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共6页)38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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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为认真做**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是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二、组织领导

  成立xx市**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由区委常委、区政**区长xx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xx、区劳动社保局局长xx任副组长;**区监察局局长xx、区财政局副局长xx、区信访办主任xx、区公安分局副局长xx、区广播电视台台长xx、区社会保险局局长xx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区劳动和社保局,办公**区劳动和社保局局长xx兼任,**区财政局副局长xx、区社会保险局局长xx兼任。

  三、工作阶段划分及主要工作任务

  

(一)调查摸底阶段(XX年6月26日—8月底)。

**区符合参保人员的调查摸底,逐**区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信息库。

  

(二)宣传动员,工作准备阶段(XX年8月1日—9月30日)。

召开动员大会,全面部署此项工作;完成对镇(街)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政策宣传;经办机构完成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人员和设备的调配等准备工作。

  (三)实施阶段(从XX年10月1日起)。

正式开始受理居民养老保险申报、办理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完善社会保障工作服务平台建设,落实工作人员。

一是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及时调整、整合、充实社会保障服务所的工作力量,开设专门工作窗口,保证参保工作的需要;二是各镇(街)要抽调人员突击此项工作。

三是社保部门协调相关责任部门做好对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工作人员的业务操作培训;四是完成养老保险“金保工程”信息系统向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的延伸,**乡居民就地参保。

  

(二)明确责任分工

  1.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整个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资料的印发等。

责任人:

区劳动社保局局长付国斌。

  区社会保险局具体负责对各镇(街)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数据汇总分析和上报、基金管理、养老待遇发放等工作。

责任人:

区社会保险局局长周俐利。

  2.公安部门负责对参保人员的户籍状况进行认定,并向各镇(街)**乡居民的基础信息,同时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责任人: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萧禾。

  3.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已经**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所需政府补贴资金的筹措、划转和使用的监管;负责各类工作设备的政府采购,并确保各项专项经费及时到位。

责任人:

区财政局副局长李继兰。

  4.新闻媒体部门负责媒体宣传的组织策划。

责任人:

区广播电视台台长伍渝。

  5.信访部门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牵头办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

责任人:

区信访办主任王学平。

  

  6.监察部门负责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责任人:

区监察局局长钟德林。

  7.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镇(街道)的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受理参保登记、缴费标准申报及变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报、参保人员有关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以及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资格核查等工作。

  村委会(居委会)、农村合作社(社区)要做好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协助居民办理参保。

  (三)组织宣传发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区的宣传培训活动;镇(街道)要通过制作宣传专栏、张贴宣传标语和组**区居委会上门宣传等形式开展深入细致的宣传活动。

有条件的镇(街道)还应在村(社区)设立代办点和协办员,负责参保政策的宣传解释,并帮助村(社区)参保人员做好有关参保工作。

  (四)落实经费保障。

区和镇(街道)两级要将工作**区政府对各镇街的财政预算。

村(社区)工作经费按参保并缴费人数拨付,**区级财政按15元/人核拨,各镇街根据自身实际作出补充安排。

  (五)工作考核。

区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XX年参保率达到40%,XX年达到65%,到XX年参保率力争达到90%,确保80%。

  五、参保范围

  **区户籍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一)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二)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

  (三)年满60周岁以上城镇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民工养老**乡居民,同一时段不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六、基金筹集与缴纳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区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时间起计算,根据其不同年龄,分两种情况缴费。

  1.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个人自愿选择。

  缴费方式原则上按年缴纳。

当年度因病、因灾等原因未按时缴纳的可在次年内补缴,逾期不再补缴。

  2.已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不用缴费,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为鼓励多缴多得,有条件的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也可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个人账户月养老金标准确定,分别为40元、60元、90元3个档次,由参保个人自愿选择。

一次性趸缴的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距75周岁的实际月数小于60个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一按60个月计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政府在参保人缴费的基础上,每人每年补贴30元。

对重度残疾人,政府对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再补贴40元。

  (四)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随经济**乡居民收入增加适时调整。

  七、个人账户的建立及管理

  

  

(一)区社会保险局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资助、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全积累。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前出国出境定居或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给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有余额的,除政府补贴外,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八、养老金待遇

  

(一)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XX年9月1日前,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已参保缴费;选择缴费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XX年9月1日前,本人年龄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可按上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到15年;本人年龄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二)养老金标准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

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除中央财##市财政补贴外,其**区财政承担,具体补##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办法执行。

基础养老金标准随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2.个人账户养老金:

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按国发〔XX〕38号文件规定执行)。

  XX年9月1日前,已年满60周岁且选择缴费的人员,其个人帐户养老金按参保缴费时选择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发给。

  (三)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的父母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时,每月增发10元养老待遇,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月增发10元养老待遇,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待遇。

凡提供有效死亡证明的,发给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死亡时本人上月养老待遇乘以12个月,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六)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九、基金管理

  

(一)居民养老保险##市级统筹。

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建立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

  

(二)区社会保险局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和支付,按规定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十、养老保险关系的转接

  

(一)参保人员在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内转接的:

  1.##**区域内发生转移的,只转个人账户基础信息,不转个人账户资金。

若转入地尚未建立居民养老保险的,由区社会保险局将其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并按规定计息。

  

  2.跨省(市)转移的,国家尚未出台有关规定前,暂由转出地居民养老保险将其个人账户封存并按规定计息,国家出台规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员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转移衔接,以个人帐户为核心,转移前后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市财政局制定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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