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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洗钱案例

最新洗钱案例

【篇一:

最新洗钱案例】

“点滴行动助力反洗钱”,一分钟的等待,换来更安全的金融资产,和更稳定的金融秩序。

今天,用7个现实案例教大家几招,避免你不小心“被”洗钱!

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洗钱

情景:

南京某公司通过网络发布虚假高息借款信息,引发大家上当受骗,将获取的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并携款而逃。

对策:

在购买理财产品或创业融资的时候,一定要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利用网银盗取个人资金

情景:

北京大学生陈某收到办理高额信用卡短信,需提供本人身份信息,并在指定银行存入资金。

犯罪分子注册网银,利用得到的身份信息将资金转走,完成洗钱。

对策:

不能向任何人随意曝露个人身份信息。

假客服电信诈骗

情景:

内蒙一市民接到假冒客服电话,告知资金理财账户存在安全隐患,需将钱转移到“安全账户”,按照客服指示完成汇款,诈骗分子随即将钱取走。

对策:

应当机立断,拨打全国统一的客服热线进行咨询。

出售信用卡的洗钱陷阱

情景:

银川某女孩轻信身边的朋友,把身份证给朋友代办业务,不料朋友利用其身份证件办理信用卡,然后将把信用卡卖给非法机构洗钱。

对策:

不要因“朋友需要”、“不好意思拒绝”等原因的“帮忙”,而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

地下钱庄汇款的烦恼

情景:

身在东南亚的张先生通过地下钱庄向国内汇款(费用低),然而对方却没有收到钱,最后得知地下钱庄老板携款而逃。

对策:

贪小便宜吃大亏,选择正规商业银行是关键。

受贿官员的网店生意

情景:

浙江某官员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家人用受贿赃款买房置业。

经举报,其家人构成洗钱罪。

对策:

消费时要搞清楚资金来源,杜绝洗钱行为。

警惕以“洗钱”为名的诈骗

情景:

山东一个体老板接到电话谎称公安民警,通知有要退回的法院传票,利用其急切洗白心情,主动帮其转接“检察院”,再进行诈骗。

对策:

银行、公安局、检察院等部门电话不能转接,遇到可疑电话,可直接报警。

小伙伴们,上面的情况,你有木有碰到过呢?

觉得有用就发给朋友多看看吧,大家一起为发洗钱努力!

【篇二:

最新洗钱案例】

案例一:

温州夫妻非法吸存3.8亿元被曝投资煤矿洗钱

2013年5月18日,自浙江温州乐清公安局方面获悉,警方在打击经济犯罪专项行动中抓获一对涉嫌非法吸存3.8亿元人民币民企夫妻档,其所集资金皆通过姐夫吴某以投资煤矿的形式进行洗钱。

目前,本案涉及受害人数多达20多名,已交由当地法院开庭审理。

据乐清警方透露,落网的胡某及其妻子周某二人皆为乐清虹桥镇人,在当地及上海金山拥有两家工艺品有限公司,另有灯饰公司、电子公司及房地产公司等多项产业。

经查,胡某夫妇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已有多年。

2008年以来,夫妇俩分别以厂房建设、银行还贷、购买杭州萧山某处码头为名,并用高息回报为诱饵,先后向叶某等20余名企业家和民间投资人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3.8亿元。

同时,二人再以个人固定资产为抵押,向多家银行贷款4.1亿元。

2011年12月,胡某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使得他们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也无法偿还。

在长期追债无果的情况下,债权人叶某等人于2012年向警方报了案。

同年7月14日,犯罪嫌疑人胡某和妻子周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对其名下资产进行查封。

然而,根据债权人反映,胡某夫妇名下除了被公安机关查封的资产外,尚有巨额资金流向贵州一煤矿,且二人为了隐匿非法所得的资金,与胡某的姐夫吴某通谋,以吴某的名义对煤矿进行投资并占有一定股份。

不过,在审讯中,胡某夫妇对于煤矿股份一事矢口否认。

2012年8月份,乐清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成立专案组,专门针对胡某夫妇隐藏的非法所得进行侦查。

经办民警介绍,这是一例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上游犯罪衍生的洗钱案,吴某作为该家煤矿的负责人,在明知资金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帮助胡某夫妇进行投资,并在民警多次向其追问(调查取证)时,否认犯罪嫌疑人胡某夫妇在该家煤矿占有股份。

“这些情节以达到掩饰、隐瞒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来源与性质的目的,已涉嫌洗钱罪。

3名嫌犯的回避手段并没有让专案组民警放弃追查。

2013年3月,经过进一步调查及赴贵州取证,警方得知胡某自2009年11月至2011年11月期间,曾多次通过吴某的账户或直接将资金汇给该家煤矿,作为购买煤矿的股份和矿道建设的资金,甚至还提供了两辆价值共计113万的车辆用于作业。

在铁证面前,胡某夫妇、吴某相继坦白承认了隐瞒该部分非法所得资金的行为。

据胡某夫妇交代,他们在该家煤矿占有20.98%的股份,初步估算市价约7000万元。

采访中,警方告诉记者,这是有史以来乐清当地查处洗钱案件中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

警方已将煤矿股份追回并转交本案债权代表人处置。

案例二:

湖北首例非法洗钱案详情披露

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的基础性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反洗钱法执行和推广力度尚有待加强。

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金融机构实行大额交易报告与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适合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机制和组织体系,做好源头防护工作。

作为湖北省武汉市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莹为丈夫周建提供多个银行资金账户,将丈夫非法集资所得近3.6亿元中的1099.8万元转入并转账分解。

后周建指使他人,并通过他人银行账户将该款转移到其手上由其支配使用。

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郑莹于2009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日被逮捕。

2012年7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认定郑莹的行为构成洗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郑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湖北省审理的首例洗钱案件。

董事长非法集资三亿多

2005年9月,出生于1980年的郑莹与武汉某集团公司董事长周建结婚。

2007年2月,郑莹开始担任武汉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5年,因资金困难,周建曾多次找武汉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高息借款,为此结识了李某。

2007年8月,周建与李某找到另一合伙人曹某共同注册成立了一家投资担保公司,虚报注册资本1000万元,周自任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李某任总经理。

周氏投资公司成立以后,公司并未按照法定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而是从事以非法集资、资金放贷为主的经营活动。

周建任董事长的集团公司,曾是武汉民营企业中实力较强的公司,2005年曾入围“武汉首届十大爱心企业”评选活动,成为35家候选企业之一。

在周建的组织、领导、策划下,周氏投资公司的员工对社会公众虚假宣传该公司是武汉某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对外宣称周氏投资公司经济实力强,可以从事企业及个人投资理财、资产管理等金融性业务,投资前景好。

周氏投资公司以2%至5%的月息为诱饵,采取签订《理财委托协议》的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大肆非法集资。

在非法集资活动中,李某还多次将所吸收客户资金供周建在澳门赌博使用。

经审计,2007年10月至2009年8月,周氏投资公司共向社会公众1107人及两个单位签约协议3511份,揽存资金合同累计发生额共计人民币3.5969亿元,实际揽存人民币2.2857亿元;已兑付418人本金人民币8432万元(不含利息),截至2009年8月尚未兑付691人及两个单位的本金人民币1.4425亿元。

妻子为夫转移赃款

据了解,2008年年底,周建与李某曾因周氏投资公司资金亏空发生矛盾,李某离开公司。

但周建继续非法吸收资金,至2009年10月资

金链断后逃匿。

目前,周氏投资公司包括李某在内的多名工作人员已被判刑,周建在逃。

担任经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郑莹同意本公司财务人员将公司的银行账户提供给丈夫周建使用,由此牵涉进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0月至2009年8月期间,郑莹将周氏投资公司非法吸收的巨额存款散存于经贸公司的多个银行账户,并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转账后分解。

经审计,周氏投资公司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099.8万元转入经贸公司使用的资金账户后转账分解。

2009年11月25日,公安民警在海南省海口市半山花园2268号房间,将郑莹抓获。

2012年7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莹身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为其夫周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司转移犯罪所得,提供资金账户,方便周存款、转账、分解犯罪所得,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依法认定被告人郑莹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郑莹认为,原审对其量刑过重,提出上诉,要求从轻处罚。

经开庭审理,武汉市中院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原审根据上诉人郑莹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量刑并无不当。

遂依法作出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案件宣判后,武汉市中院刑二庭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有关反洗钱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根据本案的案情特点,建议他们配合司法机关加大对类似案件的侦破和打击力度。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案例三:

男子买19张银行卡帮人洗钱非法持卡获刑

利用手中的pos机,加上网购的大量银行卡,就可通过网上交易帮不法分子洗钱。

32岁的福建男子欲以此手段赚取非法之财,却不料遇更狡猾之徒倒赔钱财,殃殃返家途中恰被武汉巡警查获。

文某因非法持有他人大量银行卡,犯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光谷法院判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搜出19张银行卡,男子承认是买的

一辆从武昌发往福建的长途客车,接受武汉警方例行盘查,两男乘客神色紧张。

其随身携带的行李袋里,被搜出23张银行卡、刷卡pos机及他人的身份证等。

其中的文某交待,他们都是福建安溪人,23张卡中有19张都是通过网上花钱买来的,“本来是准备拿这些卡及pos机帮别人套现取款,但没搞成。

32岁的文某及其同伙王某,因非法持有大量他人银行卡,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警方刑拘。

案情侦查显示,他们携带这些卡及pos机,就是为帮人“洗钱”牟取不法之财。

买卡并开通pos机帮人“洗钱”未得逞

文某交待,2012年5月3日,网名“小李”的西安人与自己联系,手头一张农行卡内有38万元,想请文某设法将卡中的钱套现。

而早在此前,文某曾通过qq发布大量提供转账服务的广告:

有办法从银行卡中套现,收取费用。

“小李”当即与文某敲定这笔生意:

若能将卡中的钱套现,事成后五五分成。

随后,文某着手准备套现,短短一周内他从网上花钱买到19张银行卡及办理支付宝的身份证。

所买到的卡的背面,都写有持卡人姓名和密码,为测试卡的真伪,他特意将自己银行卡内存款分成20元、30元不等,转到每张卡内,均成功。

2012年5月17日下午3时许,文携王某往西安面见“小李”,小李称那张38万的卡已经废了,但手上还有另一张9万多元的卡。

文某掏出开通的银行pos机测试,这张卡内存有9.05万元。

随后,文某交给“小李”2500元押金,掏出5张卡与王某去atm机上开始转账,但显示该卡系伪造。

文某帮人洗钱牟利尽管未能得逞,还倒赔了2500元。

但他非常肯定地告诉警方:

通过银行卡的网络交易确能做到如此。

上网试买,搜索出涉卖卡词条74页

网上果真能轻易买到人家的银行卡。

在XX中输入“出售、买卖银行卡”,搜索出网页共达74页,浏览发现,基本都是打着“银行卡出售公司”“银行卡出售中心”招牌。

打开一家名为“766银行卡出售中心”网页,扮作顾客和客服取得联系。

一名男子介绍,该公司提供全国各地各大银行全新的银行卡,都有卡主的姓名、密码。

记者表示想买一张招行的卡,对方表示提供包括开户银行卡、身份证、网银、开户单等,全套总计550元。

男子还告诉记者,“已卖出1800套。

若诚心想要,通过支付宝付账,鉴定是真的再付钱”。

记者进一步采访得知,这些卖卡者获得他人银行卡的方式有三种:

一是从持卡人手中收购闲置不用的银行卡;二是购买遗失或被盗的个人信息,去办理银行卡倒卖;三是通过银行“内部关系”,满足客户“指定开户人”等特殊要求。

案件背后折射隐忧催生灰色洗钱产业链

尽管帮人洗钱未得逞,但文某仍因非法持有他人大量银行卡,犯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获刑。

办案检察官不无忧虑地表示,银行卡的管理漏洞,让不法分子“洗钱”有机可乘,甚至就此形成灰色的洗钱产业链,文某就是该产业链上的一环。

检察官称,这个灰色产业链,可能为洗钱、诈骗、偷盗存款、行贿受贿等犯罪活动开方便之门。

由于开户人与使用人并非同一人,就算使用人用银行卡做了违法的事,警方也很难通过开户信息找到使用人。

要想剪断银行卡非法买卖的利益链,则需要公安机关、银行、用户形成合力坚决打击。

案例四:

沪现新型洗钱方式信用卡充加油卡套现190万

据《新闻晨报》报道,新型“洗钱”方式现身申城:

犯罪嫌疑人将作案目光盯上了银行信用卡的延期偿还功能,他们帮别人刷银行信用卡套现,再倒卖ic加油卡副卡,从中收取点数差额的手续费牟利。

从静安区法院获悉,福建来沪无业人员黄明(化名)用上述方式“空手套白狼”,2012年2月至4月间,非法套现达190万元。

最终,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黄明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瞄上加油卡套现

黄明今年30岁,他利用私刻印章手法,冒用徐州望山湖贸易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及自然人沈某等3人名义,在中石化油气站等多家加油站申办了7张加油ic卡主卡,再为主卡批量办理了副卡。

黄明承认,通常他给需要套现人1张加油ic卡主卡、若干副卡。

让有需要用银行信用卡套现人找他,他会让对方自己到加油站超市pos机上刷卡,由加油站工作人员凭pos机签购单,把刷卡金额充入到他所持有的加油ic卡主卡内,再分到若干张副卡里。

然后,他收回主、副卡,用读卡器读出副卡充值金额,扣除该金额3%手续费,支付现钞(刷卡金额97%)给需要银行信用卡的套现人。

若遇上套现人急用现金,他即提供“一条龙”全程陪同套现人,直接在加油站内超市的pos机上刷卡、充值,并完成套现,再将加油卡副卡内的金额以99%的价格卖给欲在加油站加油的驾驶员,收回现金,黄明则从中赚取刷卡金额2%的利润。

网上招揽急需现金者

黄明招揽“业务”的手段越来越高明,从开始在加油站蹲点等候,发展到通过网上发布信息招揽急需现金的人。

黄明在网上留下手机号,让急需现金的人与他联系,双方在电话中约好后,黄明开车前去交易。

黄明知道按照加油站规定,1张加油ic主卡,能捆绑做成100张副卡,每当1张加油ic主卡关联的100张副卡即将用完时,他就变更加油卡主卡户名。

倘若出现多名要求套现人一起前来要求用pos机套现时,为加快速度,黄明就会给他们1张或多张石化加油ic主卡,将刷卡总金额分成一笔或多笔金额,打入1张或多张石化加油ic主卡内,再交还给他控制使用。

“洗钱”侵害金额秩序

法院认为,国家商业银行发行信用卡,各类加油站发行ic加油卡,本身目的就是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透支“调头寸”,或使用加油卡加油的便捷。

而被告人黄明却利用银行信用卡通过“pos”机,往加油站ic卡充值,再通过副卡变现,从中套取现金“洗钱”的行为,破坏并侵犯了国家金融政策、不但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还违反了国家对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的规定,且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该行为情节已严重触犯了我国刑法制定的非法经营罪,法院考虑到案发后黄明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遂法院对黄明判处了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判决。

案例五:

内地90后男子在港洗钱131亿被判10年半

内地一名22岁男子在高等法院因洗黑钱罪名成立,被判入狱十年半。

高等法院法官杜丽冰判刑时形容,“本案是香港历来最大宗的洗黑钱案,而香港涉及洗黑钱的个案和金额均呈上升趋势。

“空壳公司”存款转账惊人

据香港律政司透露,2009年7月,罗俊城在香港成立了一家名为“一创发展有限公司”的秘书公司,公司既没有业务,也没有缴税记录,可谓是一家“空壳公司”,被告人罗俊城是公司唯一的董事和股东。

2009年8月,他在香港集友银行分别开设了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他本人为这两个账户的唯一签署人。

此后的8个月,被告人的账户金额不断递增,并不时有支票、现金及互联网转账交易。

从2009年9月到2010年4月间,其存款次数多达4800次,转账达3500次,且曾经将4项大笔款额从公司户口转至个人户口,用于买卖股票。

2010年3月,警方收到线报,展开调查,于是冻结其公司账户。

2012年年初,罗俊城在香港的个人账户也被冻结。

警方毒品调查科财富调查组人员的调查结果显示,该账户处理黑钱达131.2亿元港币。

洗钱个案金额均有上升趋势

经调查后,警方于2012年1月28日拘捕被告,并控以一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

被告于前日被判罪名成立,并且于2012年1月27日被判刑。

高等法院法官杜丽冰判刑时,形容该案件是香港历来最大宗的洗黑钱案。

由于香港作为世界金融中心,本身有进行金融活动的优势;可同时,香港又是一个资本和外汇的融动没有任何限制的法制管辖区,因此香港曾被冠以“洗钱天堂”的称号。

因此,杜丽冰强调,香港涉及洗黑钱的个案和金额均有上升趋势,并且引述上诉庭案例,同类案件最高只是判监14年,认为有关当局应研究是否提高刑罚。

法官表示,“被告虽然并非主脑,但有权调配两个户口的钱,曾由个人户口转账260万元到公司户口,可见被告在案中担当重要角色。

【篇三:

最新洗钱案例】

中国洗钱犯罪

走私洗钱案例:

江苏镇江谭某等人走私洗钱案

2007年12月7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谭某等人走私及洗钱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谭某犯走私罪和洗钱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5万元。

此案是我国首例银行工作人员参与走私并进行洗钱的判例,也是人民银行充分发挥反洗钱的工作职能、配合侦查机关、司法机关打击洗钱犯罪的成功典范。

案情回顾:

2007年1月,江苏省镇江市市民夏某来到南京海关下属的镇江海关。

原来,夏某不久前莫名其妙的收到了一个美国寄来的快递包裹,细心的他找人翻译了包裹内物品的英文说明书,得知这些物品都是一些儿昂贵的外科医疗器械。

美国寄来的包裹、价格昂贵的医疗器械、朋友帮忙收件?

?

当夏某将其疑问向海关缉私警察细说后,敏锐的缉私人员立刻感到其中或的隐情。

我国对医疗器械的进口监管的非常严格,只有具有资质和许可的单位才能进口医疗器械,通过邮寄进镜的医疗器械显然有些蹊跷。

缉私人员通过调查进一步了解到,这个包裹是一个姓谭的人以夏先生的名义收取的。

于是,缉私人员决定以快递公司的名及谭某为突破口,展开秘密调查。

辑私人员通过跟踪调查发现,谭某经常到银行或者邮政局汇款,并且汇入不同的银行账号;而谭某的妻子是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对医疗器械相关规定比较了解,且谭某的哥哥以前是国内医院的外科医生,现在和妻子定居美国。

根据快递公司人员提供的美国进境的包裹单,缉私人员又惊奇的发现,境外寄货方正是谭某在美国的哥哥和嫂子。

而谭某的妻子、表姐以及其他亲戚也在帮他收集境外寄来的快递包裹。

至此,一个由家庭成员组成通过快递渠道走么进口医疗器械的链条初露端倪。

镇江海关立即到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请求支援,要求协查和谭某有关联谭某的账户交易信息,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随即向南京分行报告,南京分行立即启动反洗钱调查,同时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请求对异地账户信息进行协查。

在总行统一部署下,北京、上海、浙江、湖南、广东、福建、青海等地人民银行的协查信息在15日内全部反馈给镇江海关,缉私人员根据人民银行提供的谭某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向,终于牵出另一犯罪嫌疑人——在北京经营一家医疗器械公司的陈某。

历时4个多月,缉私人员摸清了整个案件的脉络各主要涉案人员的身份和动向,并等待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最佳时机。

恰巧,此时专案组得到情报,谭某嫂子饶某于2006年4月4日从美国回国,并于4月11日从上海返美。

机不可失,专案组果断决策,立刻派办案人员奔赴北京、上海、南京、镇江等地,在抓获饶某的同时,展开对其他涉案人员的抓捕行动。

4月11日下午4点半左右守候在上海浦东机场的监控人员报告,犯罪嫌疑人饶某已抵达机场。

5点20分左右,在机场边防检查人员的配合下,饶某被守候在机场的办案人员抓获。

与此同时,北京、南京、镇江缉私人员分别展开行动,犯罪嫌疑人陈某、杨某、谭某等一一

落网,缉私人员同时在上述嫌疑人住所和公司等地搜查到了大量的证据资料和尚未拆封的进口医疗器械包裹。

法院经审理查明:

案犯谭某,江苏镇江人,1967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原系某银行镇江分行城东支行客户服务部主任。

2005年12月至2007年4月间,谭某与其兄谭w(美籍华人,在美尚未归案)、北京景仕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通谋,利用快件渠道采取伪报品名、瞒报价格、分散邮寄中转等手段,从美国将价值人民币1112.11余万元的心脏支架等医疗器械以323个包裹载运走私入境,利用在银行工作和有利条件,采用邮政汇兑、提取现金、借他人银行卡转账、境内外对冲等手段,接收和转移走资金达1100.85万元,直接构成洗钱罪的洗钱数额为78.62万元。

案例分析:

谭某等人走私及洗钱的主要手法和过程。

谭某等人的走私洗钱过程中和手段非常独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步骤:

1.物色走私物品物品的收接人。

谭某通过亲友等关系在镇江、上海等地物色包裹收件人,将收件人姓名、地址等信息告知谭某w。

2.采购、邮寄走私物品。

谭w及其妻子在美国采购心脏支架等医疗器械,利用小额包裹快递给谭某物色的走私物品收件人。

3.汇集、转移走私物品。

谭某获得包裹邮出的消息后,立即通知收件人将包裹快寄到镇江,由他收集转移递到北京景仕福公司。

4.销售走私物品,分割走私赃款。

陈某收到谭某的包裹后,即对医疗器械进行拼装、销售,后根据约定将其中部分走私赃款通过邮政汇兑,银行卡异地转账等方式分散给镇江的谭某。

5.归集、隐匿走私赃款。

谭某收到陈某的汇款后,随即从邮政局和银行卡账户上大量提取现金,以为本行吸收存款或代存款的名义存入借用亲属身份证事先办理的银行卡账户中。

6.寻找境外汇款信息,确定走私赃款的去向。

谭w及其妻子利用在境外行医之便,在境外华人、华侨、留学生人群中收集需要向国内亲友汇款人信息,约定“先汇人名币,如取美元”,并向谭某发出汇款指令。

7.利用地下汇款对冲走私赃款,谭某接到谭w的指令后,将款项汇给指定的国内收款人,并告知收款人与境外汇款人核实,同时向谭w反馈走私转移的信息。

8.在境外截留美元。

国内人民币收款人将信息告知境外汇款人,谭w及其妻子按照事先约定向境外汇款人收取美元。

事实上,谭某等人就利用境内外收付款人的跨境汇款需求讲走私赃款“转移”到了境外。

(一)谭某洗钱的犯罪主要特点。

本案的最大特点是,谭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银行业务经验,逃避反洗钱监管,大肆进行洗钱活动。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明知故犯。

谭某在任某银行镇江分行城东支行客户服务部主任期间,成为该行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并在2006年该行银行江苏省分行组织的反洗钱业务知识考试中得96分,在江苏瞎区并列第一。

他学习反洗钱法律制度,通过一系列操作逃避反洗钱监管,从而归集、隐匿、走私赃款。

2.利用工作之便掩饰、隐瞒走私赃款。

谭某利用在银行工作之便,先后使用5张银行卡为作案工具,分别用于归集、隐匿、转移走私赃款。

3.逃避反洗钱监测和现金管理。

作案期间,由于邮政汇兑系统居民个人汇

款尚未纳入反洗钱监测范围,谭某就主要通过邮政汇兑途径接收来自陈某的走私赃款。

同时,还专门借用亲属之名开设多个银行卡存入现金,并交替使用,尽量避免因频繁交易而被银行发现。

此外,由于当时邮政局的现金支取没有严格的提前预约、登记、报告制度,汇入款项取道邮政汇兑系统支取现金比较方便,谭某就借以逃避银行现金管理。

4.具有较强的反侦察意识强,谭某很少使用同一张银行卡完成洗钱的全部流程,而是采用跨行开卡、交叉使用、大量提存现金的手段,将完整人洗钱链条切断。

同时,为了避免别人的怀疑,他极少使用本名银行卡汇款。

此外,在转移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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