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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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docx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

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的管理,促进开发区的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加快创新型区域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广州市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科技发展资金,纳入开发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科技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科学论证、优化投向、支持重点、注重效益和专款专用;

  

(二)采用资助、配套支持、补贴支持和奖励等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巩固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第四条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科技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发展资金的管理、使用指导和协调,制定科技发展资金的使用计划和日常的审核审批工作,负责编报科技发展资金的预算、结算、办理资金审核、发放手续;

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将科技发展资金列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预算,并检查监督其使用情况;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手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科技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对开发区科技事业发展有贡献的科技成果、活动、项目和企业。

第六条在开发区注册登记并在本区办理税务登记、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使用科技发展资金。

第七条 科技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如下项目和企业:

  

(一)对列入区科技计划项目、专利技术标准化、重大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转化与产业化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产业联盟建设、科技创新平台项目和专业行业协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项目的扶持,按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用于扶持创意产业项目的资助,按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关于加快重点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获得国家、省科技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结合开发区产业发展的需要,对国家级的科技项目给予不超过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100%的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省级科技项目给予不超过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的70%的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上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对获得市级科技部门或其他有关同级部门资助的科技项目,结合区产业发展的需要,给予不超过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的50%的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留学人员企业获得创业资金支持的,给予等额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对自主科技创新能力强、科技创新活动成效突出,且研发经费占年度销售收入5%以上(含5%)的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的20%研发经费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3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的20%研发经费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给予不超过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的10%研发经费补贴,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研发经费补贴;

(六)对获得政府间合作的国外科技研发项目资助的,结合区产业发展的需要,给予不超过该项目资助金额的30%的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对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新产品、火炬计划项目、星火计划项目或其他科技立项项目,按该项目所获银行贷款给予一年期贷款贴息,贴息率按3%计;

  (八)对获得经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开发中心、国家级重点研究试验室等资格的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对获得经省科技部门、省发改委认定省级研发机构资格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资助。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高水平的独立研发机构,经管委会认定,参照本款对国家、省级研发机构的资助标准,给予相应的资助;

(九)对通过CMMI级以上国际资质认证,并获得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资助的软件企业,给予等额资助;

  (十)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在开发区内实施的知识产权相关申请和维持费用的,按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资助;

(十一)对获得开发区科学技术奖励的,按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科学技术奖励暂行规定》给予资助;

(十二)对开发区中小科技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或进入非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转让待办系统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和50万元的资助;

(十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需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科技项目的中介委托、专家评审以及科技管理等相关活动的费用;

(十四)对区重点支持的科技项目,需要超过配套比率和限额的,由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核,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十五)其他经管委会批准给予奖励、资助或者配套的项目。

对同一事项符合本条多款规定情形的,按照可获最高额度,给予资助或者奖励。

第八条申请使用科技发展资金金额30万元以下的,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使用科技发展资金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区分管领导批准;超过100万元的,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区分管领导复核,报区主要领导批准。

第九条科技发展资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人向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项目申请表,并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对属于为上级部门配套的各类科技项目,应在上级资助资金到位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过期不予办理;

  

(二)所资助的项目未经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由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或者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评审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或者报管委会批准;

  (四)申请获得批准后,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资金使用单位签订科技项目任务书,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五)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及申请使用单位发出科技专项资金使用通知书,并办理资金发放手续。

第十条科技发展资金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使用科技发展资金的项目进行跟踪,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协助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二)经批准使用的资金,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科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进度分期核批;

  (三)使用科技发展资金的单位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不得克扣、截留资金;

  (四)使用科技发展资金的单位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汇报上年度项目研究开发进展情况,并填报《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五)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科技项目任务书完成情况总结汇报,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技项目任务书的规定进行检查评估。

资助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必须提供有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使用科技发展资金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一)项目实施期间因故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中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供项目资金专用账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项目承担单位分立、合并或变更单位名称的,由变更后继续实施该项目的单位承担使用科技发展资金的权利与义务,且变更后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因分立、合并或撤销,致使项目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企业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变更后的项目实施主体,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四)项目承担单位因不可抗力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停止后续拨款,已拨付尚未使用的经费应在1个月内退回,并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和有关资料,同时提供项目资金专用账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管委会批准。

第十二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管委会提交年度科技发展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评价科技发展资金对开发区科技事业发展的影响和作用。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中,项目承担单位因人为因素导致项目拖延、停顿,或项目负责人无合理原因拒不执行项目管理的报告制度或合同有关规定,区科技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公开批评、警告、停拨经费、终止或撤销合同、追回项目拨款、两年内不受理有关单位或个人的项目申请等处理。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挪用、克扣、截留科技发展资金的或经查实提供虚假材料获取科技发展资金的,停止后续拨款,并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停止科技发展资金申请资格两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在科技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中,有关单位负责人或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在广州市萝岗区登记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科技发展资金,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管委会2003年8月12日公布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穗开管〔2003〕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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