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业务知识培训考核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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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法知识

1.《劳动法》是什么时候通过,什么时候施行的?

答:

《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于自1995年1月1日起施

2.《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

 答:

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3.劳动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

1.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4.用人单位如何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答: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5.国家采取哪些措施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答:

国家通过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6.劳动者是否可以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的作用是什么?

答: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7.劳动者如何履行民主权利?

答: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8.国家和地方主管劳动工作的部门有哪些?

答: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9.国家采取哪些措施促进就业?

答:

(1).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2)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3)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10.劳动者就业不能因为哪些情况而受到歧视?

答: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11.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拒绝录用妇女?

答: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12.我们国家标准工时制度如何规定的?

答: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2.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13.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该怎么办?

答: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14.《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有哪些?

答:

(1)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2)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15.哪些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答: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6.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答: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17.工资分配的原则是什么?

答: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18.用人单位如何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答: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19.国家对最低工资有哪些规定?

答:

(1)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0.如何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答: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21.《劳动法》对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有哪些规定?

答: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2.除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劳动者遇到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答: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3.什么是未成年人?

答: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24.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答: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5.女职工孕期不得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答: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6.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哪些劳动?

答: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7.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为成年工从事哪些劳动?

答: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8.劳动者从事 哪种岗位工作须经过上岗前培训?

答:

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29.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的目的是什么?

答: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30.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什么相适应?

答: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31.《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则是什么?

答: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2.劳动者在哪些情形下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答: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33.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4.劳动争议发生后应当如何处理?

答: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5.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是怎样的?

答: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36.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哪些部门组成?

答: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37.用人单位存在哪些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有公安机关处理?

答: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38.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答:

(1)公民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的原则;

(2)按劳分配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劳动者民主管理原则。

二、劳动合同法知识(有改过)

1.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哪些条款?

答: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订立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以下任一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e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g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h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扣押财物吗?

答: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什么叫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什么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什么叫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答: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5.什么是服务期?

答:

服务期是指由于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或在服务期协议里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期间。

6.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主要包含两层意思:

第一,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体现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不得违法,即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劳动者违约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这体现了该法对劳动者的保护。

7.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答: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方可追究其违约金。

8.哪些情形下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答:

以下情形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9.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10.用人单位裁减人员需遵守哪些程序?

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人员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第一步,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并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

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第二步,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三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四步,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埋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11.用人单位裁减人员需注意哪些事项?

答: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还需注意: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劳动者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用人单位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1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有何责任?

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规定:

用人单位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3.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指的是什么情形?

答:

由于法律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条件限制,只有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程序规定。

因而,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没有履行提前通知的程序规定,即试用期内辞职没有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满后辞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14.用人单位如何依法制订劳动规章制度?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也就是说,制定或者修改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

(1)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后形成方案和意见。

(2)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制定、修改规章制度。

意见一致后确定规章制度。

排斥了过去用人单位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室直接制定规章制度的做法。

(3)使劳动者知悉规章制度内容,一是公示,二是各种方式告知劳动者。

15.劳动者可以拒绝用人单位加班要求吗?

答: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16.《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职工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有什么特别规定?

答:

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17.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有什么规定?

答: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18.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19.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答: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0.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答: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21.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非全日制劳动者终止用工吗?

答: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2.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是多少日?

答:

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23.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法定必备条款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4.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如果违法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6.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违法收取抵押金、抵押物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7.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和经济补偿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8.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9.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0.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1.对已付出劳动的劳动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用工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2.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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