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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管理办法

测量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测量管理工作,明确各级测量人员职责,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测量机构的设置及工作内容

第二条公司设置测量管理中心,在公司总工程师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公司测量站的工作职责:

管理公司所有测量仪器,对项目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调配;组织测量业务培训,为项目推荐测量人员;对测量仪器的购置进行考察并为主管领导提供采购建议,对批复购置的测量仪器按照公司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申报固资增列;为项目测量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并帮助项目测量解决测量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对项目测量工作进行绩效考评。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项目设置项目测量站,设项目测量主管一名,负责测量工作,在项目总工程师领导下开展工作。

项目部施技部长、质检部长对测量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项目部测量工作的主要内容:

编制项目测量方案和测量计划;建立仪器和人员台帐并及时更新;负责测量仪器的定期检定和保养;负责交接桩复测、原地面复核测量、实测工程量计算、施工测量、周期性复测、监控测量、灾损测量、单位或分部工程完成后的贯通测量、竣工测量等工作;参与图纸审核、技术攻关、成本控制等工作;完成各段的测量成果资料填制与报送。

第六条项目测量站要根据施工需要配齐专职测量人员,并保持人员稳定,持证上岗,实行测量工作岗位责任制。

测量人员要树立为施工服务的思想,明确职责,熟悉项目工程测量标准和精度要求,精通测量业务和技术,吃苦耐劳、团结协作、精心操作、保证测量工作质量。

第七条项目测量站职责

(1)负责本项目区段内测量方案和测量工作制度、计划的编制,负责导线点、水准点加密桩的埋设,导线点、水准点的复测,线路断面复测,及时将测量成果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

测量成果必须满足相关标准。

(2全力组织进行加密导线和水准点前后相邻管区的联测,并及时做好测量资料。

(3)负责项目各时期测量资料的编制、汇总、报送。

(4)项目开工前要向公司报送《测量方案》、《复测报告》,每年1月20日、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向公司测量站报送《测量人员花名册》,《测量仪器设备台帐》,《测量仪器设备鉴定校核计划及完成情况表》。

此项列入半年及年终绩效考核重点内容。

第八条测量责任制度

各项目负责测量工作的专业人员均应按各自的职责,对自己的测量成果负责任。

对玩忽职守、违章蛮干造成测量事故者,要调离测量工作岗位并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经济处罚。

对有特殊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奖励。

第九条测量记录制度

建立各项测量记录台帐。

各项测量记录必须真实,字迹清晰、工整。

凡属现场观测值,必须现场记录,不得事后补记、涂改。

记录簿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页次,注记完善。

记录资料要长期保存。

第十条资料复核签字制度

1、各项记录、计算应由不同人员进行复核,复核者应签字。

2、所有测量资料,换手复核后,须经项目测量主管审核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测量复核制度

1、项目测量站在接桩后,应以同精度对原桩位进行复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解决。

2、关键部位的测量定位最少使用两种以上互不相联系的测量方法进行核对。

3、放样测量成果均须采用换手测量的方法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

换手测量应遵守记录制和签字制。

4、禁止使用未经闭合、复测的测量成果。

第三章测量仪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必须正确使用仪器,了解仪器性能,基本构造和操作方法,加强仪器的维护和保养。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的配置

公司测量站将结合项目工程的具体情况、业主及监理的要求,配备测量仪器,提高工程测量工作自动化程度,减少测量人员的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测量成果。

第十四条仪器的调拨程序

对新上项目,测量仪器由公司测量站根据公司的测量仪器分布情况调配调拨,由新上项目派测量人员到调出项目提取,在仪器的性能、附件的完整能够满足精度、使用要求时办理交接手续,注明仪器的完好情况以及仪器的配套附件、鉴定证书等相应内容,并将交接单传真(或扫描成*.jpg格式)至公司测量站,办理固资转移手续,调拨费用由调入项目负责。

调出单位要保证仪器能够正常使用,操作说明书、软件锁、数据线、充电器、存储卡等特殊附件必须保证完整,维修费用列入生产成本,计入大修折旧费。

第十五条仪器的购置程序

购买仪器必须先报审后购买。

如需购买测量仪器需填报《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审批表》,传真(或扫描成*.jpg格式)至公司测量站,公司测量站进行考察并向公司分管领导提供采购建议,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购买。

仪器到场后,项目要填制《仪器设备台帐》、《鉴定校核计划及完成情况表》、《仪器设备开箱验收记录》,并在30日内传真(或扫描成*.jpg格式)至公司测量站,办理固资增列申请,逾期不予办理固资增列。

此项列入《半年及年终绩效考核》重点内容。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

(一)仪器的开箱、入箱及安置

1、仪器开箱前,应将仪器箱平放在地上,严禁手提或怀抱着仪器开箱,以免在开箱时仪器落地损坏。

开箱后应注意看清楚仪器在箱中安放的状态,以便在用完后按原样入箱。

2、仪器从箱中取出前,应松开各制动螺旋,提取仪器时,要用手托住仪器的基座,另一手握持支架,将仪器轻轻取出,严禁用手提望远镜和横轴。

仪器及所用部件取出后,应及时合上箱盖,以免灰尘进入箱内。

仪器箱放在测站附近,箱上不许坐人。

3、安置仪器时根据控制点所在位置,尽量选择地势平坦,施工干扰小的位置,安置仪器时一定要小心谨慎,检查仪器脚架是否可靠,确认连接螺旋连接牢固后,方可松手。

但应注意连接螺旋的松紧应适度,不可过松或过紧。

4、观测结束后应将脚螺旋和制动、微动各螺旋退回到正常位置,并用擦镜纸或软毛刷除去仪器表面的灰尘。

然后卸下仪器双手托持,按出箱时的位置放入原箱。

盖箱前应将各制动螺旋轻轻旋紧,检查附件齐全后可轻合箱盖,箱盖吻合方可上盖,不可强力施压以免损坏仪器。

(二)仪器的使用与管理

1、各种测量仪器应符合公司关于计量器具管理规定。

2、新购仪器、工具,在使用前应到国家法定计量技术检定机构检定。

新购置的仪器、由其他项目转拨的仪器,应结合仪器认真阅读说明书,从初级到高级,先基本操作后高级操作,反复学习、总结、力求做到“得心应手”,最大限度地发挥仪器的作用。

不熟悉仪器操作的人员不得盲目操作。

3、各种测量仪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常规检验校正,使用过程做好维护,使用后及时进行养护。

4、各种光电类、激光类仪器必须定期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部门进行鉴定。

鉴定时间不宜超过规定时间,以确保测量的准确和精度。

5、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和鉴定、校正不到出厂精度、超过鉴定周期、零配件缺损和示值难辩的仪器。

6、使用全站仪、光电测距仪,在无滤光片的情况下禁止将望远镜直接对准人和太阳,以免伤害眼睛和损害测距部分发光二级管。

7、在强烈阳光、雨天或潮湿环境下作业,务必在伞的遮掩下工作。

8、对仪器要小心轻放,避免强烈的冲击震动,安置仪器前应检查三脚架的牢固性,整个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不得离开仪器,防止意外发生。

9、转站时,必须取下仪器装箱。

测量工作结束后,先关机卸下电池后装箱,长途运输要采取合适的减震措施,防止仪器受到突然震动。

10、测量仪器要设置专库存放,环境要求干燥、通风、防震、防雾、防尘、防锈。

仪器应保持干燥,遇雨后将其擦干,放在通风处晾干后再装箱。

仪器不可受压、受冻、受潮或受高温,仪器箱不要靠近火炉或暖气管。

11、仪器长途运输时,应切实做好防震、防潮工作。

装车时务必使仪器正放,不可倒置。

测量人员携带仪器乘汽车时,应将仪器放在防震垫上或腿上抱持,以防震动颠簸损坏仪器。

12、必须建立健全测量仪器设备台帐、仪器档案等制度。

仪器出库、入库,调迁项目,应办理登记、签认手续。

13、当测量仪器、工具出现下列情况为不合格:

已经损坏;过载或误操作;功能出现了可疑;显示不正常;超过了规定的周检确认时间间隔;仪表封缄的完整性已被破坏;影响测量质量时,必须送修,并重新由有资质的单位重新鉴定。

光电类、激光类仪器超过使用寿命,零点漂移严重,测量结果不稳定,测量结果可靠性低时;常规仪器损坏后无法修复,或仪器破旧、示值难辩、性能不稳定,还不能达到标称精度时,要申请报废,并出具省级质检中心仪器鉴定结果。

14、测量仪器的申请购买及报废由项目部报公司测量站,并出具省级质检中心仪器鉴定结果,由公司总工程师及主管领导审批,公司对公司所属项目的仪器配备和管理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要求做到帐、物相符,技术档案齐全。

15、测量仪器必须专人保管,对贵重精密测量仪器(如GPS、全站仪、精密水准仪、激光铅垂仪)应专人保管,专人专用,专人送检,他人不得随意动用,以防损坏,影响精度。

(二)仪器管理奖惩办法

1、工程项目竣工后,对工程测量管理先进的单位或对测量工作积极踏实、认真钻研、业务熟练、技能提高、成绩突出者,在评优评先、新上项目推荐时优先考虑。

2、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测量、计量法规,弄虚作假,不严格执行测量、计量管理制度或测量工作失误给项目造成损失者,应给予必要的处罚。

对测量事故隐瞒不报者,要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3、对测量仪器管理不严,保管不善,造成损坏,影响正常使用,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处罚,此项列入半年及年终绩效重点考核内容。

4、项目工程部要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测量仪器管理办法,确保测量仪器完好准确。

第四章测量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土建工程施工测量、构筑物变形测量、安装工程测量和竣工测量在相应工程测量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和勘测设计控制测量网的要求基础上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测量方案及交接桩测量资料必须齐全,并附标桩示意图,标明各种标桩平面位置和标高,必要时附文字说明。

第十九条所有的控制测量和施工放样测量必须进行换手测量。

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必须实行彻底换手测量,一般部位应实行同级换手测量。

彻底换手测量,须更换全部测量人员、仪器及计算资料;同级换手测量,须更换测量和计算人员。

第二十条测量工作必须做好原始记录,坚持复核签认制度,不得随意涂改和损坏,工程测量资料和测量成果资料妥善归档保管,装订成册。

第二十一条项目测量站测量人员要熟悉设计图纸,参加设计交底,对设计交接的原始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第二十二条年终测量工作总结上报制度

测量工作总结包括以下内容:

全年主要的测量工作内容及主要测量方法,测量过程中的复核手段或方法,主要工程测量精度等级和规范、标准使用情况,测量人员统计报表以及持证上岗情况,测量仪器管理明细表,施工中点位的应用情况,与测量有关的其他情况等。

第五章交接桩和复测

第二十三条交接桩

1、交接桩工作由业主主持,监理单位参加,在现场由勘测设计单位直接进行交桩工作。

2、交接桩时,各项目部要做好交接桩记录。

交桩完成后,项目测量站要及时编制《测量复测方案》,以此作为实施测量工作的纲领性指导文件,尽快组织测量人员进行复测,并及时埋设护桩,发现问题及时提交勘测设计单位研究解决。

3、为确保测量工作顺利进行和方便施工,各级测量人员必须对标桩和护桩妥善保护。

所有测量标桩未经工程技术负责人同意,不得毁弃。

第二十四条复测

1、项目测量站负责对管区内导线点、水准点进行加密和复测,并要与相邻的管区和标段进行联测,复测的结果数据统一汇总进行平差处理,若复测结果超出允许范围时,及时上报监理单位,联系设计单位进行复核调整并签认,否则不得作为施工依据。

2、项目测量站在进行复测时,对全线的控制桩间的方向、交角、长度及水准点和中桩进行复测,并且必须与相邻标段闭合,平面控制桩覆盖相邻标段2个以上控制桩,高程与相邻标段闭合。

3、控制网复测可同加密测量合并进行。

全站仪边角网加密桩间距不大于350m,困难地段不大于600m,四等水准点间距不大于200m。

GPS导线间距不得小于300m,困难地段不得小于240m,GPS高程只用于检核,不得用于控制网。

4、闭合导线和线路中线与导线闭合时的长度相对闭合差,在限差以内时,坐标闭合差可按坐标增量进行平差;水准路线或三角高程路线的高程闭合差,在闭合差以内时应按距离比例平差;GPS资料的整理,应符合铁道部现行《全球定位系统(GPS)铁路测量规程》的规定。

5、复测后要对测量控制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在施工前设置护桩,护桩应进行加固措施,并经常复核,检查其可靠性。

6、必须对线路横断面进行复核测量。

线路横断面复测时,横断面的间距根据地形情况和控制土石方数量的需要而定,填挖零点断面必须测绘。

7、复核测量包含定期复测及局部贯通测量。

定期复测是控制网半年和每年复测,一般在春天化冻及雨期结束之后,可根据监理要求结合本地气候而定,但每年至少一次。

局部贯通测量是在分部、分项工程结束后,独立网与独立网之间(如大桥与大桥、大桥与隧道、隧道打通后进出口之间)要进行贯通测量。

8、复测工作完成后,及时整理测量成果,编制完整的《复测报告》,报监理工程师复查。

连同监理批复文件报公司测量站备案。

第二十五条复测注意事项

1、根据施工需要移设或增设水准点时,其测量方法及精度要求符合项目工程所适用的测量规范要求。

2、施工取土坑、弃土场、施工便道和附属工程所占用的农田,要进行实地调查测绘,并标记农田的类型及所属的乡或村分界线。

3、施工所需拆迁的建筑物,要进行实地测绘,并列表填写建筑物类别、数量及所属单位等。

建筑物的面积可用皮尺丈量。

第六章沉降观测

第二十六条变形测量点的布置要求

变形测量点分为基准点、工作基点和变形观测点。

其布设按下列要求:

1、每个独立的监测网应设置不少于3个稳固可靠的基准点。

基准点应选设在变形影响范围以外便于长期保存的稳定位置。

2、工作基点应选在比较稳定的位置。

对观测条件较好或观测项目较少的项目,可不设立工作基点,在基准点上直接测量变形观测点。

3、变形观测点应设立在变形体上能反映变形特征的位置。

第二十七条变形观测工作基本要求

1、水准基点的引测

沉降观测引用的水准基点,应采用精密控制网高程水准点。

2、沉降观测各项限差规定及精度要求

(1)水准视线长度、视距差及视线高度要求:

视线

长度

每站前后视距差

视距累积差

视线

高度

基辅分划

读数之差

基辅分划所测高差之差

≤50m

≤1.0m

≤2.0m

≥0.3m

≤0.4mm

≤0.6mm

(2)各项观测精度要求:

1)每测站高差中误差≤±0.5mm;

2)每测段往返较差或附合路线允许闭合差:

(mm)或

(mm)(注:

n为测站数;L为水准路线长度,以km计);

3)沉降观测点相对于水准基点高差中误差≤±1.0mm;

3、仪器设备要求

应使用测量精度不低于±1mm(每千米往返测高差中数的偶然中误差)的自动安平水准仪、气泡式水准仪或电子水准仪,直接读数精度为0.1mm,估读精度为0.01mm。

水准标尺应采用与之配套的线条式铟瓦合金标尺(尺长根据现场情况可选择1m、2m或3m)或条形编码尺,以满足《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7-2006)有关规定要求。

4、沉降观测水准测量方法

沉降观测点的高程测量可采用从邻近水准基点直接测至沉降观测点的支路线法,也可采用从邻近水准基点测至沉降观测点,再闭合至邻近另一水准基点的附合水准路线法。

5、测量操作要求

(1)沉降观测每测站观测程序及具体要求参照《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7-2006)有关规定执行。

(2)沉降测量作业时,置镜点、观测路线、观测人员、观测设备应相对固定,在成像清晰稳定的条件下进行观测,不得在日出前后半小时内或其他不宜观测的环境条件下进行测量作业;作业中应经常对水准仪及水准尺的水准器和i角进行检查;在同一测站观测时,不得两次调焦,以确保观测成果质量。

(3)沉降观测记录

沉降观测数据和有关记事项目,应在现场直接记录在观测手簿(纸质)中或由仪器自动记录在自备的电子文件中。

(4)沉降观测数据处理和计算

沉降观测数据处理和计算主要包括:

沉降观测手簿的计算;沉降观测成果的质量评定(计算每公里或每测站水准测量偶然中误差);沉降观测点每期沉降量、累计沉降量的计算、绘制h-t-s(填土高度、时间、沉降量)曲线;沉降趋势分析和预测。

第七章施工放样

第二十八条施工控制测量均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测量成果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项目测量站要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立满足施工需要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网。

第三十条施工放样要求

1、路基、桥涵、轨道、站场及附属工程、给排水设备、通信及电力沟槽、接触网杆等工程施工前均应按设计图进行施工放线,测量精度应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2、对于大型和重点工程建筑物和设计文件中要求进行变形测量的工程,在工程开始时要按设计要求进行变形测量。

第三十一条路基工程测量

1、路基工程施工测量的控制重点包括路堤填筑中每填筑层的宽度、压实后的厚度及每层厚度的均匀性、每填筑层的平整度。

当地面坡度与纵断面坡度不符时,应分段填筑压实,确保路基底层的顶面纵坡与线路纵断面坡度一致。

每填筑层均需按要求进行测量,经监理工程师复测确认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线路路基施工放样的边桩可根据地形的难易情况采用断面法或逐渐接近法等测设。

3、挡土墙、护坡等工程的施工放样,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4、软土地段采用桩基加固,对施工放线、成品检测的测量工作,均应经驻地监理单位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下步工序施工。

5、铺设无砟轨道的路基,沿线路在路基施工地段布置地质勘察横断面,间距及沉降观测地质点严格按设计要求设置,并定期进行沉降观测绘制沉降曲线。

工后沉降基本稳定符合设计要求后,将沉降观测资料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及时上报局指或公司工程部和质检部。

第三十二条桥涵工程测量

1、特大桥、大桥的平面和高程施工控制测量按项目工程相应测量规范要求办理。

2、特大桥、大桥(特别是曲线桥)施工控制测量完成后,报监理工程师复测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各分项工程施工。

3、每分项工程的位置、结构尺寸、高程均是施工测量的控制重点,必须按要求进行测量,经监理工程师复测确认合格方可进行施工。

4、灌注桩、桥梁基础及涵洞等隐蔽工程的施工放线、成品检测的测量工作完成后,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对隐蔽工程进行隐蔽。

第三十三条无砟轨道测量

无砟轨道工程测量执行铁道部《客运专线无砟轨道铁路工程测量暂行规定》和本项目无砟轨道设计要求。

第三十四条测量交底书

所有施工放样测量必须贯彻第28条---第33条的规定,测量放样后要对项目部现场技术员、施工队技术负责人,进行测量桩撅交底,现场填写《测量交底书》一式四份(测量一份,现场技术员一份、施工队技术负责人一份,施工班组一份),并签署交底人、复核人、接受人、交底日期。

《测量交底书》包括项目名称、分项工程名称、测量部位、分项工程平面简图及尺寸、桩位尺寸、标高标记位置、设计及实测高程等。

第八章竣工测量

第三十五条竣工测量

竣工测量含相应的分部工程的竣工测量。

如桥-路基-桥-隧道,在下道工序(铺轨或是路面铺设)前,必须进行贯通测量,将误差分配在路基段和隧道二次衬砌之前。

1、竣工测量应进行中线测量、高程测量和横断面测量,并需贯通全线的里程和高程。

2、线路中线贯通测量时,线路中线应与桥梁中线相吻合,应从桥梁的中线向两端引测贯通。

贯通测量后中线位置应符合路基宽度和线路建筑限界的要求。

中线的控制桩和交点桩应进行加固,并符合测量规范的相关要求。

3、线路中线竣工测量的加桩设置,应满足编制竣工文件的需要。

直线上每50m,曲线上每20m应设置一个加桩。

道岔中心、边坡点、平交道中心、桥涵中心、大中桥中心、支挡工程的起终点和中间变化点、跨越线路的电力线、通信线和地下管线等处要设置加桩。

4、高程竣工测量时,应将水准点和施工增设的临时水准点移设于稳固的建筑物上和接近线路的基岩上。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其它未尽事宜,参照国家、行业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测量管理中心。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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