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负有哪些义务(共2页)12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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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负有哪些义务

  

  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负有以下义务:

  (l)承租人有合理使用、善意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合同法)第217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如果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租赁物在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应当及时通知、并妥善保管好租赁物。

承租人应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承租人原则上不得撤毁、改变租赁物的现状。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但是,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就现存的增加价值部分偿还支出的费用。

  

(2)承租人不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私自将出租物转租他人。

同时,(合同法)第224条规定: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现实生活中的“二房东”现象有悖于合同法的规定。

  (3)承租人交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但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合同法>第231条规定: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另外,<合同法>第228条还规定,如果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当然,第三人主张权利时,承租入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4)承租人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向出租人归还租赁物的义务。

租赁期间届满或一方违约而致租赁合同解除时,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并且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236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除法律另有规定,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原状。

如果出租人对租赁物正常使用并尽妥善保管义务的,出租人不得要求承租人对租赁物合理的老旧和磨损进行赂偿。

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了改装或改建,那么承租人座予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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