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及聘用方案试行校发5号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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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及聘用方案试行校发5号要点

目   录

 

辽宁科技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的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辽宁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09]2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辽宁科技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建立和完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优化配置人力资源,激发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学校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和制度保证。

(二)基本原则

1、总量控制、分类管理

根据省、市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及各类各级岗位比例,结合学校实际,按分类管理的原则设置学校总的岗位数及各类各级岗位的结构比例。

2、按需设岗、精简效能

岗位设置首先要满足学校办学的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各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来设置岗位,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益。

3、结构合理、突出重点

根据学校的实际,合理设置各类岗位及同类岗位不同等级的比例,突出学校人才培养的中心工作,在岗位结构比例上要向教学、科研一线教师倾斜。

4、科学规划、逐步到位

岗位设置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规划,岗位设置与学校的发展规划相结合,为学校未来留有发展空间。

二、现有人员情况及岗位设置

(一)现有人员情况

学校目前在职教职工总数为1783人,专业技术人员1242人,占总人数的69.7%;专业技术岗中教师1014人,占总人数的56.9%,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28人,占总人数的12.8%;管理岗279人,占总人数的15.6%;工勤岗262人,占总人数的14.7%。

(二)岗位类别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我校的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型。

1、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包括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

理论教学、实验教学、实践教学、教学单位的科学研究、思想政治教育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

实验管理、非教学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经营与开发、教育管理研究、工程管理、图书管理、档案管理、医疗卫生、会计(审计)、网络管理与维护、编辑出版等。

2、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领导管理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维修、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三)岗位等级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十三个等级,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为初级岗位。

2、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分为十级,其中我校管理岗位分为八级,校级、副校级、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对应三至十级。

3、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对应一至五级,普通工不分等级。

(四)岗位核定

我校的编制总数及各类岗位类别的比例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专业技术岗占总岗位数的比例核定为74%(文件规定不低于70%),其中教师岗位数的比例为62%(文件规定不低于55%),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数的比例为12%。

管理岗位数占总岗位数的比例核定为14.6%(文件规定不高于20%)。

工勤技能岗位数占总岗位数的比例核定为11.4%。

(编制总数及各类岗位类别的比例以省下发的正式文件为准)

按实有人数及编制比例计算的岗位设置数及实有人数情况见表一。

 

表一 岗位设置数及实有人数情况表

项目

岗位

总数

专业技术岗

管理

岗数

工勤

岗数

总数

教师岗

其他专业技术

岗位设置数

1900

1405

1178

228

275

220

按实有人数及比例计算的岗位数

1783

1319

1105

214

261

203

实有人数

1783

1242

1020

222

279

262

 

1、专业技术岗位

(1)学校总的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数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四个职务等级:

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其中正高级比例为10%,副高级比例为30%,中级48%,初级12%。

学校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按照学校给各单位下达的编制数及各级别比例计算。

各单位的岗位总数原则上以学校下达的编制数为准。

对缺编较多的单位,按现有人数的120%核定岗位总数(不超过编制数);对超编较多的教学单位,按一个专业不少于12名教师的标准核定岗位总数。

(2)各职务等级的岗位数核定

正高级岗位数=专业技术岗位数×设岗比例+学科建设增设岗位数

副高级岗位数=专业技术岗位数×设岗比例

高级岗位设岗比例见表二。

 

表二 高级岗位设岗比例表

岗位类别

本科专业

辅导员

高职专业

其他专业技术

正高比例

8%

5%

5%

5%

副高比例

30%

30%

27%

25%

高级比例

38%

35%

32%

30%

学科建设增设正高级岗位数的原则:

博士点单位增设岗位4个,硕士点单位增设岗位2个(就高不兼得),在此基础上按二级学科每个博士点及硕士点(未招生的除外)增设岗位1个;一个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增设岗位2个;一个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增设岗位1个。

(3)各级岗位结构比例(见表三)

 

表三 各级岗位结构比例表

岗位等级

岗位职级

教师岗比例

其他专业技术岗比例

一级

正高一级

二级

正高二级

10%

三级

正高三级

30%

四级

正高四级

60%

五级

副高一级

20%

15%

六级

副高二级

40%

30%

七级

副高三级

40%

55%

八级

中一级

30%

20%

九级

中二级

40%

40%

十级

中三级

30%

40%

十一级

初一级

50%

十二级

初二级

50%

十三级

员 级

100%

 

各单位根据以上比例和本单位专业技术岗编制数核定本单位各级岗位数额,其中二、三级岗位学校统一控制,不核定到具体单位;在同一职务级别内各级岗位数核定时,根据比例计算出的结果原则上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下级岗位数,对不足一个岗的情况可以按1个岗设置;二、三级岗位之和比例首次聘用控制在30%左右。

2、管理岗位

领导管理岗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省委组织部和省编委确定,普通管理岗各级岗位占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比例见表四。

 

表四 普通管理岗各级比例表

五级岗

六级岗

七级岗

八级岗

九级岗

8%

20%

45%

21%

6%

 

学校各级管理岗位设置数按照学校实有人数及各级别比例计算。

3、工勤技能岗位

由于我校工勤技能岗位严重超编,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数按省核准的编制数执行,其中一、二级岗位的比例6%;三级岗位的比例30%;四级岗位的比例56%、五级岗位的比例1%。

学校各级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数按照编制总数及各级别比例计算。

 (五)岗位管理

1、各单位按学校核定的岗位总数,根据本单位专业、学科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设岗方案。

2、学校每个聘期(四年)对各单位的岗位数重新进行核定,逐步使各类岗位的结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3、当某单位教学、科研、管理、保障、服务的工作量及学科状况、机构发生明显变化时,学校将视具体变化情况,对岗位数做相应调整。

4、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趋势要求,随自然减员将逐步减少岗位的数量。

 

辽宁科技大学岗位聘用办法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辽宁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09]22号)及有关规定,依据辽宁科技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全面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岗变薪变,建立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通过规范程序,健全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使岗位聘用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二、组织机构及职能

1、校岗位设置管理及聘用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岗位设置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党委委员及相关单位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

负责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及岗位聘用相关政策,核定各单位岗位数额,解决聘用过程中的各种特殊问题,评议推荐二级教授候选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人事处,负责岗位聘用及考核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2、校“岗位设置管理及聘用方案”首次实施评聘委员会

学校成立校“岗位设置管理及聘用方案”首次实施评聘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党委委员、相关单位领导及二级教授候选人组成。

主要职责:

评聘专业技术岗三级岗位,审定专业技术岗五级岗位。

3、校普通管理岗及其他专业技术岗评聘委员会

学校成立普通管理岗及其他专业技术岗评聘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及相关单位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

审定普通管理岗及其他专业技术岗的具体设岗方案,评聘普通管理岗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七级及以上岗位,推荐三级岗位人选。

4、校工勤技能岗评聘委员会

学校成立工勤技能岗评聘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相关单位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

负责工勤岗位的设岗方案制定,评聘工勤技能岗一、二级岗位。

5、基层单位思想道德与工作表现评议委员会

各基层单位成立思想道德与工作表现评议委员会,成员7至15人,教学单位评议组组长由院(部)书记担任,成员由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系(教研室)主任等组成。

主要职责:

对本部门申报岗位晋升或岗位竞聘人员进行综合评议,评议内容包括:

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书育人、工作态度、教学质量、工作量大小等方面,将评议合格人员(合格以上票数达到2/3及以上为合格)向本单位教授会或校相应评聘委员会推荐。

6、院(部)级教授会

按教授会章程成立院(部)级教授会,主要职责:

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及聘用的具体方案,评议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向学校排序推荐申报晋升正、副高级职务人选(同意票数2/3及以上者予以推荐),评聘专业技术岗四级及以下岗位,向学校推荐三级岗位人选。

三、岗位评聘程序

(一)学校统一公布各单位各级各类岗位数。

(二)应聘人员提出申请,填写《辽宁科技大学岗位聘用申报表》,并根据需要将相关材料提交本单位。

(三)按不同岗位类别通过以下程序:

1、专业技术岗(教师)

(1)通过基层单位思想道德及工作表现评议委员会的评议。

(2)提交院教授会评聘:

1)聘用本级职务下档人员直接聘用;

2)聘用本级中档及以上人员由院(部)教授会评聘,其中申报二、三级岗位人员提交校“岗位设置管理及聘用方案”首次实施评聘委员会评聘,五级岗位人员提交校“岗位设置管理及聘用方案”首次实施评聘委员会审定。

2、普通管理岗及其他专业技术岗

由本单位(学校直属单位)考核推荐,对非晋升人员由人事处审定,对晋升人员提交校普通管理岗及其他专业技术岗评聘委员会评聘。

3、工勤技能岗

由本单位(学校直属单位)考核推荐,对非晋升人员由人事处审定,对晋升人员提交校工勤岗评聘委员会评聘。

(四)学校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下发聘用文件。

(五)学校与受聘人员签定《聘用合同书》。

四、申诉与仲裁

学校成立校聘用工作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全校各类各级岗位聘用工作中出现的申诉或投诉进行仲裁。

1、在聘用结果公布后的一周之内为异议期。

2、在异议期内,教职工有权就各级岗位申请人的情况、受聘人的考核结果和各级岗位聘用委员会和小组的工作提出投诉。

3、在异议期内,应聘申请人有权向各级岗位聘用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

4、任何投诉都应以书面形式,并签署真实姓名,不署名的投诉信不予受理,投诉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5、投诉和申诉应通过正常渠道进行,学校由人事处负责接受投诉和申诉,并就投诉和申诉进行调查处理。

五、相关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部分人员岗位类别的确定

除上级文件允许的岗位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能同时在两类岗位上聘用。

校级领导如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三级岗位,如符合专业技术岗位的二级岗位聘用条件,由校岗位设置管理及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评议推荐。

教学单位的院长(部主任)、副院长(副主任)、书记、副书记按专业技术岗聘用,原来按管理岗聘用的,可转为专业技术岗或暂按管理岗聘用。

机关管理岗上的正处级干部,如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聘用可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四级岗位。

院长(部主任)、书记、机关管理岗上的正处级干部,如符合专业技术岗位的三级及以上岗位聘用条件,按学校管理权限由校“岗位设置管理及聘用方案”首次实施评聘委员会直接评聘。

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学办主任、分团委书记、专职辅导员按教师岗位聘用。

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原来按管理岗聘用的,可以继续按管理岗聘用。

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又具有管理职能的人员,首次聘用可以选择按管理岗聘用或按其他专业技术岗聘用。

岗位类别确定后,除因聘用岗位发生变化,所选定的聘用岗位类别不再改变。

(二)关于三类岗位人员转岗聘用问题

1、专业技术岗四级以上可转聘到五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五级至七级可转聘到六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八级至十级可转聘到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十二级可转聘到八级及以下管理岗位。

2、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转聘到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应满足岗位要求的学历等各种基本条件,同时距退休在5年以上,工勤技能岗位三级及以上人员(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可转聘到九级普通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四级人员可转聘到十级普通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级及以上人员(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可转聘到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四级及以下人员可转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首次实施岗位聘用不允许转岗聘用,正常管理后,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规定条件和程序,经有关部门核准后进行。

(三)新晋升职务及新入校人员岗位等级的确定

1、专业技术岗新晋升职务的人员,岗位等级确定为本层级最低等级。

2、新入校且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聘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确定办法:

博士后出站可直接聘用到八级岗位;博士研究生试用期结束可直接聘用到九级岗位;硕士研究生试用期结束可直接聘用到十二级岗位。

3、新入校且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聘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确定办法:

中级及以下职务人员直接聘用到本层级最低等级;具有高级职务人员按晋升职务的程序确定其岗位等级;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学校研究后确定岗位级别。

4、新入校聘用到管理岗人员岗位级别的确定办法:

博士研究生试用期结束直接聘用到七级岗位;硕士研究生、本科生试用期结束直接聘用到九级岗位。

 

(四)2006年7月1日后退休人员岗位等级确定办法

对于2006年7月1日后至2009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参考在岗人员的岗位结构比例、最高等级、条件标准、程序等有关规定单独进行调整退休待遇。

具体调整办法是参照退休前聘用的等级来确定新的岗位等级,对应等级见表五。

表五 专业技术岗新旧等级对照表

序号

原教学科研岗等级

原其他专业技术岗等级

现专业技术岗等级

1

一级教授(特殊专家)

 

三级正高

2

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

 

3

三级教授(带头人)

 

4

四级教授

一级正高

四级正高

5

五级教授

二级正高

6

一级副教授(骨干教师)

 

五级副高

7

二级副教授

一级副高

六级副高

8

三级副教授

二级副高

七级副高

9

一级讲师(优秀青年教师)

 

八级中级

10

二级讲师

一级中级

九级中级

11

 

二级中级

十级中级

12

初  级

初  级

十一级

 

(五)新聘岗位的岗位工资低于原岗位工资标准人员岗位工资的确定办法

原则上岗位工资与所聘岗位相一致,但对距退休不足5年或聘用某级及以上岗位12年以上的人员,如降级聘用,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原岗位的标准执行,退休时按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计算退休待遇,岗位津贴按所聘新岗位执行。

(六)聘期及任职年限截止时间的确定

首次聘用聘期为4年,从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距退休不足一个聘期的人员,聘期到退休时间为止。

首次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及聘用时,分级聘用条件中的任职年限及证明材料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

(七)聘期内岗位调整及岗位补聘办法

1、每年学校根据各单位岗位空缺情况进行一次专业技术岗职务晋升评聘工作。

2、根据岗位空缺情况,每2年对各单位的专业技术岗进行一次补聘。

3、管理岗位在有空缺的情况下,实行逐级晋升。

(八)未聘待岗人员岗位等级的确定

未能竞聘上岗人员从未聘之日起进入校人才中心,未聘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按照待岗前所聘的职务确定岗位等级,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确定本职务层级的最低等级。

(九)解聘

在受聘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予以解聘:

1、违反《聘用合同书》有关条款者。

2、一年连续旷工十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二十二个工作日者。

3、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者,或被劳动教养者。

4、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5、未经学校同意出国或出国逾期不归者。

6、严重扰乱单位工作秩序,使其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者。

7、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违反学术规范、剽窃他人成果者。

8、失职、渎职,损害学校利益后果严重或影响极坏者。

9、其他经学校研究确需解聘人员。

解聘应由聘用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按有关规定处理。

解聘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在解聘决定因被解聘者通讯地址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送达的情况下,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将在校报和网上公布该决定。

(十)缓聘

经学校研究确需缓聘的人员,可以缓聘。

缓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聘用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学校同意后缓聘。

(十一)辞聘

受聘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确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岗位职责的,可以提出辞聘,但需提前1个月通过所在单位向学校提交辞呈,经学校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六、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

辽宁科技大学专业技术岗(教师)首次分级聘用基本条件。

附件二:

辽宁科技大学专业技术岗(其他专业技术)首次分级聘用基本条件。

附件三:

辽宁科技大学管理岗首次职级套定办法。

附件四:

辽宁科技大学工勤技能岗首次分级聘用基本条件。

附件一:

辽宁科技大学专业技术岗(教师)

首次分级聘用基本条件

                   

一、基本要求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贯彻执行党的教育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3、热爱本职工作,顾全大局、服从领导,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履行岗位职责。

4、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在工作中团结协作、开拓创新,有集体观念和奉献精神。

5、身体健康,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二、分级聘用的业务条件

(一)一级岗位(正高一级)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按照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要求,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3、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二)二级岗位(正高二级)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管理。

按照辽人发[2008]16号文件要求,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分直接聘用和评选聘用两种方式。

1、直接聘用

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一、二等奖的项目主持人;国家或省科技功勋奖获得者;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顶级专业人才,经省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可直接聘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不占本单位岗位数额。

2、评选聘用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人选、新世纪优秀人才、省优秀专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863”和“973”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十五”和“十一五”科技支撑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技术负责人、国家基金委员会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李四光奖获得者、十大拔尖技术人才、茅盾文学奖获得者、鲁迅文学奖获得者、范长江奖获得者、韬奋奖获得者、国家图书奖获得者、梅花大奖获得者、人民表演艺术家、奥运会冠军教练员等各行业国家级大奖获得者,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左右,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聘用到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占本单位岗位数额。

(1)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为我省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学术技术领军人才;

(2)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社会科学发展创新、文学艺术繁荣等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形成并积累了丰富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杰出人才;

(3)其他方面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绩卓著、业内公认,在全国有影响力的行业顶级人才。

(三)三级岗位(正高三级)评聘基本条件

1、已聘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且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

 2、三级教授一般应为学科带头人,有稳定的学术研究方向和明确的学科团队。

3、考核合格及以上。

4、任正高级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符合二级岗评聘条件者。

(2)省级教学名师、省级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人选、省级学科带头人、省级专业带头人;或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工程中心负责人等。

(3)国家级奖励主要完成人(有个人获奖证书);省级自然科学、科技发明、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奖三等奖及以上获得者(一等奖排名前五名,二等奖排名前四名,三等奖排名前三名,对于合作获奖项目获奖单位含我校的,总排名在前述名次内或校内排名前2名,均须有个人获奖证书)。

(4)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一等奖排名前二名,二等奖排名第一名,须有个人获奖证书)。

(5)学术专著第一作者。

(6)省级及以上精品课第一负责人、省高校精品教材主编(前2名)。

(7)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6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论文检索折算值与发明专利折算值(见岗位绩效工资发放办法)之和≥27。

(8)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省部级以上项目立项折算值(见岗位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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