易量在当地来说非常一般,难以引起注意;虽然其中有38笔交易属于《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大额支付交易,但没有一笔符合可疑交易特征。

同时,由于资金来源于地下钱庄,不存在外汇交易迹象,因而也逃避了外汇监管。

通过上述交易,蔡某等人顺利的掩盖了洗钱活动,规避了监管机构对资金交易的反洗钱监测。

三、利用便利的金融服务达到洗钱目的。

在上述90笔交易中,涉及金融机构(网点)38家,这些金融机构(网点)遍布沿海城市;同时,蔡某等人熟练掌握了网上银行、自助银行和POS机等先进的金融服务措施,使用银行卡方便地进行资金交易。

此外,由于当地民营经济发达,取现相对便利,蔡某等人成功地将赃款以现金形式取出,完成了洗钱过程。

工作思考

一、增强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敏感性。

金融机构应建立洗钱风险防范责任制,定期对员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内外反洗钱先进手段、技术的教育和培训,并不断更新换代。

二、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反洗钱工作机制。

金融机构在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同时,应根据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内控制度,把岗位责任落实到个人,使岗位人员各负其职,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

其次,建立完善本外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送登记制度,制定内部检查监督制度,严密监测单位和个人大额异常提现。

三、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为反洗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采用高科技手段是提高反洗钱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重要途径,因此,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研究开发监测大额可疑交易系统,以减少因人工操作而产生错报、漏报的现象发生。

同时,金融机构要对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进行全面、系统跟踪和监测,并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以提高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告质量和准确性、真实性,从而全面促进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案例3:

黄某走私洗钱案

案情摘要

2006年8月,某地人民法院对C某海上香烟走私案做出终审判决,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洗钱罪分别判处C某等16名被告人死缓和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

其中黄某因明知是走私香烟款,仍向C某等提供资金账户,接收走私香烟款并将钱款提现后转往境外,被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

这是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增设洗钱罪以来,第三例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件,也是我国以走私罪作为上游犯罪的首宗以洗钱罪定罪的成功判例。

自1999年初至2004年8月,C某、郑某等15人组成走私团伙,由C某等人在越南组织货源和联系国内销售渠道,方某、卢某等人负责组织人员驾驶自购的飞艇装运无合法证明的香烟和柴油从越南四屯经北部湾海域偷运至境内郑某的虾场,由戴某等组织人员在夜间从飞艇上卸货,同时将货装上自购的货车经陆路偷运至其他地区倒卖牟利,共偷逃应缴税额达1.27亿元。

出于走私安全考虑,郑某等人在虾场办公楼顶安装了一台雷达,专门用于监控海关、海警等执法部门的出警情况。

此外,为分散风险,郑某、戴某等人还采取“对保”的方式,共同承担陆路运输风险,各陆路运输段分别由不同人负责,最后将走私的香烟交给C某指定的接货人。

黄某向C某等人提供其以虚假身份在两家银行的支行分别开设的一系列银行账户存放走私香烟款,C某将资金分散转存入黄某提供的上述账号后,然后由黄某自己或指使他人协助从上述银行账户分散提现或转账至高某、王某等人账户后提现,黄某将提取到的现金交给南某(尚未归案),再由南某转往C某指定的香港某国际贸易公司的银行账户。

经司法会计鉴定证实,2003年5月至2004年8月期间,C某等人汇入黄某提供的上述存款账户的走私香烟款为人民币(1.75亿元),黄某已提取现款人民币1亿余元。

黄某从2000年开始跟南某有资金交易。

刚开始,一般小额人民币兑换不找南某,只有人民币金额达到四、五十万元以上的才找南某帮忙兑换港币。

从2002年以后,由于C某汇来的钱一般数额都较大,黄某基本上都是直接找南某换港币转钱。

黄某的弟弟去银行取现时,黄某就电话通知南某,南某则派手下去银行找黄某的弟弟接款。

黄某和南某之间主要采取以下方式结算手续费:

C某打电话询问黄某当天的汇率(非官方汇率,高于银行公布的官方汇率,具体根据当时的港币供应情况而定),并按黄某所报的汇率付人民币给黄某,黄某则按南某所报的汇率向南某付现,从中赚取汇率差价。

南某换成港币后通过地下钱庄将走私款转到黄某提供的香港某国际贸易公司账户(由C某事先告知黄某)并通知黄某,黄某再通知C某等人查收。

另外,C某笔录还反映,为了转账方便,C某与境外供货商张某的货款结算通常会采取由其通过手机短信将境外的银行账户发给C某,由C某联系黄某将100万元或50万元的整数港币汇到张某控制的香港账户。

由于张某所给的银行账户经常变动,C某已记不清账号户名,只记得好像有某外资银行的账户,名称有公司和个人,但没有以张某姓名开立的账户。

货款一般当天可以到账,张某收到货款后才发货。

关于南某如何通过地下钱庄向香港转移资金的具体情况,黄某在笔录中多次强调,其只需把人民币现金交给南某,南某是如何把钱汇往境外他并不清楚。

但黄某估计南某可能与境内的某合资厂有换汇的联系,通常南某与合资厂商定一定的汇率后,就向厂方提供人民币(现金),合资厂就在境外将相应的港币付到指定的账户。

案例评析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资金频繁大进大出。

该案的走私资金都是通过黄某利用假身份证开立的多个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转账或现金交易,这些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交易普遍具有频繁大进大出的特征。

如:

2003年7月至2004年2月,某个活期一本通账户共发生收付资金73笔,累计金额3800多万元,其中经黄某签字确认的属C某走私香烟异地汇款20笔,金额900万元。

期间以2003年7月和2004年2月资金交易最为频繁,几乎每天都有2笔以上的大额交易发生,2003年8月8日的交易量最大,共发生交易5笔,金额400万元。

二、资金转入当日或次日即刻全额转出,账面仅留少量余额。

C某等人的走私烟款转入黄某提供的假名账户的当天或次日,黄某自己或指使他人协助,将转入的走私烟款分散提现或转账至高某、王某等人的银行账户后提现,银行账户仅留少量余额。

以某活期一本通存款账户交易为例,2003年7月1日该账户汇入1笔、金额33万元,当日转出l笔、金额33万元,当日账户余额113.90元;7月2日汇入2笔、金额80万元,当日转出1笔、金额80万元,当日账户余额113.90元。

三、以大额提现的方式结束走私资金在境内合法金融机构间的资金流转过程。

本案中黄某将收到的走私香烟款经过几次转账后,最终仍是从银行账户提取现金,将现金交给南某转到境外。

如某存款账户2004年3月至2004年8月共取现42笔,累计金额1500余万元。

四、利用假身份证件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转存犯罪资金。

为了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逃避实名制的监控,黄某以虚假身份在不同的银行网点分别开设户名为他人的几十个账户用于存放犯罪团伙结算代销的走私香烟款,如某账户的开户身份证复印件上照片实际上是黄某妻子的堂妹,但身份证的姓名、住址等其他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C某2003年7月至2004年8月,存入该账户63笔,共3千余万元;从2003年上半年至2004年8月,C某存入黄某提供的以郑某、戴某等名字开立的三个银行账户款项共计1.3亿元。

五、利用各卖烟档口和茶叶铺洗钱。

C某与人合伙在境外组织香烟货源,由内地“陈老板”(姓名不详,未归案)将走私香烟分别运到境内等地交给C某指定的人的铺面销售。

铺面员工证实,该铺面名义上是卖茶叶,实际是批发香烟。

销售所得烟款全部通过黄某转到C某指定的香港某国际贸易公司账户。

六、利用地下钱庄进行跨境资金转移。

走私香烟的款项打入黄某利用假身份证件开立的假名账户后,黄某均是立即提现或转账后提现,把钱交给南某;南某将钱兑换成港币后,汇到C某指定的国际贸易公司境外账户。

2002年至2004年8月,黄某为C某转往境外的款项约3.1亿余元,共获利270万元左右。

七、利用金融机构庞大、分布广泛的具有通存通兑功能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洗钱。

此案例中,交易走私香烟主要集中在南部沿海城市,负责代销的人员与C某结算代销烟款后,将香烟款在异地存入黄某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上,再由黄某直接在深圳提现或转账后提现再汇往境外。

一、深化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强化客户经理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作用,在为自然人办理开户时,不仅要求客户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还应要求其提供有权机关印发的、贴有该客户照片的如驾驶证等身份证明文件,或建立与各类身份证件核发管理部门信息共享合作机制,通过对相关证件上的姓名、曾用名、永久性地址和通信信息进行核对达到确认客户身份真实性的目的。

二、严格现金管理,积极引导客户踊跃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进行各类经济活动。

一是严格实行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制度及提取的预约制度;二是加快开发推广应用新型结算工具,大力推广“三票一卡”的银行结算方式,积极拓宽和疏通结算渠道,鼓励社会公众选择转账结算,尽可能将全部社会资金运动纳入银行监控体系;三是对现行《储蓄管理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进行修改,对个人存款账户确定一个合理的提现金额上限,对超过该上限规定的提现,金融机构必须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支现用途证明材料,推动客户主动使用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

三、建立实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制定对不同部门员工的培训计划,对不同岗位人员采取侧重点不同的可疑交易识别技能培训,要求他们能在资金交易被认为可疑时,清楚地知道自己要履行怎样的程序、采取哪些措施予以防范。

四、增强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敏感性。

金融机构应建立洗钱风险防范责任制,定期对员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内外反洗钱先进手段、技术的教育和培训,并不断升级更新换代。

五、研究新的反洗钱调查方法。

金融机构要将多头开户,短期内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以及频繁存取大额现金等账户信息列入重点监控名单。

指派专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跟踪监控,并对资金流转情况进行分析。

我们要根据金融机构报送或其他途径发现可疑交易线索,及时开展可疑交易线索的核查工作,通过调查,了解和掌握有关资金活动的交易背景,发现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规律。

六、加强与执法部门的合作,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金融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与公安、海关等部门的反洗钱信息共享机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打击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金融活动,共同对可疑交易线索进行审查和分析。

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控职责时发现涉嫌洗钱的可疑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海关等执法部门,公安、海关等执法部门侦破走私、贩毒等犯罪案件时也应将掌握的有关账户交易信息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反馈,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反洗钱资金监测优势对可疑账户资金进行动态跟踪监控,实现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共同目标。

七、反洗钱宣传应拓展视野,创新方法。

反洗钱牵头部门应积极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金融机构开展不同社会视角的多种形式的反洗钱宣传,切实提高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营造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同时通过建立反洗钱专项奖励基金,建立反洗钱举报机制,鼓励人民群众举报洗钱犯罪活动,对查处的洗钱案件的举报人和一线办案人员进行精神和物质奖励,充分调动全社会反洗钱的积极性。

 

案例4:

潘某银行卡洗钱案

案情摘要

2006年某银行在监测网上银行交易时发现每天有若干个人账户在同一时点向某些新开账户划转资金,金额1000元至2000元,这些账户收到资金后迅速集中转出,随后再没有新的交易发生,明显存在异常情形。

该银行即按照反洗钱规章要求报案,警方据此展开侦查,迅速破获了一个以潘某为首的内部分工明确的洗钱犯罪团伙。

经查明,2006年潘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元某,与元某商定由潘某通过银行卡转账和提现的方式为元某转移从网上银行诈骗得来的钱款,潘某按转移钱款数额10%的比例提成。

于是潘某与祝某、李某、龚某结伙,于2006年7月至8月期间,采用由被告人潘某、祝某收集大量外来务工人员的身份证件申请办理了94张银行卡,元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网上银行客户多人银行卡账号和密码等资料,然后将诈骗取得的资金划入上述银行卡内,并通知潘某取款。

随后潘某、祝某、李某、龚某分别使用94张银行卡,通过ATM机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100多万元,通过柜面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近8万元,按照元某的指令扣除事先约定的份额,将剩余资金汇入元某指定的相关账户内。

2006年8月,警方将潘某、祝某、李某、龚某抓捕归案,2007年8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法院认为,潘某、祝某、李某、龚某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提现、转账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案例评析

本案是《反洗钱法》2007年1月1日生效后全国首例洗钱罪案件,同时也是2006年《刑法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