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美术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Word下载.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228433 上传时间:2023-04-30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33.4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州美术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Word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广州美术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Word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广州美术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Word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广州美术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Word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广州美术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Word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广州美术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Word下载.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9页
广州美术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Word下载.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9页
广州美术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Word下载.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9页
广州美术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Word下载.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9页
广州美术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Word下载.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9页
广州美术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Word下载.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9页
广州美术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Word下载.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9页
广州美术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Word下载.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9页
广州美术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Word下载.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9页
广州美术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Word下载.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9页
广州美术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Word下载.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9页
广州美术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Word下载.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9页
广州美术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Word下载.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19页
广州美术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Word下载.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19页
亲,该文档总共1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广州美术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Word下载.docx

《广州美术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美术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Word下载.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广州美术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Word下载.docx

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

研究学者、高级进修生、普通进修生、培训生和短期学习班学员。

我院接受上述各类学生均为自费生。

二、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的招生、录取和入学4.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的招生、录取和入学由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港澳台办、招生办公室、研究生部和继续教育分院(以下简称继教分院)按学生的类别分工合作,共同管理。

任何教学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招收和录取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

5.我院留学生办公室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招生简章与学生手册,并协助学院各有关部门按规定招收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

6.学院录取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不受国家计划内招生指标限制。

•外国和港澳台侨本科生的招生、考试和录取7.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和招生办公室共同负责发放招生简章、接受报名并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8.招生办公室负责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的考试、评分、录取与发放《录取通知书》等工作。

9.外国留学生应与国内学生同时参加学院的统一专业招生考试。

并须参加全国汉语

水平(SHK)考试。

留学生办公室和招生办公室可根据考生的专业和SHK考试成绩决定是

否录取。

个别外国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前来参加学院统一专业招生考试的,可允许其将申请材料和本人作品寄到留学生办公室,由留学生办公室请有关教学部门审核,决定是否录取,入学后须再参加专业补考和SHK考试。

不合格者,可作培训生留校学习。

10.港澳台侨学生必须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的专业招生考试,同时还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考试(以下简称文化联考)。

文化联考已达分数线者,可由学院港澳台办和招生办公室根据其专业考试成绩决定是否录取。

•外国和港澳台侨研究生的考试、招生和录取11.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和研究生部共同负责对外国和港澳台侨研究生考生的报考资格审核。

经审核合格者参加学院统一的硕士研究生专业入学考试。

此外,外国留学生还须参加我国定期举行的汉语水平(HSK)考试;

港澳台侨学生则须参加外语考试。

12.学院研究生部负责外国和港澳台侨研究生的招生、考试、录取和发放《录取通

知书》等工作。

•外国和港澳台侨进修生和培训生的招生、审查和录取

13.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和继教分院共同负责外国和港澳台侨进修生、培训生短期学员的招生、审查、录取和发放《录取通知书》工作。

•外国和港澳台侨短期学习班的组织和举办

14.以我院名义举办的各类外国和港澳台侨短期学习班由留学生办公室和继教分院统一组织和管理,包括对外联系、拟定教学活动计划和收费标准、组织教学工作、签订办班协议书等。

学习证明书由继教分院统一核发。

学费分成参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15.各教学单位如需承办外国或港澳台侨短期学习班,必须尽早将办班意向(包括办班目的、学员人数、学习时间、教学内容、学费和经费预算等)报留学生办公室。

留学生办公室会同继教分院等有关部门对办班意向进行审核后,由留学生办公室与对方商定并签订协议书。

承办单位负责安排教学,留学生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和核发学习证明书等。

学费的分成参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的教学工作16.学院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负责各类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的教学管理工作,要确保教学质量。

17.各教学单位根据学院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的学习,在中外趋同教学管理的同时,要注意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的语言以及专业水平的差异,加强个别辅导,因材施教,并结合他们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学活动。

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

18.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组织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19.学院教务处、各教学单位和留学生办公室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对违反学院纪律的学生要按章处理。

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被学院勒令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须报广东省教育厅外事处备案。

对遵纪守法、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学院各项活动的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要表彰和奖励。

奖学金的具体评定和发放办法参照我院《外国和港澳台学生侨奖学金实施办法》。

20.学院对外国和港澳台侨本科生实行学分制。

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并获得规定学分,方可获得毕业证和学位证,具体要求见本院《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试行学分制的补充规定》。

外国和港澳台侨研究生必须符合学院制定的学籍和学位管理条例,方可获得毕业证和学位证。

外国和港澳台侨研究生、本科生和进修生的学习证明括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肄业证、结业证和进修证明等)分别由学院研究生部、教务处和继教分院发放,学院可根据需要提供证书的英文副本。

21.《中国概况》、《学前教育》和汉语补习课应当作为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必修课,由教务处统一购买教材、安排教室和发放任课教师课酬。

外国留学生可免修外语和政治理论课,港澳台侨学生可免修政治理论课。

四、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的校内管理

22.学院各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对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应当教育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院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注意培养外国留学生对我友好,港澳台侨学生爱我中华的感情。

23.学院一般不组织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参加政府性的活动,但可以组织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

24.应当允许与鼓励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参加学院学生会组织举办的各项文体活动。

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

25.经报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批准,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

有关团体必须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事先报由留学生办公室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

26.应当尊重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学院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

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27.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经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报学院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28.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院规定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的勤工俭学活动由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和学生处统一安排。

29.学院内设有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宿舍楼,留学生办公室应当敦促后勤服务公司根据国家的有关文件规定对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进行住宿等方面的生活管理。

30.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经学生本人申请、家长同意,学院批准后,到居住地的派出所等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五、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入出境和居留手续

31.参阅《广州美术学院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手册》。

六、附则

3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释权归学院外事处。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学院过去各类文件中,凡有条款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广州美术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广美字[2010]2号2010年1月19日颁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教育部关于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定,进一步搞好外国留学生的教育培养工作,进一步调动留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到奖罚分明,学院每学年进行一次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比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学金设置种类

第二条奖学金设置种类分“优秀本科生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三大类:

“优秀本科生奖学金”是为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成绩优良,各方面表现好的本科生而设。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是为在专业学习和研究中,学习成绩优秀,有一定研究成果的研究生而设。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是为参与外国留学生日常管理的学生而设。

第三条“优秀本科生奖学金”奖金比例为一等奖4000元,占学生总人数的5%;

等奖2500元,占学生总人数的10%;

三等奖1500元,占学生总人数的15%。

第四条“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奖金比例为一等奖4500元,占学生总人数的5%;

等奖3000元,占学生总人数的10%;

三等奖2000元,占学生总人数的15%。

第五条“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奖励面为学生干部的10%。

综合测评在本班前35%,担任学生干部工作积极,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高的威信。

奖学金为500元。

第三章评比条件

第六条凡我院全日制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年以上,符合下列基本条件者,均可参加评选。

1、能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对中国友好。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业成绩优良。

学业成绩根据各系上报的学生综合测评学业成绩排列顺序,参考学生在其班里的成绩排名,再进行全院综合排名,依次选出占参评人数的30%的学生,分获一、二、三等奖学金。

3、外国留学生必须通过汉语水平(HSK考试,成绩达初级(A级)。

4、学习期间不断提高独立思考和创作能力,作品入选省级以上展览者,或本学年参加过学院组织的外国留学生作品联展,或举办个人展的学生,可以适当加分。

5、行为文明,尊敬老师,团结同学,身体健康,注意个人卫生及环境卫生。

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6、积极参加学院及外事处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并配合学院和外事处做好日常工作管理,参与外事处日常学生管理工作的干部可以适当加分。

7、违反中国法律和校规,受学院通报批评处理,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一律不能参加当年的奖学金评比。

第四章评比办法

第七条每年九月,各院系将外国留学生上学年综合测评学业成绩依次排列,经院系推荐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报送外事处。

外事处将综合各院系上报评比材料和奖励比例评选出各奖项获奖者,十月份颁奖。

毕业班的奖学金评定在六月份进行,在毕业典礼上颁奖。

第八条奖学金评定材料计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院外事处。

同时广美字[2005]62

号文废止。

广州美术学院国际交换生管理规定

广美字[2008]7号2008年1月21日颁发)

一、宗旨与目的

1.国际交换生是指基于校际合作协议在我院与国外院校之间互派的学生,分为派出交换生与接受交换生两类。

2.国际交换生项目的发展是我院教育国际化的客观要求,是拓展学生知识视野、培养国际通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

3.通过完善政策、规范管理,大力促进我院国际交换生项目的发展。

二、管理机构

1.外事处为国际交换生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协调与管理。

2.教务处负责本科层次的国际交换生的课程选修、学分转换及学籍的审定及协助教学。

3.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层次的国际交换生的课程选修、学分、学籍的审定及协助教学。

4.各院系负责派出交换生的推荐选拔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批,及接收交换生的专业教学。

三、派出交换生

(一)学生选拔

1.各院系根据我院每年与国外合作院校的合作协议的内容,确定本年度派出交换生的学生数量和专业要求,及时发布信息,并负责组织推荐选拔,按照学生层次分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批。

2.派出交换生的选拔,必须坚持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原则3.派出交换生申请者的基本条件:

(1)我院在籍的三年级本科生和二、三年级研究生;

(2)政治素质高,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

(3)符合国外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

外语(英语或交换国家语言)能力优良;

(4)学习成绩优良;

(5)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

(6)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交清应缴给学院的各项费用。

4.教务处、研究生处将审批合格的学生名单书面通知外事处,外事处和外语教研室负责组织英语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学院领导,并将学院领导的批复交给相关院系,同时报送教务处和研究生处备案。

5.外事处将所需申请材料交给各院系,各院系负责收齐交换学生的申请材料,报至外事处,由外事处统一邮寄到国外合作院校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并将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转交给相关院系。

6.派出交换生的具体工作流程按照《派出交换生工作流程图》(见附表1)执行。

(二)学籍、学分管理

1.学院保留派出交换生出国学习期间的学籍。

派出之前,学生及其家属必须与学院签订《赴国外学习协议书》、《学生声明》及《亲属声明》,上述《协议书》和《声明》(见附件2、3、4)。

学生在国外学习期满必须按时回校,逾期不归者,依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学分互认工作,由各院系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务处或研究生处的相关规定办理。

3.出国前,派出交换生应确定在对方院校欲选课程,经所在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同意后,再报送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核。

4.派出交换生出国学习期间所修科目的学分,需经各院系及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定后方可予以承认。

派出交换生出国进修时间记入修业年限。

5.派出交换生在国外学习取得的各科成绩,应由对方院校密封交给学生本人或邮寄至我院外事处。

我院各院系按照学分互认规定办理手续,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进行成绩登记。

(三)境外管理

1.派出交换生所在的院系安排专人负责交换生工作,并指派教师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负责交换生在国外期间的学习指导工作。

2.派出交换生到达国外驻地后,须在一周内将国外住址和联系方式通知学院外事处和所在院系指定的联系教师。

3.派出交换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应定期向所属院系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

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所在院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应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

遇到重大事情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

学校报告

4.派出交换生应当在赴国外学习期满后10日内向所在院系报到,并将在国外学习

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外事处。

四、接收交换生

1.教务处、研究生处根据我院每年与国外合作院校的协议内容,确定本年度我校接收交换生的数量和专业要求,并负责安排落实接收交换生的院系及接受交换生能修读的课程。

2.外事处负责联系国外合作院校,并统一发放入学通知书和签证材料。

3.各院系负责接收交换生的专业课程的教学和成绩。

4.接收交换生的具体工作流程按照《接收交换生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办理。

五、有关费用

1.对于国际交换生的学费,学院实行对等互免的原则。

2.我校派出去的交换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仍需向我校缴纳学费。

3.派出交换生应支付500元人民币用于学院与国外联系及邮寄相关材料的费用。

1.我院与港澳台地区高校的交换生项目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外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国际交换学生程序

根据我院与国外合作院校的协议,就双方的交换学生项目,特制定如下程序:

、派出交换学生程序

 

、接收交换学生程序

附件2

广州美术学院

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协议书

根据《广州美术学院国际交换生管理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

一、乙方获得甲方推荐前往交流学习,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个月(自出国(境)之日起计算)。

乙方自愿参加本交流项目,接受甲方的派遣和管理。

二、甲方承担的责任:

1.向乙方提供出国(境)交流学习方面的咨询;

2.指导乙方办理出国(境)手续;

3.向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提供乙方的材料;

4.指导乙方在国(境)外交流期间学习课程的学分及成绩的认定与转换等事宜。

三、乙方自愿参加本交流项目,并承诺履行以下义务:

1.服从甲方管理,积极配合甲方做好交流工作;

2.临行前全面了解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充分做好交流学习的准备;

3.接收甲方对乙方在交流期间学习课程的学分及成绩的认定与转换标准;

4.按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办理对外交流手续所需要的所有材料;

5.在国(境)外交流期间与本校导师、相关职能部门及院系老师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学习研究和生活情况。

6.根据所在国/地区法律或境外学习单位的规定,购买相关的强制保险,并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医疗、意外伤害、财产等商业保险,所有保险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自行负责其在国(境)外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并自行对其行为造成第三方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如未购买保险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7.乙方赴国(境)外学习前应当按照甲方的收费标准缴清学杂费和该项目规定的其他费用。

在交换期间,乙方所获得国(境)外学习单位的资助津贴、奖学金或相关机构给予的经济资助由乙方自主支配。

8•在国(境)外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对出国(境)交流人员的有关规定,遵守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学习所在单位的规定,保证执行本协议规定各项条款。

由于乙方本人违法或不当行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9•按照交流项目规定的时间、内容在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学习研究,交流期满按时回校。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改变交流内容,交流期满不能按时回校者,甲方将视情节轻重对乙方做出相应处理。

10.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交流计划;

若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乙方须服从甲方的安排。

11.在交流期满回校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交书面的交流总结。

四、在乙方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根据管理需要,甲方指定[]老

师为本交流项目的联系人。

五、本协议适用范围:

凡申请并获得甲方推荐参加由甲方联系、组织的各种赴国(境)外交流项目的广州美术学院三、四年级本科生和二、三年级研究生。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七、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请广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八、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广州美术学院(公章)

日期:

年月日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附件3

学生声明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过《广州美术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协议书》,对自己将来独立在国(境)外学习生活的风险有清醒的认识。

本人在此向广州美术学院郑重承诺:

在国(境)外期间,遵守中国以及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

遵守国(境)外学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道德和社会风俗,认真学习,注意健康和安全,定期与广州美术学院保持联系,并按时回广州美术学院完成学业。

本人向广州美术学院保证:

本人自行承担在国(境)外期间的一切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并对自己在国(境)外期间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因个人行为向广州美术学院提出任何法律上或道义上的主张或要求。

学生签名:

签名日期:

亲属声明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过《广州美术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协议书》,对

[]将来独立在国(境)外学习生活的风险有着清醒的认识。

[]与本

人为[]关系,本人向广州美术学院保证:

本人及[]自行承担[]在国(境)外期间的一切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本人及[]对[]在国

(境)夕卜期间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因其在国(境)夕卜期间的个人行为向广州美术学院提出任何法律上或道义上的主张或要求。

亲属签名:

说明:

1.亲属填写顺序为:

(1)家长或配偶;

(2)成年兄弟姐妹;

(3)其他近亲属。

2.请认真阅读本说明,由学生本人及亲属签名,并于年_月以前交回外事处。

(地址:

广州美术学院大学城A栋517室,电话:

39362069)

外国和港澳台学生校外住宿管理条例和申请办法

(2004年10月27日)

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及广州市公安局有关外国和港

澳台学生在校外住宿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对住在校外的外国和港澳台学生进行

生活管理,保障外国和港澳台学生在校外住宿的基本权益及人生安全,特制定以下

条例:

(一)学院将有计划地统一安排在校外国和港澳台学生住在校内外国和港澳台学生宿舍、但宿舍楼不提供夫妻或家庭住房。

(二)因学生个人生活需要或特殊原因需到校外住宿者,必须先向学院说明理由,提出书面申请,待办理好广州市公安局有关外国和港澳台学生校外住宿手续,填写完《广州美术学院外国和港澳台学生外住申请和审批表》后,可搬到校外居住。

(三)申请外住的学生须事先通知其家长,请家长致函学院同意其子女住在所选择的校外居住处,外住期间,其子女个人事务和安全由其本人负责。

(四)办理好外住手续迁居校外的外国学生,须在广州市公安局办理登记手续,更改本人《外国人居留证》中的居住地址。

(五)外国和港澳台学生住在校外申请程序和所需办理手续:

1.学生可到外国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领取《广州美术学院外国和港澳台学生外住申请和审批表》,如实填写表中各项,以便学院能及时与外住学生联系和加强生活管理。

2.根据外国和港澳台学生的外住房源不同,可分为①住出租屋的学生②住自购

房的学生③校内借房学生三类。

各类学生必须按表中要求,到住房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登记和相关手续,领取有关证书。

3.住出租屋学生必须与屋主共同办好以下手续:

(1)学生在出租房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表;

(2)《广州出租房屋治安管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