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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人员(含外来工)办理工伤保险。

二、安全基础管理

1、施工现场应建立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制度;

(4)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6)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7)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8)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9)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1)班组安全活动制度;

(1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3)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14)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5)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16)明火作业审批制度;

(17)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18)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19)危害辨识、危险源控制管理制度;

(20)安全防护用品、设施管理制度;

(21)工程项目开(复)工安全验收制度;

(22)其他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2、施工现场应建立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台帐:

(1)危害辨识及危险源台账;

(2)安全隐患排查台帐;

(3)安全生产资金使用台账;

(4)伤亡事故统计台帐;

(5)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台帐;

(6)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复审、换证台帐;

(7)安全生产许可证、协议书台帐;

(8)施工机械、机具、电气设施台帐;

(9)安全防护用品、设施台帐;

(10)其他相关安全管理台帐。

3、施工现场应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记录:

(1)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考核记录;

(2)安全会议记录;

(3)安全教育记录;

(4)安全检查与整改记录;

(5)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6)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7)安全验收记录;

(8)班前活动记录;

(9)其他相关安全管理记录。

4、施工现场应建立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图表:

(1)安全生产保障图和监督系统图;

(2)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分布示意图;

(3)施工现场消防器材分布示意图;

(4)其他相关安全管理图表。

三、文明施工管理

(一)封闭管理

1、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围档,严禁敞口施工。

道路维修、地下管线敷设工程项目工地围挡可以连续设置,也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

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

2、围挡材质采用砌体或者定塑板材,城镇建成区、风景旅游区、市容景观道路、交通主干道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的施一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地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

围挡必须稳固、安全、整洁、美观。

3、围挡应有专人负责清洁,严禁乱涂乱画。

禁止在围挡上制作各类商业广告。

4、天津市市区内主干道和市容景现道路两侧施工围挡应设置灯光装饰,围挡与道路衔接处要采用绿化或硬化措施。

5、施工现场出入口应按规定设置大门。

大门应使用金属材质封闭,严禁透视并实行灯光装饰,大门口处应设置企业标志和“一图五牌”。

6、出入口应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严禁工程车辆洒漏、带泥上路。

7、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着装整齐,并佩截工作卡。

8、施工现场要在生活区、办公区实施物业化管理,物业管理由工程项目部自行组织,配备物业管理人员。

(二)作业区

1、现场作业、生活、办公区之间应分开设置,实行区域管理:

2、现场地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浮土、扬尘和积水。

3、现场道路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构件、材料,不能有大面积积水。

4、施工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不得随意排放工程废水、泥浆等。

5、施工现场的管道不得有跑、冒、漏现象。

工程弃土应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进行苫盖。

6、易燃、易爆物品不能混放,应有集中存放处,并设禁烟、禁火标志。

设置和场所应符合有关规定,井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7、运输散体材料必须采用密闭车辆。

8、施工现场的土、灰、砂、石堆放,需砌筑不低于0.5m高度的围挡,表面采用密目网覆盖。

9、施工中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地下管线及其它设施安全。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停水、停电、停气、中断交通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时,应事先通知居民和有关单位。

10、外环线以内区域和外环线以外的区县建成区严禁进行白灰拌合、淋筛作业。

在22点以后施工,禁止使用电锯、电刨等强噪声施工工具。

超过允许的施工时间施工时,应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手续。

11、施工现场材料、构件、机械设备等必须按照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位置存放整齐、稳固且不超过规定的高度。

(三)生活区

1、施工现场临建应经设计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中。

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钢材牌号、质量等级、防火涂料等材质证明和钢材、夹心板等检测报告,用于人员居住或办公的轻钢临建房屋的围墙、屋面及隔墙应选用双面彩钢金属面岩棉或矿渣棉夹心板,厚度不应小于50mm。

安装后需经有关部门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2、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毯和热得快等电器产品。

3、室内照明灯具低于2.5m或彩板房内照明时,应采用36V安全电压,线路采用线槽式明敷设。

使用220V电压应设专人管理,使用专用回路,加设符合规定的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器。

严禁私接乱拉电源线路。

4、宿舍内冬季不得采用明火取暖,夏季应有防暑降温措施。

5、宿舍内应留有安全通道,保持良好通风,不得搭设通铺每间宿舍住宿人员不得超过15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5m2,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m,生活用品应放置整齐。

周围环境卫生应保持良好。

6、食堂与厕所、垃圾站等污染源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且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

食堂内卫生环境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食堂应有当地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应持有体检合格证,穿白色工作服;

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食堂卫生应定期检查。

使用液化气瓶的应将液化气瓶设在室外并有防晒措施。

严禁使用50kg以上液化气瓶。

7、施工现场厕所,应当采用密闭水冲式,保持干净整洁。

8、生活垃圾应放人加盖容器内,不能与施工垃圾混放。

9、饮用水应符合卫生要求,使用固定盛水容器的应有防护措施并设专人管理。

(四)急救与保健

1、施工现场应设置保健卫生室,配备急救药箱、器材及一般常用药品。

2、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兼职或专职急救人员,处理伤员和职工保健。

急救人员要有急救人员培训合格证。

(五)绿色施工

1、绿色施工总体框架由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六个方面组成。

2、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绿色施工第一责任人的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目标,并明确绿色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

3、编制绿色施工专项方案,并按规定审批。

方案应包括环境保护措施,节材措施,节水措施,节能措施,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措施等内容。

4、编制环境保护管理计划及应急预案,对施工现场的扬尘、噪音、光污染、水污染和土壤保护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降低环境负荷,保护地下设施和文物等资源。

5、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m,不扩散到场区外;

结构施工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m;

施工现场非作业区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求。

对现场易飞扬物质采取有效措施,如洒水、地面硬化、围挡、密网搜盖、封闭等,防止扬尘产生。

6、使用低噪音、低振动的机具,采取隔音与隔振措施,避免或减少施工噪音和振动。

7、尽量避免或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光污染。

夜间室外照明灯加设灯罩,透光方向集中在施工范围:

电焊作业采取遮挡措施.避免电焊弧光外泄。

8、在施工现场应针对不同的污水,设置相应的处理设施,如排水沟、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等,现场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和河流;

排水沟应及时清理疏通,确保现场排水畅通。

9、项目经理部制定节材措施,在图纸会审时,应审核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相关内容,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

根据施工进度、库存情况等合理安排材料的采购、进场时间和批次,减少库存;

材料运输工具事宜,装卸方法得当,防止损坏和遗洒;

优化下料方案,合理用料,减少废料产生。

10、项目经理部制定节水措施,在施工中采用先进的节水施工工艺,建立可再利用水的收集处理系统、设立循环用水装置,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采用节水系统和节水器具,提高节水器具配置比率。

项目临时用水应使用节水型产品,安装计量装置,采取针对性的节水措施。

在非传统水源和现场循环再利用水的使用过程中,应制定有效的水质检测与卫生保障措施,确保避免对人体健康、工程质量以及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11、项目经理部应制定节能措施,优先选择、使用国家、行业推荐的节能、高效、环保的施工设备和机具,提高施工能源利用率,对能源消耗量大的工艺必须制定专项降耗措施。

12、项目经理部制定节地措施,根据施工规模及现场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临时设施,如临时加工厂、现场作业棚及材料堆场、办公生活设施等的占地指标。

临时设施的占地面积应按用地指标所需的最低面积设计;

要求平面布置合理、紧凑,在满足环境、职业健康与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废弃地和死角,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四、施工用电管理

(一)一般规定

1、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超过50KW时,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2、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负责人组织专业人员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变更时应执行和同程序。

3、电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施工现场发生供、借电行为时,应签订供(借)电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二)外电线路及电器设备防护

1、对外电架空线路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不能满足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应按现行行业规范规定,搭设防护设施并设置警示标志;

(2)在架空线路一侧或上方搭设或拆除防护屏障等设施时,必须停电后作业,并设监护人员。

(3)电气设备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和导致绝缘损坏的腐蚀介质,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理。

(4)电气设备及用电线路应做防护处理,防止物体打击、撞击等机械损伤。

(5)施工现场须根据不同的地理位置及坐落不同区域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或向防雷检测部门申报,获取防雷检测报告书。

(三)接地、接零

1、施工用电应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380/22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其保护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由专用变压器供电时,应将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并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2)施工现场由专用发电机供电时,必须将发电机的中性点直接接地,并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且应独立设置;

(3)在供电端为三相四线制供电的接零保护(TN)系统中,应将进户处的中性线(N线)重复接地,并同时由接地点另引出保护零线(PE线),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2、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采用与外电线路一致的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

3、施工用电保护接零与重复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PE线)连接;

(2)保护零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总配电箱电源处引出;

2)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绿/黄双色绝缘多股铜导线,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使用绿/黄双色线做负荷线和控制线;

3)保护零线(PE线)必须与工作零线(N线)相隔离,严禁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混用;

4)保护零线的导线截面不应小于对应工作零线截面。

并应满足机械强度要求;

(3)同一供电系统的重复接地不得少于三处,应分别设置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以及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

在设备比较集中的地方及高大设备处,做重复接地。

4、保护零线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断线,严禁接、装任何断流装置。

5、施工用电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2)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重复接地应与保护零线连接,每处重复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6、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2根及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体做电气连接。

接地体应采用角钢或钢管。

7、施工用电配电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室应靠近电源,接近负荷中心,应便于线路的引入和引出。

应选择地势较高,道路畅通,周围无易燃易爆物品,无腐蚀介质,无导电粉尘处并有防止雨雪和小动物出入的措施;

(2)配电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多台柜排列安装时两端应做接地(接零);

2)柜应进行编号,并做好标识;

3)柜不得直接挂接其他临时用电设备。

8、配电柜柜或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

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9、施工使用自备电源时,发电机组应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和独立设置TN-S系统。

10、当使用发电机组作为电源时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进行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四)配电线路

1、直埋电缆敷设深度不应小于0.7m,并应覆盖硬质保护层;

电缆从地面引出时,从2m高度至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穿越道路等易受损伤的场所时,应另加防护套管;

2、在采用TN-S系统中,严禁使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导线替代五芯电缆;

3、导线和电缆不允许有老化、破损现象,接头和包扎都必须符合规定;

4、在特殊阶段,应补充编制单项施工用电方案。

在采取防机械损伤、电火的措施情况下,电源线可沿地面敷设。

(五)配电箱及开关箱

1、施工用电应实行三级配电,即设置总配电箱或室内总配电柜、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级配电装置。

开关箱以下应为用电设备。

2、施工用电动力配电与照明配电宜分别设置,当合并设置在同一配电箱内时,动力与照明配电应分路配电。

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必须分设。

3、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冷轧钢板(钢板厚度应在1.2~2.0mm)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

不得使用非标不合格电闸箱。

4、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无外来物体撞击的地方,其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

5、施工用电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严禁在地面上拖拉。

6、施工用电利导使用移动简易插座等,必须使用插座配电箱。

7、每台开关箱只得控制一台用电设备,严禁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8、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中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短路保护器、过载保护器,其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负荷相适应。

总配电箱与开关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9、施工用电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参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配电箱内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

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2)直接控制电气设备的开关箱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3)在潮湿场所使用时,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10、电闸箱中漏电保护器发生损坏时,应按原产品的规格、技术参数更换,并不得自行拆卸、维修。

11、施工现场漏电保护器的各项参数,每月至少用测试仪器检测一次。

(六)照明

1、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服为220V的照明器。

当使用移动式照明时应采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

2、施工特殊部位照明供电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潮湿和能触碰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24V;

(2)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钢筋笼或金属容器内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12V。

3、施工用电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藕变压器。

4、施工照明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220V灯具跟地面不得低于2.5m。

5、使用金属外壳的灯具必须作保护接零。

6、施工照明使用220v碘钨灯应固定安装,其高度不应低于3m,距易燃物不得小于0.5m,并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不得将220V碘钨灯做移动照明。

7、施工用电照明器具的形式和防护等级应与环境条件相适应。

8、需要夜间或暗处施工的场所,必须配置应急照明电源。

9、夜间可能影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的施工部位或设施、设备,必须设置红色警示照明。

五、机械设备管理

1、机械设备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和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2、机械设备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3、施工机械使用前必须进行进场验收。

需现场安装、组装的,安装完毕后应经相关专业人员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4、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或将机械设备交给其它无证人员操作。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或操作室内。

5、机械设备进行作业前,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

6、机械设备不得带病运转。

检修、故障排除、清理等作业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停机、切断电源、悬挂警示标志、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7、变配电所、氧气、乙炔库、发电机房、锅炉房等易于发生危险的场所,应在危险区域界限外设置围栅和警告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

挖掘机、起重机、打桩机等重要作业区域,应设立警告标志及采取现场安全措施。

8、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性射线、震动、噪声等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设备和三废处理装置;

在隧道、沉井基础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使用有害限制在规定限度内。

9、机械停放应按照现场规定的安全区域集中停放,专人看管,在不断行的路边停放的,不得妨碍交通,设警示标志,夜间设警示灯。

10、夜间施工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11、高大设备应按照相关规定,安装防雷装置,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二)起重吊装机械

1、施工使用的起重机械经备案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2、施工现场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建交委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4、起重司机、司索、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

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6、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

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

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7、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栅栏固定后方可起吊。

标有绑扎位置的物件,应按标记绑扎后起吊。

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采用45°

~60°

,且不得小于30°

,吊索与物件梭角之间应加垫块。

8、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

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按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9、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规格及强度应符合该型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钢丝绳与卷筒应连接牢固,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气圈,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打环、扭结、弯折和乱绳,不得使用扭结、变形的钢丝绳使用编结的钢丝绳,其编结部分在运行中不得通过卷筒和滑轮。

10、吊钩、卡环必须采用锻造,禁止使用铸造的吊钩、卡环。

吊钩必须配备防脱装置。

11、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

(1)表面有裂纹、破口;

(2)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

(3)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

12、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

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13、起重吊装作业应严格遵守“十不吊”要求。

(三)履带式起重机

1、起重机应在平坦坚实的地面上作业、行走和停放。

在正常作业时,坡度不得大于3°

,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2、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挡位;

起重机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

3、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应选用起重性能相似的起重机进行。

抬吊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应配合协调,载荷应分配合理,单机的起吊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80%〔在吊装过程中,两台起重机的吊钩滑轮组应保持垂直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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