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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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12〕2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要求,深入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现就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国发〔2012〕2号文件的贯彻实施,按照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思路,以“还权赋能”为核心,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体系,促进农村资产资源权属明晰化、配置机制市场化、产权要素资本化、管理监督规范化,为农业农村经济加快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在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维护农民群众利益的基础上,按照还权赋能、激发活力,先行先试、探索创新,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原则,坚持把顶层设计与基层创造结合起来,把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结合起来,大胆破除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
只要是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符合中央精神、符合广大农民意愿的,都可以改革创新;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可以大胆探索;其他省份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都可以加以借鉴;有利于加快农业、农村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的,都可以先行先试;基层群众探索总结的成功经验,都可以大力推广。
(三)试点范围。
从今年开始,选择工作有一定基础的乌当区、开阳县、息烽县、遵义县、水城县、金沙县、松桃自治县、雷山县等先行试点,重点突破,分类推进。
(四)工作目标。
按照清产核资、勘界确认、张榜公示、登记发证的基本程序,用3年左右时间,在试点县(区)选择1至2个乡(镇)总体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成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下同)使用权、农村房屋所有权确权,开展登记发证工作;完成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清产核资、确权划界、登记工作,明晰集体和农户拥有的各类资产权属关系,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更加有保障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在“还权”上取得突破性进展。
建立现代农村产权制度,建立完善产权评估、产权流转、抵押融资、纠纷调处、风险防范、社会保障等制度体系,促进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在“赋能”上取得突破性进展。
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为推进全省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形成制度性成果。
二、主要内容
(五)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集体成员按份共有、集体决策的原则,探索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成员共同管理集体所有土地的体制机制,处理好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成员之间的权责关系。
国家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要足额兑现征地补偿,全面落实就业、社会保障等配套政策。
转变土地用途后的增值收益按一定比例返还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建设和集体成员生活保障以及发展壮大经营实体。
(六)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改革。
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在尊重历史、符合规划、用地限额的基础上,探索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调换、互换等体制机制,激活用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划、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可用于公益事业和探索用于公共性住房建设。
(七)开展农村房屋产权制度改革。
开展对农户和村乡办企业合法建房登记造册工作,建立健全房屋登记管理制度,核发房屋所有权证,逐步实现城乡房屋同证、同权。
支持农户通过出租合法住房增加财产性收入,利用住房发展农家乐、乡村旅馆、农产品加工等,增加经营性收入。
支持农户引进资金、人才、技术、管理等进行合作开发、合伙经营。
(八)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改革。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支持引导农户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支持土地向农村特色优势产业流转,带动土地利用向规模、集约、高效方向发展,做大做强特色优势产业。
(九)深化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建立健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长效机制,依法维护经营管理权稳定和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
探索建立林权流转管理服务新机制,加快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大力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探索林下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模式,全面落实林木采伐、林权流转、森林保险、投资融资、产业扶持等配套政策,保护林业资源,促进林农增收、林业增效。
(十)开展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小
(1)型水库由国有水库管理单位管理,小
(2)型水库可以单独或连片成立管理单位管理,也可以由中型或小
(1)型水管单位代管,或由乡镇水利站及用水户协会管理,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
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塘库及其附属设施,小
(2)型及其以下的引水、提水(含机电提灌站、水轮泵站)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小水池、小水窖、小机井,小(微)型饮水安全工程和烟水配套工程等工程,可以采取拍卖、流转等方式,明晰所有权,明确水权和土地使用权,并进行确权和颁证。
也可以采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和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在保障工程主要功能不变和本村组优先的前提下,鼓励农户、联户、用水合作组织、村民自治组织以及自然人和其他法人积极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投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
建立稳定的公益性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公共财政补助机制。
(十一)开展农村集体财产股份制改革。
清理核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确认、公示,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坚持集体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制定方案、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监督管理的程序,实现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份共有”。
三、配套措施
(十二)加强市场体系建设。
依法开展农村产权流转合同公证工作,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推进农村产权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信息网络,在试点县(区)建立县(区)级农村产权交易所,引导交易所到乡(镇)、村(居)开展业务,搭建县、乡、村三级产权交易平台,培育城乡一体、开放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资源要素进一步优化配置、有效流转。
健全交易规则,规范交易流程,完善交易功能,加强交易监管,促进农村产权依法规范流转。
鼓励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中介组织,提供资信评估、资质评审、流转信息、法律咨询等相关服务,探索采取评估、协商、仲裁等有利于产权流转的价值认定办法,推动农村产权交易和抵押融资。
(十三)做好财政金融保险服务。
探索建立服务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财政金融保险体制。
鼓励和引导农村信用社、各商业银行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金融服务。
支持发展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和组织以及小额贷款公司。
鼓励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根据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变化和围绕农村金融新需要,因地制宜确定支持重点。
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
大力推进抵押担保机制创新,在坚持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探索开展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抵押试点,因地制宜推广涉农补贴抵押、农业机械抵押等新型抵押担保方式,运用市场化手段,加快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市场化步伐,同时针对农民收入提高和需求升级的实际,积极研发多种形式的理财服务和消费信贷产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科技手段,加快推进新型支付工具在农村的运用和普及,提升农村金融服务便利度。
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和其他“三农”保险,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建立和完善各级财政对“三农”保险的补助机制,支持建立财政、金融、保险联动的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采取风险补偿、政府资源配置等方式,降低、化解金融风险。
推进诚信农民体系建设,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创新信贷产品,加大授信支持力度。
引导城市投融资机构到农村开展业务,尝试建立农村投融资公司,探索建立符合现代产权制度要求的投融资机制。
(十四)创新经营方式。
大力发展以农村产权为纽带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民合作组织,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支持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组建集体企业、资产租赁、土地出租、合股合作经营等方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积极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引导和支持农业企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各类投资主体发展规模化种养基地。
种养基地建设的生产设施、畜禽养殖圈舍、临时性农产品加工用房,按临时用地管理。
引导和鼓励广大农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使用权入股等形式,组建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引进工商资本、社会资本组建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发展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乡村休闲旅游业,参与新农村建设。
(十五)改革完善户籍管理和社会保障制度。
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引导农村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
农业人口在城市、城镇有相对固定职业和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的,可以办理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的城市、城镇常住户口;农业人口投靠拥有城市、城镇户口且生活、居住有保障的亲属的,可以办理城市、城镇常住户口;农业人口入伍的军人退役后,在城市、城镇有相对固定工作和相对固定住所的,可以办理城市、城镇常住户口。
已办理城市、城镇常住户口的,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农村原有权益。
探索建立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户籍后相应产权处置与利用管理机制。
支持农户流转原有农村产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提留、截留流转收入。
对于荒芜、闲置的农村产权,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其进行收储,但必须按照国家征收征用的标准给予补偿。
农户自愿放弃农村产权的,应给予合理补偿。
加大城乡统筹力度,建立健全户籍、就业和社会保障相配套的制度体系,完善城乡养老、医疗及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促进农村居民在城乡间、产业间和区域间合理有序流动,实现社会充分就业。
四、组织保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省建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制定改革试点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省农委。
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别制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房屋产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省财政厅要对省级所需经费积极给予支持。
试点县(区)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落实试点工作经费,研究制定改革试点方案和具体措施,协调解决试点进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上下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十七)做好宣传发动。
试点县(区)要全面组织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宣传发动工作,确保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宣传到乡镇、村组和农户,做到家喻户晓,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了解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和配套政策,积极争取群众对改革的理解支持、真心拥护和广泛参与。
(十八)严肃工作纪律。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改革试点工作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决不允许借改革之机,损害农民合法权益。
要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操作,不准借机谋取私利,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不准借机收回农户承包地、宅基地;不准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流转和产权交易、剥夺农民产权;不准借机抽逃资金、隐匿资产、低价处置集体资产。
对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暗箱操作、谋取私利,损害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十九)建立纠纷调处机制和工作纠偏机制。
完善村民自治机制,探索建立村(居)民议事机构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等,优化组织运行机制,规范民主决策程序和办法,实行村务和财务公开,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建立完善农村产权纠纷调处和仲裁机制,细化各类产权权属和流转纠纷的调处办法和规定,通过协商、调解、信访、仲裁、司法等多种渠道,依法调处农村产权纠纷,确保产权所有者和使用者权益。
建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纠偏机制,及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纠偏,防范改革风险。
(二十)加强督促检查。
根据工作进度安排,由省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试点县(区)进行阶段性工作检查,掌握情况,研究问题,推进工作。
试点县(区)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方案,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备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其他工作基础较好、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本意见要求自行开展试点。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