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城县民政局部门预算支出绩效目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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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预计达到的绩效目标

继续加大低保工作动态管理,纠正不合理、不合规行为,全面落实好“三公示、三入户”制度,用强硬的态度规范乡村低保公示,确保乡乡村村都有低保规范化公示牌,加大低保平时检查力度、监督力度,将低保审批权限逐步下放到乡镇,发挥乡镇低保主体责任的作用,对因残、因病致贫,无扶持能力的低保户加大兜底力度,确保全地区人民一道脱贫奔小康。

二、婚姻办办公经费

我县根据上级要求,婚姻登记全县集中办理,婚姻登记处办理业务范围是,结(离)婚、复婚、收养、出具无婚姻纪录证明等。

(二)项目申请依据

我县根据上级要求,婚姻登记全县集中办理,办理结(离)婚、复婚、收养、出具无婚姻纪录证明等业务。

办理证件需要各类离婚、结婚等表格、证明、协议书等费用1万元,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出差费、培训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等1万元。

办理证件需要各类离婚、结婚等表格、证明、协议书等费用1万元,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出差费、培训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等1万元,,资金按季度拨付使用

抓好婚姻登记规划,力争创建“3A”级婚姻登记场所,加快婚姻历史档案补录工作进度,配合县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加强婚姻管理,使婚姻登记机关为服务对象提供更周到、更便捷、更人性化的“一条龙”服务。

三、救灾救济业务工作经费

我县是山区自然灾害发生较大的地区,各类救济工作也很多,为了保证我县救灾工作的正常进行,需要灾前、灾中宣传和事后的救灾救济、转移安置工作和救灾物资搬运及救灾物资储备库运行管理所需相关设备人员管理费。

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新民发【2013】97号,民发【2013】49号《民政部关于加强救灾装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了保证我县救灾工作的正常进行,需要灾前、灾中宣传和事后的救灾救济、转移安置工作和救灾物资搬运及救灾物资储备库运行管理所需相关设备人员管理费等方面需要5万元,实际下达1万元。

2017年灾前、灾中宣传和事后的救灾救济、转移安置工作和救灾物资搬运费0.5万元,救灾物资储备库运行管理费0.5万元。

按季度拨付使用。

进一步完善救灾工作分级管理,规范救灾款物发放制度,完善灾害监测评估、综合协调、社会参与的灾民紧急救助机制。

加强基层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体系建设,明确应急避难场所,完善了应急预案、社区综合减灾基础设施。

四、十五类人员抚恤金

我县有10名人员(4名精简职工,6名伤残人员),其中6名伤残人员是历年来由于因公等原因致残,多次上访后县领导安排由民政局解决以上人员生活补助,但由于这些人员不符合上级自治区及中央评定标准,未被纳入上级资金拨付范围,所以县领导安排纳入县财政部门预算。

根据新民发[2014]129号文件精神

目前我县精减职工4名,按文件规定精减警察(退职)人员生活费每人每月420元,全年所需资金20160元;

伤残民工有6人,按捞取酬文件规定每人每年7740元标准(因公八级)生活补助,全年所需资金46440元,实际下达5万元。

按季度拨付后审核发放

积极加大优抚安置政策落实力度,解决4名精简职工及6名伤残人员的基本生活,使惠民政策惠及每一名困难群众,同时也有效防止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发生。

五、康宁医院(重度精神病患者)康复治疗费

拜城县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五保户200名,自2009年起因部分老人精神失常需住院治疗,我县社会福利院没有康复治疗条件,为保障集中供养老人安全,能更好的接受治疗,县政府安排将精神病患者送地区康宁福利院治疗,目前我县在地区康宁福利院入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有34名。

根据拜城县人民政府2013年第四次常务会议纪要,将此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目前我县应入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有34名,根据县委、政府主要领导的安排部署下每位精神病患者安排医疗费2万元,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共计68万元。

精神病患者康复治疗费用2017年9月据实拨付。

推进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保障老弱权益,着力提升五保供养服务质量,提供舒适的康复治疗环境,使五保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幸福的安度晚年。

六、城镇无收入60岁以上老年困难居民生活补助费

目前我县城镇低保户中无收入60岁以上困难老年居民有1050名,每月由民政局发放每人每月50元生活补助。

根据《关于自治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办法的通知》(新党办发【2008】11号、新政办发【2008】171号和新政办发【2008】55号、新政阅【2008】134号)精神,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由各级地方财政承担。

目前我县城镇低保户中无收入60岁以上困难老年居民有1050名,每月由民政局发放每人每月50元生活补助,2017年全年发放生活补贴计共63万元,实际下达预算指标43.02万元。

2017年城镇低保户中无收入60岁以上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助,按季度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一同拨付乡镇后发放。

以民生保障为主线,守住困难群众的生活线,落实好各项惠民政策,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七、80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我县现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有2000人,由民政局发放80岁以上老人生活补助。

资金由县财政及上级财政承担。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新党办发【2011】31号文件要求。

我县现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有2000人,其中:

80-89周岁老年人1500人,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50元,全年所需资金90万元;

90-99周岁老年人400人,每人每月补助标准120元,全年所需资金57.6万元;

100周岁以上100人,每人每月补助标准200元,全年所需资金24万元元;

合计:

171.6万元,根据文件要求地方财政承担50%,2017年县财政应承担85.8万元。

实际下达指标106.36万元。

2017年按季度根据发放表拨付各乡镇后发放。

强化推进力度,使城乡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生活质量不断提高。

九、城乡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照每人每年1.45万元标准,由我局优抚安置办发放。

根据国家《优抚安置管理条例》规定和(阿行署办【2013】135号文件)《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现役军人优待和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根据2014年我县农牧民人均收入可达到9695元标准计算,根据国家《优抚安置管理条例》规定,按照上年度当地人去年农牧民人均收入9695元的1.5倍发放,9695×

1.5×

88人=1279740.00元,84名城乡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全年供需优待金1279740.00元。

2017年6月根据统计表审核发放。

切实确保每个现役军人享受到一次性经济补助优惠政策。

十、退役士兵安置经费

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由民政局优抚安置办发放管理,我县退役士兵平均每年30人,每年预算指标下达后由我局负责发放。

根据新民发【2016】95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

义务兵(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

2000元);

服役满5年的士官(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

服役满6年至11年的士官(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

3000元);

服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基数50000元)+(服役年限×

对退役期间立功的,以义务兵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基数为标准按照比例增发。

所有的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由当地财政承担。

(四)项目资金计划使用情况

进一步推进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规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十一、军队移缴地方政府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

目前我县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无军籍军队退休职工有10名,无军籍军队退休职工津贴补贴由民政局优抚安置办发放管理,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根据新民发【2009】162号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2010年第一次党组会议纪要。

按文件规定要求津贴补贴标准地方离退休人员水平相同,所以10名无军籍军队退休人员现行津贴补贴每月18896元(南疆津贴:

3696元,地方津贴15200元),2017年全年所需资金226752元

按季度拨付后发放。

确保移交政府安置的无军籍退休人员与行政事业退休人员规范后生活补贴水平大体相同,落实好无军籍退休人员津贴。

十二、儿童福利院院民基本生活费及学费

我县儿童福利院现有集中供养孤儿149名,生活所需各类费用,由社会福利院统一管理,基本生活补助由中央、自治区及当地财政分级承担。

根据阿地民【2011】84号,新民发【2011】57号,新民发【2011】73号文件规定。

生活补助标准为900元/人/月,主要包括:

吃、穿、住、取暖、治疗及其他生活用品及护理费用,共计全年所需资金149×

900×

12=160.92万元;

每年年底统计孤儿上学费用列如下年财政部门预算,儿童学费由财政审核据实拨付。

孤儿基本生活补助每月按照儿童福利院提供花名册据实拨付;

孤儿上学费用由财政审核后一次性拨付。

落实和提高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供养人员养育标准,切实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提高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供养人员生活水平。

十三、老年福利院院民基本生活补助费

我县社会福利院有集中供养老人166名,生活所需各类费用,由社会福利院统一管理,基本生活补助由当地财政承担。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新民发【2011】57号文件精神。

集中供养五保户166人,生活标准680元/人/月,主要包括:

吃、穿、住、取暖、治疗、文化图书护理等费用。

全年需资金135.46万元。

基本生活补助每月按照社会福利院提供花名册据实拨付。

落实和提高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供养人员养育标准,切实保障集中供养老人基本生活,提高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供养人员生活水平。

十四、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生活补助费

我县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250人,由民政局为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发生活补助,资金拨付各乡镇后以现金形式发放。

根据《国家五保供养管理条列》。

我县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250人,按照2015年我县农牧民年人均收入10610元、884元/人/每,按以上标准计算分散供养250人×

884元/人/月×

12月=265.2万元,全年共需265.2万元。

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生活补助,每季度按照统计表据实拨付,各乡镇以现金形式发放。

切实保障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生活水平。

十五、城市低保户冬季取暖补助费

我县城市低保户3507户(一类202户,二类1190户,三类2115户),按照一类人员800元/年;

二、三类低保户400元/年标准发放取暖补助。

根据阿行署办【2002】100号、拜政办发【2006】103号文件精神。

目前城市低保户3507户(一类202户,二类1190户,三类2115户),城镇低保户取暖补贴标准:

一类人员800元/年;

二、三类低保户400元/年。

一类低保户冬季取暖补助16.16万元,二类及三类冬季取暖补助132.2万元,2017年共计需148.36万元。

城镇低保户冬季取暖补助,2017年10月根据统计表拨付各乡镇后以现金形式发放。

进一步做好城镇特困群众救助工作,解决好特困群体冬季取暖问题。

十六、城镇特困户入冬前后生活救助款

我县各级领导对城镇特困户每年2次以慰问形式进行救助,每次慰问给特困户每人400-500元的生活救济款,资金列入县财政部门预算。

根据阿地党发【(2002】35号文件精神

我县各级领导对城镇特困户每年2次以慰问形式进行救助,每次慰问给特困户每人400-500元的生活救济款,目前我县城市特困户有168户、340人,全年所需资金13.6万元。

2017年重要节日期间,根据县领导安排对特困户进行慰问。

进一步做好城镇特困群众救助工作,保障特困群体节日期间生活无忧,重点解决好特困户取暖及口粮问题。

所有项目资金的使用都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厉行节约,避免浪费,使项目资金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保证项目内容和绩效目标的圆满完成。

 

拜城县民政局

201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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